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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撰论第三卷

    若解本识十门义中。上来合二段已解五门讫 自下第三辨第六义心所相应门 于中有五。一问起论端。二举颂正答。三释常字显五相应所在位次。四别释五所体性.作用。五释颂中相应之义 或分为二。一问。二答 答中有二。初举颂。后广释 广释中有三。初释常字.五相应位。二别解五所。三解相应义。

    论。此识与几心所相应。

    述曰。此初问也。

    论。常与触作意受想思相应。

    述曰。此举颂答。即第二句相应之言。亦通五受。下释家解。

    论。阿赖耶识至心所相应。

    述曰。此释本颂相应位次。即解常字。第三段也 谓此本识三位名中。举初狭名释识宽体。故从无始来乃至未转。即除成佛余一切位。此说自体三位通二。恒与此五心所相应。

    论。以是遍行心所摄故。

    述曰。以此五种体是遍行心所摄故决定相应。虽复不增亦不可减定俱生灭。名遍行故 此在因位故亦不与余法相应。此下论中自当解释。虽复藏识二乘能断。断已亦但五数相应。故至转位诸心所俱。

    论。触谓三和至所依为业。

    述曰。自下第四别解五所。于中有二。初别解五体性.作业。次总释此得与识俱 别解各有二。初总。次别 总中体.业二种不同。显扬论等文并同此。即出体显业。

    论。谓根境识至故名三和。

    述曰。次下别解有二。初广前。故破他 正三和体谓根.境.识。体异名三。不相乖返更相交涉名为随顺。如识不生根.境或起名为乖返。又如耳根.眼识.香境三法乖返不名三和。若相顺者。三必俱生。既不相违故名随顺。根可为依。境可为取。识二所生。可依于根而取于境。如此交涉名三和体。

    下解于触由二义故亦名三和。

    论。触依彼生至故说为彼。

    述曰。即由二义触名三和 一依彼生 彼即根等。是触之因。依三和故亦名三和。故圣教言三和生触。对法亦云依三和合 二令彼合 彼亦根等。即触之果。谓触能令根等三法合为依.取.所生了别。此三和合由触故然。故说触能和合三法。由此二义触名三和。非一触体可名三故。从触之因.及所和果。说触为彼三和合也 问境在未来根住过去。识居现在。触如何和 答令相随顺为依.为取.为二所生。即名三和 岂是合三令住一处方名三和 或依增上根说三和。非等无间触名三和。于理无失。根.境.识三常现在世。无一根境住于他世。去.来二世非实有故 问境在未来。触在现在。如何说触是彼果耶 答谁言所生即是彼果。未来诸法为现取时。但能为境顺生心等。故现识.触名境所生。非要所生即是彼果 又彼境界体唯现在。似于去.来触虽所生。亦名为果。

    上来解总触谓三和 自下释前分别变异。

    论。三和合位至说名变异。

    述曰。初解变异。后释分别 谓根.境.识三和合位。除未合时故言和位。此三之上。皆有顺生一切心所功能作用名为变异。谓此三法居种子时。及未合前。皆无顺生心所作用。于三合位功能乃生。既与前。珠说名变异。变异即是三体上用。

    正解变异体即三法。次解分别。

    论。触似彼起故名分别。

    述曰。分别之用是触功能。谓触之上。有似前三顺生心所变异用功能说名分别 分别即是领似异名。如子似父名分别父 此意总显根等三法。有能顺起心所功能名为变异。此触亦有顺生心所功能作用领似彼三。是故名为分别变异 问三和之上有功能顺生于触名变异。触既似彼有功能。亦自顺生名分别 设尔何失 若自顺生名分别。应说触触以为缘。如顺生受有功能。说触用名分别故。若自不顺名为分别。何故似生受等。非似生于触耶 答触不似彼生触功能。不自生故。如受等法不能生余。即无领似。例触应尔。又分限故。谓根.及境能生于识。亦能生余。二种功能。识但生余无自生用。例触应尔。触不似彼生识.及触二种功能。无势分故。若约见.自证分相生。亦有似义。又如受领触不领作意等 问若似三功能。名分别变异。何故集论第一等。云于根变异分别为体。为答此问故次说云。

    论。根变异力至根之变异。

    述曰。下会相违。谓三和位引触起时。根变异力胜余二种。故集论等。但说分别根之变异。不说分别识.境变异 今言等者。等取杂集 复言根之第六转者。显变异是根体之用。对法论中以根用胜但分别根。仍不分别根功能尽。唯能领似顺生三受所有功能。以受是触近所生故。辨中边论第一卷云。触能分别根.境.识三顺三受故 分别生三受同对法文。分别根.境.识稍宽对法。皆有顺生三受相故。此中通取似一切能。最为尽理 又彼论中言分别者。是分别义。根等有能生三受分位。触能分别令三位珠。分三位别故名分别。今此解好 问何故三和唯根独胜 答一由主故。有珠胜能名之为主。二由近故。能近生心.及心所也。三由遍故。不唯生心所。亦能生心故。四由续故。常相续有。境.识不尔。故境体虽能生心.心所。以非主故。又非近故。偏阙二义不名为胜。心虽是主近生心所。不能生心。不自生故非遍也。阙遍一义故非胜。境.识皆不续。识有境生故俱阙续义。非得胜名。唯根独胜。

