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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门基撰

    论。又契经说至不应有故。

    述曰。下第八证。引四食经 识食既成即第八识。谓佛初逾城出家。于外道尼乾子所学修苦行。由彼外道悬头拔发自饿投岩。故佛六年日食麻麦。既知非道便弃舍之。牧牛女边受乳糜食。受吉祥草诣菩提树。于其后夜便证菩提。彼外道等见受乳糜。遂生诽谤言破我戒。复闻证得无上菩提。伺佛晨朝入城乞食。便往试佛先诣城门。既见如来便为问曰。言证一法世不能知。请为具陈。其义何者。佛欲除彼无义苦行乃报之曰。一切有情皆依食住。正觉正说。余不能知。外道笑曰。愚者亦解。何言正觉。深生诽谤 此经即是彼时所说。大小二乘皆共信有。虽总言食破彼自饿。意许四种。无一有情一刹那中无四食者。即遍三界.五趣.四生。其中识者即阿赖耶。是因缘本。佛悟诸法密意说之。言虽在近意在于远。文段有三。一如上解。

    论。谓契经说食有四种。

    述曰。此则总标。

    下文有四。初陈自宗义。二方破他。三结识食体。四释妨难。

    论。一者段食变坏为相。

    述曰。陈宗有四。一出体。二法摄。三释义。四辨界。此出体也。先出食相 今言段者即分段义。香.味.触三变坏为相。于变坏时为食相故。先言团食言可团聚。此言非也。其水饮等不可团故。但可说言分分受之故名段食。

    此何为性。

    论。谓欲界系至能为食事。

    述曰。由此准知下三不言界即许界通三。几事为性香.味.触三。六十六云。摄食由诸句等。及五十七末极广明之。对法五说。十一界摄。即此三界。此三一切皆是食耶 于变坏时能为食事。非未变坏说为段食。即非此三一切皆食 对法五说。有变坏故。有变坏者资益之时方名食故。初食未坏但触所得。六十六说名为触食。望一食者。非望余生。若望一切有非是食。即于色界应有段食。由欲界三皆是食故。色界有触而非段食。如俱舍论第二卷中。问答色界无此所以。

    问何故色处非段食耶。

    论。由此色处至色无用故。

    述曰。胜定果色亦色处类。非变坏时能为资益故非段食。以变坏时色于自根不能资益。于其自根既无资用。于余根等亦无作用。不资养等 又色粗著与根相离方能为境。不与根合故非是食。如摄事分中第九十四卷亦广分别。本地第五卷亦具明之。不能烦叙。

    声体疏远。离质用兴不能资益故非是食 问此三为食。为对自根。亦对余识 答此三入腹变坏之时。先资自根为资养已。然后乃能资诸根等。发识明利说名为食。非要别对自识所取 其废立等诸门分别。如别章说。

    论。二者触食至能为食事。

    述曰。如六十六.摄事分中。皆以触数为此食体。由有漏触才触境时。摄受喜.乐能为食事。谓能资养生长喜.乐.舍受令增摄益于身故名为食八识俱触皆是食耶。

    论。此触虽与至资养胜故。

    述曰。此触食体皆通八触。虽体通与诸识相应。属六识者。食义偏胜。胜义如何。所触之境相粗显故。别能摄受喜.乐受故。能生顺益身之舍故。是偏胜义。七.八俱触境微细故。全不能生喜.乐受故。虽生舍受。但不为损而非益故。由此义显触生苦.忧非顺益舍有非食体。不资养故。

    有人因见世亲摄论第三卷。云触食属六识。便云触食体即六识。此义不然。六十六卷.摄事分中 今此论中亦说触数为触食体。世亲但言此属六识。此中会取属六之触。非取彼识。此文为定 问喜.乐.舍受既能资益。何故非食 答得根本境本资益者。唯触数故。

    论。三意思食至能为食事。

    述曰。此体即是有漏思数。与欲数俱方是食体。余相应思无希望相故。若希可爱境。此通未来及与现在。然对法等欲缘未来现在无欲。即欲无减不缘三世。今言希望希望三世皆与其合。何妨此欲通缘三世。若缘过去与念何异。念但追忆。而不希望与彼法合。若尔应念亦缘未来。念类无失。缘亦无爽。

    论。此思虽与至希望胜故。

    述曰。此食通与八识相应故。虽通与八识相应。属意识者食义偏胜。故瑜伽说。深胜希望及缘未来。非余俱思希望胜故。由此亦准。属六识者体非六识。不尔思食体应第六 问欲何故不为食体。而取俱思 答思虑益根非欲能故。

    论。四者识食至能为食事。

    述曰。由前三食势分力故。此识得增长。识复长养诸根大种能为食事。六十六等说。由段食等资养根大。令所发识明利现前故。由段等三食势力资长于识。五十七说。令识增盛已识后长养诸根大种。

    论。此识虽通至执持胜故。

    述曰。识食体通八识。而第八识食义胜。故摄论.对法。皆唯取第八。但由触.思资长第八。为远疏缘亦由段食 此第八何以胜。不改易。恒一类。无间断。常相续。执持胜故。

    论。由是集论至十一界摄。

    述曰。第二法摄。由此段食三处为性。触思体者即触.思数。识食体通八识。集论第三.杂集第五。说三蕴.五处.十一界一分为体。三蕴即色.行.识。五处即香.味.触.意.法处。十一界即七心.香.味.触.法界。然彼言一分。此处略之。彼通有漏.无漏。今唯取有漏。又彼通等流.长养.报.非报.三性.三受等故。

