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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机圆融。相时通变。总要不违住持之意。不牾大众之心而已。同事诸职。尤宜和睦。互相肘臂。勿以久侍后进。而生轻慢。

    其数条外。更有欵细。不及详举。各宜觉察行之毋。待住持谆谆可也。惟当职者照谅之。此谕某年某月某日本山住持某立。

    东序

    据住持上堂时。列次为东序。

    监寺须知

    梵语摩摩帝。此云寺主。又云知事也。知事之职。贵以尊主爱众为念。故古昔丛林盛时。多请首座西堂书记。以充此职。其或腊高事谙。廉能公谨。众所素服者充之。

    因立数条。端为本寮龟鉴。庶后来当职者。亦得依而行之。而无虞败事云。

    在任官员到山。其往来迎送之礼。先要同知客禀白方丈议。妥然后行之。  在任官员到山。先要同库司知客商量。打点斋馔若干。汤粿果品若干。禀白方丈。然后行事。其官房床帐器用。香烛柴炭。及到时汤馔食物等。亦须同知客留心照顾。毋得忽略(或官员在道者。特令斋茶相陪。礼当随时别议)。  本处檀越施主宰官居士到山。应加温存。早晚陪论。或欲诣诸寮。及四处观瞻者。皆得引往。  本处檀越施主等。合行庆吊人事者。当会议禀白方丈。  本处檀越施主等。所当周旋敬重者。凡遇年节及闲暇时。宜亲造其家。殷勤顾问。  本处及诸方名僧尊宿到山。早晚亦须客房照管。  本处女客到山。宿食语言。应加照顾。但不得亲厚。  掌理家事。常到库司。会计钱谷出入簿书。预令岁计有余。毋致临时空乏。  岁例分饭斋。应及时料理。并请定明年收饭者。  春冬二期解制。预请化主。须同知客商确。禀白方丈。  常住欠缺物件。宜与副寺商议。发银置办(如柴草盐油。豆麻禾麦等。可以随缘募入者。当及时会议。拨众理之为得。又正四月间。雨水淋漓。及冬天霜雪严寒时。预先分付务众。备积柴薪。以充后用)。  各寮帐席被绵等。有破损者。当照管。请人收葺。  凡常住财物。虽毫末锱铢。十方众僧有分。如非寺门外护官员。檀越宾客。迎送庆吊。合行人事者。并不可假名支破侵渔。  凡事有关系者。必会议禀方丈才行。不可妄擅己意。  凡方丈所嘱大小事务。行之果否。当回覆。  出入寺院。须禀白方丈。及库司知客。恐临时有事。以便代理。  差设庄库职务。必须公平。毋用私党。致怨上下。  训诲行者。不妄鞭捶。设当惩戒摈罚。亦须禀议。量情示警。毋纵威暴。激其诤端。扰乱丛席。  各寮行众有口舌斗诤者。当为据理劝解。毋致多事。  田园二房等寮。须时常往彼慰谕。令各安心长远。倘有不如法。及亟起单者。亦当调度之。毋致动念他往。  各寮行众。有不耐烦告退者。当为劝勉安慰。发其道心。至不得已则从之。任知客拨众代补。  处众要宽和。不得恃职亢上凌下。  各寮执事。巨细相通。不得别户分门。妄生彼此。  凡服劳疾病者。朝暮饥渴寒温应加照顾。  行众有轻心肆骂者。当会议处置不得私自革退。  不可私收徒众。滥授法名。倘有真心皈依者。当会议知客。禀白方丈。  早暮勤事香火。课诵勿失。并二时斋粥赴堂。除有事别论。  普请宜随众。除有事。  凡遇年节。及期内朔望。无施主设斋请住持上堂。预先日前下午。俟禅堂开小静后。衣具秉香。同众头首。方丈拜请。次早再三请。亦如之。除有事别出。则库司代职。  朔望之辰。大众云集举赞。当出位佛前上香。展具三拜。至维那祝白。亦出位展具三拜。复至韦驮四处。礼亦如之。除有事别出。则库司代职。  凡遇常住斋供时。当佛前举香展拜。除有事。库司代职。  凡遇常住斋茶。当与知客拜请住持。除有事。库司代职。  每夜开小静后。到库房。同知客直岁营办。议行明日之事。  常住所有田庄山界。苗租书契等。须收拾安放库房。随时照管。  田园播植收种。宜及时催趱司田园者。  本寮所有常住什物。宜私自登簿。以便查考。  退职日。将本寮所有什物。并各项书契等。照簿简点分明。交与新监寺掌管。毋得溷乱。