    问触之功能如前可解。岂不能与心等同缘。唯此分量名为触耶。

    论。和合一切至是触自性。

    述曰。更有余能非触尔所。谓触亦能和合一切心。心所法。不令离散各别行相。同趣一境。是触自性。设无触者。其心.心所各各离散不能同缘。今不散时皆触功力。

    说自性已。触业如何。前解功能虽即是业。举业显体故非业门。

    论。既似顺起至所依为业。

    述曰。即此触数。既似三和有能顺生心所作用。即能生起余心所法。故以受等所依为业。受等心所皆依此生。若无生能非所依故。

    何以知者。

    论。起尽经说至触为缘故。

    述曰。经明生灭名起尽经。从彼所明以立经号。若触但能生受非余者。应余二蕴不以触为依。无心起时无诸心所故诸心所皆触为依。

    论。由斯故说至和合而生。

    述曰。由前理教契经复说。识.触受等因二.三.四和合而生 如经所说眼.色为缘能生眼识。说识依根.境二法和合生。经虽复言作意力故识乃得生。此辨所依故今不说。彼能警心依心而有。非心依故此不说之 问触依三和生。名分别变异。识依二合生名分别根.境 答准于触理亦可然。又是主故不同于触。二解并得。契经复说三和故触。说触依根.境.识三和合生。起尽经说受等皆以触为缘故。即是受等依根.境.识.触四法和合生 问若无自证。可说心是二和合生。既有自证。心亦依心。心体亦是三和合生 答今依见分别体者说。同体为依非此所说。若亦说者。如次复以三.四.五和合生。心.心所法各自依故。此说亲.现依。不说疏.种子。若说疏依.及种子者。法则有多 问若诸心所皆依触生。何故瑜伽第三.及五十五。说以受.想.思所依为业。不说所余心所法也。

    论。瑜伽但说至举此摄余。

    述曰。由此思体为主胜故 一者思是行蕴主。故集论初说云何行蕴。谓六思身 彼自释言为导首故 二者思能造诸业胜。举思摄余法。非但独取思。故诸心所皆依触生。

    问曰若尔何故集论.显扬第一.五蕴等。云受依为业。

    论。集论等说至近而胜故。

    述曰。此即总举唯受所由。

    何者为近。复是胜耶。

    论。谓触所取至引发胜故。

    述曰。触之所取可意.不可意.及俱相违相。与受所取顺益.损害及.俱相违相极相邻近。相邻近者是相似义。即可意等相。与顺益等相。行相极相似。故名为相邻。如世有言此物.彼物深极相似。相似.相邻体一名异。此解即是约境相近 又触引发受胜余心所。故触触苦等触时。受受于苦等受。三受分位触.受相同。此解即是行相相似故名为胜。余不领此可意等相。及苦等位。故集论等不说作依 问。触似三和名分别变异。受似于触名分别触耶 答释此难至受当知。

    然今大乘。同一切有部触体是实。唯经部一师三和成触者。难大乘曰。说触是三和。何得有实体。为破彼计故次说云。

    论。然触自性是实非假。

    述曰。此立宗也。

    论。六六法中心所性故。

    述曰。自下三因。此即初也。俱舍第十.正理等云。谓六内处。六外处.六识身.六爱身.六触身.六受身。今取界身足论六六。谓六识.六触.六受.六想.六思.六爱 经部计爱亦是实有。思分位故不同假触 破之量云。触别有体。六六法中心所性故。如受.爱等 若依俱舍六六法者。彼计根.境假非实故。言心所意简前二。如顺正理第十卷中广破经部。

    论。是食性故。

    述曰。此第二因 又此触数定是实有。四食性故。如余三食 段食香.味.触既许是实。故以为喻。四大触实故。于理无违。或应心所亦通于下。简略便尽。

    论。能为缘故。

    述曰。此第三因 又此触数定是实有。缘起支中心所摄故。如爱缘取。

    思分位故彼亦许实。诸心所支皆是实有。

    若就他宗。十二支中设但少实。即得为喻彼全不许触少分实。许少分实余假不成。无异因故。

    论。如受等性非即三和。

    述曰。言受等者。等二因之喻。及初喻中受等心所法。或受可通初后二喻。但等中喻。即以三因破彼经部 非即三和。亦得说为第二宗法。此为宗法即无妨也 此中大乘。触别有体非即三和 经部一师说三和成触。触即三和。是假非实 又一师说三和生触触非三和 一切有部触虽别有。不能分别变异而生心.心所等。但以受等所依为业 三部不同。