    何故名食。

    论。此四能持至故名为食。

    述曰。第三释食义也。

    论。段食唯于至随识有无。

    述曰。第四辨界。段食下界用。顺欲胜故。触.意思二遍三界用。六相应者随识或无。八相应者随识恒有。故依识转随识有无。即显识食亦通三界。故四食体不减不增。如大论第六十六.摄事分.本地第五等卷说。

    此上大乘引傍乘义且出食体。自下第二破执诸识为识食者。于中有四。一总破诸部。二别破萨婆多。三别破上座。四别破经部。

    论。眼等转识至能持身命。

    述曰。此是初总。谓六转识五位有间断。三性等转易。不遍三界。亦非恒时。故不能持身及命也。

    自下别解。随其所应各对宗说。

    论。谓无心定至有间断故。

    述曰。释上间断 无心定者。二无心定 熟眠者。无心眠 闷绝亦尔 生无想天有间断故。此解有间。

    论。设有心位至非遍非恒。

    述曰。设除此五位。随所依根.所缘境界.三性异.三界别.九地殊.漏无漏等。有转易故。此解有转 于持身命。非遍三界。亦非是恒互持诸根。六种转识。一非恒有。二转易故。

    论。诸有执无至皆依食住。

    述曰。二十部中。汝若执无第八识者。依何等食经说是言。一切有情皆依食住。若以转识而为食者。即入无心定等位时。便有有情不依食住。如何佛说一切有情皆依食住。

    论。非无心位至无体用故。

    述曰。破萨婆多等。萨婆多言无心位中虽无有识。入定前识为识食体有何过失。我过去有故 然彼起食用。唯过.现世。非未来世。今设遮之言未来也。今言不应尔。总非量云。定之前后去来有漏顺益之识。非食体用。非现.常故。如空花等。彼宗不许无体用因。故但宗法。遮过去令无食体用。但遮未来食体。今设遮未来用。此是不许有体等难。

    论。设有体用至非食性故。

    述曰。自下设许有体用难。去来识等如上所言。亦非食性。非现在故。如虚空等。以无为非食故。非现在因。虽现在者非皆是食体。是同品定有性故。得成正因。

    论。亦不可说至有情为食。

    述曰。上来破世。下别破法。此正破彼宗。萨婆多云。定前久心非是食性。邻入定心正是食体。与无心位有情为食。亦名食住。

    论。住无心时至已极成故。

    述曰。不然。住无心时已灭无故现在无食。过去非食已极成故。说非现常如空花故。要现在识方名食故。此无性释。余世亲释。

    论。又不可说至即为彼食。

    述曰。难本计已。彼设救言。无想定等体即是食。及在定中命根.同分不相应行正是食性。今言不尔。

    论。段等四食所不摄故。

    述曰。如声等法定非是食。此纵有体难。

    论。不相应法非实有故。

    述曰。假法非食。如瓶.盆等。又前难无想等为食。后难以命根等为食。无性释云心.心所灭亦非是食。但有此中无想定等。无命根等。

    上来破萨婆多讫。自下第三上座部师救云。

    论。有执灭定等至后当广破。

    述曰。至下当知。此世亲有。经部师计亦同上座。

    自下第四正破经部。兼破萨婆多。

    论。又彼应说至不可为食。

    述曰。诸识不并。生上二界起无漏心时以何为食。下界可然。有段食故。无漏识等非彼之食。破坏有故。如涅槃等。非于彼界无漏是食。

    论。亦不可执至有漏种故。

    述曰。此但破经部。汝又若言无漏识中有有漏种。即以无漏为彼食体。此亦不然。无漏识等不能为食。不能执持有漏种故。如涅槃等。若言此因有随一失。我许执持有漏种故。应立宗言。无漏之识。不得执持有漏种子。是无漏故。如涅槃等。

    论。复不可说至彼身命故。

    述曰。上本宗。下设义双破二部。彼设救言。在彼上界起无漏时。有情身.命既互相持即互为食。此亦不然。四食不摄彼身.命故。彼身.命定非是食。四食不摄故。如生住等。

    论。又无色无身至无实体故。

    述曰。设许身是食。理亦不然。无色界无身。汝之命根无能持故。若言众同分能持命根等。皆无实体故。亦非是食。

    论。由此定知至令不断坏。

    述曰。自下第三结识食体。由异熟识具三义故。

    论。世尊依此至皆依食住。

    述曰。由本识故作是说言。一切有情皆依食住。由此本识无间。无转。一类住故。是遍是恒故名为食。然有难言。佛是有情即无有食。无心定等何废无食。一切有情言即不遍故。

    下第四正答难言。

    论。唯依取蕴至非有情摄。

    述曰。此中正显一切有情言不遍于佛。

    论。说为有情至示现而说。

    述曰。示现为有情。亦示现有食。据实而言。佛非有情。非非情等。故集论等说佛是示现依止住食。

    论。既异熟识至此第八识。

    述曰。第三总结。虽知识食通诸八识。唯异熟识是胜食性。彼食即是此第八识。此食诸门分别义理。勘诸经论。并俱舍等。如六十六广有诸门。

    论。又契经说至识不离身。

    述曰。自下第九灭定契经。入此定者灭身行入出息。第四定上气即绝行。况此位故。语行寻.伺。心行受.想无不皆灭。行者因义。此中亦有以十大地俱为心行。随心有无故。然随胜者唯说受.想以为心行 而寿不灭。即萨婆多师命根。命根体即寿。大乘前说种子是寿。即命根故。经量部师既无命根。以何为寿。色.心不断于上假立 亦不离暖根无变坏。随部所计即彼法持 识不离身。正是所诤。然欲出经同法为例。兼诵余文。非正所竞。

