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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节 神圣罗马帝国的宪政制度

    16世纪和17世纪,德意志民族大一统的多数条件己经具备,只可惜真正意义上的国家机构尚未形成。当时,神圣罗马帝国虽然有类似于英格兰国王的皇帝,也有类似于英格兰议会的立法机构,但这些都是表面上的相似,本质上却有着很大的不同。

    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由七位选帝侯选出。在七位选帝侯中,三位来自教会:美因茨大主教、特里尔大主教和科隆大主教;四位来自世俗世界:巴拉丁选帝侯、萨克森公爵、勃兰登堡公爵、波希米亚国王。从理论上讲,当选的皇帝应该像尤里乌斯·恺撒和君士坦丁大帝那样,可以掌控世界,或者至少像查理曼大帝和奥托大帝那样统治整个西罗马帝国。神圣罗马帝国皇帝西吉斯蒙德临终前曾经下令,他的遗体需让臣民瞻仰几天后方可安葬,好让他们知道“掌控天下的皇帝驾崩了”。腓特烈三世登基时,诸选帝侯对他说:“我们选择陛下您来一统基督世界。”但事实上,鲜有神圣罗马帝国皇帝能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

    在我们谈论的这段历史时期内,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徒有至尊之名,绝没有我们想象中应该拥有的至尊权力。查理曼大帝加冕前只是一国之王而已,但通过不断征战,却逐步统治了大半个西欧,其统治地位也得到了各王国的认可。后来,查理曼大帝的三个孙子将帝国一分为三。于是,他们就不能再行使皇帝的权力统治包括德意志在内的各王国了。德意志历史上伟大的君主亨利一世(1)根本就没做过皇帝。亨利一世的儿子奥托大帝之后,虽然德意志境内的国王不断前往罗马,觐见教皇,索要皇权,并且确实在亚琛或法兰克福戴上过特殊的皇冠,但即便如此,也徒有皇帝之名,并无皇帝之实权。

    君士坦丁大帝

    统治西罗马帝国故土的查理曼大帝

    奥托大帝

    神圣罗马帝国皇帝西吉斯蒙德

    因此,16世纪或17世纪的作家在谈论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权力时,实际上是指德意志国王的权力。同理,他们谈论的神圣罗马帝国其实就是指今日的德国及其周边的一些地区。这些地区包括瑞士、荷兰、洛林、东勃艮第(或弗朗什-孔代)。除去阿尔萨斯和洛林的部分地区外,今日的德国已不包括上述地区。而在意大利行使王权、征收税赋的不是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而是意大利的国王,即伦巴第铁王冠佩戴者。据传,铁王冠是由耶稣受难十字架上的铁钉冶制而成的。

    查理曼大帝的三个孙子“大胆”查理(左)、塔洛尔一世(中)与路易(右)签订《凡尔登条约》(843年8月),将帝国一分为三

    伦巴第铁王冠。据传,铁王冠是由耶稣受难十字架上的铁钉冶制而成的

    虽然我们可以抛开当时作家们所使用的模糊称谓,换用新的称谓去指代历史上的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但此举并不明智,因为不熟悉神圣罗马帝国历史的人在我们使用新的称谓后,很难将其与既有的史实联系到一起。因此,神圣罗马帝国后期,尽管皇帝的身份有其特殊性,但我们并没有用新的称谓去指称这一时期的皇帝。此外,神圣罗马帝国的历史比较复杂,皇帝的称谓在不同时期会有不同内涵。这就提醒我们,指称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时,要遵循世代一致的原则,不可脱离传统。我们只需记住:神圣罗马帝国后期,皇帝的权力和英格兰国王亨利八世或法兰西国王路易十四的权力相当,而与恺撒或君士坦丁大帝的权力相比,就相去甚远了。

    15世纪的一部法典中有这样一句表述————“除去皇帝的权力”。在古罗马立法者的眼中,这句表述简直是在冒天下之大不韪。不过,紧随该表述之后的是“谁还可以说‘这座房子是我的,这个村庄是我的’呢?”不过,公爵、主教、伯爵和城邦主都能从皇帝那里获得封地,他们对此非常满意,因为这实际上就架空了皇帝的权力。因此,尽管皇帝名义上掌控着整个帝国,但其权力甚微。自中世纪以来,情况一直如此,这也是西欧封建王权的一大特征。由此可见,这样的皇帝既无法成为大一统帝国的君主,也保护不了其疆域内所有农民和小市民的权益,更无力改变他们在封建等级制度下处于底层的命运。