    论。作意谓能至引心为业。

    述曰。解第二数。文可知也 初略明体.业。次广。后破。显扬等同 何名警心 如何警心 何位警心 起已方警。更何须警。先已起故 未起即警。应警一切心。能警作意亦未生故。如何能警。

    论。谓此警觉至故名作意。

    述曰。谓作意等并未生位。其作意种。义警应生心之种曰可起趣境。非警一切心之种子。彼未逢缘不定生故 作意警心有二功力。一者令心未起正起。二者令心起已趣境故。言警觉应起心种引令趣境故。正理师说。作意之用在未来起。此在种子义势亦同。由作动意立作意名。作意种子能警心种。此解依文 或现作意与识同时。义说警彼应生心种令起趣境。理亦无违。起已方警。警理难见。故论不许 问作意警于心。种位言能警。触等生心所。现位不能生 于此难中应设功力。种子之位未有三种不和之义。亦无心.心所合不同触境故。触唯说现行有用 问心种能生现。作意警方生。心所无能警。种应不生现 答由作意警心所方生理与心齐。何得为难。

    问既尔应说。

    论。虽此亦能至俱说引心。

    述曰。即是作意遍能警觉。但说心者为是主故 问心等自能生作意警方起。作意无能警。应种不能生 答曰。受等三和生。更说由触起。触不由触起。自体应不生 问此质不定。为如触数无能生触。为如生等复有能生 于此难中复应思择。

    然顺正理第十一卷解作意云。谓能令心回趣异境。但住此境行相微隐。故今叙云。

    论。有说令心回趣异境。

    述曰。此叙彼计。下破之云。此应非遍行。住此境无故。彼名大地法。亦遍行义故。若相微隐由何知有。

    瑜伽第三谓心回转。然约显相处说。非为尽理。不同彼执得为尽理。

    集论初说于所缘境持心令住。故论叙言。

    论。或于一境持心令住。

    述曰。此叙彼计。集论文意亦非尽理。下破之云不异定故。定行相亦能持心住境故。此师亦可应非遍行。若散乱心行相无故。

    论。彼俱非理至不异定故。

    述曰。应非遍行故。破正理师 应不异定故。破杂集论师 已如前说。由杂集师不解集论。约此行相以为真理故今破之 然救初云。且约新起异缘胜说。非非遍行。救第二云。据修中行定胜作意说。故与定别 此亦不然。义不具故。既说行相应尽理明。理既不周故如论破。与萨婆多别。如俱舍第四 问何故百法等。作意为初。此论中所明触为先说 答和合三法摄心.心所令同取境。是触胜能。警心.心所令皆能起。作意胜力。此约和合。触乃先明。彼论约警。作意初说。各据一门不相违也。

    论。受谓领纳至起爱为业。

    述曰。解第三数。初辨自义。后破外执。体.业可知。

    论。能起合离非二欲故。

    述曰。解起爱为业。谓于乐受未得希合。已得复有不乖离欲。于苦未得有不合欲。已得之中有乖离欲。欲者欣求。即通三性。此业可通有漏.无漏。今唯依无明触所生受故。此唯是爱。依染分说。如缘起中受缘爱故。有漏受能为爱之缘故 此释一切染爱作业。非第八识。不生爱故 又第八俱受。疏起六识中爱。义亦无妨。受善.恶境起诸爱故。如想起言疏亦起故 欲非遍行不决定起。故受业用非是遍理。此五数中。唯受.想业约胜能说。余之三业乃是遍能。

    然大乘中虽领于触。约领境胜以立受体 故萨婆多。亦领于境。及同时触。故俱舍说受领随触 正理论师。有二种受评取领触。是受自性 故论破之。

    论。有作是说至谓领俱触。

    述曰。初叙彼计。领所缘境名境界受。领同时触名领自性。触有苦.乐.舍。受皆能领故。

    彼师评云。

    论。唯自性受至共余相故。

    述曰。唯自性受是受自相。余心所法不能领触。无是相故。若境界受通余心.心所。以彼皆能领境界相故。

    初叙计讫。二论主破云。

    论。彼说非理至俱生触故。

    述曰。今应问彼。如何说受能领俱触。受定不缘俱生触。故不可说缘而受名领触。缘相应法如前已破。又违汝宗。若触前受后。后受领前触。既不缘前触。如何名为领。或应触.受一念不俱。

    三彼复救言受领触者。似俱时触说名为领非缘名领。四论主难。

    论。若似触生名领触者。

    述曰。此牒彼计。

    论。似因之果应皆受性。

    述曰。正难于彼。如果谷子。似因粟故。等流果等应皆受性。以似因故。犹如于受。谓有果法不似于因。如粟茎等。言果似因为简于彼。或即因是果。或似因之果。复为简彼论说之言。第六转摄。此难体破。彼返质云。受领于触即缘俱生。触领根等应缘根等 此不为例。触不唯以领根为自相。令心.心所同触于境是触之用。汝宗唯以领触为受自相。何得不缘。不说缘境之行相故。

