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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门基撰

    论。已说二十至其相云何。

    述曰。下第五以半颂。释第六不定心所。初结前生后以发论端。后举颂答。此即初也。

    论。颂曰至寻伺二各二。

    述曰。上二字标位总名。次五字烈别名字。下三字显不定义。

    论曰。至皆不定故。

    述曰。于长行中文段有二。初释颂。后义辨。释中有三。初解不定得名。次解别体。后释二各二言。今此所标即第一也 于善染等皆不定者。一解。显不定义。此界.性.识等皆不定故。二解。简前信等.贪等。此通三性。性不定故。彼类非一故说等言。

    若尔应遍行摄。

    论。非如触等定遍心故。

    述曰。于五.七.八识。及上二界全多分无故。此先举触。作用先故。如前已说。

    既不定染.善。不遍一切心。应是别境。

    论。非如欲等定遍地故立不定名。

    述曰。此界系局。亦非遍无漏。此但举地。故非别境。由不同前余五位法。立不定名。

    论。悔谓恶作至追悔为性。

    述曰。自下第二别解为二。初解悔.眠。后解寻.伺。于中各二。初别。后总。别即为二 悔谓恶作者。以体即因。即诸论说恶作者是。恶作非悔。悔之体性追悔者是。如文可知 恶作之体以何为性。恶者悔也。即嫌恶所作业。诸所作业起心嫌恶。已而追悔之方是悔性。若所作是恶名为恶作。即悔体唯善。唯悔恶事故。若嫌恶所作体宁非悔。言是悔因。若先恶所作方生于悔。恶作非悔其体何也。此义应思 此中有解。此唯是厌。若尔厌应通三性。何故唯善。此宗不尔。萨婆多正理论师厌体唯善。若同于彼有如前妨 有云厌是省察心.心所无别体性。大乘厌通三性。于义无违 若尔善.染.无记之厌俱依何立。前第六卷云善中厌是无贪一分。准彼染厌体即是嗔。由憎恚彼方厌善故。有欣上恶法是贪。厌下恶法亦是嗔分 若尔无记之厌是何建立 即无记欲。于所作事虽不生欲。于此不作亦生欲故名为厌也。如信.不信但有善.染而无无记。无记信即是欲.解。此亦应尔。悔因即是前之厌.欲二法。然说恶作通三性者。从果为言。悔通三性故 或有解云。所作是境。而嫌恶所作是悔恶义。今言作者是所作事。能生于悔恶。即是悔因。因者境界。依作因依之生悔故。以恶作言通说彼境故。总言恶作是悔之因。其实恶者即是悔也 又解恶作善者是愧。以拒恶故。不善者是无惭。不顾贤善故。无记者是慧。威仪.工巧慧所摄故 又解三性俱体是惠。简择推度所作事故。言先不作后方追悔者。前后因果。或即俱时义说先后。然由境故心乃得生。

    论。障止为业。

    述曰。非是五盖之中止相。止相通定.惠故。止下心故。今言止者即奢摩他。能止住心非令止下。

    论。此即于果至后方追悔故。

    述曰。恶作是因。悔体是果。悔名恶作。从因为名。先恶所作显其因。后方追悔明其果。如前已释。

    论。悔先不作至是我恶作。

    述曰。今显缘无亦生恶作。言所作者。非要悔先有事已作名为恶作。悔先不作亦恶作故。如追悔言我先不作如是事业是我恶作。如是之事是我恶边作也。作者措也。是我恶措此事。俗云措.作一体异名。瑜伽第十一广说同此。显扬第一云于已作.未作追恋为体。障业亦言障奢摩他。正与此同。

    论。眠谓睡眠至昧略为性。

    述曰。以此单名即诸教复。此令身不自在。坐亦睡故。乃至能他摇动亦不觉等故。此令心极闇昧轻略为性。不明利沉重故。

    论。障观为业。

    述曰。即毗钵舍那。此别障观。非如盖中能障于举。举通定惠令心高也。显扬同此。

    论。谓睡眠位至一门转故。

    述曰。释上不自在 身不自在。制不自专心不自在 心极闇劣一门转者。唯一意识都无五识。闇劣转故无明了时。为别余心亦有五识。有闇劣昧无明了时故。

    论。昧简在定至非无体用。

    述曰。虽专注微细。然与定不同。此唯昧故。故昧简在定。余散心虽有闇。而不轻略。亦沉重故。略别寤时。寤时广故。瑜伽第十一亦云昧略为性。然俗中言汝等睡在。无心之时亦言睡故。或复有义亦恐经部师于总别聚上假立故置令言。言有体故方有令身等不自在等用。令显睡眠非无体用也。

    论。有无心位至心相应故。

    述曰。世间.圣教有于无心之位亦名睡眠。此假立也。如论说言无心睡眠。此则是也。由眠所引似起眠时故亦名眠。宁知睡眠别有。非即无心。如余盖故。余盖必是心所法故。非无体法。言五盖者。一贪欲盖。二嗔恚盖。三惛沉睡眠盖。四掉举恶作盖。五疑盖。覆蔽其心令善不转是盖义。由贪境界障乐出家。由嗔谏犯障觉正行。惛眠障止引沉没故。掉.悔障举引散乱故。疑不决定障舍位故。此总五盖能障三位。初乐出家。次修正行。后入正定。修止.举.舍如次为障。若言盖因缘故亦名为盖。非必是心所者。应如余缠。唯心所故 缠有八种。惛沈.睡眠.掉举.恶作.嫉.悭.无惭.无愧。数数增盛缠绕其心。于修善品能为障故。初二障止。次二障举。嫉.悭障舍。于自.他利。吝妒门中数动心故。盖中障舍与此不同。彼约定心非止非举平等名舍。疑能障此。此依二利平等名舍。故不相违。无惭.无愧障修尸罗。具此二者。犯诸学处无羞耻故。故此盖.缠不增不减。

