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安装我们的客户端

更新超快的免费小说APP

下载APP
终身免费阅读

添加到主屏幕

请点击,然后点击“添加到主屏幕”

全本小说网 www.qbshu.com,最快更新唯识二十论述记最新章节!

    翻经沙门基撰

    论。复云何知佛依如是密意趣说有色等处。

    述曰。第一段中。自下第四。返破他宗外境非实有。证知唯有识。于中有三。初小乘等。因前起问。次举颂下。论主正破。后已辨极微非一实下。结归唯识。此即初也。先牒大乘前所说意。后方申难。论主前说。依生无我者。佛说色等十。今牒之。云何知如是密说有色等处。

    论。非别实有色等外法为色等识各别境耶。

    述曰。自下外人正为征问。非离于识。别有实体。色等外法。为色等识。各别境耶。其眼等识。缘色等故。变似色等。名色等识。非说色等。名色等识。

    论。颂曰。以彼境非一亦非多极微又非和合等极微不成故。

    述曰。自下第二。论主正破。合有五颂。于中有三。初之一颂。合破小乘外道二种。次有三颂。正破小乘。后有一颂。正破外道。设破小乘。此即初也。就初颂中。第一句破外道。下三句破小乘。破小乘中。第一句。破古萨婆多毗婆沙师。下二句。破经部。及新萨婆多顺正理师 又非和合等。立宗 极微不成故。立因。验此兼破极微和集。此唯识论。世亲年迈。正理论后方始作也。至下当知。

    论曰。此何所说。

    述曰。自下破执。于中有三。初假问起。次叙外执。后正破之。此假问也。体例如前。

    论。谓若实有外色等处与色等识各别为境。

    述曰。此下叙执。外道小乘。若执实有离识之外。有色等处。与缘色等能缘之识。各别为境。

    此即总叙小乘外道遍计之义。自下别叙。

    论。如是外境或应是一。

    述曰。此外道计。执色等法体唯是一。

    论。如胜论者执有分色。

    述曰。此显执师。是吠世师迦。此云胜论。造此论师名胜论者。释此立名。说斯缘起。如余处辨。此师本计。有六句义。后有末执。立十句义。如成唯识。然六句者。一实。二德。三业。四有。五同异。六和合。实中有九。谓地水火风空时方我意。其地水火风。是极微性。若劫坏时。此等不灭。散在处处。体无生灭。说为常住。有众多法。体非是一。后成劫时。两两极微。合生一子微。子微之量。等于父母。体唯是一。从他生故。性是无常。如是散极微。皆两两合生一子微。子微并本。合有三微。如是复与余三微。合生一子微。第七其子。等于六本微量。如是七微。复与余合。生一子微。第十五子。其量等于本生父母十四微量。如是展转成三千界。其三千界。既从父母二法所生。其量合等于父母量。故三千界为识等境。体唯是一。然色是火德。乃至触是风德。眼见色时。不得风大。得地水火。以于色中无风相故。耳鼻舌三。得声香味时。得三亦尔。唯身得触时得四大。以于触中有风大故。意缘一切。故有分色为眼识等境。体唯一物。其子粗微名为有分。有细分故。其本细微。但名为分。不有他故。广叙此执。如成唯识。

    论。或应是多如执实有众多极微各别为境。

    述曰。下破小乘。今此先叙古萨婆多毗婆沙义。此师意说。如色处等。体是多法。为眼识境。所以者何。其一一极微。体是实有。合成阿耨。阿耨是假。故此以上皆非实有。五识既缘实法为境故。不缘于阿耨以上和合假色。故色处等。为眼识等境时。其实极微。一一各别。为眼识等境。不缘假故。以有实体能生识故。

    论。或应多极微和合或和集。

    述曰。此叙经部。新萨婆多正理师义。经部师说。多极微和合。正理师说。多极微和集。

    论。如执实有众多极微皆共和合和集为境。

    述曰。此即广叙。谓经部师。实有极微。非五识境。五识上无极微相故。此七和合。成阿耨色。以上粗显。体虽是假。五识之上有此相故。为五识境。一一实微。既不缘著。故须和合成一粗假。五识方缘。故论说言实有众微皆共和合。其正理师。恐违自宗。眼等五识。不缘假法。异于经部。若顺于古。即有陈那。五识之上。无微相故。非所缘失。遂复说言。色等诸法。各有多相。于中一分是现量境。故诸极微相资各有一和集相。此相实有。各能发生似己相识。故与五识作所缘缘。如多极微集成山等。相资各有山等量相。眼等五识。缘山等时。实有多极微相资山相。五识并得。故成所缘。不尔即有非所缘失。许有实体。但为缘故。故论说言实有众多极微。皆共和集。广如陈那观所缘论。及成唯识第一卷说。然旧唯识。但有鞞世师。及古萨婆多义。其和合和集文但说一。谓邻虚集色。仍意难知。文亦难晓。于下破中。言非邻虚聚集成尘。披者自知。岂如今论。

