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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分配————擅自占用土地者————放牧地区和执照————理查德·伯克的政策————特别勘察————每英亩一英镑制度————乔治·吉普斯的政策————殖民者征服澳大利亚————约翰·里德利发明收割机————威廉·法雷尔培育出杂交小麦————约翰·麦克阿瑟的羊毛贸易————土著人

    英国占领澳大利亚后,所管辖的区域范围相当于包括俄罗斯在内的欧洲大陆面积的四分之三,十分辽阔。澳大利亚的大部分土地都十分肥沃,完全可以与世界上最富饶的土地媲美。只要提供有利的经济发展条件,殖民者就可以在澳大利亚生产出人类需要的各种必需品或奢侈品。由于横跨热带和温带,澳大利亚拥有多种不同类型的气候条件,很多动物都能在这里繁衍生息。多汁的野草覆盖了整个平原,蕴藏着宝贵木材的大片森林在山边蔓延生长。半个多世纪以来,山上富含矿物质的石头是人类发现的最珍贵的金属矿产。

    澳大利亚大陆并没有传承下来任何可供殖民者借鉴的政治制度。导致这种社会现象的原因除了客观环境的不断变化,还包括后来出现的现代文明。起初,英国的政治家并不想控制整个澳大利亚大陆,因为他们不知道澳大利亚是一块完整的大陆。但即使知道,他们也不清楚这块大陆的真正价值。他们只是想寻找一块流放罪犯的偏远殖民地。在1800年协商《亚眠和约》时,如果拿破仑提出要分澳大利亚一杯羹,英国没有理由反对。新南威尔士总督的委任状中圈定的土地完全可以满足流放地的需求。这样一来,英国放弃的东西其实比得到的更多。

    一开始,英国政治家并没有贯彻执行相关的土地政策,但如果因为这一点谴责他们,无疑是荒谬的。澳大利亚有足够的土地供罪犯和殖民者开拓。当时,殖民地政府将一大片土地作为奖励授予别人并不是一件值得关注的事。约翰·亨特总督给懂得耕种的每一位官员分配了一百英亩土地和一群罪犯。在弗朗西斯·格罗斯和威廉·帕特森管理殖民地期间,服刑期满的罪犯会得到一张纸条,上面写着“某人得到我的许可在此殖民”或“准许某人在自己喜欢的地方殖民。”有记录表明,殖民地的总督会给有名望的人的女儿分配一千二百八十英亩土地作为嫁妆。无偿分配土地的制度一直延续到了1831年。后来,殖民办公室下令用土地拍卖的方式取代无偿分配制度。但在这之前,已经有三百九十六万三千七百零五英亩土地被无偿分配给了殖民者,但也有一些土地征收了免役税。

    翻越蓝山后,土地的价格开始大幅度上涨,大批移民和资金涌入了殖民地。1824年,“为了开垦和改善新南威尔士殖民地的荒地”,英国议会通过了特别法案。得到法律特许组建的澳大利亚农业公司获得了五十英亩土地,纽卡斯尔的煤矿也归于该公司名下。澳大利亚农业公司的一部分不动产是在1831年后划拨的,当时理查德·伯克总督坚决反对将这片土地分配出去,但被他的上级驳回了,因为通过土地使得资本雄厚的公司,其利润会十分可观。范迪门斯地公司也得到了法律特许,只交了四百六十八英镑免役税就获得了四十多万英亩土地。

    不论是通过划拨还是售卖的方式合法分配大中型土地,都会受到擅自占用土地的人的影响。“擅自占用者”一词起源于美国,18世纪上半叶的美国也出现过类似的情况。擅自占用者指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将土地占为己有的人。后来,这个词出现在澳大利亚时,还包含了一层新的意思。现在,擅自占用者指拥有或租用了一大片土地,用来饲养牛羊的人。然而,到了19世纪20年代,这个词的使用已经十分广泛,专指在无人占领的土地上,没有得到官方授权就私自搭建茅屋、饲养牛羊的人。1815年,一位证人在下议院委员会上说:“这些人几乎都是犯罪行为的煽动者和推动者,是赃物的销赃者、非法走私酒精的商人,以及逃犯、土匪或流浪汉的包庇者。”约翰·麦克阿瑟的儿子詹姆斯·麦克阿瑟在一本关于新南威尔士的书中写道:“大多数擅自占用者都是可以随时离开的罪犯,或者服刑期满的获释者。”“他们四处掠夺,抢夺他人的牛羊和财产,损人利己,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

    讽刺《亚眠条约》的漫画:漫画中的法兰西军官对英国女王说:“请允许我向您致以深深的敬意,在您的香唇上印上我永恒的眷恋。”英国女王回答道:“你真是个有教养的绅士,你的吻如此美妙,我真是无法拒绝。可我也更加确定,你会再次欺骗我。”

