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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类 摩崖法敕

    甲 十四章法敕

    第一章

    此法敕乃天爱喜见王之令刻。

    在[朕之领土]虽任何之生物,不得屠杀为牺牲亦不得供为宴聚。不论如何,天爱喜见王于宴聚见甚多咎过。然,天爱喜见王思惟:或某种宴聚可以,天爱喜见王之大膳寮,曾每日屠杀几百千之生类为羹。然,今刻此法敕时,唯屠杀三生类,[即]二只之孔雀与一只之鹿。而且其亦非恒然。而虽此等之三生类,将来应至不屠杀。

    第二章

    天爱喜见王领土内之到处,即周达诸王、般提耶诸王、沙提耶弗多王、启罗罗弗多王、檀婆般尼王、安提瑜迦王及称为臾那王诸邻邦人,及安提瑜迦王邻近其他诸王[国内]之到处,建设喜见王之二种类的疗院。即对人之疗院及对兽类之疗院。皆蓄存有效于人及有效于兽类之药草,不完备之地方不论何处,皆令输送、培植之。同此无树根无果实处之各处,皆令输送、培植之。[更于]路[边]令植树木,又令掘凿多数之井泉,以供人畜之受用。

    第三章

    天爱喜见王诏。以灌顶过十二年之年,朕如次下令,[即]朕领土内之任何处,诸收税官、司直官并地方长官,每各五年,唯为其目的,为如次法之教勒应出巡按,及为其他事务而出:“善柔顺于父母,或对朋友、知己、亲族及婆罗门、沙门之善布施。能不屠杀生类。善节费用而蓄”。对[大官]会议或收税官等亦依理证与文证而监察,此命令之。

    第四章

    过去几百年之长期间,唯屠杀生类、杀害有情,行非礼于亲族,唯增长行非礼于沙门、婆罗门。然,现在依天爱喜见王法之宣行,若使见苍生、天宫之光景、诸象、众多之火蕴及其他天上之诸形相者,不仅鼓响为法鼓,或现依天爱喜见王法之教勒,过去几百年间之未曾有:如不屠杀生类、不杀害有情,对亲族礼让、对于婆罗门、沙门礼、对父母柔顺、对耆宿柔顺、增长。如是既增长此等并其他种种法之宣行。而且,天爱喜见王又于将来亦应增长法之宣行。更于天爱喜见王之诸皇子诸皇孙,即至坏劫止亦令增长此法之宣行。[各自亲躬]住于法、戒、应以法为教诲。然,为法之教诲者,此即为最胜业,又无戒者即无有法之宣行,因此令此事之增长而不为损减者,此是善也。

    此为[法敕]之目的,[即朕之子子孙孙]专心为此事之增长,勿为损减,令刻之。灌顶过十二年之年,天爱喜见王令刻。

    第五章

    天爱喜见王诏。

    善是难为。任何人始为善者即难为而为。是故朕既为多善。因此朕之诸皇子皇孙等以后之皇胤,至坏劫止,效朕如此行者,既为善事。反此或失此善事之一部分者,即为恶事。恶实易为也。

    过去长期之间,未曾有为法大官者。是故朕过灌顶十三年之年,设立法大官。彼等[法大官]于一切宗派之间为法之树立,为法之增长,或臾那人、柬埔寨人、犍陀罗人、罗提迦人、美提尼加人,或凡其他西方邻邦人之间,专心于法者为利益安乐,忙碌掌事、从仆与主人、婆罗门与毗舍、孤独与老人,在此中专心于法者为益安乐,为无障碍,忙碌掌事,配与囚人之费,示无障碍,或若多子女,或所蛊惑,或因老衰者,对其任何者,为释放此,忙碌掌事。又于此婆多利弗多[国都]并地方之一切都市,朕之兄弟及姊妹之后宫,或有关朕其他之亲族而于一切处劳力掌事。更于法大官是否依止于人法?是否树立法?是否专心于布施而考量之。关于专心于法者,于朕领内之到处,劳力掌事。

    为此法敕之目的,[即]令此之久住,而朕之诸皇胤,为效朕如此行而令刻之。

    第六章

    天爱喜见王诏。

    过去长时期之间[如何之王],于何时亦未曾裁断政务,或不听取上奏。故今朕如次命之。[即]朕无论食事中,于后宫、内房、在饲兽疗、銮舆中、或在禁苑、于任何时任何处,朕当闻上奏官有关苍生政务之上奏。然者,朕无论在何处,当裁断有关苍生之政务。又朕对于何等之恩赐,或对于诏敕而亲自敕令,或者紧急事件委任于大官之间而为其事会议诤论,或发生保留之时,不论于何处何时从此不能不即时奏闻于朕。朕即如此敕命。不管如何,朕[亲躬]于其精励,于政务之裁断,此若不使感[未曾之]满悦,朕思惟:此是朕增进一切世间之利益为义务而思惟故。而且此之根本是[朕]之精励及政务之裁断。其实,[为]一切世间利即为崇高事业之存在。因此朕为任何之努力,其一是朕为返还向有情所负[义务]债务,同时令彼等于现世之安乐,于后世使达至天上。