    实际上,神圣罗马帝国的直属诸侯几乎可以算独立的君主。像10世纪法兰克的诺曼底公爵和15世纪法兰西的勃艮第公爵就拥有君主般的权力。就像英格兰和法兰西的国王那样,神圣罗马帝国的直属诸侯彼此之间时有争吵,甚至可能会发生战争。他们自己属地上的臣民如果想要觐见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必须征得他们的同意后方可成行。

    15世纪初,复兴神圣罗马帝国皇权并重振皇帝的威严看上去是一件遥不可及的事。虽然期盼德意志国王一统天下、重返罗马帝国辉煌时期只能是个梦想,但德意志人民希望民族能够统一的情感迟早有一天还是要到来的。而到那一刻,他们会强烈希望作为统治者的国王能够表现出非凡的政治智慧和绝对的君主威严,以维护德意志民族的统一和安全。然而,德意志人最终并没有等来这样一位有作为的君主,这也是德意志民族最终走向分裂并在三十年战争后分崩离析彻底分裂的主要原因之一。

    15世纪中叶,神圣罗马帝国尝试着引入议会制度,并设立帝国议会这样的机构,从而结束长期的无政府状态。但各诸侯那些禀赋聪明的政治家们根本就不想贯彻代表所有人民的思想。原来的封建贵族议会上只能看到帝国的各直属诸侯,现在的帝国议会上情况亦是如此,只不过现在的帝国议会号称“常设性机构”而已。

    因此,各诸侯领地上的臣民无权参加帝国议会。无论有怎样的意愿或意见,在国家政策制定层面上他们都没有发言权。帝国议会也不会考虑来自英格兰代表的诉求。当权者比任何阶层都要强大,有将城镇与乡村、国王与人民紧密团结在一起的能力。英格兰代表虽然还没有强大到可以做独立的诸侯,但也不至于就弱小到甘愿接受当权者制定的所有法令。帝国议会甚至没有给那些实力较弱的直属诸侯留有席位。譬如,金雀花王朝初期的男爵就没有资格参加帝国会议,尽管他们和巴伐利亚公爵或萨克森选帝侯一样,都是直接从皇帝那里获得封地。不过,他们的实力确实有限,其封地仅有几平方英里,所以在帝国议会中自然不大可能占有一席之地。

    这样的帝国议会实质上更像是欧洲主权国家的代表大会,而与英国议会的性质不同。帝国议会的成员均握有实权,可能会讨论民众的诉求,也可能不会。即便讨论民众的诉求,他们也更愿意在自己领地的内部议会中解决问题。萨克森公爵、黑森伯爵或奥地利大公知道,所有的税务征收、军队训练、教俗物品供应等问题都需在德累斯顿、卡塞尔或维也纳的宫廷内自行解决,而不能指望帝国议会来做这些事。反之,尽管某位诸侯可能犯了众怒,遭到了其他诸侯的谴责,但帝国议会也很难处置他。虽然帝国议会名义上可以封杀他,将他逐出诸侯圈子,但如果他的实力雄厚,并且有强大的朋友相助,那么封杀令就很难真正地执行下去。这时就有必要向他开战。不过,这种战争可能会以失败告终。

    尽管如此,15世纪末、16世纪初帝国议会还是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在帝国各诸侯的提议下,帝国法院成立了,负责协调各领地诸侯之间的矛盾,并针对产生的问题和发生的冲突做出合理的判决。为了有效地执行法庭的判决,神圣罗马帝国的各直属诸侯和城邦被分成几个大区。在帝国议会中,每个大区的诸侯和城邦主都拥有发言权。他们还可以召开大区的内部会议,组建军队以维持大区的社会秩序。

    中世纪的德累斯顿

    中世纪的卡塞尔

    中世纪的维也纳

    七大选帝侯

    世俗诸侯、教会诸侯以及直属城邦市民构成了神圣罗马帝国的三大阶层。在参加帝国议会时,三大阶层要分别在各自的议院内进行投票。第一议院由七位选帝侯组成,但只有在选举皇帝时,七位选帝侯才会同时出席,平常的立法或协调工作会议上,波希米亚国王是不出席的,出席的是其他六位选帝侯。第二议院为诸侯议院,由帝国议会中所有世俗诸侯和教会诸侯组成。第三议院由自由城邦的代表组成,这是最能代表普通大众利益的议院,但该议院议员的地位明显不如另外两院议员的地位高。某项提议只有在选帝侯议院和诸侯议院同意通过时,才会递至第三议院进行表决。