    论。若无此识至不应有故。

    述曰。此总非已。

    次下第二正解之中有二 初破灭定识不离身。二例无想应尔 初中有四。第一总破诸部小乘在灭定中说无本识。出已正义。第二破萨婆多。第三破经部本计。第四破经部末计。

    论。谓眼等识至彼识皆灭。

    述曰。眼等诸识有二行相。一者粗。二者动。粗则相貌。易知。动乃数加转易。或复间断。或变其性。有处无有多缘散乱故名为动。既尔。起者必有劳虑。凡夫愚而莫知。圣者惠而生厌。此熟彼宗眼等诸识起必劳虑 劳谓疲倦 虑谓粗动 暂求止息渐次伏除。从粗至细缘无相想至未都尽位。一期分位无心。或但一日。或复七日。大乘一劫余。依此位立住灭定者 成业论问。若有第八云何名无心。彼答有二心等。应如彼论 既厌六.七而入定中。故此定中转识皆灭。

    论。若不许有至识不离身。

    述曰。下正结云。若不许有体微细者。翻前粗也。下翻前动。常无记一类性不变易。复是恒而无断。体遍三界无处不有 执持寿等。等取根等 无此识在依何识故说不离身 寿即命根 能持寿者持识种也。寿不灭者命非无也 摄论云非为治此灭定生故。唯为对治诸转识故。此述正义合遮诸部。

    萨婆多人先来救义。

    论。若谓后时至名不离身。

    述曰。次下第二破一切有。初叙宗。后申难。此初也 谓彼救言出定后时。彼识还起。名不离身。如隔日疟虽非现有。说疟不离身。故识应类然。

    论。是则不应至起灭同故。

    述曰。下难有五。初难云。是则不应说心行灭。心行定中无。出定方始有。即说定中心行灭。转识定中无。出定方始有。何为说不离。应说定中识体非有。何乃说识不离于身。识与想等生灭同故。以汝想等名大地故。比量可知。

    论。寿暖诸根至便成大过。

    述曰。第二难。寿.暖二法及与诸根。应亦如识。所以者何。说彼定中不离寿。而实定中寿不无。亦说定中不离识。而实定中识是有。暖及诸根为难亦尔 量云。识在灭定。实应不离。如来说言灭定有故。如暖.寿等。汝寿.暖等。灭定位无。佛说有故。如汝许识。

    论。故应许识至实不离身。

    述曰。下结正也。由如是等故。应许识如寿.暖等。不离于身在定中有。彼不许暖等出定方有故。

    论。又此位中至位灭定者。

    述曰。第三汝住灭定者。应非有情数。许全无识故。如瓦砾等。又亦不名住灭定者。许全无识故。如瓦砾等。此中总有二尔比量。

    论。又异熟识至便无寿暖。

    述曰。第四。在此位中谁能执持诸根.寿.暖。前言三法互相持故。应言此位寿.暖等法。皆应坏灭。无执持识故。犹如死尸 又此位中。应无寿等。无能执持识故。如死尸等。

    论。既尔后识至彼何所属。

    述曰。第五。既尔定中无异熟识。如死尸等。后出定识必不还生。经中说识不离身言。何所属著。何所因也。

    论。诸异熟识至无重生故。

    述曰。若有阿赖耶。是真异熟故一切时有。汝无本识于此位中异熟识断。异熟断已离托余生无重生故。即摄论同。量云出灭定已应是重生。许真异熟识断已重生故。如余重生身 又异熟心。断已应不续。异熟摄故。如异熟色。六识异熟虽断可生。自许说彼非真异熟。虽是他许真异熟法。然非此宗共所许故。无不定过。

    自下第三正破经部本计。于中有二。初申四难。后总结之。

    论。又若此位至如何得生。

    述曰。第一难。此言能持种子识者。以经部师许有种故说识能持。无本识故后识无种。应不得生。

    论。过去未来至已极成故。

    述曰。第二难。去.来二世.及不相应。非实有体。两宗并无。已极成故。设萨婆多亦今有种后果生故。无去.来世法体生故。今对彼言不相应等已极成立。前已破故。

    次经部云。此位有色即能持种。不假余识.及去.来等。

    论。诸色等法至亦已遮故。

    述曰。第三难。色不离识如第一卷。持种受熏如第二.三卷。破色不离识意说何等。此位有色明有本识。非本识无而许有色。本识可受熏。而非色持种。

    既双破二宗。下俱结正义。

    论。然灭定等至有情摄故。

    述曰。第四比量难也。所说五位无心位中。定实有识。具根.寿.暖有情摄故。如有心位 具根寿暖言。引经具证也。

    论。由斯理趣至实不离身。

    述曰。总结文也。上来已破经部本计。下破经部末宗转计。上座部师亦许定中有细意识。生死等位已遮破讫 极成意识不如是故下。破有二。初总破有心。二别征有心所。

    论。若谓此位至无心定故。

    述曰。初破有心中。文分为三。初难违名。次难违理。后结意趣。此即初也。此牒计非此不应理。此定亦名无心定故。故知不得有第六识。此并对勘二家摄论.及成业论。义更无违 而彼救言。如名无心定汝本识不无。今名无心定何妨意识有。解云我名无心定。无粗动识名无心。即是六识俱无之义。汝名无心定。说何以为无。