    论。有义此二至乃痴分故。

    述曰。下总解二。总有四说。此初师说。无别有体体即是痴。何以知者。瑜伽五十五等说是随烦恼.并痴分故。对法亦然。言通三性者。随彼聚多少心.心所为体故通三性。痴唯染中。

    论。有义不然至及痴分摄。

    述曰。亦通善故。若唯痴者。如何善中乃是心.心所总数为体。应说此二染者以痴为体。善即是无痴。相翻立故。五十五等依染分义边。说是随烦恼。及是痴分摄 故对法言通善等者。显非定痴分。如显扬第一解恶作。云于善.不善事。若染.不染追恋为体。不言无记。彼是通言故。善.染即以痴.无痴为体。又无记之中是总数故说通无记。

    论。有义此说至无痴性故。

    述曰。此下第三文有其四。有义不然。对法.及五十五.五十八。皆言通三性故。何故染.净即依别数。其无记者无别依法。而依总立。又无记之性非痴.无痴。故应别有。

    论。应说恶作至所作业故。

    述曰。恶作思.惠二法为体。何以惠.思为性者。明了知所作故以惠为体。思择所作故以思为体。不以余者功能劣故。

    论。睡眠合用至梦境相故。

    述曰。睡眠思.想二法为体。何以然者。思想种种梦之境故。由此亦有依余上立。

    何以知此二各别依。由此二法无别有体。一以理。如前说故。二以教。故知无别体。

    论。论俱说为至说为痴分。

    述曰。瑜伽五十五说此二为世俗有故。假有自性 彼染污性分与痴相似。是彼等流。如不信等体虽别有仍说他分。即会论言是痴分故名世俗有。显扬论言梦以欲.想二法为体。彼说增上者此说遍心者。非诸梦心皆有欲故。

    论。有义彼说至缠彼性故。

    述曰。此下第四。文复有三。上义不然 非思惠想缠彼性故。此合为因。有二分破。初破欲界染思.惠一分为悔。染思.想一分为眠。非为缠性。是思.惠.想故。如余思.惠.想。即是二界全。及欲界一分净无记者。或如余染思等。谓除眠.悔余欲界染。及上二界染者。皆非缠故。此即破染分为缠 第二破欲界净无记一分思.惠为彼恶作。一分思.想为彼眠体。总难云。为恶作等一分非染思.惠.想。非彼恶作等二法性。是思.惠.想故。如余上界思.惠.想等。此量准文有宗具足。取宗中有法思.想.及性故。为因亦得 又解汝染悔.与眠。应非思.惠.想。是缠性故。如无惭等。净无记悔眠。亦非思.惠.想。是彼悔眠性故。如染悔眠。染悔眠体已成非思等故。得为同喻。因明许故。然此文中有宗中法。谓非思惠想。及因具足如文。此解正可相顺总合为量。

    论。应说此二至名世俗有。

    述曰。此显正义。各有别体。与余思等行相别故。如贪等法各别有体。恶作悔性等。余法所无故。瑜伽论言世俗有者。以说是痴分。随痴相说名世俗有。如惛沈等名痴分者。义如前说。

    论。寻谓寻求至细转为性。

    述曰。二行相同故一处明 寻谓寻求。即七分别中寻求分别等。以单即复名也。下准可知 令心匆遽者。匆迫。遽急也 意言境者。意即意识。以遍缘故。此有三解。一从喻。即意识及相应法。能取境故。与言说言相似。二从境。言说言是声性。此言为意之所取性。从言为名。但名意言。三从果。由意能起言等故名意言。意所取境名意言境。亦通一切心所法等。而意是主胜故偏说。今此境者通一切法。大论第五云缘名等境。亦寻言说名等义为所缘。然此中但举意言之境摄法即尽。不言言说名等故。彼论摄法义有不及。名不目及如涅槃等。伺中可知。

    论。此二俱以至所依为业。

    述曰。身心若安。徐缓为业。身心不安。匆遽为业。俱通思.惠。或思名安。徐而细故。思量性故。惠名不安。急而粗故。简择性故。身.心前后有安.不安。皆依寻.伺故名所依。

    论。并用思惠至义类别故。

    述曰。不深推度是寻 深推度者是伺。显扬.五蕴等。皆言意言境。大论第五言名身等境。又不深推度名思。深名惠者。此有二义。一者谓思全不推度。名不深推度。非为细推度也。翻惠为义故。对法论言不推度故。二云思虽不如惠有深推度。亦浅推度故。前第五卷。证第七无寻.伺中。言浅深推度故。对法言不推度。不深推故。然对法配此。如是次第。即颠倒逆次配。非此相违。

    论。若离思惠至不可得故。

    述曰。寻.伺离思.及惠二种。若体若用类别无故。即如大论第五.五十五.五十八.显扬.对法.五蕴皆同。

    论。二各二者至二类差别。

    述曰。自下第三解二各二。寻.伺后说故。行相同故。寻.伺初二。染.净后二。文易可知。

    论。有义此释至缠及随眠。

    述曰。初破前师。次申其义。破他可知。申正义者。谓前来贪等.忿等。有是烦恼.及随烦恼。此为初二。下解后二。各有不善.无记二性 又解或复此二各有现行缠.种子随眠二。

    论。有义彼释至二谓寻伺。

    述曰。第三安惠。谓前不然。不定四后方有此二各二等言故。非解前染法。应言初一二者。显二种二。一悔.眠二。二寻.伺二。何以知者。梵言特缚炎.特缚曳别。其特缚炎但名为二。即一名身中目一种二。泛言二也。即是一种二。今梵本言特缚曳者。即二名身中目二种二义。故令一种二言显二种二。与前特缚炎别。不尔有何别因。一种二言目二种二。声啭别故。