    五彼若救言体是心所似俱因触说名为受。粟等似因体非心所。等流果法。及余心所。不似俱触。互阙一义故皆非受。何得以余例难同受。故次第六论主复难。

    论。又既受因至何名自性。

    述曰。触能生受即是受因。既领于因可名因受。名自性受于理岂成。此难名破。

    次下第七彼复救言。如王食邑非食土田。土田所生诸禾稼等。是王所食。言食邑者从所依说。以邑之体即土田故 受例亦然。触如土田。受如禾稼。受是触果。触是受因。受能领触所生受体。即自领义。名自性受。言领触者从所依说。如言食邑食彼所生。

    论。若谓如王至名自性受。

    述曰。此牒彼计。

    次下第八论主复非。

    论。理亦不然至不自证故。

    述曰。若言自缘名领自性。违汝自执。不自证故。彼计心等不能自缘。故说自缘便违自失。

    故次第九彼复救曰。言自领者。非谓自缘。不拾受自相。名自性受故 故次第十论主复非。

    论。若不舍自性名自性受。

    述曰。此牒彼计。

    论。应一切法皆是受自性。

    述曰。正破彼执。由一切法皆不舍离自体相故。应皆名受。设彼救言要心所法不舍自性方名为受。余思.想等应立受名。若言要有所缘。领触所生受之自体。名自性受。一一过难皆同前破。

    次第十一彼设难言受领于因不得名受。触似三和应不名触 十二答曰。此难不然。触似三和复能令心等同触于境故别名为触。汝今但执受能领似因触名受。不依境界以立受名。如何以受令触义同。

    论。故彼所说但诱婴儿。

    述曰。此结非也。理既非胜。但诱婴儿。非关智者。此总结破。

    次第十三彼复问曰。言自性受汝已广非。境界既共余。如何说受别 十四论主答。

    论。然境界受至不共余故。

    述曰。此义如何。能领顺.违.俱非境相。定属已者名境界受。谓余心等但取所缘。不谓定令境摄属己。于顺.违等行相浅近。不摄为己有故。皆不名受。如多人共处。傍有人言汝面是奴。中有奴者摄为骂己。余非奴者不摄属己。故受亦然。领于境界定属己故。领境界名不通余法。何劳虚构取自性受 问受领于触应名分别。设尔无失 如是所明前三心所。乐大乘者。应对余宗.及余论文知其胜劣。

    论。想谓于境至名言为业。

    述曰。体性可知。业言施设者安立之异名。建立发起者亦名施设。

    论。谓要安立至种种名言。

    述曰。此中安立。取像异名。谓此是青。非非青等。作此分齐而取共相名为安立。由取此像便起名言此是青等。性类众多故名种种。诸论说名为其想者。从因而说。说想为名。从果而说。如世人言汝想是何名是何等。此业但是意俱之想。余识俱想不起名故。设疏起名亦无失者。第八识想如何起名。由此故知此业不遍。

    论。思谓令心至役心为业。

    述曰。其义可知。

    论。谓能取境至令造善等。

    述曰。谓瑜伽论第三卷。说即此邪正俱相违行因相。由思了别 谓邪.正等行即身.语业。此行之因即善.恶境。由了此境相故思作诸业。起善.恶等事故。言取境正因等相是思之业 问思令心作。为亦令彼心所法作不。若亦令心所法作。何故不说。若唯令心作。何故不同作意亦令心所作 行相实同作意。亦令心所造作。以心胜故但说作心。

    此别解已次下总释俱。

    论。此五既是至决定相应。

    述曰。释与五俱无心起时无随一故。

    论。其遍行相后当广释。

    述曰。指遍行义.及心所等缘总别相。如第五卷自当广说。

    上来第四已解五所。自下第五解前颂中相应二字。此或通五数。或通舍受。二处皆得 准此初答文。相应属五数。

    论。此触等五至故名相应。

    述曰。五十五说。由四等故说名相应。谓事等.处等.时等.所依等 事.处相似名之为等。时.依定一名之为等。正与此同。今约见分为行相。影像相分为所缘。自体名事 等者相似义。体各唯一境相相似。故所缘.事皆名为等。以触等五相。托本识相生。所缘既相似。故名为等。唯识为宗。不约本质名为所缘。亦非影像名为行相 时谓刹那。定同一世 依谓依根俱有。无间。如下当辨。不取种子。以各别故。即以四义解颂相应。谓除行相。

    或虽不同亦兼取彼。瑜伽论等第一卷。说同一所缘不同一行相。以境相似故说名为同。其实各别 此约实义名所缘等 彼约相同名同一所缘 又此约影像说为相分名所缘等。相各别故 彼约本质说为所缘故名为同。亦不违也。下此论文许有二故。如枢要中释此疑难 此中五义各有所简 时简前后 依简别识 行简依同其境各别 缘简别见 事简体多。