    这种议会制度几乎是专为各诸侯和选帝侯而服务的,存在着极大的漏洞。帝国议会、各大区法院以及帝国法院几乎全部为各大诸侯和选帝侯所控制,他们拥有最大的发言权。在平常时期,这种议会制度也许不会引发什么危险,但到了非常时期,一旦出现席卷整个帝国的运动,帝国就会分裂为对峙的双方:一方是德意志民族的普通大众,一方是各路诸侯和选帝侯组成的利益集团。这种情况发生后,上述议会制度很难保证国家的和谐与稳定。如果这种情况发生在英格兰,国王可以通过封新贵族的方式压制上议院中敌对贵族的势力,各选区也可通过重新选举的方式改变下议院中敌对势力占优的局面。但神圣罗马帝国没有下议院。如果皇帝试图从实力不济的直属领地中新封诸侯,并以此来钳制帝国议会中的实权派,那么不仅于事无补,还会成为世人的笑柄。

    第2节 德意志的新教状况

    16世纪,德意志地区的新教势力突然抬头,帝国的宪政制度面临严峻的考验。虽然大多数民众表达了支持宗教改革的态度,但帝国议会始终反对宗教改革,担心路德教有朝一日会一统天下。实际的情况是,在选帝侯议院中,三位俗职选帝侯赞成宗教改革,而三位神职选帝侯反对,双方势均力敌,不分高下。不过,在诸侯议院中,神职议员多达三十八名,而俗职议员仅有十八名,双方实力悬殊。简而言之,神圣罗马帝国的诸侯议院就像宗教改革运动之前的英格兰上议院一样。然而,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却不像英格兰国王亨利八世那样有魄力。他无权解散教会,也无权将神职议员逐出贵族议院。于是,帝国议会的决议和世俗社会的发展方向完全不一致。期望这样的议会通过有利于新教的措施几乎是不可能的。但从客观上讲,真正的神圣罗马帝国议会应该接受改良后的路德教,并将其视为整个德意志民族宗教的组成部分,这点谁也不应该否认。五十年来,虽然新教在神圣罗马帝国的发展困难重重,但百分之九十的德意志人已经成了新教的信徒。

    虽然缺少了国家的支持,但新教还是得到多数世俗诸侯和选帝侯的支持。这些世俗贵族很多时候不得不在有违帝国议会意愿的情况下行事,这成为神圣罗马帝国日后分裂的巨大隐患。

    帝国议会没起到英格兰议会那样的作用,帝国的皇帝也不像英格兰国王亨利八世那样有担当。1519年,查理五世当选为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然而,在协调各方利益的过程中,本该强硬时他却表现得非常软弱,本该妥协让步时却表现得过于强硬。作为帝国的皇帝和封建国君,查理五世的影响力微乎其微。但作为诸侯,他却独霸一方,统治着奥地利公国和提洛尔公国,是当时欧洲最强大的国王之一。他不仅是西班牙的国王,还是西印度群岛的国王,控制着那里所有的资源。此外,意大利的那不勒斯、米兰、西西里岛和撒丁岛都是他的属地。他还以各种头衔统治着勃艮第、弗朗什-孔代地区和荷兰的十七个行省。如此伟大的人物本该凭借帝国宪政制度赋予的权力去影响德意志的事态向好的方向发展。可不幸的是,查理五世终究是外来的君主,满脑子都是外来的思想,其母亲卡斯蒂尔的乔安娜(2)的西班牙血统一直在影响着他的处事风格。查理五世对任何违背天主教教义的事都无法容忍,第一次见到马丁·路德时,他就说道:“那个人休想说服我。”

    英格兰国王亨利八世 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查理五世

    卡斯蒂尔的乔安娜

    一些新教世俗诸侯虽然不是很强大,但却获得了广大民众的支持,他们与获得外来皇帝支持的诸侯彼此敌对,内战最终爆发。最后,新教诸侯一方大获全胜,他们迫使对手于1552年召开了帕绍会议(Convention of Passau),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应该尽快召开一次帝国议会,以彻底结束目前的战乱,实现德意志地区的和平。