    已上数条。当职者。各宜临事觉察。搀先行之。毋待方丈频为口嘱可也。或有欵数不周。惟冀随时体谅。此谕。

    某年某月某日本山住持某立。

    维那须知

    维者纲维。华言也。那者梵语。此云悦众也。又声论以次第翻之。谓能知僧事次第也。是故膺其任者。必恪守繇来已然之规。而众乃可不紊。若夫图安玩法。矫众自矜。其何以克当哉。因立数条。端为本职龟鉴。庶后继者。亦得依而行之。而无虞败事云。

    行事要公正宽和。毋恃职过威以凌众。  凡事照顾堂规。毋自己懒散嬉戏以导众。  凡事可以权变随宜者。毋死执。  堂众存心不等。当善为调度约束之。毋致互相怨诤。  或有众小犯於我者。毋故怀忿藏私。必革其单而后已。除大事。议禀处置。  堂众有病。须照顾。  堂众告假出入。宜审实。  结制须整肃堂规。毋纵众懒散。各处闲谈。并看阅文书等。  堂众行事。具载堂规。有小可初犯者。面嘱之。不用白众。  有屡犯堂规动众者。当禀白方丈处置。不得苟留。  有犯堂规动众者。当会议举出。听板首理断。如板首阙职。则自己随轻重量情罚之。  凡举众。听板首理断。先已议定。毋临时执意。互相亢凌。  於板首书记等。须体谅相尊。同心恊力为贵。毋恃职藏私。以致大小不平者。  凡事要同板首副悦商量。毋纵意而行。以致失睦。  堂外头首执事。各各相通。毋自别户分门。妄生彼此。  堂内香灯侍者。宜体悉善用之。毋恃职欺凌。以致轻心告退。  凡方丈所嘱大小事务。行之果否。当回覆。  凡遇年节朔望。请住持上堂。先於日前下午。开小静后。令侍者各寮白诸头首。聚会同上方丈。及住持出。知事上香毕。齐展拜。白云。明日(某节某旦)请和尚上堂。次早再请亦如之。但不必白也(如系施主设斋。知客各处送礼说明。诸头首自随时应候。至明日再请。恐或有事忙地隔。不闻开小静者。须令侍者。到寮白之为当)。  住持登座。举赞白椎。自有定例。毋越次。  期内初逢十日。上午开小静后。令侍者各寮白诸头首。请住持当晚小参。已后亦然。除住持回覆免请者。  凡遇斋茶。当领众同诸头首。向住持作礼三拜。然后归位。  凡遇十四三十晚。课诵毕。当领众礼拜方丈。  朔望之辰。举赞祝白。照依旧例。毋越新逆众。  朔望云集时。唱名三拜。当依次。毋得混乱。如某执事阙职。亦须唱过。不可失也。  朔望云集毕。当领众礼方丈。各处巡寮。如寺广事烦。难以周遍。则散期时不巡寮亦可。  各事轮牌。板首不在其数。如轮流堂众。照依名次。毋偏重。除病告假者。  早晚课诵勿失。并二时斋粥赴堂。除有事别论。  定香。宜随时酌量。  单荐。要及时普众处置(如四月十月之间。打晒增减是也)。  单帐有破坏者。预白库司置办。然后请众收葺。  供仪。收积以公众用。  堂众名数。及出入告假。当上板记定。以便查考  有事不得随众。当令副悦知之。如系公务隔日者。宜白众告假。  凡遇剃头日期。於上午开小静后。令侍者先请板首。然后照位次轮流。毋混乱。  凡遇浴期。诸头首浴毕。然后照班轮出。毋混乱。  凡众进堂。及失板等。当令侍者引礼方丈。各处巡寮。如斋粥二时失板。就本堂问讯。  住持入堂。宜肃众。  尊客入堂。当出位立西边。相见作揖。以存大体。  堂内所有物件。如系香灯侍者照管者。当嘱之。毋致损失。  退职日。或有物件及供仪等。当简点分明。交与副悦众代管。

    已上数条。当职者。各宜临事觉察。搀先行之。毋待方丈口嘱可也。

    或有欵数不周。惟冀随时体谅。此谕。

    某年某月某日本山住持某立。

    副寺须知

    古规曰库头。今诸寺称柜头。北方称财帛。其寔皆此一职。盖副贰都监寺分劳也。副寺之职。贵乎出纳公平。若夫储畜常住。减克众僧。则非所以护众矣。

    因立数条。端为本寮龟鉴。庶后来登职者。亦得依而行之。而无虞败事云。

    掌常住钱银。出入切记随时上历。至每月十四三十晚。令库子预备椅桌茶果。请方丈及头首到寮。结算每日用出若干。收入若干。除用外寔存库若干。算毕。书记登簿。佥单。或方丈不出。乃同监寺知客呈方丈。