    今此法敕之目的[即]为此之久住,又朕使诸皇子诸皇孙并曾孙为一切世间之利益,为如此努力而刻。然者,若无最上之努力是难为。

    第七章

    天爱喜见王,希望一切之宗派[者]住于一切处。希望彼等皆克己及心清净。[一般]俗人有种种之乐欲,有种种之贪欲,但彼等之一切行[克己及心清净],或[最少亦]要行其一部分。[然]人行广大布施,若缺减克己,心清净、报恩及坚固之信心者,此完全是贱人。

    第八章

    过去长期之间,诸王为娱乐而出巡行。其时行狩猎及其他之戏弄。然,天爱喜见王灌顶过十年而往三菩提。由此而起此法之巡行。最近访问沙门、婆罗门,给与布施,访问耆宿配与金钱,又见其地之苍生,行法之教敕,而适宜此而行法之试问。尔来,此于天爱喜见王[治世]后期之爱乐。

    第九章

    天爱喜见王诏。

    苍生病之时,娶、嫁之节,子女诞生之时,又于出门旅行作种种之祈愿。男子之困难时、并其他种种之状态,多为祈愿;妇女子之困难时,多种种琐细无意义之祈愿。而所为之祈愿实不得不行,不过唯得少果而已。反之,行彼法之祈愿者,一切皆有大果。此中如下之事、[即]对奴隶及从仆与正当之待遇,尊崇恩师,节制生类,含括对沙门、婆罗门之布施。此等并其之此种称为法祈愿。是故,不论父子兄弟、主人朋友、知己及至邻人[亦各]互相说:“此是善,予为达成此[法]祈愿之目的止而行此,又达成目的之后应更行之”。不论如何,为[法愿以外]之祈愿者,[其果报]是可疑的、或达成其目的,或不达成其目的,[即如达成之]亦不过唯对于现世而已。然,此法祈愿不拘于何时,即如现世不达成其目的,但于后世生无限之功德。

    若反之,其目的于现世达成者,由此即有两种之所得。[即]依此法之祈愿,于现世[达成]其目的,于后世生无限之功德。

    第十章

    天爱喜见王思惟:不论名声、荣誉、若朕于苍生、于现在、又于未来,由朕柔顺于法柔顺,若不以随顺实行法者,如何成为名声,若希求荣誉、亦决不持大利。反之,天爱喜见王,为如下之事而希得名声、荣誉:即天爱喜见王,作如何之努力,一切皆为于后世,总之为一,为令至几乎无危祸。而危祸者此所谓不善。虽然如此,即小身之辈,或由高族,抛弃一切而无最上之努力者,此即无成。特别由中高族者是难成也。

    第十一章

    天爱喜见王诏。

    法之布施,由法之亲善、法之分与、如由法之结缘,没有如此[殊胜]之布施。如中于次下之事,[即]对于奴隶及从仆与正当之待遇,对父母柔顺,对朋友、知己、亲族并沙门、婆罗门与布施,对生类含括不屠杀。对此,不论父子兄弟、主人朋友知己、亲族乃至邻人应互相言:“此是善,人不能不行此”。人若行此者,由此法之布施,既有现世之所得,于后世亦生无限之功德。

    第十二章

    天爱喜见王,以布施又为种种之崇敬,崇敬在家者出家者之一切宗派。然,天爱思惟:一于一切宗派之本质得显示增长,如是布施或崇敬不存在于[世]。此本质之增长虽由多种[之方法而起],他方面,其根本是语言之制御,[即]于不当之机会,专赞扬自己之宗派,又不难驳他之宗派,或者于各各之机会应于稳和。然,才能[各自]由各各之方法当崇敬他之宗派。若确实互相如是为者,不仅增长自之宗派他之宗派亦助长也。不如是为者以损自之宗派,同时亦害他之宗派。不管如何,凡对自之宗派之诚信,而念:“愿辉耀自己之宗派”,唯赞扬自己之宗派,或难驳他之宗派者,如是为却更强力地害了自己之宗派。故专互为听法,为敬信此而一致和合为善。然,天爱如是所希望,一于一切之宗派,应多闻其教之善。故信仰各各之宗派者,不得不如下告之,[即]天爱思惟,如得专示一切宗派本质之增长,如此布施,或崇教不存于[世]。而为如是事,多为法大官、监妇大官、饲兽苑官并其他一部属之有司所鞅掌之事。此结果即各宗派自之增长,又有法之光辉。