    论。若无五识至五识身故。

    述曰。下违理中有四比量。此第一也。彼若答言。无五识故名为无心非无第六。今牒之云。若如是者应立量云 汝应一切定。皆名无心。诸定皆说无前五识身故。如汝许灭定 若不言定中。无五识身故。即不定过。以无心闷绝等亦无五识。彼此共许非无心定。今应助难。灭定无五识说名无心定。此位亦无五识相应受.想等法。名为心行灭。然有心所无心所家。皆须名无第六受想。以有心行灭言等故。

    论。意识摄在至灭定非有。

    述曰。第二比量。此位第六意识。应无。六转识摄故。如五识身。

    次第三量。

    论。或此位识至非第六识。

    述曰。彼亦自说自位之识行相.所缘微细难知。故以为因。

    或汝所言此位第六识。应非是实第六识摄。行相.所缘不可知故。如寿.暖等。

    论。若此位有至非此位摄。

    述曰。此第四量。设彼救言此位第六识行相.所缘俱可了知。因随一者。今破量云 汝灭定位。应非是实灭尽定位。许有行相.所缘可知识故。如余位等 更应返难 汝宗除此余时。亦应名灭定位。有行相.所缘可知识在故。如汝许灭定。

    论。本为止息至入此定故。

    述曰。此总结成。为止六识入此定故。

    此即第一总破有心。下别破有心所。文复有二。初总征。下别破。

    论。又若此位至为有为无。

    述曰。此总征也。不问余识相应心所。故论言彼。

    自下别破。于中有二。初破有心所。二破无心所。二义俱是经部转计。有心所中有七问答。初破中第一违经失。

    论。若有心所至心行皆灭。

    述曰。许大地法皆灭尽故。经部本立三大地。及三心行。谓思.受.想。皆名心行。受.想胜故彼偏得名。

    自下体违名失。

    论。又不应名灭受想定。

    述曰。既有心所法。何名灭受想。经部救言言有心所非谓受想。有余思等故。又难何故唯受.想灭。思等不灭。

    论。此定加行至唯受想灭。

    述曰。上来难讫。次下第二经部救云。此定加行但厌受.想。受.想能于静虑。无色修行胜故。于此定中唯受.想灭非余思等。

    有伏难彼云。何故唯受.想二名为心行。乃复灭之。思等不名。乃复不灭。

    论。受想二法至何所相违。

    述曰。谓修静虑.无色等时。受.想用强独名心行。增劳虑故。非余思等说心行灭。何所相违。

    论。无想定中至然汝不许。

    述曰。自下第三论主难云。灭尽定前厌于受.想。劳虑强故。唯受.想灭思等不灭。无想定中唯厌于想。想劳虑故。应唯想灭。然汝不许。余亦灭故。

    论。既唯受想至心亦应灭。

    述曰。受.想所倚既亡。能倚心应随灭。所倚强故令心应灭。资助之法强已灭故。

    自下第四经部师救。

    论。如身行灭至令同行灭。

    述曰。此经部救。入第四定以上。入出息无其身尚在。虽受.想灭何妨心有。

    自下第五论主非言。

    论。若尔语行至而非所许。

    述曰。应寻.伺灭语应不灭。寻.伺语行灭。语随寻.伺无。受.想心行无。心应随行灭。以彼身行灭。身犹现在故。遂令心行灭。亦令心尚在。亦应以彼身行灭故。语行应如身。然非所许。大乘佛等无寻.伺虽复有语。寻.伺亦非遍行。今难违宗就他为论。故以为例名非所许。

    彼复救言。我以身行同心行。汝以语行同心行。二难既等。谁是谁非。

    论。然行于法至法或犹在。

    述曰。此论主释。此即总出。一切行于法。谓行随法有无名遍行。遍行法灭时。法定随灭故。不随有无名非遍行。非遍行法灭时。法或犹在故。

    今应且出共许。何者为非遍行。

    论。非遍行者至身犹在故。

    述曰。入第四禅以上入出息灭。其息灭时身犹在故名非遍行。第四禅中余法所持令身不坏。下地之息于身有力。身虚疏故说息为行。除此无有唯有此牒。

    论。寻伺于语至语定无故。

    述曰。寻.伺引语名为遍行故。二禅已上寻.伺无故语定随无 大乘不然。此随他语。

    论。受想于心至大地法故。

    述曰。如寻.伺故比量所诤。许如思等大地法故 根本经部说有三法遍行。大乘.萨婆多。各说有二。谓即受.想。故别立蕴。作用强故 彼说三大地故。今言思等等取何法。谓有二计。一唯计有三法。如前触即三合。无别体故。二计有四法。即触数故。下言三和成触即是前计。三和生触即第二计。计别有体。故今言等意摄二家 又设有余非别有法。此论别体。若依分位。于思之上亦名为定等理亦无违。一念之思所望别故。然未见文。准俱舍云。谓通三性.有寻伺等三地名为大地。即更有余法 今量云。受.想定是遍行。许是大地法故。如思等法。

