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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菩萨戒弟子云栖寺沙门 祩宏辑

    菩提心比丘鼎湖山沙门 弘赞 注

    ○下篇威仪门

    威仪者。谓有威可畏。有仪可敬。由持净戒而梵行具足。堂堂僧相。众德威严。故令人可畏。动静合则。颙颙可观。仪端表正。故令人可敬。斯成出家之道品。人天之师范。所谓净行成於道仪。清白圆於戒品。气高星汉。威肃风云。内怀师子之德。外现象王之威。人天赞承。神龙钦伏。故华严经云。具足受持威仪教法。能令三宝不断是也。今此下篇。共有二十四章。同出威仪一门。是沙弥之车辙出世之初阶也。

    佛制沙弥年满二十。欲受具足戒时。若问不能具对沙弥事者。不应与具足戒。当云。卿作沙弥。乃不知沙弥所施行。沙门事大难作。卿且去熟学。当悉闻知。乃应受具足戒。今授卿具足戒。人谓佛法易行。沙门易作。故当先问。

    沙弥欲受具戒。师问十戒。诸威仪事。不能具对答者。不应与授具戒也。卿是贵称。犹君呼臣也。不知沙弥所施行者。谓不谙沙弥律仪所应施为行事也。沙门事大难作者。谓比丘二百五十戒。甚难行持也。熟学者。谓当精习十戒并诸威仪也。当悉闻知者。闻谓博问先知。知谓自心了达。人谓佛法易行沙门易作者。由不知佛道至妙。故言易行。不识罪福运行。法律交互。故言易作。凡为师者。故当以此先问。

    以下条则。於沙弥威仪诸经。及古清规今沙弥成范中节出。又宣律师行护律仪。虽诫新学比丘。有可通用者。亦节出。良以末法人情。多诸懈怠。闻繁则厌。由是删繁取要。仍分类以便读学。间有未备。从义补入一二。

    以下条则者。谓下二十四威仪法则也。沙弥威仪诸经者。是沙弥十戒经。事师法。仪则经等。古清规者。是百丈清规。及古德所撰箴规等。沙弥成范。是明笑岩月心禅师。於十戒法等撰出。行护威仪。是唐道宣律师所撰。然亦未详其的。何也。其中有一二不合律文故也。繁者。多也。谓由时当末法。人多懈怠。因情懈怠。故闻繁则厌心生。由是於上经律清规中。删去繁文。段段节略出其枢要。仍分为二十四类。盖由律海弘深。探之不得其源。义天高广。仰之莫穷其顶。是以删彼弘文。撮为要略。以便初进习学。知所向方。补入者。出大师手笔。谓於威仪行事中。有所未备者。即随其义类。而补足之。

    其有乐广览者。自当检阅全书。

    沙弥十戒法中。威仪有七十二种。欲乐广知事义。自当检阅彼文。并沙弥诸律仪等。

    △敬大沙门第一

    不得唤大沙门字。

    梵语沙门。此云勤劳。谓其修道有多功劳故。又云勒息。谓勤修善品。息诸恶故。又云勒行。谓勤修善法。行趣涅盘也。瑞应经云。息心达本源。故号为沙门。大沙门。即受具戒人。字是名字。唤是呼唤。谓不得称彼二字名。当云某甲大德。或云某甲长老。杂阿含经云。佛告诸比丘。当恭敬住。当常系心。常畏慎。若不恭敬。不系心。不畏慎。而欲令威仪具足者。无有是处。不备威仪。欲令学法满者。无有是处。学法不满。欲令五分法身具足者。无有是处。五分法身不具足。欲得无余涅盘者。无有是处。

    不得盗听大沙门说戒。

    比丘布萨诵戒时。及讲说毗尼时。沙弥不得私往窃听。自获重罪。后永不得受大戒。深宜慎之。或见大沙门二三人同室细语。不得輙入。若有急务。当弹指作声。然后入。除比丘余人细语亦如是。以泄他是非。自招祸咎。及乱正念故也。

    不得转行说大沙门过。

    或比丘有所误失。不得背后说其长短。亦不得屏处骂大沙门。及在前戏笑。效其言语。形相行步等。大律云。出家之人。所有言说。皆为利益。不应私忿道说於他。论云。若向白衣说比丘罪恶。则前人於佛法中无信敬心。宁破塔坏像。不向人说比丘过恶。若说过罪。则坏法身。

    不得坐见大沙门过不起。除读经时。病时。剃发时。饭时。作众事时。

    若见比丘行过。即当起立。唯除上五事。不起无犯若路相逢。即当下道正立。待过方行。凡有教益。当叉手立听毕。作礼谢之。若被叱责不得张目视。当软语悔罪。引短向己。庄严宝王经云。若轻慢众僧者。是人当堕贫贱家生。随所生处。根相不具。背伛矬陋。舍是身已。而复生处。多病痟瘦。手足挛躄。而有脓血。盈流其身。零落身肉。经百千万岁。受斯苦报。

    行护云。五夏以上。即阇黎位。十夏以上。即和尚位。虽比丘事。沙弥当预知之。

    夏即夏腊。谓受具戒曾经尔所夏腊也。和尚者。胡言也。此云力生。谓由师之力。生我戒身也。若据梵语则云乌波驮耶。此言亲教师。谓弟子亲从受教也。今此虽非亲从受戒。及与受教。以其腊高德重。故同师位也。阿阇黎。或云阿遮利耶。此云轨范师。谓其能教弟子法式也。此有五种。一与授十戒。二与授大戒。三与教授。四与依上。五与授经。

    △事师第二

    当早起。

    事师者。始终承奉。不相离异。名之为事。人之模范。以道教人。名之曰师。又曰师长。谓为人之长。训物之规也。或曰师父。父矩也。以法教子故。律云。弟子看和尚。当具四心。一亲爱。二敬顺。三畏难。四尊重。侍养承接。如臣子之事君父。如是展转相敬重瞻视。能令正法久住。增益广大也。佛法中。一夜分三时。谓初中后。初后二时事师。或礼诵坐禅。中夜方卧息。若过中夜。即当先起。自盥漱已。然后具杨枝澡水等。候师所须。