    虽具上义。若事不等不名相应。如五与意唯依.事简 或但四义。唯除行相。以各别故。一一应思非无所以。

    上来已解相应门讫。自下解颂唯舍受言。此第四段。即是第七五受分别。

    论。此识行相至舍受相应。

    述曰。此有二文。初三复次等释唯舍俱。后简不与余所相应之所以也 初中第一三复次释。后解外难 三复次中。一一有多所以 且初释中复有五义。一极不明了是舍受相。若苦.乐受必明了故。此中忧.喜入苦.乐中。依三受门不言忧.喜 二不能分别违.顺境相取中容境。是舍受相。若是余受取顺.违境故 三由微细。若是余受行相必粗 四由一类。若是余受必是易脱。此行相定。故成一类。五相续而转。若是余受必有间断。此恒相续故唯舍受 若许明了行相可知。便应不能摄益相续 若能分别违.顺境相。非真异熟。真异熟者取境定故 若粗动者。应如余心非异熟主。显行相难知异余识也 若许易脱。即善.恶趣皆悉不能互摄彼种。许是善识能持恶种。与理相违。摄论第三亦有此解 若有间断。便非彼生。亦不受熏。已舍寿故。性非坚故。如余心等 由此五义必具有故。便能受熏持种相续 又解。此识极不明了。简无惠.念。惠.念行相极明了故 不能分别违.顺境相。显唯.舍受非苦.乐俱。及简不与善.染等并 微细之缘。简定及非异熟。非异熟法相粗动故。定深取所缘。此任运细不深取故 一类之义。简胜解数。先不定境今印定时有胜解故 相续而转。显无有欲。今有希望方有欲起。此相续故无有欲也 由此五义。第二正显唯舍所由。所余四缘。因简别境等故唯与舍俱 虽有二解前解为胜。显舍受俱。不应于中简其别境等。

    论。又此相应至唯是舍受。

    述曰。此第二复次。显是异熟总业所招故唯舍并。

    论。苦乐二受至非此相应。

    述曰。显此不与苦.乐二受相应所由。如八证中最初执受五因之内。任运生解。如五十一.对法第二说 异熟生等。并如前释。由六识中异熟生受。待缘方起。故今简之。

    论。又由此识至为自内我。

    述曰。常者。相续义 无转者。一类义 我是一.常。故此似我。显第七识恒缘执我。

    论。若与苦乐至舍受相应。

    述曰。显我不缘苦.乐二受。非一类故。故唯舍俱。生善.恶趣余受转故。第三复次也 由前三义故唯舍俱 勘诸经论。唯初复次五义之中第四义解。

    上来依理解颂文讫。自下依义释外妨难。

    论。若尔如何至恶业异熟。

    述曰。萨婆多等为此难也。彼部难云。舍受寂静。善业调顺可能招之。如何逼迫业。亦招寂静果。此依彼宗故以为难。

    论。既许善业至此亦应然。

    述曰。即返质答。既许善业能招舍受。此不善业类亦应然。能招舍受。

    论。舍受不违至善恶俱招。

    述曰。此显所由.及同法喻。舍受行相不违苦.乐二种品故。此质解也 舍受不违苦。恶业不得招 舍受不违乐。善业应不感 苦.乐自相违。善.恶之业不招于苦.乐 舍受不违二。何妨善.恶并能招。如无记法二业俱感不违二故。不以寂静解舍。亦通恶业感。中容之行名为舍故通不善招 问返诘虽然理犹未晓。如何寂静果。逼迫因所招 答曰无记既寂静。何为恶业果。舍虽寂静。不违二故得为恶果。下同禅定禅之寂静。此无所能为故通恶业感。余七转识设起苦.乐。此识皆俱。以舍不违苦.乐品故 若或苦.乐俱于人.天中应不受苦果。以相违故。三恶趣中应不受乐果。亦相违故 此中苦.乐皆是别报。故舍不违。若随所生受便转变。即易脱故。过失如前。

    外人复难。

    论。如何此识至心所相应。

    述曰。解受俱中。自下第二释不与余心所相应。既知唯舍已便难唯五俱。

    论。互相违故。

    述曰。此论主答。别境.善等行相。与识既互相违。故不俱也。此总答之。

    论。谓欲希望至无所希望。

    述曰。下别答也。随何世境乐便有欲。任运之识不乐观境。故无有欲。

    论。胜解印持至无所印持。

    述曰。胜解印持曾为犹预境今得决定事 此识行相[夢-夕+登]瞢闇昧 境非先不定今可须印之。故无胜解。

    论。念唯明记至不能明记。

    述曰。念相明记曾习事转 此识昧而且劣。恒缘任运现在之境 不能明记曾所受境故无有念。

    论。定能令心至刹那别缘。

    述曰。定虽影像相分刹那新起。其加行时所观本质前后相续。恒专注缘 此识任运不作加行专注本质。恒缘现在影像所缘。但新新起 且定行相。一.一刹那深取专注趣向所缘。此识浮疏行相不尔。故非定俱 言任运者。是随业转。