    论。受想灭时至彼灭心在。

    述曰。汝之此位受.想灭时心应随灭。许大地法灭故。如思等灭心定随灭。无心睡眠等位心随思灭故。既尔受.想灭心定随灭。如何可说彼受.想灭而心犹在 彼者。彼受.想也。

    论。又许思等至彼亦应灭。

    述曰。此返难云 此位。思等应灭。许大地法故。如受.想。

    论。既尔信等至余可在故。

    述曰。经部以思分位名为信等。此位非无。思等既灭。信等善法亦无。非是遍行诸法灭已。余非遍行法可在故。

    论。如何可言有余心所。

    述曰。既思.信等此位俱无。如何可言除受及想有余心所。

    论。既许思等至大地法故。

    述曰。此无心位。受.相应有。许大地故。如思等法。此则例以大地法齐如思说有。

    论。又此定中至触力生故。

    述曰。上来但总破。故思言等等取有触。此位有思。亦应有触。余心所法皆依触力生故 量云。此位。应有触。有思等故。如余有心位余有心位以触为本。无有本无而末有故。以末例本亦令本有。

    论。若许有触至触缘受故。

    述曰。此位之中。亦应有受。触缘受故。如余位触。

    论。既许有受至不相离故。

    述曰。此应有想。有受故。如余散心等位 既尔则应一切心所无不皆有。何得独言无有受.想。

    论。如受缘爱至其理不成。

    述曰。自下第六经部救言。如言受缘爱。非一切受皆能起爱。无漏善受不起爱故。故触缘受。应如于爱非一切触皆能起受。此位有触无受生故。由斯理齐故。前所难理不成立。

    次下第七论主破之。

    论。彼救不然有差别故。

    述曰。此论主非。二例异故。

    所以者何。

    论。谓佛自简至简触生受。

    述曰。佛简别言唯是无明所增之触所生诸受。有漏染受为缘生爱。以相顺故。非一切受皆能生爱。曾无有教简触生受。此散心位触能生受。此灭定位触不生受。何得为例。

    论。故若有触至其理决定。

    述曰。此位有触必有受生。定相随故。受.想必俱其理决定。

    论。或应如余位至有思等故。

    述曰。此位。受.想亦应许有。许有思等故。如所余位。

    此难则以有思理齐。如余位说受.想有故。与前少别。

    许有受.想亦复何辜。

    论。许便违害至灭受想定。

    述曰。初违教失 心行灭言。行即受.想故 亦不得成灭受想定。名体相违故。

    就别破中。上破有心所讫。次破无心所。俱舍云尊者世友问论中说。此即经部异师 二法为种灭定无心。色为种子心后依生。经部本计灭定无心 次复转计。灭定有心。次有心所 今更转计。彼无心所。即末转计 此中意言。灭定有心而无心所。为避前难所以计生。

    论。若无心所至离心所故。

    述曰。于中有二。初破有令无难。后纵有别生征。初中有五问答。初问中文长 此诤大地非信.贪等。以彼无时心尚有故 量云。灭定之位。无第六心。以无大地心所法故。如闷绝等位。

    彼若救言此受等如信等。信等虽无仍有心故。如起染时。即复难言。

    论。余遍行灭法随灭故。

    述曰。前难中云。受.想二法如寻.伺是遍行法故。故彼灭定位心定应灭。

    彼若复言。此非遍行故可灭也。

    论。受等应非大地法故。

    述曰。以心有时此所无故。如贪等者。此受.想等应非大地法。

    彼若救言虽名大地据余位得名。非约灭定。

    论。此识应非相应法故。

    述曰。此相应法。余时亦有心所相应。此位之心既无心所故。如色等。应非相应。

    彼若复言此位之心非相应法。如无表色非有质碍。

    论。许则应无至亦非心故。

    述曰。谓此位心。应无所依.缘。非相应法故。如色等法。

    又此应非心。非相应法故。如声.香等。

    此中所依。谓即根。等等无间意 所缘。谓境等。等言等取此非能缘。以非心故。无相应法故。此心若有缘何等境。既无心所如何领纳。如何取像等。故应有心所。如成业论。

    上乃违理。次出违经。

    论。又契经说至有受想思。

    述曰。引经可知。成业论说十问经也。

    依经难言。

    论。若此定中至必应有触。

    述曰。不诤触体别有不有。但总令有三和合因。然彼所许。以经中言三和合触故令定有。

    论。触既定与至而无心所。

    述曰。触既非无。触必缘于受.想.思故。应定相应。如何可言彼无心所。如经既尔 成业又云十问经中受.想.行蕴皆触为缘。如何有三和。识而无心所。如余为比故。

    论。若谓余时至亦无受等。

    述曰。自下第二经部之中有二师救。一无别触。即三和是触故。二别有触数。三和外别有故。即今经部犹有二师。彼皆余时三和有力。无别触故能成于触。有别触故能生于触。以有或成。或生触故。能俱起受等。此是定前心等俱也。由此定前厌患心所。所既被厌。故在定位三事无能。随彼二说不成生触。既尔此位亦无受等。不可以余不被厌位而例此中。