    欲入户。当先三弹指。

    若入师房。须在门外先弹指三声。令师觉已。方入。

    若有过。和尚。阿阇黎。教诫之。不得还逆语。

    若自有过失时。二师教诫呵责。当低头受教。不得逆师言语。去后尤当思念依教行之。成范云。沙弥於师常怀敬畏。随顺师意。常怀惭愧。念报四恩。傍资三有。

    视和尚阿阇黎。当如视佛。

    视谓瞻视。以师能弘范三界。代佛宣扬。生我戒身。长我慧命。故应敬重视之如佛。成范云。若弟子众多。当各尽其职。至於奉一茶。一拂。一几也。

    若使出不净器。不得唾。不得怒恚。

    怒。即恚也。又恨曰怒。愤曰恚。不净器者。谓大小便器。唾瓶等。不得唾者。谓不得起厌恶心。而唾痰涎。当谛念此四大秽身。圣凡自他。俱所不免也。

    若礼拜。师坐禅不应作礼。师经行不应作礼。师食。师说经。师梳齿。师澡浴。师眠息等。俱不应作礼。师闭户。不应户外作礼。欲入户作礼。应弹指三遍。师不应应去。

    梳齿。即剔刺梳刷。洗漱牙齿也。如上皆非礼拜时。故不应作礼也。等者。或师剃发。洗足。嚼杨枝。或地有不洁。或师有事不暇。或有宾客等。

    持师饮食。皆当两手捧。食毕敛器。当徐徐。

    两手捧。是尊敬之貌。徐徐是谨慎之仪。敛是收敛也。律云。凡进饮食。当适寒温。成范云。为师作食。无论粗细。俱要精洁。必当适师性。凡奉茶汤。不得插指入盏内。当两手屈四指。以六指持盏腹。平举授师。茶讫。如前接盏。行护云。凡进药茶盐。及一切食物。量当吃尽。逐时授之。不得多授。令有残宿。深须慎之。若授师鲜果。先须作净。或以火触。或以刀剖。或用指甲剥。若果不堪为种子者。即不须净。甘蔗当去节芽杨枝应去芽。或以火净。非时果浆。须滤去滓。澄清。以水滴净。方授与师。

    侍师不得对面立。不得高处立。不得太远立。当令师小语得闻。不费尊力。

    侍谓近承也。对面。高处。皆失敬仪。太远则小语不闻。致师重言故费尊力。律云。不得离师七步。成范云。不得立师影中。不得转身低头小语轻笑。当身心肃敬。一面立。不得垂手立。行护云。在师前。不得抓痒。爪头捋面。不得对师着袜洗足等。

    若请问佛法因缘。当整衣礼拜。合掌胡跪。师有语。澄心谛听。思惟深入。

    因缘。是经律中所说因缘之事。或古德机缘等。妄念不起。故曰澄心。谛听是闻慧。思惟是思慧。深入是修慧。然听有三品。以神听为上。以心听为中。以耳听为下。若师独坐时适行时。颜色悦时。即应问。须立在一面。舒容平气。至诚伸问。字字明朗。虚心听受。

    若问家常事。不须拜跪。但端立师侧。据实申白。

    家常事。即僧家日用寻常事。据实者。按其事而直申启白也。若准大律。亦须一拜胡跪请白。且如欲食时白者。就师一礼。胡跪白云。和尚存念。我今请白。洗手洗器。欲为食事。不审宜进何食。诸余白事。类此应知。如有多事。一时并白亦得。

    师若身心倦。教去应去。不得心情不喜。现於颜色。

    凡问经问话。当候师意。不应自取其便。若师身心疲倦。不暇应答。教令且去。即当随顺师教去。不得心情不悦。自招罪咎。五十颂云。常慕於师德。不应窥小过。随顺获成就。求过当自损。止观云。求师必在於尽善。事师必忘於师过。善恭敬经云。佛言。弟子於师所。不得粗言。师所诃责。不应反报。师不发问。不得輙言。凡有所使。勿得违命。若於师所。不起恭敬。说於师僧长短之者。彼愚痴人。应如法治。师实有过。尚不得说。况当无也。若於师边不恭敬者。别有一小地狱。名为椎扑。当堕是中。一身四头。身体俱然。状如火聚。出大猛炎。炽然不息。於彼狱处。复有钩觜毒虫。常[口*(一/巾)]舌根。从地狱出。生畜生中。恒食屎尿。舍彼身已。虽生人间。常生边地。皮不似人。不能具足人之形色。常被轻贱诽谤凌辱。离佛世尊。恒无智慧。从彼死已。还堕地狱。更得无量无边苦患之法。

    凡有犯戒等事。不得覆藏。速诣师哀乞忏悔。师许。则尽情发露。精诚悔改。还得清净。

    不自发露。故曰覆藏。精谓专心纯一。诚谓至诚无妄。悔谓忏悔所犯。改谓改革前非。更不再作。故曰还得清净行护云。若被呵骂。当须自责。软语忏谢。念修戒定以。报师恩。成范云。凡有误失过咎。师或示怒。种种呵责。不得巧辞饰非。才见师怒。即当畏惧。敛容胡跪师前。心怀愧耻受责有过则改。无过默然。

    师语未了。不得语。

    谓师诲示未毕。不得自述己言。以乱师诲。自失利益。复失尊敬。亦不得以理争胜。

    不得戏坐师座。及卧师床。着师衣帽等。

    无尊敬心。故有戏坐卧等。

    为师驰达书信。不得私自拆看。亦不得与人看。到彼有问。应答则实对。不应答。则善辞却之。彼留。不得便住。当一心思师望归。

    自看即失恭敬之义。与他看。即有非宜之失。或他人附书信。亦不可开拆。以存厚道。无悞於人。人开书信。亦不可私窥。昔富弼使契丹。得家书不发。而焚之曰。徒乱人意耳。家书尚不发。况他书乎。入人家。不可看人文字簿籍等。应答者。谓其理顺。语有利益。则据实对之。不应答者。或其理匿事。当避嫌疑。有损佛法。则以善巧方便言词却之。思师望归者。如孝子之念慈母。须臾不忘膝下也。经云。当直往直还。当识师所语。亦当识人报语。

    师对宾。或立常处。或於师侧。或於师后。必使耳目相接。候师所须。

    非远非近。故得耳目相接。身心照应。故无失师所须。成范云。凡见客至。当生恭敬。勿起厌慢。须涤盏煎茶等。

    师疾病。一一用心调治。房室被褥。药饵粥食等。

    房室被褥是调其外。药饵粥食。是治其内。等者。谓所有应病之药食。及所宜之器具等。饵者。谓凡是可调病之药食也。行护云。常念观音菩萨。愿师痊愈。成范云。安设严室。忌风阴处。须床褥厚软。察师颜色。出入扶策。如法调煮羹汤药饵。少瘥。即生欢喜。常当以孝心。和容奉事之。客来瞻问善代师。语不应喧聚。当肃然晏静。病若重。不得哭泣。师圆寂。不得违师诫属。应一一如教遵行之。

    持衣授履。洗浣烘晒等。具於律中。兹不繁录。

    持师衣。当徐徐一手排上。一手捉下。正立着。师左肩上。师着已。复视上下文理如法否。褶时不得以口[口*金*亍]。当视上下。不使着地。还安常处。以净物覆上。不得以余衣物覆上。授履。当先抖擞。刷垢。不得大声。视次比之。澡手已。方持衣物。凡洗浣。务令净。用水亦不得大费。烘晒法衣。当待乾燥。有急事行。不得忘去。当付余人。事毕即宜复。余洗钵器等备载十戒经中。文多故云不繁录。

    附 凡侍师。不命坐。不敢坐。不问不敢对。除自有事欲问。

    不得擅坐。及擅自对答。除自己有事欲白。乃问。

    凡侍立。不得倚壁靠桌。宜端身齐足侧立。

    身偏侧曰倚。斜凭曰靠。不对面曰侧立。五十颂云。又不应师前身现疲劳相。屈指节作声。倚柱及墙壁。亦不踏门限。肇法师曰。恭己顺命。给侍之者曰。侍者。菩萨从兜率下生经云。侍者具八法。一信根坚固。二其心觅进。三身无诸病。四精进。五具念心。六心不骄慢。七能成定意。八具足闻智。