    除了一些不诚实的行为,擅自占用土地是在没有合适的土地政策的指导下,为了适应客观条件的变化而产生的自然结果。殖民地政府给拥有一定资产的申请人分配了土地,并有意惠及他人。因此,没有享受到优惠政策的人自然想到蓝山的另一边寻找机会,因为那里有大片闲置的土地。他们想当然地以为,闲置的土地可以随意占有。在官方划定的边界之外,绵延着几百英里肥沃草地。即使将私自占用的土地圈在规定边界内,也并不能遏制私占土地的行为。无地者不顾规定,来到很远的地方寻找属于自己的土地,从法律层面来说,他们是违法者,但“违法者将会面临起诉”的标志并没有挂在天上,也无法在五十万平方英里的土地上让所有人看到。如果真的有一个标志,早期的擅自占用者可能并没有注意到这个警告。此外,土地占用者养殖的羊毛质量都非常好,对殖民地的繁荣十分有利。1840年,乔治·吉普斯总督写道:“将新南威尔士的牧民、羊毛养殖者限制在某个区域内,就好比试图将阿拉伯人局限在沙子画的圆圈里。”

    然而,对于不在政府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必须进行明确的强制规定。因此,理查德·伯克总督想了一个办法,将这些土地划分成擅自占用者游荡的不同“牧区”,并发放执照让他们放牧,命他们根据每次放牧的数量缴纳许可费。发放放牧执照的方式非常适合管理擅自占用者。因为放牧许可费并不高,同时又可以让擅自占用者继续使用他们心仪的土地。1836年,理查德·伯克总督的政策正式制定下来。后来,他的继任者乔治·吉普斯将这一政策纳入了法规。

    1835年,一些人对新政策提出质疑,怀疑在建立殖民地初期,新南威尔士和范迪门斯地的土地分配制度是否合法。人们的质疑引起了土地持有者的恐慌。拥有几千亩土地的领主们为自己的前景感到担忧。霍巴特地区首次提出了质疑,因为当地的批地是以总督的名义分配的。这种土地分配制度是从亚瑟·菲利普总督开始的,后来继任的总督都沿袭了这一制度。英国皇家法律官员称,新南威尔士政府分配的所有批地都是无效的。1836年,英国通过了一项法案,消除了不确定性,政府称“为了消除疑虑,安抚陛下的子民,承认他们在新南威尔士的土地是合法的”。

    1831年,殖民地大臣颁布法令,规定殖民地的土地必须以不低于每英亩五先令的价格出售。该规定一直持续到1838年。后来,每英亩土地的价格上涨到十二先令,因为这是澳大利亚南部规定的最低价格,如果能以低于澳大利亚南部土地的一半价格购买新南威尔士或其他地方的土地,那么南澳大利亚殖民地显然不可能取得成功。当时,韦克菲尔德理论正在英国国内盛行,这一理论影响了下议院委员会的判断。在殖民地问题上,下议院员会及其委任的土地及移民委员会都建议英国政府,除了城镇用地,所有土地不论其质量如何,都必须以一英亩一英镑的固定价格交易。因此,英国政府命令殖民地按照规定价格交易土地。

    乔治·吉普斯总督是一位有能力的官员,很清楚土地问题的实质,对这一不明智的法令表示抗议,并决定拒绝服从政府的规定。英国理事们并没有发现农村土地和城镇附近的土地之间的价值差异。事实上,英国政府也听从了理事们的建议,但对殖民地的真实环境并不了解,规定任何有五千一百二十英镑存款的人可以在新南威尔士五英里外的特定区域选择五千一百二十英亩或八平方英里土地。一些富人很精明,知道城镇附近的土地一定会升值,于是立刻提出申请,预付了四万零九百六十英镑,鉴定查勘了八块土地。后来,乔治·吉普斯总督断然拒绝了查勘。亨利·丹迪是八个幸运富人之一,仅用五千一百二十英镑就获得了八平方英里土地,即现在墨尔本郊区附近的布赖顿。他在地图上标出了这块地的方位,但并没有亲自看过这块地。随后,有人出价一万五千英镑买这块地。另一个获得八平方英里土地的人是埃尔加,他的土地分别位于墨尔本教区的克佑、霍索恩和坎伯威尔。约翰·罗素是当时的殖民大臣,他意识到乔治·吉普斯喊停查勘其实是明智的做法。1842年,《皇家土地销售法案》正式生效。这项法案规定土地必须以不低于每英亩一英镑的价格交易。

    每英亩一英镑的土地价格制度一直延续到各殖民地进入政府自治阶段。当时,殖民地政府有权用自己的方式为土地立法。新南威尔士殖民政府认为土地定价太高,而且反对皇家土地销售法案的条款,认为授予总督支配土地销售所得的权力是不合理的,销售土地的收入必须用于移民和公共事业,并认为应该由政府支配这笔钱。然而,当时的实际情况是,由于涉及的土地很多,政府通常主张用高价保障澳大利亚的利益。如果低价出售土地,很多大面积的土地就会落入少数人手中,而且这种情况已经发生。

    由于与殖民地议会之间的分歧,乔治·吉普斯总督的后期管理工作并不顺利,但他有英国政府的支持,于是一直坚持着自己的立场。一些澳大利亚史书特别记载了相关历史。根据记载,乔治·吉普斯总督为了澳大利亚的长远利益,严格按照法律办事,因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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