    论。惠唯简择至不能简择。

    述曰。德等事者。等失.俱非。余文可解 此之别简。行相周通。于佛起别境。于理亦无失。

    论。故此不与别境相应。

    述曰。此总结也。

    已说别境非此识俱 次简善等不俱所以。

    论。此识唯是至亦不相应。

    述曰。异熟必非通善.染故。十一.六.二十亦定不相应 等者。等取余善等法。即不定四既通三性亦在其中。

    然有难曰。善.染非异熟。可说不相应。不定中无记。何非此识并 为答此问故次说云。

    论。恶作等四至定非异熟。

    述曰。非异熟者。非真异熟。不遮异熟生亦有恶作等。下不定中自当分别。非一切时常相续故非此相应。

    上来第七唯舍门讫 下第五段。即是第八何性俱门。

    论。法有四种至何法摄耶。

    述曰。此最初问 法有四种。何法所摄 大乘亦有自性善等。如本.释中。此三种性。或各分二。一世俗。二胜义。有为善法名世俗善。招世.出世可爱果故。粗重.生灭.非安隐故。无为善法名胜义善。最极寂静性安隐故 诸极恶法名世俗不善。能招粗显非爱果故。诸有漏法名胜义不善。自性粗重不安隐故 有为无记法名世俗无记。不能招爱.非爱果故。自性粗重滥不善故 虚空.非择灭。名胜义无记。不招二果。无所滥故 或各分三。善有三者 一感爱果善。谓有漏善法 二性巧便善。谓有为善法 三性安隐善。谓无为善法 不善三者 一感非爱果不善。谓极恶法 二性非巧便不善。谓染污法 三性不安隐不善。谓有漏法 无记三者 一相应无记。谓诸无记心.心所法 二不相应无记。谓无记色.不相应行 三真实无记。谓虚空。非择灭 或各分四。善有四者 一自性善。谓信等十一唯善心所 二相应善。谓信等相应心.心所法 三等起善。谓诸善色.不相应行。种子善者准义亦尔 四胜义善。谓善无为 不善四者 一自性不善。谓无惭等十唯不善心所 二相应不善。谓无惭等相应心.心所法 三等起不善。谓不善色。不相应行。种子亦尔 四胜义不善。谓有漏法 无记四者 一能变无记。谓诸无记心.心所法 二所变无记。谓无记色法。种子亦尔 三分位无记。谓无记不相应法 四胜义无记。谓虚空.非择灭 如对法第三末.第四卷初诸门解善等。皆以此义通释于彼。此中一一如理应知。

    论。此识唯是至异熟性故。

    述曰。下答有三。初总答。次别答。后释无记名。此总答也。若善.恶性必非异熟。

    下别答之。

    论。异熟若是至应不得成。

    述曰。别有三释。此为一因证唯无记。摄论第三卷未自解。善趣既是善。应不生不善。恒生善故即无流转。由集故生死流。由苦故生死转。恶趣翻亦然。既恒生恶应无还灭。由道故还。由灭故灭。

    第二因云。

    论。又此识是至俱作所依。

    述曰。此识既是果报之主。为善.染法之所依止。既恒是善。应不为恶依。是恶。亦应不为善依。互相违故。何得与二俱作所依。

    第三因云。

    论。又此识是至应不受熏。

    述曰。如前已说唯无记性可受熏习。

    萨婆多等若复难言无熏习识亦有何过。

    论。无熏习故至俱不成立。

    述曰。此论主答。得等如前破 若无熏习者。染净因果俱不成立。既无熏习即无种子。种子若无即是无因。因既无故其果亦无。

    论。故此唯是无覆无记。

    述曰。此总结也。

    自下第三释无记等义。

    论。覆谓染法障圣道故。

    述曰。何名无覆。覆谓覆障。体即染法 覆义如何 障圣道故。

    论。又能蔽心令不净故。

    述曰。合以二义解其覆字 即覆者。覆蔽也。蔽心令不净故名为覆。

    论。此识非染故名无覆。

    述曰。总结释也。

    论。记谓善恶至可记别故。

    述曰。何名无记。记谓善.恶。此有二义可名为记。一善有可爱果。不善有不可爱果。可记别故。二善.恶法体胜无记法。可调和故。或[怡-台+龍]戾故。可记别也 世尊记此当得此果。体性如是可记别故。说名为记。

    论。此非善.恶故名无记。

    述曰。此结释名 总是第八何性俱门。自下第六段诸心所法例同于心。非是分别识自体门。

    论。触等亦如是者至必同性故。

    述曰。此四说中第一。第二。第四说同护法等一师多复次。义不违也 义虽有四。文段有三牒前颂第八句也 初师唯以五心所法。例同心王无记性矣。次无记性后有亦如是故。如文可知。