    自下第三论主返难。

    论。若尔应名至灭受想耶。

    述曰。且就他破。以一切心所皆灭故。如何但说灭受.想二法耶。

    论。若谓厌时至以立定名。

    述曰。自下第四经部救言。厌时唯缘二法。二法既灭故心所皆灭。此定依彼定前所厌以立其名故无失者。

    论。既尔此中至如余心所。

    述曰。自下第五论主难云。既尔此定。心亦应灭。与前所厌受等俱故。如厌心所。随彼计难。非谓共许。此他比量。

    若伏救云如厌贪等染心所灭而心不灭。宁厌受等心所灭故心亦遣灭。论主若言厌贪等时心亦已随灭。后时别有心生者。此亦应然。厌时之心随受.想灭。后时别有无所心生。

    论。不尔如何名无心定。

    述曰。论主难云。若心不灭故言不尔。如何名为无心定也。此中心应灭。名所无心故。如受.想。受.想名为灭受想定。此二即无。心例亦应尔。名无心定故。

    此上破有令无难。自下纵有别生征。于中有二。初总问。次别破。

    论。又此定位意识是何。

    述曰。此总问也。

    论。不应是染或无记性。

    述曰。初破非善。此设遮计 若是染者。应贪等相应。以是染心故。如余位染心 设与相应亦应有触。许有无明故。又无想定尚不许染。况此定耶 若无记者。四无记中是何法摄。如成业征文势稍异。

    论。诸善定中无此事故。

    述曰。今但总言。余善定中无此染污.无记事故。即八净定为例亦是。

    论。余染无记心必有心所故。

    述曰。此位既无染心所法故。非染无记。为例量也。

    论。不应厌善起染等故。

    述曰。非求善定起染无记心。与加行因不相应故。

    彼若救言厌染起善心。厌善起染心何失。

    论。非求寂静翻起散故。

    述曰。量云。汝宗求缘涅槃心。应起散心。求缘寂静故。如灭定前心。以此返彼亦得可知。

    下破本计。

    论。若谓是善至善根相应。

    述曰。未见经部立四善所由。今以义逼令有四种。灭定之心何善所摄。此正彼计。心是相应善 若彼说言此心是善。今难言。应无贪等善根相应。许相应善故。如余位善心。

    论。此心不应至及涅槃故。

    述曰。设彼若言是自性善.或胜义善。违自宗故。是为大过。又非自性善。非善根故。如贪等法。非胜义善。非涅槃故。如余有为善心等。

    论。若谓此心至非等起故。

    述曰。彼复转计谓等起善。以加行善所引发故。理亦不然。违自宗故 又违比量。谓此位心。非等起善。是善心故。如余善心 彼计余善心非等起善故。善身语业是等起故。

    论。善心无间至由前等起。

    述曰。余位善心后起二性之心。皆应是等起善。善心引发故。如此位心。

    论。故心是善由相应力。

    述曰。以是义故。故心是善。由相应力。如余位善心故。

    论。既尔必与至心亦应无。

    述曰。此心。必与善根等相应。是相应善心故。如余位善心。为例既多。宁说此心独无心所。心所无故心亦应无。一切心所皆非有故。如涅槃等。

    论。如是推征至此第八识。

    述曰。此下第三论主总结归正义。眼等转识于此定位非不离身。实离身故。契经所言不离身识。即是第八。

    论。入灭定时至执持识故。

    述曰。如成业论云。心有二种。一集起心。二种种心。为第二故名无心定。今言入定时。不为止息此极寂静执持识故。即是第一集起心也。此定故有第八识在。灭定他诤说或有心。或说无心。

    论。无想等位类此应知。

    述曰。无想定.无心天亦尔。与此同故。随计随破。然除眠.闷绝。以无所厌故。有所厌心所心便不灭。非不厌故心王犹在 此第九段大文有二。初出灭定有心无心破他自立。二例无想定等准破应尔。

    论。又契经说至不应有故。

    述曰。自下第十引染净心经。维摩等云。心净故众生净。心垢故众生垢。其阿含等亦有此文 今言心染故情染等。此如瑜伽五十四卷识住中解。此中意说。以本识现.种为染净心令有情染净即当摄论染净章。染章即三杂染。净章即是世出世净。

    论。谓染净法至持彼种故。

    述曰。下别解中。先总解。后别破。此总中言染净诸法以心为本。若有漏无漏.常无常.有为无为。染净之法皆以本识为本。故言心染情染。心净情净 此言有为等法总句。无为法等别句。染净之法至下当知。有漏现行依心生。种子依心住。心受无漏现行熏。持彼无漏种故 又解初句如前。因心而生者。谓有为现行法。皆因种子心而生 依心住者。谓有为现行法。皆依现行识法而住 心受彼熏者。谓本识现行受染净有为现行之熏。释上依住 持彼有为之种子故。释上因心生 随心染净有情染净。即以所生能依之法和合假者为有情故 或心体是有情。心染故情染。心净故情净 此文有释。以心为本总句如初。因心而生。谓杂染法。即是有漏三性。皆是以相顺。故遂别各生 依心住故。谓清净法。有为无漏不顺本识。故但说依心住 心受彼熏持彼种故。释上所由。并通染净 又心受彼熏。是有漏法 持彼种故。是无漏法 又有别解。以心为本总句 因心而生依心住故。并有漏法现行依种子心生。依现行识住 心受彼熏持彼种者。即无漏有为法。虽心相违。心受彼现行之熏。能持彼现行种故。后心净时有情随净。