    1555年,帝国议会终于在奥格斯堡召开会议。因为当时的形势对新教徒非常有利,查理五世对此深感意外和失望,遂派其弟斐迪南代表他出席会议。斐迪南当时是匈牙利和波希米亚的国王,也是哈布斯堡家族继查理五世之后的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斐迪南和新旧教派的领袖都渴望和平能够早日到来,因为他们担心战争如果再持续下去的话,查理五世的儿子腓力(3)将拥有更加雄厚的实力。

    1555年,帝国议会在奥格斯堡召开会议

    帕绍会议前,信奉新教的各诸侯出于私欲或支持新教发展的需要,已在各自领地内占据了不少天主教教会用地。保证这些新教诸侯的既得利益免受天主教制定的法律限制应该不难,真正的困难是如何在未来还能维持当前的局面。首先,随着新教的不断发展,信奉新教的各诸侯极有可能在各自的领地范围内继续将剩余的天主教教会用地转变为世俗用地。其次,身为帝国诸侯的主教或修道院院长甚至有可能放弃自己原先的信仰,转而信奉新教。

    在履行《奥格斯堡和约》的过程中,虽然上述第一种情况看似有可能发生,但《奥格斯堡和约》也强调,只有在帕绍会议召开前的天主教属地世俗化行为才是合法的。这就表明,天主教绝不会放弃当前尚未世俗化土地方面的所有权。

    上述第二种情况则引发了长时间的争论。新教一方希望天主教主教或修道院院长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改变信仰,皈依新教,然后再在民众中推行新教。而天主教一方则坚持认为,改变信仰的主教或修道院院长应该首先辞去其天主教教职,然后再放弃其所占有的天主教保留用地。最后,双方进一步约定,《奥格斯堡和约》只适用于信仰从天主教转为路德教的情况,不适用于转为其他教派的情况。

    在当时的情况下,双方似乎都可以接受《奥格斯堡和约》,但这却隐藏着潜在的危险。因为《奥格斯堡和约》虽然表面上是帝国议会表决的结果,但实际上仅仅是各大诸侯和选帝侯意志的体现,似乎除了他们之外,再无人会去关心事情未来的走向一样。此外,《奥格斯堡和约》规定,整个帝国今后要严格维持1552年时的宗教状况,不可有任何的变通。这样绝对的硬性规定实在不大妥当。一方面,《奥格斯堡和约》的制定者没有考虑将大多数人所信仰的宗教作为帝国的国教;另一方面,《奥格斯堡和约》制定者背离了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他们只在乎自己的利益,根本就没有去倾听德意志人民的心声。

    查理五世之弟斐迪南。斐迪南是匈牙利和波希米亚的国王,后来成为神圣罗马帝国皇帝

    签订《奥格斯堡和约》

    为防止新教发展而设置的障碍流于形式,不久便土崩瓦解了。世俗诸侯们声称,他们有权在自己的领地内继续将天主教教会的土地世俗化。这是他们为属地臣民提供宗教服务的义务,他们应该时刻好好为臣民服务。据说,仅在巴拉丁就有一百多块天主教教会用地变为世俗领地,这和帕绍会议之前发生在德意志北方地区教会用地世俗化“大丰收”时的数目大体相同。

    教会保留用地是一种特殊的地产,即帝国为发展教区和修道院事业而专门留出的土地。然而,新教贵族就连这种土地也不放过,为此还想出了规避《奥格斯堡和约》的借口。他们争辩道,教会保留用地并不是由天主教掌控的土地,而是为了防止主教和教士之间发生争执留出的备用土地。因此,天主教的主教如果选择改信新教,就必须从原来的教区辞职,以免冒犯天主教教义。然而,如果新教教会选出了自己的主教,那么当选的主教就可以当仁不让地接管天主教教会的保留用地,直至他去世为止。

    就这样,德意志北方地区的八大教区很快就变成新教诸侯的领地。新教教区的领袖其实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主教,而是当选的王侯而已,他自封为主教,有时也会谦虚地自称为管理者,负责管理领地范围内的所有世俗事务。

    从某种程度上讲,这种做法无可厚非,因为这些地区的臣民主要是新教徒,所以他们没有理由去抱怨什么。此外,只要有足够多的天主教教区沦为新教诸侯的领地,那么帝国议会中的多数派自然会易主。当时的帝国议会要比现在的帝国议会更能代表整个德意志民族的利益。但我们必须承认,天主教教会用地世俗化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新教诸侯对土地的强取豪夺。难怪天主教会大声谴责,称这些新教管理者根本不配当主教,他们无权占有主教的领地,更不应该拥有帝国议会的席位。

    第3节 遏制新教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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