    论。且彼外境理应非一。

    述曰。自下第三。一一破执。先破外道。未破小乘。故言且彼所执外境。理应非一。释颂初句。

    此即总非。次显非理。

    论。有分色体异诸分色不可取故。

    述曰。所执是一粗有分色。异本极微实有体者。诸有分色体。不可取故。如山地等。一一段别。即是分色。岂离于此。别有一实粗有分色。应立量言。汝有分色非异分色。异诸分色不可取故。犹如分色。汝若又言谁谓有分。异于分色。是不可取。因随一者。应更破云。汝有分色定非异于诸细分色。汝宗自许实句色故。如细分色。或于前因。应置许字。我意自许异于分色。不可取故。无随一失。此论言略。遂无许字。或应此论。但述其宗。略无因喻。谓立宗言。汝有分色体异汝诸分色定不可取。许实句色故。如细分色。论故字者。乘文便说。由此比量亦无过失。

    论。理亦非多。

    述曰。下破小乘。释颂第二句。此即总非古萨婆多。

    自下别破。

    论。极微各别不可取故。

    述曰。此下别破。汝言极微一一各别。为五识境。此定不然。极微各别。眼等五识。不可取故。然汝自宗。异生等眼。不见极微。五识之上。不现其相。如何说极微各别为境。应立量言。各别极微非五识所缘。眼等五识不可取故。如眼根等。故此论中。极微各别。但是有法不可取故。但是其因。略无同喻及所立宗。或应量云。聚色多极微非五识所缘。极微各别五识不取故。如眼根等。论有宗言及因。观所缘论。约所缘缘。以立量破。所缘缘者。谓能缘识。带彼相起。及有实体。令能缘识。托彼而生。具二支义。色等极微。我非许有。设有实体。能生五识。容有缘义。然非所缘。如眼根等。于眼等识无彼相故。遂立量云。极微于五识设缘非所缘。彼相识无故。犹如眼根等。彼言虽别。意与此同。成唯识论第一卷说。小与此同。彼论说言。非诸极微。共和集位。可与五识各作所缘。此识上无极微相故。设彼救言极微各别有和合相。为五识境。和合相者。即似一相。此相是用。大于本极微。用不离体。体既实有。成所缘缘。彼论破言。非和合位。与不合时。此诸极微体相。有异故。和合位。如不合时色等极微。非五识境。然更有救。复有别征。如成唯识第一疏说。

    论。又理非和合或和集为境。

    述曰。下破经部正理论师。此即总非。下自别破。

    论。一实极微理不成故。

    述曰。经部等极微有一实体唯意识境。萨婆多师等亦有一实体十处所摄。六识之境。然汝所执。一实极微。我不许有。理既不成。故说极微和合和集。义皆乖返。然观所缘论。破经部师言。色等和合。于眼识等上。有彼相故。设作所缘。以粗显故。识现相故。然无缘义。无实体故。如眼错乱。见第二月。彼无实体。不能生故。遂立量云。和合于五识设所缘非缘。彼体实无故。犹如第二月。成唯识论。复破彼言。非和合相。异诸极微。有实自体。分折彼时。似彼相识。定不生故。彼和合相。既非实有。故不可说是五识缘。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识故。此中难意。若有实极微。容有和合假。能合实非有。所合假成无。观所缘缘论。破正理师言。如坚等相。虽是实有。于眼等识。容有缘义。而非所缘。眼等识上。无彼相故。色等极微。诸和集相。理亦应尔。彼俱执为极微相故。遂立量云。极微和集相设于眼等识是缘非所缘。许极微相故。犹如坚湿等。执眼等识。能缘极微诸和集相。复有别生。瓶瓯等觉相。彼执应无别。非形别故别。形别非实故。又不应执极微。亦有差别形相。所以者何。极微量等故。形别唯在假。拆彼至极微。彼觉定舍故。成唯识论。复作是说。彼执不然。共和集位。与未集时。体相一故。瓶瓯等物极微等者。缘彼相识。应无别故。共和集位。一一极微。各各应舍微圆相故。非粗相识。缘细相境。勿余境识。缘余境故。一识应缘一切境故。此论但有破本极微。既非实有。所成和集理实不成。种种推征。如余论说。

    论。云何不成。

    述曰。自下广释极微不成。于中有三。初问不成。次答不成。后申正义。总结不成。此即初问。外人既见非其极微一实不成。有随一过。遂问论主。云何不成。

    论。颂曰。极微与六合一应成六分若与六同处聚应如极微。

    述曰。次答不成。总有二颂。别破小乘。于中有二。初之二颂。破极微有合无合不成。后之一颂。破极微有分无分不成。就初段中。复分为二。初答合等不成。后结不成。答合等不成中。既有二颂。复分为二。初设答不成。后破救不成。初中二难。上之二句。难极微合应成六分。下之二句难极微合应成六分极微同处聚。应如极微。如阿拏色。合七极微成。中有一极微。外边有六。中极微若与外六极微合。所合既六。能合极微。应成六分。若以极微。更无分故。不相合者。六对之时。便相糅住。同一处所。既同一处。阿耨色等。各各应如一极微量。