    论。然杂染法至种类别故。

    述曰。下别解中有二。初解杂染。后解清净 染中有二。初总举。后别破。即摄摄论三种杂染。三界见.修所有烦恼名烦恼。一切有漏善.不善业名业。此业所得总别异熟名果。

    此总举已。下自别破。别破之中文分为二。初明烦恼。后明业.果。

    论。若无此识至皆应无因。

    述曰。余文可知。先言持种。为破经部 界地往还者。摄论第二云。从无想等诸地没来生此间。尔时烦恼及随烦恼所染初识。此识生时应无种子。由所依止。及彼熏习。并已过去。现无体故。往谓生他地。还谓生自地 无染心后者。摄论云。对治烦恼识名已生。一切世间余识已灭。尔时若离阿赖耶识。所余烦恼。及随烦恼种子。在此对治识中。不应道理。此对治识自性解脱故。乃至复于后时世间识生。若离阿赖耶识等。应无种子而更得生 世亲.无性二师别解。此中意言。即二时后诸烦恼起。皆应无因。无持种故。

    论。余法不能持彼种故。

    述曰。经部若言余色等中持彼种故。往还等惑起以此为因者。理亦不然。余色等法无染心等。不能持彼有漏种子。非第八识故。如色声等。

    论。过去未来非实有故。

    述曰。彼论释言。非过去烦恼生今烦恼等。经部师计去.来无故。此论依彼正破经部。此中文意兼破萨婆多。彼以去.来有故。界地往还无失。今言非实。如前类破无染心后烦恼不生。彼言我宗有得得者。今破彼言。亦非实有。同去.来故。前已破故。类下净章中。得等非实故 又言持种略得不言。正破经部故 设彼救云界地往还诸烦恼等后时无因生。

    论。若诸烦恼至皆应起故。

    述曰。此牒计非。若尔则无三乘等果。前已所断者。无因更起故。

    论。若无此识至亦应无因。

    述曰。此下第二破业.及果。于中有二。初难界地往还等起无因。后难行缘识等不成。此等初也 若无此识持业.果种。界地往还亦应无因。此业之中摄论无解。彼第三云。若有于此非等引地没已生时。依中有位意。起染污意识结生相续。乃至有二意识。于母胎中同时而转等。但释其果。又若从此没于等引地正受生时。由非等引染污意识结生相续。此非等引染污之心彼地所摄。离异熟识。余种子体定不可得等。生无色界等名为往还 异类法后者。摄论云。又即于彼若出世心正现在前。余世间心皆应灭尽。尔时便应灭离彼趣。若生非想非非想处。无所有处出世间心现在前时。即应二趣皆应灭离等是。世亲.无性皆有此解。此等之后其业.果起皆应无因。无种子故。

    论。余种余因前已遮故。

    述曰。彼若救言。后报业.果今时熟故。余为种子色等持种。余为其因去.来世有。因言所以。以去.来世为所以故。今言总非前已破故。二部如前。

    论。若诸业果至还复应生。

    述曰。若此业.果无因生者。入涅槃已。业.果还应生。

    设若救言无烦恼故入涅槃已。业.果不生者。难云。既许业.果无因而生。

    论。烦恼亦应无因生故。

    述曰。此文可解。

    且复业中。

    论。又行缘识至前已遮故。

    述曰。摄论第二末云。又行缘识不相应故。应定缘义。若以行熏识名缘。即不熏转识。如前已破。此正破经部。

    论。结生染识非行感故。

    述曰。自下双破经部.萨婆多师。若设许行能招识故名行缘识。结生染识非行感故。

    经部师言。我虽无有去.来时分。行缘识生既有种子。似汝大乘现行。能招于当可生名色位识。名行缘识斯有何过。

    萨婆多师既有未世。设复救言。初生染识非行所招。名色位中有异熟识方名行感。虽约分位以说缘生。但感名缘于理无失。难云。

    论。应说名色行为缘故。

    述曰。既约分位以辨缘生。名色时识即是名摄。言行缘识理定不成 若对经部。若熏若感其义皆然。初生染识非所熏故 对萨婆多。唯感名缘。

    彼复救言。既约分位以说缘生。初生之时识体。虽染非行所感。此时有色异熟为性。亦名识支分位说故。为行所感故说名缘于理何失。此则一切有部正救。经部兼之。无去.来故。应答彼言。

    论。时分悬隔无缘义故。

    述曰。悬谓悬远。隔谓隔绝。谓答萨婆多言。汝许有去.来。然我实不许。设许有者。且行在现在。色果在未来。或是一劫。或一劫余。经八万等。业.果相望时分悬隔无缘义。故因既不得成。如何能感果。如外法等非异熟因。又行不缘识位中色。无异熟识可名果识支。如何俱色说行能感名缘于识 又若感于识位中色名之为悬。若感后时名色位识名之为隔。俱无缘义 答经部言。设许行支能感色者。未来非有。犹若龟毛。时分悬隔势非邻近。如何说行能为识缘。故但说熏名行缘识。非谓感也。又悬.隔别。如前已说。准此总应言。悬故无缘义。隔故无缘义。无果识可名识支。即无缘义。三文合也。此等文意极为深远。诸论所未详。群贤所未究。