    论。此二二种至显二二种。

    述曰。由此理故一二之言。显二种二。此二二者。如文可知。何以为二二者。以此二种类各别故。云何各别。一系界种类别。二依思.惠种类别。三假.实种类别。四断时种类别。五上地起.不起种类别。六支.非支种类别故。七缠.盖性种类别。八语行.非行别。九通定.散门别。十通无漏类别。由此二二别。以一二言显二种二。

    此即解颂中初一二字讫。第二二者。

    论。此各有二至随烦恼故。

    述曰。谓此各有二。一染。二不染。谓此四法各染.不染。其二无记随应配故。何以置此言者。以非如前善.染各唯一性不通染.善故 又解。此言唯为简染。以瑜伽五十五等。说为随烦恼。恐同前唯染。故置通二言。

    论。为显不定义至深为有用。

    述曰。第三又为显性不定。故置此中二各二言。故此二言非解以前所辨诸法。深为有用。能别前故。

    自下第二诸门分别。初有十二门。后准例指分别。

    论。四中寻伺至圣所说故。

    述曰。第一假实。寻.伺二假。五十五等定言假故。

    论。悔眠有义至世俗有故。

    述曰。前四说中初三师义。第一是假。五十五说是世俗有故。

    问彼何故寻.伺言假。此二言世俗。所对别故。

    论。有义此二至定是假有。

    述曰。下第二师。其定是实。何以知者。五十五唯说寻.伺假有。不言此二假有。故知实有 若尔何言世俗有 随他相说。以说为痴分故。非言世俗便显是假。如惛沈等故。如前已成。

    论。又如内种至世俗有故。

    述曰。下以喻成。五十二说内法种子。简麦.豆等。其体实有。彼言世俗。但所对别。非言世俗一切定假。不尔内种即假有失。假法如无非因缘故。非是调然离识有体如心.心所。名为世俗。体仍非假。世亲摄论亦有此说。假非因故。

    论。四中寻伺至粗细异故。

    述曰。自下第二自相应门。寻.伺二法定自不俱。体俱思.惠。类俱推度。不可同体同用。粗细相违之法。而得并生。粗细异故。如上下受等。

    问若寻.伺二不得俱生。如何大乘说有三地。有寻有伺等。以起伺时同时心.心所。即欲界有有伺无寻地。若唯起寻时俱时心等。应名有寻无伺等。若俱不起俱时心等。应名无寻无伺地。汝之三地应皆不成。二不俱起无此地故。为答此问故次论云。

    论。依于寻伺至故无杂乱。

    述曰。此同瑜伽第四卷说。其五十六亦有此文。依有寻.伺二法有染故。名有寻伺地等。约染以辨立三地别。不依现起。此简乃至生第四定中。许现起故。不依彼种。此简乃至生非想定。种犹有故。依染有无说三地别。故此三地无杂乱失 然伏寻染以入中间。有伺无寻。不尔即与欲界无别。欲界无伺等时。伺等染未离故。如身在欲界。虽未离欲一品.或多。作不净观亦伏贪欲。后出观已或退不退。此亦如是。初定.中间虽同一系。要伏寻染方得有伺无寻地定。后出观时。或退不退起于寻染。亦非离初定一品.或多染方得彼定。少制伏故。非以品离。

    其无漏定依于此地。及已离染彼三地法。是此类故亦名此地。不尔即成摄法不尽。更有异释。如枢要说。

    论。俱与前二至互相应义。

    述曰。寻.伺与悔.眠。俱得相应前二与自及与后二得相应义。行相不违故。然无四法一时并义。

    论。四皆不与至非五法故。

    述曰。第三识相应门。七.八如前说。悔.眠唯与第六识俱。非五识俱法故。所以者何。此二皆由强思加行方能起故。非任运生故。大论第一说梦意不共业故。恶作初起必与忧根相应起故。

    论。有义寻伺至有寻伺故。

    述曰。此第一师。悔.眠虽无有诤。寻.伺二法亦五识俱。亦彼意识故。论说五识有寻.伺故。五十六下说。问生第二定。或生上地。有寻伺眼等识现在前。云何此地无寻无伺。若不现前。云何于彼有色诸根。而能领受彼地境界等。彼论说五识有寻.伺故。

    论。又说寻伺至谓五识故。

    述曰。大论第五末说。寻.伺即七分别。谓有相.无相.任运.寻求.伺察.染污.不染污。彼以有相为首等故。杂集论第二末后。言任运分别谓五识故。此师分别谓在五识。非五识体即是分别。前以文证。此以理征。任运分别五识既有。故知寻.伺五识不无。然摄论第二。破上座胸中色物为意根。许五识有自性。虽无自性是寻.伺文。对法说为任运分别。故知五识亦有寻.伺。非直义通大.小。亦理中于是。

    论。有义寻伺至不共法故。

    述曰。此第二师。文有其四。一标宗。二引证。三会违。四总结。此即标宗。唯在意识。引证有三。一大论第一。说寻求分别。伺察分别等七分别。总十五种意不共业。大论第五言七分别是寻.伺差别。彼第一言是意不共。故知寻.伺唯在意识。

    论。又说寻伺至苦乐俱故。

    述曰。第二证也。彼第五复说寻.伺相应中。地狱寻.伺唯是戚行。触非爱境引发苦。与忧俱娆心业转。人.天寻.伺多分忧等。少分喜等。初静虑中所有寻.伺唯喜受俱。彼各别作。今此中总通人.天等五趣为论。又彼文云唯忧.喜二法相应。曾不说与苦.乐二法俱起。故知五识定无寻.伺。