    第十三章

    灌顶八年过后而天爱喜见王,征服迦陵迦国。由其地[捕虏]而移送之生类,唯有十五万数,于其处被杀唯有十万数,或死者有几倍。由此以后,今既领迦陵迦国,天爱热心法之遵奉,对于法之爱慕及行法之教勒。此即天爱对征服迦陵迦国之悔谢。不论如何,征服未曾征服之国者,于彼杀戮苍生、或死亡或移送,天爱对此一切感苦恼,又思虑与悲痛故。

    然,天爱比此更感悲痛者,是住此之婆罗门或沙门、或其他之宗派者、或在家者、在其间对长者柔顺,对父母柔顺,对恩师柔顺,对朋友、知己、同僚、亲族及奴隶、从行正当之待过,有坚固诚信者,其际蒙受灾害及杀戮,或即是别离爱者也。或彼等善保全自身,未曾减杀彼等之爱情,以陷朋友、知己、同僚、亲族于不幸,由此其不幸又为彼等之灾害即是。此一切人人所蒙之运命又是天爱所感悲痛之处。除臾那人之间,此等之婆罗门及沙门之部众没有无住之地方,即于任何地方之人人,对任何之宗派,即没有无何等信仰之地方。故所领迦陵迦国时而杀苍生、死、移送之数中,虽百分之一、或千分之一,天爱对此现在亦感悲痛。

    而天爱思惟:即如他人无加害于朕,但当忍耐者应忍之。故住于天爱之领内,即是林住种族,[天爱]亦反省而爱抚之。而彼等专心自愧,更不为所刑杀,犹如来天爱之悔恨,尚且对于天爱有权力,以此告彼等。不论如何,天爱克己不伤害一切之有情,希望公平而柔和。

    然,天爱思惟、依法之胜利,此才是最上之胜利。而此胜利,天爱既再三于[此朕之领内]并至六百由旬止,凡于诸邻邦人之间————于此有称为安提瑜迦之臾那王,又越过其安提瑜迦王,有称为土罗耶王、安提奇那王、摩迦王、阿利奇修达罗王之四王,在南方可得周达诸王、般提耶诸王,以至锡兰王。如此,在此[天爱]王之版图于臾那人,于柬埔寨人之间的那婆加人、于那婆般提人之间的普阇人、于美提尼奇耶之间的安睹罗人、于波邻达人之间亦到处随顺天爱法之教勒。更于天爱之使臣未到之处,诸人闻而进行随顺于法,以实行天爱之法、制规及法之教勒,又将来亦应随顺。依如此之事,于一切处所得之胜利,不问其如何者,即于,何处皆是此喜悦为本质之胜利。然,此喜悦实轻微之事而已。天爱思惟,唯关于后世者持大果也。

    而此法勒,为其目的,[即]于一,朕之诸皇子[乃至]曾孙,然不思惟不得新之胜利,胜利虽是自然而得,为念宽容及刑罚之轻,更另依法之胜利才是真正之胜利而思惟故而今刻之。依此之胜利是关于现世及后世之[利益安乐]。人一切之爱乐以示对于法之爱乐。此实是现世之同时亦是后世[真实之利益安乐也]。

    第十四章

    此法敕是天爱喜见王之令刻。有简洁、中庸、详细。而一切[之文]不适宜于一切处,不论如何,[朕]扩[宣]于领土。而且既令多刻,但更常刻之。然,其[文]中有反复而述的。其等一一之事项为有妙味,使苍生专以此为规而履行。然,其中某点考虑其处如何,或思虑其他之原因,或由刻者之不注意而有不全部之刻入。

    乙 别刻法敕

    第一章

    天爱诏,告于睹沙利市之都市执义官之诸大官(Dh)。

    天爱诏。朕于沙摩婆市,告都市执义官之诸大臣如下(J)。

    朕,为朕[正确]见一切如何之事。以专所作而履行,又希望以[通宜]之方法使之成就。朕思惟,关于此事,朕附于卿等之教敕者,此即最上之方法。不论如何,卿等为得人人之敬爱,于几千生类之问鞅掌其事。