    论曰。若一极微六方各与一极微合应成六分。

    述曰。释上二句颂。此设破他。非本宗义。中间极微。四方上下。有六极微。合中间极微。应成六分。

    所以者何。

    论。一处无容有余处故。

    述曰。显成六因。谓中间极微。东极微处。无理容有余五方处五极微故。如是乃至。中间极微。下方极微处。非余五处。中间极微。所合六异故。中间极微。应成六分。应立量云。中间极微应成多分。一处无容有余处故。如粗聚色。或于颂中。亦成比量。中一极微应成六分。与六合故。如粗聚色与六色合。然颂唯宗因。略无同喻。

    论。一极微处若有六微应诸聚色如极微量。

    述曰。此释下二句颂。若言极微。无方分故。不相合者。中间极微既与六合时。既应互相糅同一处所。中一微处。既与六微。同处而住。应阿耨等诸粗聚色。如极微量更不增长。即微处故。

    所以者何。

    论展转相望不过量故。

    述曰。显诸聚色。如微量因。以一与六。展转相望。量不相过。故诸聚色。如极微量。应立量言。汝诸聚色应如微量。量不过微故。如一极微。或于颂中。亦成比量。汝聚色量应如极微。即微处故。犹如极微。即同无异。然颂下说如极微言。通宗中法。及同法喻。义不违故。或唯是法。而非同喻。文势异故。其宗因等。义准应配。

    论。则应聚色亦不可见。

    述曰。若许聚色量同极微。其诸聚色。应不可见。量如微故。又立量言。汝粗聚色应不可见。量如微故。或即微处故。犹如极微。此中说宗。因如前说。然合与同处。此之二难。皆是设遮。非为本计。

    论。迦湿弥罗国毗婆沙师言非诸极微有相合义。

    述曰。萨婆多师。既见前破设遮彼义。遂作是言。非诸极微。有相合义。此立宗也。然此本师。亦不相糅。同一处所。定无是事。今于此中。且但遮合。世友说。极微相触。即应住至后念。大德说。极微实不相触。但由无间。假立触名。若异此者。微有间隙。中间既空。谁障其行。许为有对。合之与触。名异义同。迦湿弥罗北印度境毗婆沙论。在此国造。因以为名。显此论因。如余处说。毗婆沙者。婆沙说也。毗有三义。一胜义。此论决定胜余论故。二异义。于一部中诸师异说故。三广义。于一一义中。诸师广说故。

    论。无方分故离如前失。

    述曰。显不合因。若有方分。可说有合得成六分。既无方分。不得相合。故离前来遮破我失。

    论。但诸聚色有相合理有方分故。

    述曰。阿耨色以上诸大聚色。可有相合。有方分故。可成六分。聚色亦成。即显聚合许有方分。极微无合无分义成。俱舍论云。又和合色。许有分故。相触无失。触之与合。义一名异。此名为聚色。彼名和合色。

    论。此亦不然。

    述曰。此总非。

    下理显。

    论。颂曰极微既无合聚有合者谁或相合不成不由无方分。

    述曰。自下正破极微不成。于中有二。上二句但。正征诘。下二句。设破转救。汝说极微既无合义。极微即聚。聚有合者。非微是谁。或若聚色。亦无相合。故知不由无方分故。极微不合。聚有方分。亦不合故。

    论。今应诘彼所说理趣。

    述曰。将释上二句颂。先发端标起。此中无难。但有征诘外人所说无合理趣。理谓义理。趣谓意趣。双征义意。故诘理趣。或趣即理。理是能缘。意所趣故。

    论。既异极微。无别聚色极微无合聚合者谁。

    述曰。初二句牒。下二句诘。若异极微。有诸聚色。可言聚合极微合无。既异极微。诸聚非有。言聚有合。其合者谁。谁者问也。问聚合者体是谁也。助立量云。聚应无合。即极微故。犹如极微 极微应合。即诸聚故。犹如聚色。

    论。若转救言聚色展转亦无合义。

    述曰。此非正救。以彼师宗。许聚合故。言聚无合。是设为救。若诸聚色展转。但有无间生至。假名为合。不相逼近。名无合者。彼师亦说。

    论。则不应言极微无合无方分故。

    述曰。此中总破正设二救汝之聚色。既不相合。则不应说以诸极微无方分故。极微无合。

    所以者何。

    论。聚有方分亦不许合故极微无合不由无方分。

    述曰。此重显成。破聚无合。汝之聚色。许有方分。亦不许相合。返显成立极微无合。不由无方分。若由无方分。执极微无合。聚既有方分。聚色应有合。此中乃有法之差别。及有法差别随一不成。非遍是宗法。同喻能立不成。异喻所立不遣。合有六过。所以者何。彼立量云。如我所说极微无合。无方分故。如心心所。实微无合。非实微无合。是法差别。作实微缘性不作实微缘性。有碍无碍。名有法差别。此因非但能成无合。如是亦能。成无合宗法非实微无合。及成有法作非实微缘性。及无质碍。若说汝实微无方分故。他随一不成。若说我假微无合。无方分故。因不遍宗法。我说假微有方分故。若以聚色亦无合故。为微同品。能立不成。说诸聚色。有方分故。若以聚色。有方分故。为因异品。所立不遣。以诸聚色。虽有方分。亦无合故。此中亦有如电日等无常同品。勤勇之因。于此无故。同喻之中。能立不成。以电日等。为因异法。有无常故。所立不遣。为例难者。此亦不然。今他但以聚。为极微异法之喻。无合故。便有所立不遣之失。非声无常宗。电等为异法。故无所立不遣之过。故今此论。但显他量有此所立不遣之失。自余五过。今助显之。非本论意。善因明者。当自详之。