    论。此不成故后亦不成。

    述曰。此则如文。

    后不成者。摄论云。又取缘有亦不得成为难。两家熏缘.感果。难之返覆准上应知。又非但后取缘于有。次第相望皆可得尔。果中相缘故。

    次别破净。于中有二。第一总显净法。后别破之。

    论。诸清净法至断果别故。

    述曰。净法有三。一世道。二出世道。三断果。有漏六行名世道。无漏能治名出世道。所得无为名断果。断是果也。

    下别破中有二。初破世出世道。后破无为。

    论。若无此识至皆应无因。

    述曰。于中有二。初难异类后无因。后难初道不生。此即初也 若无本识持二道种。异类心后者。即起异界.及杂染.清净等心。即是摄论第三云。云何世间清净不成。谓未离欲廛贪未得色廛善心。即以欲廛心为离欲廛贪故勤修加行。此欲廛心与色廛心不俱生故非彼所熏。为彼种子不应道理。乃至广说 世出世间净章云。又此如理作意相应心。是世间心。彼正见相应心。是出世心。曾未有时俱生俱灭。是故此心非彼所熏。非彼所熏为彼种子不应道理。乃至广说。此对经部兼萨婆多。

    论。所执余因前已破故。

    述曰。准染应知。

    论。若二净道至还复应生。

    述曰。入涅槃已二道应生。许无因生故。

    彼若救言。入涅槃已道无所依身。故入涅槃已遂更不生已。

    论。所依亦应无因生故。

    述曰。论主难云。即所依身亦应无因而更得生。许无因生故 前染业果无惑不生。难彼言烦恼应无因生。彼若更言无所依故。准此为难。然文略巧。初后显之。

    论。又出世道至法尔种故。

    述曰。难经部师无法尔种。此无漏道初不应生。无法持彼法尔种故。以唯新熏而为不正。

    设彼若言以世第一法为因缘生。不假法尔无漏种者。论主难言。

    论。有漏类别非彼因故。

    述曰。前第二卷已广说讫。

    又彼若言初无漏生但无因起。何假汝立法尔种子。论主难云。

    论。无因而生非释种故。

    述曰。说有因生释迦子故。不尔便同自然外道。

    论。初不生故至三乘道果。

    述曰。此初无漏既不生故。后时无漏亦应不生。初后无漏既并不生。是则应无三乘道果。

    自下第二明其断果。

    论。若无此识至亦不得成。

    述曰。要由本识持烦恼种故得证断。

    论。谓道起时至俱非有故。

    述曰。无漏道起一切烦恼及彼种子俱非有故。道者无间道 此正破经部。言种子故。萨婆多计惑得俱故。染法现.种俱非有故。断何所断。于此时中无有漏识故。

    若言惑种在无漏识中。

    论。染净二心不俱起故。

    述曰。有漏种等非无漏识中。

    量云。

    论。道相应心至如涅槃故。

    述曰。圣道。不持烦恼种子。与烦恼种自性相违故。如涅槃法。

    论。去来得等非实有故。

    述曰。此则双破。非经部师许有去.来。故不得言惑在过去惑在未来 萨婆多言。我宗不立识能持种。实有去.来及与得等故有断果。又命根.同分设持惑种无此过失。今言去来得等非实有故。如上已破。

    经部师言余皆有失我今复言惑种在于色等之中。难言。

    论。余法持种理不成故。

    述曰。一切色等不能持种。理不成故。色中无种如上已破。

    论总结言。

    论。既无所断至而立断果。

    述曰。既无所断之惑。以无依故无种。能断之道亦无依。依何烦恼由何断道而立断果。

    论。若由道力至应成无学。

    述曰。此牒计非 经部救言无断果体但由道力后惑不生即立断果。何须本识持烦恼种立实断果 论主难云。则初道起应成无学。

    论。后诸烦恼至永不生故。

    述曰。释前所以。后烦恼等由初断道皆已无因。种子无故。永不生故。便成无学。有我本识。虽前起道断随应惑。后烦恼起持烦恼种。得初道时不成无学。后断烦恼而得断果。若无此识持烦恼种。初道起位惑种皆无。应初道起即成无学。

    论。许有此识至染净种故。

    述曰。总结一章染净二法。摄论三卷.瑜伽.对法合证本识。此论之中自前卷末至此中并摄尽。更有异同。诸贤自悉。文有上下。说有广略。宜细寻之不能具述。

    论。证此识有至略示纲要。

    述曰。第三此即总结十理证。如文易解故今不释 恐厌繁者。除此十证所不摄证。谓八证中最初生起。明了生起。业用不可得等。皆此未说故今例之 彼最初等。下第七卷皆具演之。非正是证。前十证中所摄八证。诸后讲者一一叙之。

    论。别有此识至应深信受。

    述曰。此总结上教.理二证第三文也。

    三能变中上来已解第一门讫。自下次解第二能变。

    论。如是已说至其相云何。

    述曰。下文有二。初结前生后以发论端。次依所问以辨其相。此即初也。

    论。颂曰至出世道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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