    若尔彼不说舍。寻.伺应不俱。不说苦.乐俱。即言五识定无寻.伺。不言舍受俱。寻.伺俱无舍。

    论。舍受遍故至与苦乐俱。

    述曰。舍受遍相应。彼论不待言。苦.乐不遍俱。何缘论不说。既不说有苦.乐。故知五识无。

    问不说苦俱。即言五识无寻.伺。不说与乐俱。初定无寻.伺。

    论。虽初静虑至总说喜名。

    述曰。初定有意乐。而不离喜。即一喜受义说为乐。如对法七.及五十七.显扬二等说。以此义故总说喜名。即摄彼乐。欲界寻.伺。下地喜.乐。在识各别。体性相离何不别说。

    前师问言。汝纯受苦处。彼与意苦俱。何缘亦不说。岂以不说即非苦俱。

    论。虽纯苦处至总说为忧。

    述曰。彼意地苦。与忧相似有分别故。总说为忧即摄彼苦。余趣忧.苦各在一处。势不相似。何缘不说。此即意中有苦受师义。

    论。又说寻伺至义为境故。

    述曰。第三证也。彼第五卷说。寻.伺二以名身等三法。及所诠义为所缘。非五识以名等。所诠义理为境故。由上教理故知五识定无寻.伺。

    论。然说五识至非说彼相应。

    述曰。此下会违有二。此初也。五十六等。说五识有寻.伺者。显多由彼起。非说彼相应。谓彼文说生在第二定以上起下识者。显彼五识。或除率尔心等。定由寻.伺俱意识引故。方可得生。非说五识寻.伺俱也。此即显五由彼意识起。若在欲界。定中耳识率尔起时。意虽同缘。不藉寻.伺俱意引生。上定亦与下界耳识俱时起故。五识余时多由彼寻等意识引。起自地五识故。寻.伺亦通初定有故。显由彼起。多由彼起。二种各别合为一言。其显由彼言。正会前师所引论文。其多由彼起。傍会设有初定已下。论说有寻.伺文。欲界率尔五识起时。虽意同缘。非必由意引。如定中耳识。大目犍连入无所有处定。闻象等声。岂彼意识有寻.伺也。若萨婆多。定后闻声即无是事。如前第五卷中广解。二禅以上准欲界。亦有率尔五识。不藉寻.伺意识引生。以境强至故。其等流决定由意有染.净心故。今合为论。故言显多由彼起。除率尔心故 又解在初定。及欲界起眼等识。自地法故。起时自在。虽由意引五识方生。意识不必要寻.伺俱。多由彼起。生第二定以上。起眼等识非彼法故。必假寻.伺相应意识导引方生。定由彼起。

    论。杂集所言至相应寻伺。

    述曰。对法第二任运分别谓五识者。与大论第一说别。对法说任运即是五识。大论说任运是五俱意相应寻.伺。由此理故。大论说为意不共业。以五识中寻.伺无故。若五识任运即寻.伺者。如何是意不共业也。以五识亦有故。但言寻.伺有七分别。不言七分别皆是寻.伺。故无过也。复应准知 问自性分别。摄论说云五识中有。对法第二说自性是有相。有相即寻.伺。故知有相在于五识。亦非意不共。如何别也 答彼摄论者。随顺理门说在五识。以五识中无寻.伺故。对法说言自性分别是有相收非任运摄。故知五识无自性分别 又解五识亦有。以摄论为正。自性分别亦有二种。一即是五识。二是意识相应寻.伺。意识相应寻.伺故。对法说自性是有相。有相是意不共业。自性不是任运所收。以五识故。说五识有自性分别。是非寻.伺。亦无过也。

    论。故彼所引至定无寻伺。

    述曰。总非前教为证不成了结上文。由此理故何故五识即是任运。意俱寻.伺方名任运 答意俱分别多起寻伺。寻.伺强故以为任运。五无相应分别法故。五识体是任运分别。自性等亦然 若尔即五俱意无寻.伺相应非任运 设无任运亦复何妨 七分别收法不尽故。或无五俱散意无寻.伺者。解深密.七十三。说五俱有一分别意识故。此违定中闻声等事。其七分别。对法第二.瑜伽第一.第五。及摄论等。诸门分别。如理应思。同别抄说其自性等摄法不同。并如别抄。

    自下第四遍行中五受俱.不俱门。

    论。有义恶作至通无记故。

    述曰。以此恶作唯戚行转。故与忧根相应。不与喜.乐相应。通无记性故。与舍根相应。下论说言于无记法亦追悔故。与舍俱也。以非五识俱故无苦 问若善.恶追悔亦通舍不 答曰不然。恶作强思生善.恶。与忧必俱起。若无记追悔。即无记威仪.工巧心中俱。或于善染相续未位方与舍俱。故善.染时俱即无舍受。舍受亦通戚行。但不多分别故名为舍。非无戚行也。故恶作戚行得与舍俱。强思生故。非善.染舍可与俱也。与萨婆多别。彼唯忧俱。故离欲舍。此与舍俱。圣者犹有 此解不然。违下文故。应说恶作多与忧根相应。舍俱起者是彼伴类。若无染.善者。无记亦无故。亦离欲舍。圣者起悔但是恶作。非体是悔。善中是厌。无记即威仪.工巧惠。忧根无故。悔离欲舍。离欲舍者行相粗故。世间离欲其种犹在。有漏离欲退.可起故。非如圣者亦断种故。