    欲礼拜若师止。之宜顺师命勿拜。

    礼者。是伸敬之仪。也若能顺命。即是敬矣。

    凡师与客谈论。涉道话有益身心者。皆当记取。

    涉道话。即法语。执劳服役。长自福基。闻法记取。润泽心地。侍师之义。诚在斯乎。成范云。或师询客答。或彼问师酬。不得闻异怪惊。不得见笑。随笑当识意语宗猷。切心研味。倘有见处。当复呈师。

    师有所使令。宜及时作辨。不得违慢。

    办谓备办。不顺曰违。不敬曰慢。又慢怠也。

    凡睡眠。不得先师。

    意识惛熟曰睡。五情暗冥曰眠。由此覆蔽身心。善法不生。长沦三界。故当少睡。宜起在师前。卧在师后。多睡有五过。一多恶梦。二诸天不喜。三心不入法。四不思惟明相。五喜出不净。

    凡人问师讳。当云上某字下某字。

    讳即二字法名也。若问字号。当直云。某甲和尚。或云某本师。若问阿阇黎字号。应云某甲轨范师。若非五种阇黎。不得称师。五十颂云。又复於师名。不应輙称举。设有固问者。当示之一字。若问师年腊。及与州县名。一一皆须答。

    凡弟子当择明师。久久亲近。不得离师太早。如师实不明。当别求良导。

    梵语室洒。此云所教。旧曰弟子。学在师后名弟。解从师生名子。若师道眼通明。则尽寿事之。倘或不明。宜别参知识。沙弥本无离师之法。以师不明。故别求良导。以良导能导人至於至道。故经云。随顺善师学。得见恒沙佛是也。幸无敬猕猴为帝释。宗瓦砾为明珠。宗瓦砾是不识法。敬猕猴是不识人。不识法则慧眼失。不识人则堕邪途。故云。汝师既堕。汝亦随堕。此之谓欤。

    设离师。当忆师诲。不得纵情自用。随世俗流。行不正事。

    不忆师诲。故纵情自用。随世俗流。故行不正事。中心经云。佛言知师恩者。见师则承事。不见则思惟师之教诫。是也。

    亦不得住市井闹处。

    聚货交易之所名市。古於汲水之处为市。故曰市井。市中喧杂。故曰闹。处虽非市井。诸余闹处。亦不得住。

    不得住神庙。

    血食祭祠。非出家者所居。梵王帝释。由尚不敬。况事酒肉之神。大违圣教。非佛弟子。

    不得住民房不得住近尼寺处。

    男女有别。故不近尼寺处。僧俗须分。故不住民房。一恐情生渐染。二令俗讥谤。

    不得与师各住。而行世法中一切恶事。

    为利贩卖。交结往来。恃俗豪强。学习奇艺。俳优受雇。通使四方。种植求利。皆曰恶事。

    △随师出行第三

    不得过历人家。

    从一家到一家。故曰过历。纵过父母檀越家。师不听。亦不得入。

    不得止住道边。共人语。

    道路也。若遇亲朋知识。当善辞却。无得共语。而失随侍也。

    不得左右顾视。当低头随师后。

    顾视。则散意失仪。低头则心端表正。

    到檀越家。当住一面。师教坐应坐。

    住一面。谓侍立师侧也。檀是梵语。此云施。谓彼能行布施。则便越度贫穷苦海也。

    到他寺院。师礼佛。或自礼。不得擅自鸣磬。

    檀。是自专也。寺各有主。宾主须分。自具客仪。不得輙自举动故也。

    若山行当持。坐具随之。

    或尼师坛。或蒲团。或随所坐物。任持之。以便师坐也。

    若远行。不得相离太远。

    太近则足蹈师影。或步扬尘。太远则不闻师唤示。或致余失。五十颂云。若足蹈师影。获罪如破塔。

    若渡水当持杖徐试浅深。

    浅则扶师渡过。深则倩人荷舆。

    持瓶携锡等。具如律中。文繁不录。

    十戒经中。持师澡瓶有十五事。携锡有七事。文多故云不录。欲学者。自当检阅戒经。

    附 若偶分行。约於某处会。不得后时。

    偶者。适然也。不得后时者。当先到约师处候。勿在师后方至。

    师受斋。当侍立出生。斋毕。当侍立收嚫。

    出生者。谓施诸鬼神众生之食。须着净器。安於净处。嚫是檀越所施之物。成范云。候师斋讫。收师檀嚫。大律云。食后施衣物。名为达嚫。是也。案嚫字。本从口。今从贝。讹也。梵语具云达嚫拏。此言施。在法则曰法施。在财则曰财施。在家人应行财施。出家人应行法施。一览云。财法二施始成功。福慧两全方作佛。

    △入众第四

    不得争坐处。

    须敬让之。

    不得於座上遥相呼语笑。

    如有要事。当弹指使觉。轻语令知。不得遥呼失仪动众。笑则失非小矣。

    众中有失仪。当隐恶扬善。

    隐恶则自长德。扬善则僧海增隆。

    不得伐劳显己之功。

    事功曰劳。自称己功曰伐。谓不得矜夸自能。以显己功。老子曰。不自伐故有功。是以君子不伐善也。

    凡在处。睡不在人前。起不在人后。

    一自离懈怠。二无动众念。故不在前后也。

    凡洗面。不得多使水。

    一防后人。二自惜福。古云。热水用人烧。冷水用人挑。若不解修行。纵有河沙福亦消。清规云。不得洗头。有四件自他不利。一污盆。二腻巾。三枯发。四损眼。

    擦牙吐水。须低头引水。下不得喷水溅人。

    由水引下。故不溅人。清规云。右手蘸牙药。揩左边。左手蘸药。揩右边。不可再蘸。恐牙宣口气过人。

    不得高声鼻涕呕吐。

    从鼻出曰涕。从口出曰呕吐。

    不得於殿塔。及净室。净池。净水中涕唾。当於僻处。

    口出曰唾。非当道净所。曰僻处。

    吃茶汤时。不得只手揖人。

    吃茶汤揖人非时。只手揖人非礼。

    不得向塔洗齿。及向和尚。阿阇黎等。

    言塔则兼圣像矣。等者。谓长老上座。及尊客等。

    凡闻钟声。合掌默念云。闻钟声。烦恼轻。智慧长。菩提生。离地狱。出火坑。愿成佛。度众生。唵。伽罗帝耶。娑诃。

    初於闻中入流忘所。故得烦轻慧长。寂灭现前。故曰菩提生。超越世出世间。故曰离狱出坑。十方圆明。是曰成佛。获二殊胜。故曰度生。绝名言。离性相。故曰唵伽罗帝耶。不住涅盘。不住生死。故曰娑诃。若卧时。闻钟声。即起默念。除病不起无犯。若自鸣钟。应先念愿此钟声超法界偈。次念此偈。又凡击钟。须缓打。前音将尽。方续后声。如昔志公。借武帝道眼。见地狱苦相。问曰。何以止之。志曰。唯闻钟声。共苦。暂息。遂诏天下寺院击钟。舒徐其声。付法藏经。亦令声延长久。增一阿含经云。若打钟时。愿一切恶道诸苦。并皆停止。若闻钟声。兼说偈赞。得除五百亿劫生死重罪。杂喻经说偈云。闻钟卧不起。护塔善神瞋。现在缘果薄。来报受蛇身。所在闻钟声。卧者必须起。合掌发善心。贤圣皆欢喜。