    一切之人皆此朕之子,故朕犹如为朕之诸皇子,其一切完全同一,希望得现世并后世之利益安乐,此又对一切人人之希望。然,卿等应得及此事之范围而其力不得达到。虽然唯一人之有司得达者,而此[实]不过一部分而已,而非达于全部。卿等虽常善行,但尚应注意如下事,于治民之事,常常使一入于牢狱又得苦役,其时,忽然受[命令]使终了牢狱,而且其他甚多之人人依然受苦。如斯之时,希望卿等不得不专履中正之道。人如斯由嫉垢、愤怒、不仁、轻卒、懈怠、懒惰、困备之性情而不能行中正。故希望卿等:“愿此等之性情不起于予”。而此等一切之根本者,是不愤怒及不轻卒。任人有困惫疲劳者即不起于治民之事。然,于治民之事,一切行动不得前进。见如此[高官]必告卿等,卿等应考虑[负王义务之]债务当返还!此应谓:“天爱之教敕如斯如斯也……有正行大灾”。不论如何,不行此者,不达于天,又不得王之嘉纳。若人不得为此所作者,于何处皆不使满足朕之意。反之,若人正行之,卿等得达天,又返还完了负朕之债务。

    而此[法]敕,[一切人]应倾听[每]提沙星座之日。又,时时于提沙日之间,就是仅人,亦应倾听之。若为如是者,卿等即得正行。

    此[法]为如斯之目的,[即]由此都市执官之大官,于任何时苍生不得无理而受障碍、或无理而蒙苦役,专心于事之目的,因此令刻之。又朕为如斯之目的,[即]大官者,不粗暴、不狂恶,其所行令稳和,[一般之有司善]知悉此目的,以准合朕之教敕……[为检察]是否如是行耶?每各五年令出巡按。而宇周尼亦太守皇子为同一目的,以同勤务之人人……令出……巡按,而[不出者不空]过三年。此同多迦尸罗亦[派遣人人]。而此等之大官……出于巡按时,必常各自行为,不得疏忽,同时又[一般之有司],准合王之教敕,应悉知是否如此命而为。

    第二章

    以天爱诏于睹沙利市,告太守皇子并诸大官(Dh)。

    天爱如是诏。朕以朕之诏,于沙婆市告诸大官(J)。

    朕,为朕[正确之]见一切如何之事,于一履行所作,希望又[适宜]之方法而成就。朕思惟,关于此事,朕附于卿等之教敕,此[即]最上之方法。

    一切人皆是此朕之子。故朕犹如为朕之诸皇子,其一切完全希望同一得现世并后世之利益安乐,又对一切人而希望之。惟:未归顺之诸边疆人,使起念:“王对吾等是如何喜欢耶?”[然者,应答之],朕对边疆人所希望唯次下之事,[即]于一使彼等了达:“天爱是诸边疆人依于朕而无危怖,而起信赖朕,依朕唯得安乐,不蒙何等之苦恼。”又令了达:“天爱,朕应得忍耐者,于彼等当忍一切,更于彼等依朕[之教敕]而行法,以至得现世并后世[之利益安乐]是也。”而朕为如斯之目的,[即]朕附于卿等之教勒,以朕之所欲,朕不动之决意及誓言,令卿等知之,由此[朕为彼等所负]债务之返还,而教敕于卿等,故卿等应行为其所作,令[彼等对朕]起信赖,由此于彼等了达:“天爱对吾等恰如父,而天爱如全慈自己而慈吾等,故吾等如天爱之子。”因此教敕卿等而令知朕之所欲,又凡于地方之有司,皆为此目的。不论如何,卿等能[使彼等]信赖于[朕],于彼等,得彼等之现世并后世之利益安乐。若如此为者,卿等由此以得天,又完全得返还对朕所负之债务。

    此[法]敕为如是之目的,[即]依此诸大官于如何之时亦令此等边疆人[对朕而]起信赖,更得使专心行法,因此令刻之。而此[法]敕于各四个月期之提沙星座之日,使[一切人]倾听之。

    又于提沙日之间,于能得之时时,即唯一人亦应使倾听之。若为如此者,卿等乃得正行。

    第二类 石柱法敕

    甲 六章法敕

    第一章

    天爱喜见王诏。

    灌顶过二十六年之年,朕令刻此法敕。[惟]!于现世及后世之[利益安乐],对于法若无最上之爱慕、无上之观想、无上之敬信、无上之怖畏、无上之精勤者,难得正行。然,既依朕之教敕,对彼法之希求及爱慕者,逐日增长,又将来亦当增长。而朕之有司,不问高官、小身、中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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