    论。是故一实极微不成。

    述曰。此破小乘微不成中。结不成也。是者指前。故者所以。由前我说量过等。所以汝之所执一实微不成。

    论。又许极微合与不合其过且尔。

    述曰。上来二颂。破诸极微有合无合二俱不成。自下一颂。破外极微有分无分二俱不成。于中有三。初发论端。生不成理。次外返征。后举颂下正显不成。发论端中。初结于前有合无合。后正生下有无分失。此结于前合无合也。汝宗所许一实极微。汝许相合及不相合。其过且如我所说尔。结上所明。舍不论也。

    论。若许极微有分无分俱为大失。

    述曰。此正生下有无分失。谓说极微更有方分。及无方分。俱有大失。

    论。所以者何。

    述曰。此外人问。有何所以。俱有大失。

    论。颂曰极微有方分理不应成一无应影障无聚不异无二。

    述曰。上二句。显有分失。下二句。明无分过。初之二句。文意可知。下二句中。总有三破。若无方分应无发影。应无为障颂第三句。有此二难。破无方分。颂第四句。破外救义。若诸聚色。不异极微。极微无二。其诸聚色。应无影障。重成前义。至下当知。然旧论颂。乃分为三。初二句为一。下二句各一。

    论曰。以一极微六方分异多分为体云何成一。

    述曰。释上半颂。难有方分。正破经部。此亦设遮萨婆多师。今以理逼合有方分。非彼本计。如阿拏色中间一微。所对六方诸分。各异此一能对。体既成多。云何成一。以可分故。如前已难。与六微合。令成六分。故此破一有分为因应立量云。所执极微不应成一。必更可折有方分故。如诸聚色。若微不合。但可无间。无多分者。中间之微。随不相合。所拟东处。非西等处。六面既殊。还应成六不成一也 所执极微应不成一。所拟东处非西等故。如诸聚色 无方分故。若所拟东非是东者。应拟西等亦非西等。若尔。此微应不成色。不可示其东西等故。如心心所。成唯识说。又诸极微。随所住处。必有上下四方差别。不尔便无共和集义。和破古萨婆多师。集破新萨婆多正理论师。又有方分。必可分折。便非实有。

    论。若一极微无异方分。

    述曰。下破萨婆多无方分义。释颂第三句中初无字。此叙彼计。彼由极微。极微圆故。能对之东。亦非是东。余方亦尔。无异方分。以极微细其相圆故。

    论。日轮才举光照触时云何余边得有影现。

    述曰。此下正破。释颂第三句应影无字。且如日轮才举。自体放其光已。照触柱等东边一面。云何西边得有影现。此虽理难。义犹未显。有何所以。不许有影。

    论。以无余分光所不及。

    述曰。以微所对。东非东等。日照东时。即是照于西等之处。既无极微。随有一边光所不及。故照东时。西应无影。应立量云。日照柱等时应无有影。无东西等诸方分故。如虚空等。成唯识说。若无方分。则如非色。云何和合。承光发影。承光发影。处既不同。所执极微定有方分。以现量破。

    论。又执极微无方分者。

    述曰。重牒彼计。释第三句颂。初一无字义。意即显此一无字。通影及障二难牒计。

    论。云何此彼展转相障。

    述曰。此正申难。释第三句颂应障无字。如以二手相击触时。东既非东等。云何左右手。展转得相障。此由未晓不障所由。

    论。以无余分他所不行可说此彼展转相碍。

    述曰。以微所拟东非东等。左手之东。即是西等。无此一分非是左手他不行处。以西即东。故树东应至西。故二相击定无相障。行者往也。应立量云。手相击等应不相障。无方分故。如虚空等。此无方分。亦不相障。故以为喻。成唯识说。又若见触壁等物时。唯得此边。不得彼分。既和合物。即诸极微。故此极微必有方分。