    不得多笑。若大笑。及呵欠。当以衣袖掩口。

    多笑则失正念。大笑则非威仪。呵欠亦曰欠呿。是懈倦之貌。毗尼母经云。气有二种。一上二下。上气欲出时。莫当人张口令出。要回面向无人处。若下气欲出时。不听众中出。要作方便出外。至无人处出。然后来入。莫使众讥嫌恶贱。入塔殿时。不应放下气。和尚大德上座前。亦不得放下风出声。若腹中有病急者。应出外放。莫令人生恶贱心。大律云。若急下风来。当制。若不可忍者。当下道。在下风放之。若在禅房中嚏者。不得放恣大嚏。若嚏来时当忍。以手掩鼻而嚏。勿令涕唾出。

    不得急行。不得将佛灯私就己用。若然灯。当好以罩密覆。勿令飞虫投入。

    凡所动静。须护身威仪。举步即当视地。勿伤虫蚁。将佛灯私用。当堕黑暗地狱。生生失智慧明。覆灯如前释。

    供佛华。取开圆者。不得先齅。除委者。方供新者。萎者不得弃地践踏。宜置屏处。

    谓选开敷圆满者。其半开。及将残者勿取。先齅践踏。是无尊敬也。屏处是无人行处。亦非秽污处。要用最经云。鼻嗅香者。由减香气。无其福德。正报堕波头摩地狱。世世鼻根无香味。日云经云。香烟不尽放地。得越弃罪。尽五百岁堕粪屎地狱。何以故。由放逸心故。萎者。隔宿花也。经云。炉瓶并须净拭。取花及杨枝。当咒愿山泽树神。不得拔其根株。当直往还。不当慢惰语笑。

    不得闻呼不应。凡呼俱宜以念佛应之。

    应字去声。是答辞。或答南无佛。或答阿弥陀佛。或答阿。大律云。当答言诺。

    凡拾遗物。即当白知事僧。

    或白知事人。或白本师。或置常住库中。待物主来。言说与物相当者。与之。不得私匿。昔乐羊子。得遗金。与其妻。妻曰。妾闻志士不饮盗泉。廉者不受嗟来之食。况拾遗财利。以污其行乎。羊子惭。遂弃金於野。苟其私匿。尚不如一妇人矣。

    附 不得与年少沙。弥结友。

    若非道安僧光之流。不可为友经云。非贤不友。非圣不宗。不孝之子。嗜酒之徒。志趣邪僻。履行凶险。不得交游。往来之艺浊。亏损道行。成范云。私狎恶师恶友。数习放逸。种种触恼本师。师不容忏。当再坚求恳乞。师固不容。当速请师之亲友宿德。转为请求哀忏悔。永绝鄙恶。无复再犯。是故贤者。有三畏。恶师恶友恶术。能障正道。开导邪途。早觉则善。若不知返。则生无少益。死有长哀。

    不得三衣苟简。

    此是比丘三衣。优婆塞尚使畜之。令念福田之相。是解脱之服。况沙弥而得苟简少缺。原为令识福田之相。及备进具时须。非谓使其披着。倘贫难办。理亦无过。今时末法阿师。不谙律典。不知如来法制。皆令沙弥披着五条七条致使在家男女受五戒者。雷同披着深为不法。获罪非轻。详如下辩。

    不得多作衣服。若有余当舍。

    多作多累。纵恣幻躯。故云进道严身。三常不足。方名少欲道人若自识无常。念他贫乏。故有余即当舍之。

    不得办精致拂。玩器等。妆点江湖。取笑识者。

    不识四大皮囊。故办精致。迷惑正念。故学妆点。效他不法。故取笑识者。暂时犹尚不可。况其终年玩弄。所谓赏玩暂时。悲忧长久。是也。无系累者。曰。江湖散人。即是走江湖挂搭之人也。

    不得着色服。及类俗人衣饰等。

    色服。谓红紫黄绿白等。宜着坏色缁衣。类俗衣饰等者。或颜色类似。或制饰类似。如小领。窄袖。云头履等。

    不得不净手搭衣。

    敬衣如敬塔。故须净手持着。凡手持鞋袜。下衣。抓头。摩足。触不净器。并须净洗。方执余净物。

    凡上殿。须束缚裤袜。不得放意自便。

    恐有下毛脱落。故须束缚。若在余时。及小童子。不束无过。

    不得闲走。不得多言。

    闲走废习诵。多言纵口业。

    不得坐视大众劳务。避懒偷安。

    坐视是无惭避懒则损福。经云。当尽力作众僧事。

    不得私取招提竹木华果蔬菜。一切饮食。及一切器物等。

    梵语招提。此云四方僧。物属常住。私取即犯盗愆。经云。若有所欲取。当白知事人。僧照禅师苦行。禅定第一。行法华三昧。感观音大士为说法。得无碍辩才。又见普贤大士乘白象放光证明。曾用众僧盐一撮作斋饮。以用无几。不以为意。后行方等忏法。忽见相起。计三年。增长至数十斛。乃急卖衣。买盐偿众。其相方灭。又释道相暴死。至冥府。见一榜题云。此人盗僧杏树。截作梳材。寺僧道郭。拾得残木一橛。仍堪作梳。直八十钱。当堕火烧地狱。相还说之。郭闻说。即时偿还又炀帝二年。僧道明亡。同房僧玄绪。暮行野间。忽见寺。往投之。遇道明。不异平日。见众僧粥。皆作血色。举体火然。绪惧问之。明曰。此是地狱。吾为取僧柴一束煮染色。忘不赔偿。当一年然足受罪。褰衣见膝下并焦黑。因曰。公幸为我买柴百束。赔还常住。并写法华经一部。可得免苦。绪许之。归寺依言。为办。重往寻寺。寂无所见。智者闻之。孰不毛竖。

    不得谈说朝廷公府政事得失。及白衣家长短好恶。

    王臣政事。是国家之正法。长短好恶。乃俗家之是非皆乱正念。亦招祸咎。故曰不得谈说。经云。不得论说国家政事。评量优劣。出军行师。攻伐胜负。是也。俗喜着。白服。故曰白衣。

    凡自称。当举二字法名。不得云我。及小僧。

    僧者众也。是四比丘已上之称。尚非一比丘之举况一沙弥而得云乎。言小则轻於众。云我则自亵於己。出家是尘外之宾。乃至对王侯。亦自称名而已。沙门僧锺。见齐武帝。称贫道。帝曰。称名亦无嫌。帝问王俭曰。先辈沙门对帝何称。正殿还坐否。俭对曰。汉魏佛法未兴。不见纪传。自后稍盛。皆称贫道。亦闻预坐。言贫道者。道谓三乘圣人所证之道。我於此道寡少。故曰贫道。论云。贫有二种。一财贫。二德贫。又一智贫。二法贫。故不言臣也唐肃宗。敕僧尼朝会。毋得称臣。洪觉范曰。明教嵩。每叹沙门高尚。见天子无臣礼。自唐令瑫。首坏其端。历世因之。於是不疑。彼山林逸士。天子犹不得臣之。况沙门之道尊居三宝。为世归依者乎。故正宗记之首尾言臣某。以存故事。其间自叙则止称名。当时公卿莫不重其高识。统纪云。易曰。不事王侯。高上其事。记曰。儒有上不臣天子。下不事诸侯。后汉王儒仲被征。见光武。称名不臣。有司问其故。对曰。天子有所不臣。夫儒生隐士。尚知以道自高。况世外学佛。名居福田。岂当臣事世主。自取污辱。若肃宗者。可谓知尊释氏。深识大体者矣。