    至一年终。又总结算每月用出若干。收入若干。除用外寔存库若干。算毕。登簿缴单亦如之。外有米麦布帛五味等。出入亦当记随时上历。以便考算。  库内钱银布帛米谷等。日夜要关心系念。以防有失也。  仓库踈漏。鼠雀侵耗。米麦蒸润。一切物色。顿放守护。有不如法者。并须及时处置。  库内要多发银两买办。当会议监寺。或知客。禀白方丈。  方丈所嘱大小事务。行之果否。当回覆。  各寮执事。巨细相通。不得别户分门。妄生彼此。  处众要宽和。不得恃职亢上凌下。  二时斋粥赴堂。不得狥私背众。除有事。  上下库子。须与监寺知客商量。择有心力。能权变守己廉谨者为之。  管待库子。凡事要公正商量。不可结怨狥私。擅为革退。  凡常住财物。虽毫末锱铢。十方众僧有分。如非寺门外护。官员檀越。宾客迎送。庆吊合行人事者。并不可假名支破侵渔。  什物动用。期乎节俭公平。不得轻与滥费。亏损常住。  凡事以护惜常住为心。而又不可过执。克减大众。甚至重入轻出。致外议不平者。  常住果品。不得狥私鬻众(果品鬻众。亦人情方便耳。但待客之需。期以足用为最。且亦贸易事烦。未免有多寡贵贱之诮。不如除之尤善)。  病僧合用供给之物。有即及时应付。毋得苦难。  首座西堂寮。合用茶果供给者。当令库子办送。  凡有常例合用茶果者。取即应之。并戒期内所用茶果亦如例。  常住犒劳执事。令库子同知随。铺排食物照管。  凡众为化主公干出山者。所有嚫仪。当预分留之。  朝暮出入。当令库子看守。如无人在库。不宜轻出。  库内缺少蔬果。油盐糖豆。器具杂物等。当预先置办。毋致临时乏用。  家常日用。糟酱米醋豆油等。当及时请熟谙者。相帮制办。  库内果品。如糕饼等。所应自制者。随时置办。  库内待客小菜。合用香椒五味者。令库子精制。  遇斋供时。令库子安排佛前果品。及住持位等。一如旧例。或施主欲丰厚美观者。宜添设之。  施主设斋备供仪。凭堂内侍者赍入。厚薄照如常例。或施主另意添设者别论。  施主设斋散嚫。如知客事忙。宜代理(又散嚫有平等双分不一者。随时酌量)。  施主某日设斋。虽知客预先引到。而斋事亦当与知客商之。  凡遇年节朔望之辰。及请住持上堂时。令库子方丈排设香烛。一如旧例(如库房远离方丈。即知客遣行者理之亦得。不必拘执相推可也)。  监院有事别出。如遇年节朔望。请住持上堂。及朔望佛前举香。常住斋供时举香。皆当代职。  监院有事别出。如遇常住斋茶。当与知客拜请方丈。  岁例分饭斋。应及时料理。并请定明年收饭者。  监院阙职。及有事别出等。如田庄税契。出入迎送。庆吊差拨。各处要紧事务。当会议知客。共职之。  库内所有器用什物。当置簿记定。以便查考。  大小诸寮。所有器用什物。当置总簿记定。以便查考。  退职日。须请诸头首。结算簿书。将钱银布帛米谷。一切器用食物等。逐件简点分明。交与新副寺掌管。毋得混乱。

    已上数条。当职者。各宜临事觉察。搀先行之。毋待方丈频为口嘱可也。或有欵数不周。惟冀随时体谅。此谕。

    某年某月某日本山住持某立。

    典座须知

    处稠林而立德。莫大乎利养以资生。是故膺云厨之任者。能调和众口。而百福俱全焉。若夫六味不精。三德不给。则非二时所以奉众矣。因立数条。端为本寮龟鉴。庶后来领职者。亦得依而行之。而无成过咎云。