    论。既不相碍应诸极微展转处同。

    述曰。前破无分不得相碍。今破不碍。令处应同。此极微处。应即是诸极微处所。不相碍故。既尔。此色应不成粗。皆相入故。

    论。则诸色聚同一微量。过如前说。

    述曰。若许同处。则汝所言诸聚色法。同一微量。应不成粗不成粗故。过如前说。前说者何。谓若六同处聚。量应如微。则应聚色。亦不可见。比量如前。故不重述。

    论。云何不许影障属聚不属极微。

    述曰。此外人救。我说极微无有方分。汝便难言应无影障。汝宗云何不许我说聚有方分。影障属聚。极微无分不属极微。

    论。岂异极微许有聚色发影为障。

    述曰。论主返诘。汝虽作难。然汝本宗。岂异于极微。许别有聚色。极微无影障。聚发影为障。

    论。不尔。

    述曰。此外人答。非异极微别有聚色。故言不尔。

    论。若尔聚应无二。

    述曰。此论主难 若尔者。释颂第四句。聚不异言 聚应无二。释无二言尔者。此牒彼计。若聚不异极微 则应聚色无影障二。即极微故。犹如极微。

    此即总答。次下别显。

    论。谓若聚色不异极微影障应成不属聚色。

    述曰。此广前难。此中四句。上半显聚不异。下半明无二。谓若汝宗所说聚色。不异汝执一实极微。其影及障。应属极微。不属聚色。聚色体即是极微故 比量如前。成唯识中。亦作是说。既和合物。即其极微。发影障等。故知极微。定有方分。

    论。安布差别立为极微或立为聚俱非一实。

    述曰。明一实微不成之中。上来第二。有合无合有分无分。正答不成此。即第三申我正义。总结不成。此四句中。上三句申正义。第四句结不成答。若吠世史迦。极微实句摄。通常无常。空劫极微体是常住。成劫之微。此所生者。名为无常。其量方大。后大地等。合成一物。唯地水火风。是极微性。色声香味触。五大之德。体非是微。若顺世外道。与胜论同。然所生子微。同本因量。子微别与量德合故。可名为粗。非本极微亦量德合。萨婆多极微。十色处摄。七极微成阿耨。乃至展转。积小成大。极微实有故五识缘。阿耨以上皆是假有。五识不缘。经部极微随何处摄。亦是实有积成大物。大物是假。五识所缘。其实极微。唯意识得。然大乘中。极微亦假。法处所收。但从大物拆成于小。名为极微。非从于小积以成大。成唯识说。然识变时。随量大小顿现一相。非别变作众多极微。合成一物。为执粗色有实体者。佛说极微令其除拆。非谓诸色实有极微诸瑜伽师。以假想慧。于粗色相。渐次除拆。至不可拆。假说极微。虽此极微犹有方分。而不可拆。若更拆之。便似空现。不名为色。故说极微是色边际。广如瑜伽第三。及五十四。显扬第五。及十六十八等解。故今论言觉慧分拆安布差别立为极微。若不折时。顿现一相。即立为聚。聚色可更拆。微假慧安布故。微与聚俱非一实。遮彼聚微体是实有。非我大乘聚亦称假。有实色用。别从种生。非诸极微。有此义故。

    论。何用思择极微聚为。犹未能遮外色等相。

    述曰。初段之中。第四反破外境实执。合有五颂。上来四颂。初之一颂。合破小乘外道二执。其次三颂。正破小乘。下第五颂。正破外道。设破小乘。于中有八。初胜论师等咸作是言。且置极微。犹未遮我外色等相。二论主问。三外人答。四论主征。五外人问。六论主难。七正量部等救。八论主破。此即初也。胜论等言。前来极微何用思择。然汝大乘。犹未能遮我宗等。立外色等相。

    论。此复何相。

    述曰。此论主问。汝色等相体即极微。极微已破。即破色等。复言未遮我色等相。此诸色等。离极微外。复有何相。

    论。谓眼等境亦是青等实色等性。

    述曰。此外人答。外色等相。即是眼等诸现量境。此通五尘。亦是显色。青黄赤等实色等性。即显二义。外色等相。一显现量境。二显实体。故是实有。其内五根。就他宗说。非现量境。但能发识。比知是有。且约外处辨现量境。于青等中。等取黄等。亦兼声等。实色等中。亦等声等。此所说者。识外实有。

    论。广应共审思此眼等境青等实性为一为多。

    述曰。此论主征。随其经部。或萨婆多。或吠世师。若假若实。汝今与我。应共审思。汝此所说。诸外色等。眼等五境。青等实性。为体是一。为体是多。此为二问。

    论。设尔何失。

    述曰。此外人答。设一或多。竟有何失。

    论。二俱有过多过如前一亦非理。

    述曰。下论主难。若一若多。二俱有过。其多过者。如前已说。非多极微等。以下三颂。是一亦非理。非直多成失。设一复为过。故言亦非理。

    外人伏问。非理者何。

    论。颂曰一应无次行俱时至未至及多有间事并难见细物。

    述曰。下正破一。前叙宗中。卫世执一。小乘执多。今此设遮小乘执一。意兼外道。以小乘救有色等故 其颂一字。牒外人执 应无二字。通下五难 五难者何。若执境一。一应无次第行义。二应无俱时至未至。三应无多有间事。四应无有间。五应无难见细物。今合第三多有间事。第四有间为第三句。言多有间事。如业道等。西域言遮。此翻为及。或翻为等。若作及义。于六释中。显相违释。第三句及第四句。并是显此四难义各不同。非无次行。即是俱时。至与未至。故置及言。若言等者。显非唯尔。更有此余。今者四义。皆已列名。等不是等。但言及并。显相违释。