    不得因小事争执。若大事难忍者。亦须心平气和。以理论辩。不可则辞而去。动气发粗。即非好僧也。

    设被非法诬谤。尚当忍耐。以理伸辩。勿现於颜色。若其人不可以理论。乃方便善辞而去。况因小事而自瞋争乎。故经云。慎无愠讼。推直於人。引曲向己。见有诤者。两说和合。清规云。有理无理。并皆出院。何也。盖僧当忍辱。若执有理而争者。即是无明。故同摈之。息诤於未萌也。大律云。不忍辱人。有五种过。一凶恶增长。二事后悔恨。三多人不爱。四恶声流布。五死堕恶道。

    △随众食第五

    闻揵搥声。即当整衣服。

    凡木石铜铁打而有声者。名曰揵搥。闻声不预整理。临时则有仓卒之失。

    临食咒愿。皆当恭敬。

    食前念供。及唱僧跋。食后诵偈咒愿。皆当起恭敬心。不得散意慢怠。自损己德。

    出生饭。不过七粒。面不过一寸。馒头不过指甲许。多则为贪。少则为悭。其余蔬菜豆腐不出。

    凡食。是米面所成者。方可出之。若蔬菜果蓏。是嚼食。非五谷之啖食。不成食。故不出也。七粒者。言其极少。以咒愿力故。能令诸鬼神遍皆饱足。多则为贪者。是一时之权言。恐无识之徒。狼藉在地。令檀越讥嫌。少则不成法数。反成亵慢。固非所宜。行护虽云七粒。而无悭贪之说。清规云。饭不过七粒。太少为悭。亦无贪辞。指甲许者。爱道经云。出生饼如指甲大是也。事钞云。出生或在等供前后。随情安置。按四分律。佛令比丘食时。若人非人。应施与食。乃至一搏。旧譬喻经。及杂事律。不得食尽。当留余。普施群生。勿拘一类。智度论。令初食时。先献三宝。后施四生。涅盘经。因旷野鬼。受不杀戒。不得肉食几死。佛敕随有佛法处。悉施其食若有住处不施食者。是魔眷属。非佛弟子。根本律。鬼子母从佛受戒已。佛令赡部州所有弟子。每於食次。施众生食。於僧行末。设食一盘。呼其名字。及五百子。皆令饱食。并余现在众生。江山河海诸鬼神等。皆悉运心令其饱足。

    凡出生。安左掌中。想念偈云。汝等鬼神众。我今施汝供。此食遍十方。一切鬼神共。

    其食当安净盘子上。如无盘子。方安掌中。右手拨着净物上弹指三遍。念偈已。更念变食真言。普供真言。各七遍。大善。

    凡欲食。作五观想。一计功多少。量彼来处。

    计功多少者谓当观此食。因垦植耘除。收获蹂治。舂磨淘汰。炊煮而成。作夫流汗合集。食少汗多。功重辛苦如是。入口即成不净。宿昔变为屎尿。恶不欲见。我若贪着。当堕地狱。吞热铁丸。出为畜生。偿他宿债。如是观已。心生厌离。方堪受食。量彼来处者。施主为求福故。减自口腹。割妻子分。而施将来。若无修行。粒米难消。故云粒米重如山。是也。

    二忖己德行。全缺应供。

    自当思惟忖度己之德行。如不持戒。坐禅。诵经。营三宝事。则德亏行缺。不应受他供施。受则为施所堕。德行虽全。犹须观法。方消信施。故天台云。不问乞食众食。皆须作观。若不入观。即润生死。所谓学道不通理。复身还信施。长者八十一。其树不生耳。年齿既已高。园中蕈不生。教有明文。岂容不信。

    三防心离过。贪等为宗。

    谓此心具足无量无明烦恼之过患。而贪瞋痴是其根本。故曰为宗。行者时当防之。根本若遣。诸过顿离。故於美食不起贪想。於粗食不起瞋恚。於不粗不美食不起痴心。作是观已。乃可受食。弥勒所问经论云。一切恶法。皆从贪瞋痴起。是也。

    四正事良药。为疗形枯。

    四大成身。常为饥渴所病。苟非饮食。则形枯色悴。无由进修道业。是以饮食。正资身治病之良药。修行进道之机关。如有贪着。则反成沉痾矣。阿育王经云。优波笈多。以一器盛满乳糜。又以一空器。并置一贪食比丘前。语言。汝可待冷。稍稍饮之。而比丘贪食心重。便吹使冷。乃并食之。笈多曰。乳糜虽冷。汝心故热。复须冷之。当以不净观为水。除此心热。若见饮食。如服药想。比丘食竟。即便吐出。满於空器。笈多曰。汝可更食。比丘曰。不净何可复食。笈多曰。汝观一切法。犹如涕吐。因为说法。比丘精进思惟观察。得阿罗汉果。

    五为成道故。方受此食。

    不食则形羸色变。道业难进。今为成就道业。故受斯食。苟不为道。则粒米难消。故古德云。为成道业施将来。道业未成争消得。凡为受食。当作此五观。若自知道业未成。须深生惭愧。故行护云。所食须生惭愧。常作观法是也。摩德勒伽论云。若得食时。口口作念。第一匙默念云。愿断一切恶。第二匙念云。愿修一切善。第三匙念云。所修善根。回向众生。普共成佛。

