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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北华东之行,如前所叙于“九一八”前一天返抵洛阳,即可算结束。在洛阳晤卫司令长官(立煌)谈两度之后,即到西安。在西安晤蒋主席(鼎文)谈话,并托八路军办事处发电其前方将领,致谢沿途照料。10月3日由西安飞成都。

    我到成都这一天,赶巧是蒋公以自兼四川主席,飞成都准备就职的一天。我因亦留成都,就便晋谒。“双十节”后的一天,承约便饭,就将战地经历大致报告。又特将山东敌情,省政府情形,八路军情形分别报告。蒋公于如何处置山东事,颇有指示。此时谈话已甚长,党派问题尚未及提出,请示时日再度奉谒。蒋公约于回渝再谈。

    我回四川的意思,原以党派问题尖锐严重,推想大后方必然迫切要求解决,是我努力贡献意见的机会。所以准备分向三方面洽谈:一是国民党方面,二是共产党方面,三是第三方面。所谓第三方面,意指两大党以外的各党各派以至无党无派的人物。我自己亦属于第三方面,平素所往还最熟的亦在此,因而最先洽谈者亦在此。此时在成都的有黄炎培、晏阳初、李璜诸先生,于是连续聚会有所谈商。

    我大致报告我所见党派问题尖锐严重情形(其中包括山东问题及河北问题,未经叙出于本文者),认为近则妨碍抗战,远则重演内战,非想解决办法不可。

    第三方面于此,无所逃责。而零零散散,谁亦尽不上力量,故第三方面联合起来,共同努力,为当前第一事。黄、晏、李诸先生都十分赞成,相约到重庆再多觅朋友商量进行。

    10月23日 我飞返重庆。此时蒋公恰赴桂林,又转湖南前方,不获见面。而中共方面的参政员如陈绍禹、秦邦宪、林祖涵、吴玉章、董必武等各位先生,正于参政会开罢,尚未离渝。26日晚间访晤于曾家岩五十号,上述诸位全在座同谈。

    我谈话,先从战地见闻谈起。所有八路军如何行动不对以及我的学生如何被他们杀害,皆爽直说出。秦(邦宪)先生一面听我谈,一面笔之于纸,但他们诸位对于这些事不甚表示意见。其意似谓你既历历有见有闻,而我们见闻不及,又无其他报告,无从判断其是非,既不能否认,亦不便遽皆承认。我接着就指出问题的严重性,进而提出我所主张的解决办法,特别置重于军队必须脱离党派,统一于国家。所有这许多话,秦先生亦全记下来。然后由陈、秦二位先开口作答,以次及于林、吴、董诸老。他们答复我的话,大致是说:你的理论和我们的理论是有出入的,但你的结论都和我们的结论颇相合。至于军队统一国家,在道理上自是如此,周恩来同志在廿五年“双十二”时节,且曾对外说出过这个话。不过事实上,必要国民党同样办理,我们方可照办。————这一方面的表示,就是如此。

    在重庆的朋友,那时正忙于宪政运动。因9月间刚将宪政案通过于参政会,政府原答应于“双十节”作一宣布,而届时未实行,谓将候11月初间的国民党中央全会之决议,所以在野党派为促成宪政,无任其久延,吃紧努力。

    我于那次参政会是没有出席的。那时我方在豫北太行山麓朱怀冰军长的军部中,略听到消息而已。好在会罢不久,我即到渝,于当时提案讨论通过各情形尚能闻知大概。据我所知,当时各方提案最初动机,□□□□□□,而争求各党派合法地位,俾有公开活动的自由。乃从这一问题,转到早施宪政。恰好此时,汪精卫组织伪政府,以施行宪政为号召,遂以间接促动此提案之通过。论时机实不成熟。

    照我个人所见,应以团结统一为急。即如各党派□□□□(我亦在其中),我认为亦宜从团结统一中得其解除,而且只有从团结统一中得其解除,不能从宪政得之(料定宪政不会实现)。在大家亦并未忘了统一,大家意思求宪政即是求统一,未尝有二;我则认为要从统一到宪政,而不能从宪政到统一,所以我对于宪政运动不如对于统一运动之热心。统一运动入手处,在先谋第三方面之联合,我专志于此,宪政运动便没有参加。

    好在大家并不怪我的偏执。而且对于第三方面之联合,早有此意,不待我发动,已在洽商中。经彼此聚议好多次之后,一面确定这一组织的名称为“统一建国同志会”,一面通过本会信约十二条文。原文照录于次:

    【2标@】统一建国同志会信约:

    一、吾人以诚意接受三民主义为抗战建国最高原则,以全力赞助其彻底实行,并强调“国家至上,民族至上”。

    二、吾人以最纯洁的心情,拥护蒋先生为中华民国领袖,并力促其领袖地位之法律化。

    三、吾人认定:中国今后唯需以建设完成革命,从进步达到平等,一切国内之暴力斗争及破坏行动,无复必要,在所反对。

    四、吾人相信:中国今后需为有方针有计划之建设。此建设包括新政治、新经济乃至整个新社会文化建设而言,且彼此间须为有机地配合。

    五、吾人承认今日较之以前已进于统一;但为对外抗战,对内建设,吾人要求为更进一步之统一。今日之统一,非出于武力,而为国人抗日要求之一致所形成。今后仍应本此方向以求之;务于国人之意志集中,意志统一上,求得国家之统一。

    六、吾人主张宪法颁布后,立即实施宪政,成立宪政政府。凡一切抵触宪法之设施,应即中止,一切抵触宪法之法令,应即宣告无效。

    七、凡遵守宪法之各党派,一律以平等地位公开存在;但各单位间应有一联系之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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