    论曰。若无隔别所有青等眼所行境执为一物。

    述曰。释颂一字。即叙彼宗。彼宗意说。若有隔别。眼所行境。体即是多。无隔别时。所有青等。眼所行者。说为一物。其声香等。类色亦然。

    前来总议外五处故。不是唯言于色处法。今此文略且言眼境。非耳等境。此中不破彼执为多。然此牒计。于下四难。一一应叙。凡难义法。牒方难故。今恐文繁。最初总叙。下别为难。

    论。应无渐次行大地理若下一足至一切故。

    述曰。此第一破。配颂可知。若执为一。眼所行境。无隔障处。世间应无渐次行大地义。以地一故。若下一足已至一切。如何可说有渐次行。应立量言 无隔障处下此一足时所未至处时亦应至。汝执一故。彼即此故。犹如于此 或云。无隔大地应无渐次行义。若下一足至一切故。如此足处。然今论文。有大宗意。其为比量。应如是知。然今眼境。名大地者。假名大地。非实地大。

    论。又应俱时于此于彼。无至未至。

    述曰。此第二难。若执是一。且如手执无隔障物。无有一法一时之中。此边彼边。有手至未至。

    此犹未晓。次显其因。

    论。一物一时理不应有得未得故。

    述曰。至者到也。得也。及也。体是一物。于一时中。若手执时。理不应有。此处可得。彼处未得。今依此难。一切世间。无一物者。所以者何。且如一笔。以手执时。有至未至。如何成一。故知。大乘诸眼等境。或可说一。总可至故。如手握珠。或可说多。至未至故。如指捻珠。应立量云 汝宗世间无隔断物无有一法有至未至。执是一故。如手握珠。

    论。又一方处应不得有多象马等有间隙事。

    述曰。此第三难。若执境一。于无隔障一方处所。多象马等。皆集其中。应不得有。象马等物。多间隙事。二物中间所见空处。是次下难。象马二物。自不相到。名间隙事。是此中难。

    所以者何。

    论。若处有一亦即有余云何此彼可辨差别。

    述曰。此显所由。所依之处体既是一。若有一象。亦有余马。云何此象。及彼马等。可辨差别。应立量云 于无障隔一方处所多象马集一象住地应余马等亦住此地。执是一故。如此一象住地 或言汝宗无隔一方多象等集应不得有多间隙事。或应此彼亦无差别。执是一故。如一象处。

    论。或二如何可于一处有至不至中间见空。

    述曰。此第四难。若执境一。如何可有象马二物。此是所至中间不至。见有空处。应立量言 无隔一处象马二居应不得有中间空处。执是一故。如手握珠。前第三难。约所依一。能依象等。多有间事。难应非有。此第四难约能依二。所依地一。中间应无空缺之处。是二别故。前多有间事。及此有间。合释于前第三句颂。多有间事。旧论颂但言及别类多事。此第四难。彼颂不摄。故今勘此。善恶易明。

    论。又亦应无小水虫等难见细物。

    述曰。此第五难。若执境一。无隔水中。亦应无有。小水虫等。难见细物。

    此立宗非。下明所以。

    论。彼与粗物。同一处所量应等故。

    述曰。所依之境。既是一物。能依水虫。应无小者。彼小虫与粗大物。依一所依。遍所依故。能依所依量皆等故。旧论说言最细水虫。与大色同应不可见。彼言色者。即形量色。若小水虫。不遍所依。量不等故。可见细者。所依不遍。故非是一。如说极微。六方分异。云何成一。应立量言 小水虫等依无隔水能依应等所依之量。执所依一故。犹如无隔一颇胝迦一所依色 又应量言。小水虫等依无隔水应不难见。执水一故。如无隔水。此中如前所说比量。论文既隐。唯强思惟施设安立。于宗因喻。皆遮过失。恐文繁广不能具明。善因明者。自当详悉。然或不须作其比量。准论但以道理征之。亦不违理。

    论。若谓由相此彼差别成别物不由余义。

    述曰。此正量部转计救义。谓见如前五义破一。遂作是义。亦非无隔眼所行境体。皆是一物。所以者何。由彼地相。此象彼马。处有差别。即成此彼二处地别。如是四足处各差别。地即成四。一蹄之下。东西有殊。其地即异。不由异义。所余无隔眼所及境。名为一物。有隔不及。遂即成多。故我宗中。无前五失。今牒言若谓由等。

    论。则定应许此差别物展转分拆成多极微。

    述曰。此则第八论主正破。若由相故。此彼差别。其体各一。则汝定应许汝所执。此差别物体是一者。又以觉慧。展转分拆。或多极微。都无一物。如马住处。名为一物。四足各异。地即成四。如是于足东西方异。于东西方。多百千分。如是至细。成多极微。是故世间。无定实有唯一物者。故汝等计。皆述妄情。虚所施设。