    无呵食好恶。

    不得呵嫌食之粗美。

    不得以食私所与。若擿与狗。

    物属僧伽。食无偏党。私与即犯盗愆。众食未竟。与狗即成非法。受食正当虔恭作观。擿与狗。即非威仪矣。

    来益食。不得言不用。若已饱。当以手让却之。

    益者。进也。增添也。言不用则失谦逊。出声复动众念。让之则恭逊合仪矣。

    不得爪头。使风屑落邻钵中。

    自食尚不宜爪头。况同众餐。斯有三过。一动他念。二失威仪。三腻手污钵得罪。

    不得含食语。

    设有人问。咽已方应。况自发言可乎。

    不得笑谈杂话。

    心存五观。即无此过也。

    不得嚼食有声。

    凡嚼食须合唇吻。饼果当细擘食之。亦不得啜羹粥作声。

    如欲挑牙。以衣袖掩口。

    不掩则自失威仪。复令人厌恶心起。

    食中或有虫蚁。宜密藏掩之。莫令邻单见。生疑心。

    邻单。即比座也。若令彼见。或疑忌心生。致於变吐。不能复食也。

    当一坐食。不得食讫离座。更坐食。

    有病无犯。

    不得食讫。以手指刮碗钵食。

    是饥饿相。非出家仪。亦不得以舌舐食。

    凡食不得太速。不得太迟。

    速则失仪。迟则动众。亦不得遗粒狼藉而食。不得颊食。不得缩鼻食等。

    行食未至。不得生烦恼。

    行食是益食也。五观存心。时怀惭愧。则烦恼不生矣。古云。呆呆四顾起贪心。念食吞津咳[口*敕]频。摝粥啜羹包满口。开单展钵响诸邻。

    或有所需。默然指授。不得高声大唤。

    需同须。索也。谓以指授令知。彼为取也。

    不得碗钵作声。

    如前第九戒中释。

    不得食毕先起。

    除有急事。及病。不能久坐。无犯。

    若违僧制。闻白槌。不得抗拒不服。

    白槌。是举罪之规。抗拒是抵触不顺之貌。如其不服。生瞋违和。即非好僧。古人闻善言则拜。有告过则喜。斯皆圣贤气象。何不效之。

    饭中有谷。去皮食之。

    命依食住。道由食存。故宜惜之。不可贱弃。志逢禅师。一日宴坐。有神跪於前。师问为谁。曰。护戒神也。师曰。吾虑宿愆未殄。汝知之乎。曰。师有何罪。唯小过耳。师曰。何也。曰。凡折钵水。亦施主物。师常輙弃之。非所宜也。言讫而隐。师自此悉饮之。

    不得见美味生贪心。恣口食。

    不知食之过患。故恣贪无厌。如昔一沙弥贪爱酪味。死即作酪瓶中虫。复一沙弥贪着龙宫香饭。死后为龙。欲夺龙宫。杀诸龙属。为害非小。是故於食不可生贪心也。

    不得偏众食。

    僧物偏众。准直成罪。自物偏众。是无惭人。僧未食。不得先尝。若为僧作食。欲知咸淡。先尝无过。昔唐登州文登县。郭行妻王氏。生一女鹤喙。将终自言。酬先世尝斋之报。以此示人也。

    △礼拜第六

    礼拜不得占殿中央。是住持位。

    纵无住持。亦有监寺。复当妨后来之人。住持者。弘扬正法人。乃善知识也。凡礼拜。须净盥漱。露顶跣足。早起及二时粥饭。当嚼杨枝。若不如法洁净。礼便获罪。

    有人礼佛。不得向彼人头前径过。

    径。近也。过也。径过。一自失尊敬。二乱他观法。获罪非轻也。

    凡合掌。不得十指参差。不得中虚。不得将指插鼻中。须平胸高低得所。

    参差中虚。皆属慢惰。插鼻高低。是仪不中节。有失观瞻也。

    不得非时礼拜。如欲非时礼。须待人静时。

    非时谓不合众规。则违逆僧制。人静则不令众动念。

    师礼佛。不得与师并礼。当随师后远拜。

    并是比丘齐礼。随后谓在师之身后。亦不宜逼近。故云远拜。

    师拜人。不得与师同拜。

    同拜则尊卑之仪失矣。

    在师前。不得与同类相礼。在师前。不得受人礼。

    同类礼。则失尊师之分。受人礼。则失自卑之仪。

    己手持经像。不得为人作礼。

    经像乃人天所尊。岂宜持之礼人。

    附 凡礼拜。须精诚作观。教列七种礼。不可不知。

    不杂余念曰精。真实致敬曰诚。七种礼者。一我慢礼。二求名礼。三身心恭敬礼。四发智清净礼。五通入法界礼。六正观修诚礼。七实相平等礼。前二非礼。后五义有浅深。如余处释。此不繁出。作观。后五礼。即是观。或作此礼所礼性空寂观。

    △听法第七

    凡遇挂上堂牌。宜早上堂。莫待法鼓大擂。

    若不早往。临时仓卒失仪。身心烦躁。不入法理。

    整理衣服。平视直进。

    衣整则仪肃。平视则心端。直进则表正也。

    坐必端严。

    身业肃也。

    不得乱语。

    口业肃也。

    不得大咳唾。

    一则动众。二则污地。三获罪非小。详如经说。凡闻法如饥得食。如渴得饮。寸阴无弃。不厌多闻。方名佛子。

    附 凡听法。须闻而思。思而修。

    此是闻思修三慧。缺一不可。若闻而不思。如人种田。不下种子。思而不修。如不灌溉耘除。终无结实。三慧若立。则三乘之果可获矣。

    不得专记名言。以资谈柄。

    专记名言。如人说食。亦如数他珍宝。若资谈柄。矜夸知见。不求理悟。增长慢幢。知见立知。返成毒药。故云。学者为四事堕落。如法律三昧经云。一学不知善权方便。轻慢师友。无有一心。其意数转。二学文特进。无有道力。但贪名誉。望人敬侍。三学所侍师不勤苦。当得成就。虚饰贡高。四好学道。反持异术。比佛深经。言道同等。此之恶见。甚於毒药。有害法身慧命也。

    不得未会称会。入耳出口。

    会者。领悟也。未会称会。是自欺不实。入耳出口。无契悟机。是欺他人。古人云。君子之学。入乎耳。着乎心。布乎四肢。形乎动静。小人之学。入乎耳。出乎口。耳目之间。四寸耳。曷足以美七尺之躯。

    年少沙弥。戒力未固。宜更学律。不得早赴讲筵。

    讲筵。即法席。乃讲经处也。戒力未坚。则心志无定。足跟未稳。随风上下。况大小二乘。性相两宗。奚能融会。非舍此欣彼。则拨无因果。互相诋讟。致招无间重愆。固不可不慎也。五苦章句经。佛言。夫善知识。欲教新学。稍稍以渐。教语魔事。令护魔因缘。生死罪苦。五道分明。令信罪福。事事了了。乃可语道。

    △习学经典第八

    宜先学律。后学修多罗。不得违越。

    学者觉也。觉悟所不知也。又学犹饰也。器不饰则无以成美观。人不学则无以成圣德。故学所以疏神达思。怡情治性。圣人之上务。古云木无枝。谓之瘣。人不学。谓之瞽。自古圣贤。犹务於学。况今凡夫。有不学而成人者哉。梵语修多罗。此云经。经犹径也。是三乘人游履。而通至涅盘之径路也。夫学必依圣教。不得违背越次而学。故先律后经。如得绳墨规矩在手。先经后律。如欠绳墨。则方圆失度矣。

    凡学一经。须先白师。经完更白别学某经。

    沙弥识见未广。不知法之次第。学之所宜。故须先白。师许然后学。必日有所进。温故习新。进业之暇。常在师侧。大律佛令二种学业。一诵解。二禅思。禅以寂妄显真。解以开发妙慧。般若经云。禅学谓之开智。讲学谓之演智。