    论。睡眠喜忧至中庸转故。

    述曰。睡眠与欲界意识俱一切受相应。以睡行相通欢故喜受俱。通戚故忧受并。中庸故舍受俱。如次第配。

    论。寻伺忧喜至意乐俱故。

    述曰。寻.伺与四受相应初定意有乐故。然此师说寻.伺五无一向定义。以不言与苦欲界乐俱故。此即意识无苦师义。

    论。有义此四至意苦俱故。

    述曰。第二师说。此四亦苦受俱。意有苦故。悔增至三眠增至四。极苦之处亦有眠。寻.伺增至五受。俱起寻.伺。大论第五不言与苦.乐俱者。如前已会。此据实理。彼约别义。

    论。四皆容与至不相违故。

    述曰。第五别境相应门。皆五得俱。能缘行相。及所缘境。不相违故。

    论。悔眠但与至轻安俱故。

    述曰。自下第六与善俱门。初二唯与十善容俱。欲界无轻安故。前第六卷善中。虽有异解欲有轻安。无是正文。故今据后说。设许亦有亦无轻安。非定引生故。寻.伺十一俱。增轻安故。有人云。三藏言。西方有二说。一云未至定有寻.伺。非根本地者不然。寻.伺支非未至故。论有诚文说初静虑也。

    论。悔但容与至贪等细故。

    述曰。自下第七十烦恼俱门。悔行相粗必独生。染分不与贪等九法并起。唯无明相应。贪等行相细故。此据多分不许余俱。下文邪见悔修定。则说与俱邪见与嗔俱故。悔亦与邪见.嗔俱。此文不尽理。又先行施后生追悔。悔与贪俱。有言我何意作此事。即分别我见亦与悔俱。合嗔.邪见.贪.我见得俱。此中约粗相不得 又解必不得俱。与悔间起非必相应 问忿等独头生许慢等俱起。恶作别头起。应贪等俱生 答忿等嗔等分。如本得相应。恶作别有体。非与贪俱起。何故忿等各别起耶。于自十中各别起故。

    论。睡眠寻伺至不相违故。

    述曰。此三与本惑并得俱起。如大论第七染污分别说。设追悔往恶而自邈责。恶作亦不嗔俱。与恶作间生实不俱起。设说俱者间生名俱。后三种十皆俱。所缘.行相俱不违故。

    论。悔与中大至皆起彼故。

    述曰。下第八随惑俱转门。悔中大俱。遍与不善染心俱故。与忿等十不得俱起。各自为主。如忿等十自不相应。眠等三法二十皆俱。于梦等中皆容得起忿等法故。

    论。此四皆通至亦追悔故。

    述曰。第九三性门。于中初总。后别。四皆通三性。如五十五.五十八。对法等同。此中恶作何以通无记。以于无记业亦追悔故。于无记业虽不定起无记之悔。起无记悔必依无记业故 问何故显扬第一。恶作染.不染。善.不善。不言无记 彼顺小乘故。多分起故。唯说忧俱者故。

    论。有义初二至有寻伺故。

    述曰。下第二别释中性门。悔.眠唯生得善。恶作行相粗而体鄙。其方便善体必微细。殊胜法故不通方便。睡眠昧略故非方便起。故于闻.思位中虽有起者。而非加行善。加行善间起故。设睡眠中而缘法义。但生得善非强思生。任运起故寻.伺二种通加行善。于闻.思.修三位皆有寻.伺故。闻所成等者。显因闻所成诸法皆是此故。若唯言闻惠。即狭劣也。

    论。有义初二至有悔眠故。

    述曰。闻.思等位悔作诸恶。于眠等位思择义故。

    次应辨染。以见.修等后自有门故先不说。

    论。后三皆通至解粗猛故。

    述曰。染谓有覆。净谓无覆。于染.净二无记。眠等三皆通。即欲界修道二见俱有眠等故。初定有寻.伺故。恶作非染无记。以解粗猛故。不与二见俱。染必不善故。

    论。四无记中至非定果故。

    述曰。染无记中。无别相故略而不说。净四无记中。悔唯是威仪.工巧二法。威仪.工巧二法。四无记中是中二故。谓异熟为第一。变化为第四故。以彼恶作行相粗猛。不与业异熟心俱。非定果故。亦不说与变化心俱 此说异熟有二。一谓业果。即此中说。二谓法执。亦通染故。此不说之。前说染无记不通恶作故。其余无记心。虽不缘威仪等。亦是彼摄。非异熟生。此中说言恶作不通异熟性故 又解彼不缘威仪等。心法执皆异熟无记。亦恶作俱。此中且据业果者说。应勘诸论。佛地二障中等文。

    论。眠除第四至亦得眠故。

    述曰。眠非变化心俱。非定引生故。增异熟心俱者。眠中亦有住异熟故。此异熟生心非实异熟。寻.伺亦然。不与第三第八识中文相违也。

    论。寻伺除初至名等义故。

    述曰。除异熟心。异熟心解微劣。不能寻求伺察名等法故。大论第一七分别中说。不染污分别此有善.净无记。善谓随与一信等善法相应。非谓信等别唯起一。此总举善。随设与一即名为善。不染分别故。彼说净无记与此同。此文但说不与业果异熟心俱。非法执类异熟心也。彼可与俱。

    自下第十界系门。有三子门第一子门。明界所系。

    论。恶作睡眠至皆静妙故。

    述曰。二唯欲界。所以者何。以余二界妙故无有。妙者胜义。若身有疲极忧根等故方有眠.悔。彼无此等。故名为妙。其后寻.伺及初定者。以余上地皆是静故。寻.伺嚣繁非静。非静故静处无有。或静及妙皆通二种。

    第二子门上下相起。

    论。悔眠生上至亦起下上。

    述曰。二法生上不起下者。极粗恶法故。无所用故。不假起故。上不起下。其邪见者悔修定者。是本有位。诽谤涅槃。色界中有无容起悔。此不违下 又解即色界中有起悔。亦是生上起下。今据多分。及生有故言无也。此二非上地所有。不说下起上 寻.伺通二地。下得起上。上得起下。欲界入初定名下起上。第二定以上至第四定。起初定及欲界邪见。辨无色界起下色欲界润生心等。故名上起下。