    论。已辨极微非一实物是则离识眼等色等若根若境皆不得成。

    述曰。就第四段。破他宗中。此下第三。总结不成。显归唯识 已辨极微非一实物者。结前所破。能成极微。一实非有 是则离识眼色等者。总结以上极微所成根境非有。即是离识。眼等五根。色等五境。皆不得成。能成极微。非实有故。所成根境。何义得成。

    既尔此无言何所显。

    论。由此善成唯有识义。

    述曰。显归唯识。离识根境。今既破无。故知根境。皆不离识。不离识色。可许有故。然诸根境。四大所造诸宗计别。如唯识第一疏述。

    上来总有一十四颂。合为四段。初之一颂。小乘外道四事难境无。次有五颂。释四难非理。次有三颂。释有情法二无我教。次有五颂。返破境实执。或分为三。合初二段。总有六颂。四事问答外境无故。此等总是第一大段。四事难议境无。却征实境执。自下大文第二。释外人难。现量证境有。返破忆持执。

    论。诸法由量刊定有无一切量中现量为胜。

    述曰。此第二段。有一颂半。合分为二。初之一颂。释现量证。后之半颂。释忆持执。于中皆有先难后破。此则正量。萨婆多等。为此问起。先议诸法。刊定胜量。后方申难。此即议也。刊定者。贬量也。言诸法者。即是所量。一切有漏无漏诸法。由三二量。揩准有无。量者量度。如以尺丈。量绫锦等尺为能量。绫等所量。知其量数。是其量果。诸心心所。缘诸法时。说有四分。见分能量。相分所量。自证量果。如是自证。缘见分时。见分所量。自证能量。证自证为量果。如证自证。缘自证时。自证所量。证自证分。为其能量。即此自证。亦为量果。能返缘故。若以第三。缘第四时。第四所量。第三能量。其第四分。即为量果。能返缘故。陈那以前。古内外道。大小乘师。皆说三量。一现量二比量。三圣言量。今依梵音。云阿弗多阿笈摩。此云至教。至教量者。非得但圣者说。名为至教。但是世间言无差二可信者语。皆至教量。契至理故。合实事故。如八语品。四圣言等。言比量者。比附量度。名为比量。即以众相。而观于义。缘此义智。名为比量。言现量者。诸部说异。且萨婆多。用世友说。以根名见。根体是现量。以显现义是根义故。此能量境。故名现量。是持业释。法救说。识名见。能量境故。识名现量。持业如前。妙音慧名见。能量法胜慧。名现量。正量部说。心心所法。和合名见。心心所法。合名现量。经部师说。根识和合。假名为见。假能量境。假名现量。吠世史迦。德句义中。觉为现量。数论师说。十一根中。五根是现量。若归于本。自性是现量。大乘师说。根名为现。依发属助如根五义。胜余故。然是色法。不能量境。唯心心所。能量度故。心心所法。正是量体。依现之量。名为现量。此依士释。若无著以前。但说二分。唯一见分。为现量体。无著以后陈那菩萨。立三分者。见自证。分为现量体。护法以后。见分自证。证自证分。为现量体。安慧。诸识虽皆有执。然无随念计度分别。明现取境。名为现量。无漏皆现量。如说善等性。小乘有五。外道有二。大乘有四。合有十一种。出现量体。广如余处。此略显示。陈那以后。其圣言量摄。入此中。此体除此。外更无故。如因明疏。今者世亲。说有三量。故论说言一切量中。现量为胜。取现境故。证自相故。大小二乘。外道内道。皆共许尔。故今总叙贬议诸量。现量胜余。

    论。若无外境宁有此觉我今现证如是境耶。

    述曰。此正申难。如世人言。我今见色。乃至触触。若无识外实色等境。宁有此觉。我今现证如是色等。此觉既非无。外色等定有。总言觉者。心心所法之异名也。今此言觉。谓现量智。非唯是慧。因明者说言证智者。心心所法之总名矣。故旧论云。如此证智。云何得起。成唯识中。亦有此难。色等外境。分明现证。现量所得。宁拨为无。

    此中难已下论主破。

    论。此证不成。

    述曰。破中有二。初总非。后别破。此总非也。

    外人设问。云何不成。

    论曰。颂曰现觉如梦等已起现觉时见及境已无宁许有现量。

    述曰。第一句述正理。显难外境实有不成。下三句破外宗。明无现觉。成无外境。然旧论本。遂分二段。前后别明。其此颂中。初句易解。至下当知。上一句引喻破经部。下三句中。略破二类。初破正量部等。非刹那论。后破一切有等。刹那论者。谓已起现觉时。其见已无。宁许有现量。破正量部等。谓已起现觉时。其见及境已无。宁许有现量。破萨婆多等。大众部等宗计不同。亦应叙破。如萨婆多。第三句中。言及字者。即相违释。意显有二难。至下当知。