    不得口吹经上尘。

    一口气臭秽。二失尊敬心。应以净物拂之。文殊问经云。庄严供养具。以口吹去灰者。堕优钵罗地狱。傍报作风神王。

    不得经案上包藏茶末杂物。

    以污桌轻经故也。清规云。私藏茶末。取笑傍观。亦不得以外书。及不净器物。乃至头帽扇等。安在佛经律上。

    人阅经。不得近彼案前经行。

    自失敬仪。乱他心念。

    凡经籍损坏。宜速修补。

    籍是经典。损即速补。无至坏烂。经如父母。父母有病。可速治之。无至於难疗。迟矣。

    沙弥本业未成。不得习学外书子史治世典章。

    本业未成者。谓十律未淳。威仪未具。及沙弥所应学之经法。如四十二章。遗教。法华。楞严经等。子史。子谓百家诸子。史谓诸国史籍。凡有一代君臣。必有一代之史。史者所以记当时法不法得失之迹也。如尧舜之德必书。跖蹻之行必书。天时人事。善恶臧否。莫不毕录。以警后世。取信将来。故谓之信史也。外书。如三皇五帝之典。孔子姬旦之籍。乃至四书五经。孝以治家。忠以治国。修身养性。辅国利民。故云治世典章。由其教止修身齐家。故名为外。三乘圣教。教静心惑。见自本性。名之为内。辅行云。若学外书。小乘教中。为伏外道。十二时。许一时习外典。若大乘中。初心菩萨。一向不许。且令进行。至六根净位。学应不难。而亦未晚也。古德云。多知多事。不如息意。多虑多失。不如守一。虑多志散。知多心乱。心乱生恼。志散妨道。英贤才艺。是谓愚弊。一技一能。日下孤灯。一能一技。空中蚊蚋。

    附 不得拣应赴道场经习学。

    凡学习经典。须求理会。或讽诵。或受持。若为应赴。则不应学。应赴者。谓彼执铙鼓等从事。以应他赴请。名为应赴。佛教中本无应赴之名。何有应赴之经。今言应赴道场经。是彼应赴僧为人礼诵之经忏。及水陆科文等。然经忏乃如来无上法宝。受持一句一偈。则罪灭福生。永为菩提种子。而将贸世间财利。诚为可痛。或有信心檀越请僧。欲求福以利存亡者。佛唯听比丘说偈咒愿。乃至为讽一经。足以利彼。殊无应赴之事也。

    不得习学伪造经典。

    如金刚纂。金刚论。血盆。妙沙。救苦。分珠。受生。北斗。法华三卷等。又梦授心经。无垢子注。太初语录。斯等皆是魔说。

    不得习学命书。

    谓以阴阳七政五运六甲。占彼寿夭穷通之书。然天有可禳之灾患。人有可转之祸福。所以为善则降之百祥。不善则降之百殃。故云一念之善。祥风和气。一念之恶。妖星厉鬼。一言之善。则荧惑三移。稽古验今。足为诚鉴。况其事幽理微。罕能尽测。故汉桓谭曰。天道性命。圣人所难言。自子贡以下。不得而闻。况后世浅儒。能通之乎。纵能比知。实非释子所宜。有害自他。坏乱正法。祸非小也。

    相书。

    谓察形貌。观神气。以达祸福之书。寻其书。前后相传。共有二十七家。原无正宗。谬以达磨为始祖。欲取信后人。而诬谤圣人。罪若弥天矣。富贵贫贱好丑得失。皆由夙世自作善恶业因。故於今生报得总别依正之果不同。此乃第八识相分所变。既相分已定。天地鬼神不能移易。唯自作善恶则能迁之。故非人所能测。岂可以形貌观而知之耶。释子勿被斯惑。

    医书。

    谓治病方饵之书。东华始自神农。察草木寒温之性。辩君臣佐使之义。作药方以疗民疾。黄帝作内经。命俞附岐伯雷公。察明堂。究脉息。巫彭桐君处方饵。而医道斯立。嗣后华陀。扁鹊。葛仙公。孙真人。张仲景等所集。皆曰医书。西国则医方明论。及耆婆之书。原非释子所学。由乱道心。妨废正务。倘一错用。则自损损他。故如来有背痛之余报。扁鹊仓公。有不免之祸刑。纵得流水耆婆之妙术。实非圆顶方袍之宜习也。

    兵书。

    如太公之六韬。黄石公之三略。及孙武子之十三篇。斯皆征伐阵法之书。大非释子所当学习。如大灌顶经佛言。我灭度千岁后。当有比丘。乐习兵法。附近国王。及诸王子。辅相臣民。以毁吾法。因是以后。当遇恶心。断灭吾法。塔像毁坏。无有神验。善神不复营护。故使毁坏。无人遮制。我之法化。於是渐灭。

    卜筮书。

    龟曰卜。蓍曰筮。蓍草一生百茎。用此占之以决疑。故曰卜筮。晋臣颜含。郭璞尝欲与之筮。含曰。年在天。位在人。修己而天不与者命也。守道而人不知者性也。自有性命。无劳蓍龟。世儒尚不肯为。而释子何更返学。实可羞也。

    天文书。

    谓仰亲天象日月星辰。彗孛荧惑之变。以占国之丰险。人民之灾异。其始自黄帝。顼重。唐和甘石等书。而佛教中亦广明之。如摩蹬伽经。有旃陀罗。名帝胜伽。广说二十八宿。及七曜等。一一各出其星之名数。星之形状。及以星姓。祭法所须。日行度数。又有六宿。一日一夜共月俱行。谓毕井氐翼牛璧。七曜及罗睺彗。通为九星。又因於星行。离日近远。辩所生人。善恶之相。复占诸宿。离日近远。辩於起立成坏之相。复占月在某宿。天雨多少。并日月薄蚀。所主之事。复占日月所在地动。吉凶之相。后乃为佛广破其相。大论第十卷。亦略辩星法。谓若月至昴张氐娄室胃。地动。属水地神。是岁无雨。不宜麦。若至柳尾箕璧奎危。地动。属龙神。灾同前。若至参鬼星轸亢翼。地动。属金翅鸟。灾同前。若至心角房女虚井毕觜斗。地动。属天帝。安隐丰乐。宜五谷。余如星书。非今所要。亦非预释氏之流。故经云。不得仰观历数。推步盈虚。日月薄蚀。星辰变怪。山崩地动。风雨旱涝。岁熟不熟。有疫无疫。一不得知。有犯斯戒。非沙弥也。

    地理书。

    非明九州九道九山九泽国土之典。是今堪舆家择生居死葬之书。起自郭璞。璞得青乌子青囊经。故能卜筮地理。然祸福之定数。由於前因。前因虽定。修善可以灭其余殃。习恶即损其福佑。修善可补前非。岂容积恶而图地报之三多。仁义不修。而求枯骨授之五福。三代未所见有。孔老亦未尝言。故世云。风水人间不可无。全凭阴阳两相扶。富贵若从风水得。再生郭璞也难图。灌顶经云。释种童子白佛言。凡夫坟冢。何故有诸鬼神依附。佛言。皆是五谷之精。妖妹幻化。或横死之鬼。无所附着。依以为灵。或是树木山林之精。骨未朽烂。故有微灵。骨若糜烂。此灵即灭。无有气势。亦不能为人作诸祸福。或是乡亲新命终人。在世无福。又行邪谄。应堕鬼神。或为树木杂物之精。无天福可受。地狱不摄。纵诞世间。浮游人村。既无天膳及诸饮食。遂恐动於人。作诸变怪。扇动人心。凡夫闻见。即便设福。之为神。或妖邪之师。倚以为神。觅诸祸佑。欲得长生。愚痴邪见。杀生祠祀。死入地狱。饿鬼。畜生。无有出时。可不慎之。