    凡所有供养。务在物料精洁。五味调和。生熟合宜。毋得忽略动众念。  佛前各处斋供。务在随丰俭。齐整安排。不得参差。目为故事。  尊客到山。调理菜蔬。务要加勤觉察。如寻常客情。则随分铺设不妨。  预备客菜。以防不时忽到者。  凡有残蔬余供。可以普众者。宜发出。毋藏蓄过时。以致腐坏。  重务行众。早晚合用菜蔬者。当善为调和。毋使致怨。  各众冒犯寒暑。求取酽辣汤者。代为之。  各众无事滥索菜蔬者。不得轻与。  油酱五味等。宜收置厨房。不得凭众私取滥用。  以护惜常住为心。不得匿取菜蔬。私造饮食。及陪奉人情等。  二时厨下粥饭。所食不可异众。  净洁锅灶。及谨慎火烛等(自前段至此贴案通知)。  各寮执事。巨细相通。不得别户分门。妄生彼此。  处众贵宽和。不得恃职亢上凌下。  同贴案贵有商量。毋硬执己意。互相怨诤。  以劳逸必均为念。毋恃职自暇其身。  施主作斋。所有发面钱银。当随多寡。照位轻重分之(如收银一钱。已得其五。贴案得其三。火头得其二是也。或有过劳略为增减者。自己随时酌量)。  五更报钟鸣。预及时起身。以俟应板。如有失者。晚当入堂各处问讯。  二时过堂板。须缓急合度。  凡遇公事。宜随众。除事繁弗论。  本寮所有常住什物。宜私自登簿。以便查考。  退职日。将本寮所有什物。照簿简点分明。交与新典座掌管。毋得混乱。

    已上数条。当职者。各宜临事觉察行之可也。或有欵数不周。惟冀随时体谅。此谕。

    某年某月某日本山住持某立。

    直岁须知

    职掌一切作务。名曰直岁。当其任者。贵乎公勤办事。以劳逸必均为念。若夫寮舍不修。什物不备。安众之道失矣。因立数条。端为本寮龟鉴。庶后来受职者。亦得依而行之。而无虞败事云。

    凡殿堂寮舍之损漏。户牖墙坝之崩圮。须及时白方丈。打点工众整葺。毋挨延过日。贻累后人。  常住有土木杂作之役。当统率众工。朝暮照管。计每日工程若干。该银若干。支出银若干。私自登簿。以便结算。如系大修造。事体甚烦。即当议禀方丈。添人共掌之。  每夜至开小静后。到库房。同监院知客营办。议行明日之事。  重务工众。合用茶果面食犒劳者。当及时预知。同库司知客商议。  大小匠工。有不勤作者。当黜其游惰。毋纵浮食。蠧财害公。  田园播植收种。须及时催趱司田园者。  田园庄舍。碾磨碓坊。头疋舟车。俱要应时修葺。火烛盗贼。亦宜巡护防警。  锄锯刀斧蓑笠杠绳。所用杂物等。须安放司什房内。令司什照管。有破损朽坏者。分付及时收理。  司什房内。所有动用什物。当阅其数。令司什逐项登记。以便查考。  司什房内。动用什物。欠缺应买者。当白库司置办。  船只出入。须照管搬货。及嘱付看守者。收系放缆。水旱二时防护等。  凡方丈所嘱大小事务。行之果否。当回覆。  各寮执事。巨细相通。不得别户分门。妄生彼此。  不得专学己业。废弛公事。互相推托。致同寮不平者。  处众贵宽和。不得恃职亢上凌下。  或有众干犯於我者。当念彼之辛劬。毋得怀忿藏私。必革其职而后已。  差拨使令。所有赏罚。要得其当。毋用阿狥。致怨上下。  当日普请。预先挂牌。旁书云。某处某事。至众粥饭毕。乃敲长梆立号。有不赴者。合行各处催趱。  作务出坡。夏冬化柴。要堂内轮数众。当白维那。客堂轮数众。当白堂主。不得擅自差拨。其余大小寮舍。则照位轮之。  普请出坡。当以身先之。不得躲懒背众。除事烦弗论。  凡僧病革。须先备办柴薪。迨瞑目时。预告杂务。收设龛位灵桌。及斋供茶果香纸等。将亡僧所有随身行李。同知客简点。安放常住空处。仍差拨行众。打点水火。及抬龛等。复挂送亡牌。俟大众粥罢。念诵送出。到茶毗所。住持立定。乃问讯度火炬。候举佛事。次日引丧主。持磁器收骨。盛贮封定。安置诸隐处。以便入塔。  估唱亡僧物件。须同两序执事主之(送亡估唱二事。百丈清规。载之甚详。但恐过烦。难以悉举。姑就今时所通行者。录其大槩。以便权宜云尔)。  本寮所有常住什物。宜私自登簿。以便查考。  清明祭扫祖塔。住持塔。及普同塔等。预令杂务刬草。扫净坛所。并开圹收置亡僧灵骨。或石崩灰拆。依时整葺。毋致荒坏。  退职日。将本寮司什寮。所有家火物件。照簿简点分明。交与新直岁掌管。毋得混乱。

    已上数条。当职者。各宜临事觉察搀先行之。毋待方丈频为口嘱可也。或有欵数不周。惟冀随时体谅。此谕。

    崇祯己卯年春月日本山住持某立

    丛林两序须知(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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