    自下即是第二师说。

    论。又触等五至亦如是言。

    述曰。此师意说。例于识体五种义同。一异熟。二所缘行相俱不可知。三缘三种境。四五法相应。五无覆无记。前虽已有本识八门。随其所应故但有五。于十义中此别开不可知为一门 然但有四。除自相.一切种.及行相.并舍受俱。因果不断。转舍时位。在例后明。此例以前。如其所应亦如是故 问本识五法俱。触等亦如是。触虽不与触自相应。五法是同随应相例。本识行相即是了别。触随所应应例行相。令心.心所同触前境。是触行相故。余例难亦然 答余门通故可咸相例。行相既言了别。何得触等例同 此不成救。与识相应既言触等。触等亦应与自俱故 此理不然。随所应有触.非触俱。相应有五法。五法相应例得同。了别在识不通余。何得触等例行相。了别行相在于识。亦令触等例皆同。与舍相应不在受。亦应受等例成失。此上二说义虽未周。以理而言亦无妨难。

    论。有义触等至无简别故。

    述曰。此难陀论师等多人为此解。初许触等受熏。后被难已转计。方言缘种名一切种 此第三说例上五门.并不可知。即有其六。谓从异熟乃至无记。除识自相.行相.受俱。颂言触等。即是自相。故不须例 此论体例。若正义无违或合为一。若邪宗谬义假作别师。非必异说今此别师。

    第四师破。

    论。彼说非理。

    述曰。第一非也。

    论。所以者何。

    述曰。第二彼问有何所以。

    论。触等依识不自在故。

    述曰。三论主答。既非心王故不自在。前第二卷于可熏中有自在义 世亲摄论四外别立有自在义方能受熏。

    论。如贪信等至能持种子。

    述曰。染中举贪等取嗔等。善中举信等精进等。既如贪等故。不可说触等同识能持种子。此乃不例一切种门 问所熏有心.及心所。心所不自在故不受熏。能熏之中有心所。心所不自在故非能熏 答心所有增减义具可能熏。心所不自在故非所熏摄 问何故受熏则遮心所。及其能熏心所亦得 答为因据有力。心所亦能熏。受熏须报主心所非所熏 问心所为因能熏言有力。心所为果有力言所熏 答心所能熏无过失。心所亦能熏。心所受熏过失多。心所非所熏 问何故能熏即言无失。为所熏者过失便多 答为因之日有力而是能熏。为果之时无力乃非所熏 问何者名过失 答顿生六果失 问何故心所受熏。后时顿生六果。心所能熏。后果不顿生六。 答心所受熏。即能熏心.心所。一念便熏成六种。后生现时顿生六果。心所能熏。相分.见分。但随己数而熏。非一一法皆有六种。即所熏无顿生六果。唯熏心王一体法故。若六法受熏。便有三十六种见.相分种。各自生己现行本识等。即有顿生六果之过 问如缘本识增上缘中熏成种时。同时心所亦熏成本识种。缘彼心所亦尔。何故心所能熏。所熏无顿生果之妨 答即能熏心王。缘本识及五数熏成种子。此种后时。生本识及五数现行。能熏心所不熏彼本识。及五数种。此相分熏种。但生自相分现行。非亲生彼本识等故。故无此妨 问心所能熏。何不同彼心王能熏。俱生于彼本质之法。心所能熏。即生自相分现行。不生本质耶 答若能熏之心是一。缘本识及五数。所熏有六故即熏六个。能熏之心后种生现行。顿生六果妨。不可论其本质生与不生。所熏六种乍可论其本质.影像。其所熏不然 此亦不然。受熏例应尔。心所生影像。心王生本质。由是义故。如实义者。如缘本识熏种之时。能熏心聚。共熏成一本识之种。此增上缘。本有种子为因缘故。无顿生六果之妨。多种生一芽。因缘便无此事。增上缘等理亦无失 又设能熏各各熏一本识种子。虽为六种。六种共生一果亦无妨难。能持之识体是一故 论所言如贪.信等不能受熏。此对难陀亦熏心所。非对经部。经部说心所亦非所熏故。如摄论云是能依故。不自在故。若对彼宗有立已成之过。由大乘异师。亦有说心所是所熏故。今以为喻 量云。第八五数。应非所熏。是能依故。不自在故。如贪.信等 若尔七识应是所熏。既是自在.及所依故 此亦不然。因明者说但遮能依心所体是所熏。不表七识心王是所熏法。触等五法既非所熏。如何同识能持种子 又以不能持诸种子。为第二宗于理无失。文有宗二因.喻唯一。