    论曰。如梦等时虽无外境而亦得有如是现觉。

    述曰。先释初句。今解初中。如梦等字。能成喻法。等者。等取眩翳目等。缘见发蝇等。此等诸位。经部及大乘。彼此共许外境非有。故以为喻。如梦等中。虽无离心外实境界。而彼言谓。我见是事。闻是事等。起此现觉。

    下合法显。

    论。余时现觉应知亦尔。

    述曰。释颂初句。现觉二字。除梦等外余时。所起见是事等。如是现量。应知亦尔。亦无外境。此现觉生。应立量言 除梦等外所有现觉缘非现境起。许现觉故。如梦等现觉。此中意说。若实现觉。如五识等。不作此解。我今现证如是事境。作此解者。是意识中分别妄觉。非谓现量心心所法。成唯识说。现量证时。不执为外。后意分别。妄生外想。故现量境。是自相分。识所变故。亦说为有。意识所执外实色等。妄计度故。说彼为无。又彼论说。谓假智诠。不得自相。唯于诸法共相而转。故现觉者。必无此智及与此论。我今现证如是事等。

    论。故彼引此为证不成。

    述曰。此结非也。现觉所缘。由如梦境性非实有。故彼汝宗。引此现觉为证。离心外境实有。理证不成。

    论。又若尔时有此现觉我今现证如是色等。

    述曰。次释下三句颂。先破正量部等。此解第二句颂若。于尔时。起此现觉。我今现证如是心外色等实境者。此牒彼计。

    下正申难。

    论。尔时于境能见已无。

    述曰。释第三句见已无字。申其难意。正量等计。六识不并。起此觉时。能见五识实现量者。已入过去。现在非有。

    所以者何。

    论。要在意识能分别故时眼等识必已谢故。

    述曰。此显二因成。能见识现在非有。彼此共许。要第六识。具三分别。方能起此分别现觉。五识不具三种分别。故不能起此等现觉。此等现觉。既在意识。起此觉时。故彼能见眼等五识。必入过去。落谢非有。先见是物。后方起觉。故正见及觉二。时必不俱。能见实现觉。此时既无。宁许此觉。有是现量。证外境有。若正现量。证色等时。缘心内法。无假智诠。故证不成。以正量部。心心所法。灯焰。铃声。唯灭相灭。念念生灭。色等法灭。亦待外缘。即随此事长短一期。后方有灭。起证如是现量觉时。眼识不住。故入过去。其境色等。一期未灭。故此唯破起此觉时。能见已无。不破所见此时非有。设纵有故。应立量言 起此觉时必非现量。是散心位能见已无故。如散心位缘于过去百千劫事。破境一期。如余论说。

    论。刹那论者有此觉时。

    述曰。下破萨婆多等。此等执境及心心所。皆念念灭。名刹那论 有此觉时。释颂第二句。牒彼所计。

    论。色等现境亦皆已灭。

    述曰。此正申难。释第三句颂。及境已无。眼等六识。不俱时起。起此觉时。要在意识。但非现觉。能缘已无。所缘现境。亦皆已灭。即此现觉所有诠智。现在缘时。不及现境。此已灭故。故证不成。应立量言 起此觉时必非现量。是散心位境已无故。如散心位缘过去世百千劫事。大众部等。刹那既同。六识俱时。虽小不同。颇亦同此。

    论。如何此时许有现量。

    述曰。此双结难。释第四句颂。正量部等。起此觉时。能见已无。如何此时。许有现量。证外境有。萨婆多等。起此觉时。其境亦无。如何此时。许有现量。证外境有。故说现觉证有外境。为证不成。既尔大乘。许六识并。起此觉时。能见所见。二俱现有。此现量觉。其义如何。五识俱意。若同五缘。是现量摄。不起此觉。若起此觉。必不同缘。假智诠故。五识前时。既由意引。今相续生。不假意识。意识起亦余二量摄。或五同时。或刹那间。亦无过失。然缘心内境。有此现觉生。

    论。要曾现受意识能忆是故决定有曾受境。

    述曰。下破忆持。先外人救。谓彼救言。要曾过去眼等五识。现受此境。今时意识。方能忆持。非先未受后意能忆。此则泛说先缘后忆。是故决定。有曾受境。显过去世现境非无。是曾五识。现所受故。

    论。见此境者许为现量由斯外境实有义成。

    述曰。曾现受境。明了五识。既许非无。能见此心追忆意识。亦定是有。彼此二宗。许曾现识现量所摄。现量曾有境。今时方能忆。故此所缘。定心外法。又追忆识。由曾现受。亦现量摄。故知。外境实有义成。若无外境。无曾所受。无曾所受故现量亦无。云何今时有忆持识。由斯外境实有成也。

    此外救已。下论主破。

    论。如是要由先受后忆证有外境理亦不成。

    述曰。下破有二。初总后别。此总非也。如是要由现量。先受外实有境。后意方忆。以此道理。证离心外境有不成。

    论。何以故。

    述曰。外人复问。为何义故证境不成。

    下论主破。

    论。... -->>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请安装我们的客户端

更新超快的免费小说APP

下载APP
终身免费阅读

添加到主屏幕

请点击,然后点击“添加到主屏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