    论。下上寻伺能缘上下。

    述曰。第三子门。下上寻.伺互得缘上下。境界宽故。欲界者缘上二界。色界者缘上下二界地。

    论。有义悔眠至极昧劣故。

    述曰。第一师有义。悔.眠不缘上。以此恶作行相粗近。其眠行相极昧略故。无有梦中缘上界故。或缘上名非缘上地。

    论。有义此二至所更事故。

    述曰。第二师说。亦缘上界。有邪见者悔修定故。悔得缘上。亦通增上慢邪见中有中谤灭而悔修定。即是生上亦起下悔。前文约多分。此据实义 又解彼时极促不容生悔。此据本有位邪见.悔俱故。无生上起下悔失 梦能普缘曾所更事。所更事中通上地法及定等故 上烦恼等皆以三界分别此理。故应生上起下恶作。谓中有中起邪见者。悔先所作事。论不许悔与九本惑俱。故邪见时无容起悔。即是别时起得此悔。非与谤灭心俱。故不相违 又解据实。亦邪见俱。及有嗔俱。论据多分不许与邪见.嗔等俱。许俱义稳。

    下第十一学等三门。

    论。悔非无学离欲舍故。

    述曰。以离欲时要舍彼故。第三果等。于无记事等要不追悔。已审决故。若尔岂无悔先身作恶等耶。此即是厌。非谓悔也。无记设悔。即工巧等惠。悔随忧根有无。行相同故。如彼虽有愁戚。或是舍受等故。说是学者。顺诸有学有为善法皆名学故。

    论。睡眠寻伺至皆无学故。

    述曰。皆通三种。善法欲以去皆名为学。无学身善法皆名无学。故对法第四。六十六.五十七中皆通此说。不能烦引。

    论。悔眠唯通至势力起故。

    述曰。十二见等所断门。分为二段。初解悔.眠。后解寻.伺。此初也。初二悔.眠。通见.修断不通不断。论有唯言。小乘唯修断。今通见断者。亦邪见等势力起故。缘见等生故。

    问苦根非无漏。无学成就名不断。睡眠应亦然。

    论。非无漏道亲所引生故。

    述曰。谓苦根在五识。由无漏后得智位引。或引后时五识等生。非悔.眠二有此义故。

    问忧根虽非无学。二十二根中仍名不断。何恶作等不如是也。

    论。亦非如忧深求解脱故。

    述曰。其彼忧根。五十七说随顺行相。深求解脱故不同恶作。忧根许为三无漏根故。如对法第十。

    论。若已断故至非所断摄。

    述曰。六十六说。无学身有漏一切法。皆名非所断。皆已断故。何故今眠不言非所断。以此义故眠亦是非所断。据求无漏无漏所引即非非断。恶作虽悔先恶求涅槃等。然不深求。行相浅故。不同于忧故深言简 又解此据多分不得者。有求出世深生悔故可名不断。若无漏引名为无漏。眠虽亦然。远引生故。但非亲引。故亲言简。

    论。寻伺虽非至非所断摄。

    述曰。下文有二。初总。后别。此文总也。二法虽非无分别智真无漏道相应。名无漏引。或加行时引无漏道故。从后得智之所引生。俱时引故。亦通非断等。此解即通无漏师义。后解虽非正智。及后得俱真无漏道。而能引彼如忧。从彼引生如苦。亦通非断。后解即不通无漏师义。

    论。有义寻伺至是分别故。

    述曰。下别解也。非所断者。于五法中唯分别摄。唯有漏故。论决判彼是分别故。大论第五说寻.伺决择四句云诸寻.伺皆分别。有分别非寻.伺故。今以为证。

    论。有义此二至寻求等故。

    述曰。于中有三。一证。二理。三会。此初也。亦五法中正智所摄。显扬第二等说正思惟是无漏故。宁知思惟体即是寻。显扬第二.大论第二十九。皆云彼正思惟能令心寻求.极寻求.趣入.极趣入等故有等言。寻求者寻也。

    论。又说彼是言说因故。

    述曰。对法第十。及十地论第一等。说正思惟是语言因。故知寻通无漏。寻既尔。伺亦然 问既引十地论初卷等。云是语言因。宁不引彼三请中第一。云何故净觉人念智功德具等。彼论解云觉者觉观语言因故 答若依梵本。毗咀迦是寻。僧羯腊波是思惟。彼十地论言僧羯腊波。但是思惟。亦无正字。何况是寻。即翻译家增觉谓观等也。故引不同。彼但应言净思惟也。

    论。未究竟位至亦通无漏。

    述曰。下立理也。此显在因不在佛果。二乘圣者.十地菩萨。于能治药。所治之病。俱不能遍了知尽故。于后得智中为他说法。必须假藉寻.伺二法。与佛稍别。佛无功用说故。八地已去虽无功用。果未满故有任运功用。故不同佛。又功用有二。一自利。二利他。前八地已去皆无。后八地已上犹有。七地已前二用并有。八地已去无功用者。无自利用任运入地。非于利他亦无功用。佛二俱无。故说法时不假功用。有正思惟体即是思。不名为寻 又解十无学中。佛无正思惟支。以无寻故。前解为胜。八地已去无漏观心既相续转。无寻伺者由何寻.伺发有漏五识。此亦不尔。如定中闻声。意无寻.伺亦引耳故。故知如论但说法须 既说寻.伺是语遍行。佛无二法如何能语。此随转门说为遍行。大乘不尔。唯心遍行是实遍行。身.语二行非遍行也。故此二种亦通无漏。三行等义如枢要说 十地犹有。初地已去起无漏者。至金刚心时与彼心一时不行。得胜法时劣不行故。唯后得俱。非正智者。以七十三说思惟真如不观真如等故。四句为证。