    四第三师言。受熏何失 五论主牒破。

    论。又若触等至有六种体。

    述曰。即一有情能熏所熏。随是何法有六个种。以六法体为所熏故。一.一所熏有一种故。

    六外人复言。六种何失。

    论。若尔果起从何种生。

    述曰。此即第七论主复征。若尔果生从何种起。

    八外人复云。皆从彼起 九论主复云。

    论。理不应言至生一芽故。

    述曰。成业论中广破此义。量云。别能持中六种种子。应不共生一果。因缘性故。如六能熏。能熏虽有六现。不是因缘共生一果种 若尔杂集第八卷如何通。彼许多因生一果故。如五无间业受一期报故 成业论中自解此妨。可许多缘生一果体。不许多因能生一果。因缘辨体无此事故。前立量中。已有因缘因果言故。

    十外人转言。熏种虽多。生果之时但从一种 此下十一论主复非。

    论。若说果生至便为无用。

    述曰。初二句牒。下二句难。此就见分能熏为论 问既尔护法等如何释此文。新旧之种若随用一。旧新种中一无用故。又能熏有六熏成六种共生一果。为难亦尔。此乃自违。不劳他语 答曰。新旧因缘。能熏有六熏成六种势力齐等。俱逢缘合可许此类共生一果。如一麦中有多极微。可许同生一芽等果。非许一一微各各生果故 若尔成业难多种生一芽何为会释 彼破经部色.心二法各各有种共生一果。如二麦等共生一芽。非此所许。今五数中各有种子共生一果。故是所非。若一识中同类种子共生无妨 故此文言。若一种生余无用等。不尔此言深为自害。若能持是一。多同类种许共生一果。若能持是别。虽同类种。不许同生果。

    十二外人云。次第生果 十三论主复难。

    论。亦不可说至势力等故。

    述曰。同熏之种。一生果时余亦应生。熏习同时势力等故。如生果种故不可说心种先生。余触等种次第生果。此中比量易而可知。

    十四外人复云。六果顿起。

    十五论主复难。

    论。又不可说六果顿生。

    述曰。此即总非。

    有何过失。

    论。勿一有情至俱时生故。

    述曰。若六果生便有此失 彼若救言如摩醯首罗面有三目。复有龙王有八万眼。有六种体。于理何违 难此不尔。不可说心中之种生此眼。心所中种能生彼眼。即应一念有六本识。又无多眼者。彼如何通。故唯心王持种于理为善 又如人二眼。识但是一。多眼龙王何必识多 又若许尔即一有情有六本识。便为六身非为一体。

    次第十六彼复转救。

    论。谁言触等至持诸种子。

    述曰。外人转计。此即不例同于本识持种受熏名一切种。

    故第十七论主复问。

    论。不尔如何至名一切种。

    述曰。问触所由。

    次第十八外人复云。

    论。谓触等五至名一切种。

    述曰。此解似种。 本识变种能生果故名为真种。触等与识同一所缘。故彼亦能变为种子。不能生果名为似种。

    十九问彼何故须然 二十彼答。

    论。触等与识所缘等故。

    述曰。此显三因触等似种。若不缘种。心.心所法所缘。便有不同之失。

    论。无色触等有所缘故。

    述曰。生无色界既不缘色。不缘种者。此何所缘。

    论。亲所缘缘定应有故。

    述曰。若但缘本识相分之种。自不须变。即无亲所缘缘。自无相分故。便非唯识。心外取故。若托彼变但是疏缘。不于触等之上现影像故。

    论。此似种相至生现识等。

    述曰。无实用故。不能生现识根境等 等者等取诸根.境等。

    此如何等。

    论。如触等上至非识所依。

    述曰。心所所变似眼根等。不能为依亲生五识。亲生五识者。心王所变故。色等亦尔。亦非实碍。此六眼根等。同时同处不相障碍。

    论。亦如似火无能烧用。

    述曰。此显同喻。镜中之火名为似火。无烧用故。

    此上并是第三师救 次二十一论主难云。

    论。彼救非理至而相例故。

    述曰。谓若是触等缘似种相名一切种。即是第四缘境之门。在第三门一切种后执受处中方应相例。如何于前一切种中乃例缘境。

    论。由此前说至有重言失。

    述曰。此显正义。由此理故。前句所说一切种言。定目本识有彼受熏能持种义。不目缘种.似种等义。故不可以触等五数缘种为例 若不是说受熏持种名一切种尔者。本颂乃有重言之失。上解一切种已言缘种。下解执受中复言缘种故 若彼救言缘种子者名一切种。执受处中说有根身。无重过者。理亦不然。世亲摄论第一引阿毗达磨经言。执受有二。一五色根。及根依处。二相名分别习气 种子可执。复是所缘。与身别明此有何位。故所说非也。

    二十二第三师问。若不如我所说义者。亦如是言应有简别。以不许例持诸种故 次二十三论主复答。

    论。又彼所说至定不成证。

    述曰。此总非也。

    论。勿触等五亦能了别。

    述曰。此下正难 了别。唯是识行相故。

    论。触等亦与触等相应。

    述曰。上勿字流至此。勿触等五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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