    论。虽说寻伺至亦有分别故。

    述曰。下会违也。虽说寻.伺必是分别。而不定说于五法中唯属第三分别。以彼五法后得正智中亦有分别故。分别有二种。一有漏心名分别。即五法中分别。二缘事名分别。即后得智亦名分别。或立三分别。二种如前。第三更加遍计心名分别。然大论第五解此二。是三界心.心所法名分别。虽据有漏作论。不言唯故。今于此中第一师说寻.伺体唯有漏。即无漏初静虑支阙无寻.伺。若准第二师说。十地二乘因中有无漏初静虑五支。至佛便无。但即思.惠。然无粗细不可说为能治支地。此义应思。于禅支中极须分别。如枢要说。

    论。余门准上如理应知。

    述曰。缘有无漏.有无事等皆准为之。

    就别解六位心所中。上来别解讫。自下第二总料简之。心所与心为一为异。

    论。如是六位至分位差别。

    述曰。于中有四。一问。二答。三征。四释。此双问已。

    论。设尔何失。

    述曰。此论主答。设许二种俱有何失。

    论。二俱有过。

    述曰。下第三征。初总。后别。此总言过。

    论。若离心体至说唯有识。

    述曰。下别难也。二关征此。难离心说有实体。其楞迦师。中百论师等。或经部妙音等亦然。如前第一卷解。彼虽不言一切心所并无。然有少数依心分位立差别故。总为此难。如俱舍解触支中叙经部计。婆沙等叙妙音等计。说唯有识。即摄论第四所引十地经第六地。楞迦亦有。如前引讫。不说唯有心所故。

    论。又如何说心远独行。

    述曰。摄论第四颂。云远行及独行。无身寐于窟。调此难调心。唯说于心不言心所亦远行故。此略颂也。

    论。染净由心。

    述曰。无垢称经。心垢故众生垢等。如前第四卷十证中第十证已引讫。彼亦不说心所为有。

    论。士夫六界。

    述曰。四大.空.识能成有情。不言心所成有情故。五十六说。此密意说。唯色.动.心所三法最胜所依。故唯说六。处处经说。通大.小乘有。

    论。庄严论说至无别染善法。

    述曰。此意难云。许心似二现。谓已成立心现似见.相二。或现似能取。及所取讫。此即牒已成义。

    如是似贪等。谓牒指义。故言如是 似贪等者。谓心复变似贪.嗔等一切染法。或似信等一切善法。此中似言似心外所计实二分等法。故名为似 无别染善法者。谓心变似见.相二分。二分离心无别有法。复言心变似贪.信等故。贪.信等离心之外无别染善法。体即心也。如二分故。言心变似故。故知从心变似贪.信等。非别有心所。初以经证。后以理成 此离心有所难。次离心无所难。

    论。若即是心至非自性故。

    述曰。若但心分位如觉天.经部等者。如何圣教说与心相应。十卷楞伽颂第九.十卷。皆有相应之言等故。若心所即心。不可言相应。相应者必与他性非自性故。如对法第五相应品等说。自性二体不俱故。及五十六说他性相应非自性等。

    论。又如何说至如日与光。

    述曰。如日与光意说有异。离日轮外有光明故。如日所放千光明也。此楞伽经十卷成者。第七卷中五法品说。

    论。瑜伽论说至与圣教相违。

    述曰。五十六说复如何通。彼颂言。五种姓不成者。彼言且说五蕴性不成故。彼觉天等言非别有所。但心前后分位别故说有五者。是诸分位相望。有无皆成失故。有诸分位作用别者。由相异故体亦应异。离体无相故。若无作用别者。如何可言分位别故立五蕴也 分位差过失者。彼论又言。不应谓如六识分位说其差别彼计六识体一。而所依分位别故说六识。此蕴亦尔者。不然。设许六识无别六体。六识依.缘皆各别故可说有六。今此心所所依.所缘一处可得。故成非理。若谓一识有前后转变说有五者。不然。非色法故。无色无转变可如乳等前后变异故。色法无依.缘可有转变。心则不然。如何有转变。此计前后分位别立 因缘无别故者。谓现在一念。有种种行相不同。既唯一识无心所者。有何差别因缘。令一识有多行相分位差别。此难一念分位变异。设多念变异。根.境相似因缘无别。亦成过失 与圣教相违者。彼论引云。如经说言贪.嗔等法染恼其心。令不解脱等。彼有问答。若起贪心俱时无识。则贪无有所依染心。由此贪心但是能染非所染故。若谓前心是识。后心是贪.染前心者。无差别故。谓前心亦缘此境。后心亦缘此境。无别因缘。如何前是识。后是贪染。又复经言触俱受.想等。又言如是诸法和合非不和等。如前已引。显扬第一心所中亦有。又经说灯明喻等。勘楞迦下三卷颂中亦有。然长行如前引。又违三喻。谓乳.酪.苏等。即彼所说。粗四大种以之为我。此在欲界四大粗故如乳。有色意生。即是色界色化生故。渐胜如酪。无色想生。即无色界转胜如苏。如是等经岂唯有色。或唯有心。唯有想也。故六界经等是密意说。种种质彼广如彼说。以上并是与圣教相违。即五经也。

    此等第二难。今答之云。

    论。应说离心至说唯识等。

    述曰。下释有二。初俗。后真。此下俗也。离心有所。何故说唯识.心远独行.染.净由心 六界之中唯说心者。以心胜故说此唯识等。如何胜能为主能为依。行相总恒决定。非如所等有时不定。五十六云。说六界者。唯显色.动.心所三法胜所依故。色所依谓四大。动所依谓空界。非无为。有情色动必以为依。谓空界色。此在内界不取外者。由内身中有此空界故。所以有动故为动依。心所所依。谓心。故今总言以心胜故唯说于心色.心之身依空动故。又次前引乳等喻经应为返质。

    此即通以前第一难中经违讫。次通庄严论说似贪等者。

    论。心所依心至非即彼心。

    述曰。以诸心所依心方起。依心势力生故。说心似彼贪.信等现。非说彼心所体即谓是心。遂言无别染.善法等。除此心所似贪等法。无别心外实染.善法。非谓所似贪等亦无。似有二义。一无别体。由心生故说之为似。变似二分现者是也。二虽有别体。由心方生为依胜故说之为似。即贪等是。今颂总言似者。通此二故。非一为例。

    此则别通第一难经讫。次总通第一难中经等。

    论。又识心言至恒相应故。

    述曰。言心识者亦摄心所。前经可知。庄严论言许心等者。亦摄心所以恒相应故。若尔贪.信等。既入能似心聚之中。所言似贪.信等者是何。总心聚中贪信等法。亦别变似贪.信等现。以义说之总.别聚异。谓总心自能似二现。即心自证分。似自见.相二。俱时贪等自体分。亦现似贪等各二现义。故其总许心聚之中。心所亦在其中。然但说心变似二现。说心所法似贪等现。以心胜故。不过染.净二位中故。其无记法有顺染者有顺善者。故此总言亦摄无记。如诸部中执无无记。其山.河等既有所顺。即唯善.染。此亦如是 又解心所不离心故。许心自体既似二现。如是心所自体分染者。似贪等二现自体分净者。似信等二现。离自体.及所似贪等外无别染.善法。

    论。唯识等言至皆无有失。

    述曰。总结前义无相违失。或此后通但通前经。非解后论。

    论。此依世俗至真俗妙理。

    述曰。下以真释。今此所说四世俗中第二道理世俗。若依胜义者。即四种胜义中第二道理胜义。依因果理不即不离。心所为果。心王为因。法尔因果非即非离。又约第三胜义依诠显旨。若约能诠八依他别。八非定即。若同二无我。八非定离。第四胜义既绝心言。何即何离。且是依第二俗。第一真。以辨八别。若偏对第二胜义。非即.离亦得。又即推入第一真中。亦非即.离。理稍殊胜故。虚幻法故。何有定离。八作用别亦非定即。或是第四胜义所摄。如八识中解。不可定说。如何可言若即。若离。诸识亦然。八识皆应不可定说。至下此卷中彼文自会。

    论。已说六识至现起分位。

    述曰。问虽但有现起分位 颂中义有所依俱转。现起相显。依俱隐故。自前第五卷已来。解第三能变。彼第二颂已后至此已前。明与六位心所俱讫。今明第七门六识共依。第八门六识俱转。第九门起灭分位。有此二颂。此结前生后寄问征起。次举颂正答。后释本文。

    论。颂曰至睡眠与闷绝。

    述曰。依止根本识者。此句通下第六识。二俱依止第八识故。显其共依。然依止有二。一依种子第八识。即是因缘亲依。达磨经中无始时来界也。二依现行第八。即是增上缘依。即达磨经中一切法等依也。言六转识皆依本识种子.现行而得现起。五十一说。由有阿赖耶识故执受五根。乃至由有此识故得有末那。第六意识依之而转等是也。下长行自解此句。总通六识。或俱.不俱二句。释俱转。余明起灭分位差别。第二颂中及无心之言。通下四位。由下四位不言无心。乱有心故意得起失。

    论。曰至生根本故。

    述曰。下长行中文分为二。初正解颂文。后是故八识一切有情下。总料简前三种能变。初中有三。初解所依。次五识者下。解俱.不俱相。后由五转识下。解起.灭分位。此即初也 根本识者。阿陀那识。以与染.净识为依故。净即无漏。至二乘.菩萨等位通故。言阿赖耶者位便局故。言根本者。生之由始。义同大众部根本识也。

    解第一句下三字讫却解上二字。

    论。依止者至为共亲依。

    述曰。七转识中前六转识。除第七也。以第七识缘恒无碍。又于彼文已明依彼转缘彼故除第七 又解第八.七识并明断有漏分位此六转识但明起.灭分位。不言断有漏分位。第八.七一切时行显。今六识亦有断位影显文也。下转依中自当解故。此前六识以根本识为共依。即现行本识也。识皆共故。亲依者即种子识。各别种故。

    即此一句通二颂讫。自下第二解诸识俱不俱相。

    论。五识者至故总说之。

    述曰。五识者。牒颂也 谓前五转识。显是眼等五根所生之识也。何以一处而总言者。种类相似故总说之。一谓俱依色根。二同缘色境。三俱但缘现在。四俱现量得。五俱有间断。种类相似故总合说。即是第二句上二字。

    论。随缘现言显非常起。

    述曰。随缘现者。牒指颂也 显非常起者。显五识随缘方能现起。非是常生。缘非恒故。第六虽亦随缘方现。时缘恒具故不言也。至下当知。由此五识多间断故。

    问何者为缘。

    论。缘谓作意根境等缘。

    述曰。若小乘五识有三类。即以五.四.三缘而生。今大乘稍别。眼识依肉眼具九缘生。谓空.明.根.境.作意五同小乘。若加根本第八。染.净第七。分别俱六。能生种子。九依而生。若天眼唯除明.空耳识依八除明。鼻.舌等三依七。复除空。以至境方取故。第六依五缘生。根即第七也。境一切法也。作意。及根本第八。能生即种子五依生第七。八以四缘生。一即第八.七识为俱有依。无根本依。即为俱有依故。二以随所取为所缘三作意。四种子。故有四缘也 或说第八依四。第七依三。即以所依为所缘故。此据正义 然若取等无间缘。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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