    图谶书。

    是符谶之书。谓忏记来验。符合无差也。

    乃至炉火黄白。

    是丹灶黄白之术。淮南传云。有中篇八卷。言神仙黄白之术。共二十余万言。道家炼真经云。丹砂炼之一返而成白银。二返而成黄金。昔汉道士李少君。奏曰。臣能凝汞铅。成白银。飞丹砂为黄金。金成服之白日升天。武帝信之。后悉无验。唐武帝好仙。道士赵归真。与金丹服之。药发躁闷失常。遂崩。斯等皆获欺君之罪。今有愚人。屡受斯惑。至於亡身破家者不少。然释子舍玉帛如弃涕唾。乃出家为道。长生异术。不识四大皮囊。弃自心性。求为守尸之鬼。万无一验。释子知身如幻。世不久停。悟自本心。真常不泯。岂可返生贪爱。学此陋术。诚为可耻。自惑惑人。玷辱法门。获罪非轻。

    神奇鬼怪符水等书。

    有福而灵曰神。无福而魅曰鬼。又鬼者欺也。欺人以求饮食也。此谓降神降鬼。画符噀水。治病治鬼。邪巫幻术诸书。妄说吉凶祸福。惑人取利。起自张道陵。自称鬼卒道。造符水醮录之术。传至张角。角以妖术种种怪异教民。妄咒符水以治病。众见怪诞。神而奇之。故曰神奇鬼怪。角后叛为黄巾贼焉。乃至圆光。扶机。外道安宅咒。肢节咒。知人生死吉凶咒。解诸音声咒等。自不作。不教他作。灌顶经云。阿难白佛言。如来所有言说。真实不虚。然末世中。多有诽谤。佛先说诸经法。有咒术者。或云应学诵持修行。或云不应修习禁咒。诸经法中。更互不同。反覆前后。故使末世诸比丘等。有信行者。有诽谤者。是故重问於世尊耳。佛言。我经中说诸禁咒术不应行者。谓诸异道邪见法术。惑乱万姓。但为利养。以活身命。我所不许。今吾所演灌顶章句。真实咒术。阿含所出。诸经杂咒。尽欲化导诸众生故。不同异道。为利养也。但为度脱众生危难。遭苦患者。令得苏息。故吾今听许。当来末世四辈弟子。入我法中。受持禁戒。多所缺犯。心不专一。急难之时。遭疾苦难。向诸异道邪见法中。以求福佑。欲脱众难。不可得离。不知宿对。前世业缘。而到异道所跪拜问讯。愿见救护。异道言。随汝所愿。吾当祈请。上通五官。下言地祗。令汝得福。救度危厄。不复遭苦。复言或汝先身犯诸过恶。或言七世殃咎所引。为王官所录。受诸谪罚。或言牵引灭及门族。或言汝七祖为九幽所罗。魂在太山。当以疋帛随方之色。救赎汝等七祖之魂。拔除汝等七世之过。又言汝为山树鬼神星宿之神所娆害。致诸病痛。当以白牛白马。种种肥美饮食。妓乐歌咏鬼神。可获大福。除汝危难。佛告阿难。末世众生。为诸邪师所惑。杀众生命。欲救危厄。杀者得罪。天神地祇。悉不啖食。是故我今广演灌顶章句真实咒术。化诸未信不解道者。汝当宣传。勿令毁失。

    不得习学宣卷打偈。

    即今无为教之金刚卷。一人宣之。众人和之。曰打偈。

    不得习学外道书。除智力有余。为欲知内外教深浅者。可以涉躐。然勿生习学想。

    躐亦作猎。躐践也。内外教。如前释。大经云。佛告诸比丘。出家人应修慧学。寻究经典。不得披读外书。我涅盘后。有愚痴破戒人。舍十二部经。读诵种种外道典籍。文颂手笔。畜不净物。言是佛听。如是之人。以好旃檀。贸於瓦木。以甘露易於恶毒。故论云。若菩萨於佛所说。弃舍不学。反学外道邪论。世俗经典。是名为犯。若上聪明人。能速受学。得不动智。於日月中。当以二分受学佛法。一分学外典。若於世典外道邪教。爱乐不舍。不作弃想。是名为犯。法苑云。若一向废内寻外。则便得罪。纵解理行。唯可暂习。为伏外道。还须厌离。进修内业。务令增胜。若偏耽着。则坏正法。岂成僧宝。若专读外典。歌咏琴棋。讽诵诗书。徒消日月。内教法药。救生为急。文奥理深。辞华秘博。能解一句。演无量义。新旧经论。卷轴数千。曾不窥捡一句之义。外道不急之事。日夜勤学。若谓白衣笑我无知。不学世典者。何如俗人问我经义。不能答耶。居内不闲於外。未足可羞。在内不解於内。耻辱弥甚。良由时将末法。人命转促。无常交臂。朝不谋夕。恐一入冥途。累劫难出。再遇佛法。想见无由。虽经论许一分学外。为伏外道。此为上智聪睿者说。先谙於内。兼令知外。机辩锋芒。出言关典。内外博究。堪为师匠。得如经说。为伏外道。今自量身。触事无能。神识常闭。愚戆恒开。自救无聊。何能利人。色香不通。何辩菽麦。愿自思退。省己为学。亦不得以佛经糅杂俗典。如冥报记云。唐赵文信。遂州人。贞观元年暴死。三日复苏云。至阎王所。王问汝修何功德。答言。一生以来。不修功德。唯好庾信文章集录。王言。庾信是大罪人。现在受苦。颇曾识否。答言。虽读渠文章。未识其人。王即遣人引出庾信。乃见一龟多头。龟去少时。现一人身来云。我便是庾信。为在生时好作文章。妄引佛经。以杂俗书。诽谤佛法。谓不及孔老之教。今受龟身。苦之极也。

    不得习学诗词。

    志之所发於言曰诗。言之所吐於文曰词。记云。书算卜术。俗典文颂。俱是世法。非出家业。故不听学。

    不得着心学字求工。但书写端楷足矣。

    楷即楷书。乃上谷王次中所作。足以宣文显义。何更着心求工於草隶。今时出家多有不修正务。而昼夜求字精巧。终年苦心。迷不知省。纵饶学到锺王之妙。程盱之巧。亦何救於生死。诸佛不赞。阎王不受。终为废物。成何底事。警训云。律制杂学以妨正业。故学书不得为好。然古高僧亦多异学。或精草隶。或善篇章。或医术驰名。或阴阳显誉。皆为精穷内典。傍涉余宗。无非志在护持。助通佛化。今时释子名实俱丧。能书写则称为草圣。通俗典则自号文章。择地则名为山水。卜术则呼为三命。岂意舍家事佛。而随顺俗流之名。本图厌世超升。而翻习生死之业。沽名邀利。附势矜能。形厕方袍。心染浮俗。毕身虚度。良可哀哉。

    不得污手执持经。

    因果经云。触手请经。当堕厕中虫报。阿难请戒律论云。僧尼白衣等。因读诵经律论等。行语手执翻卷者。依忉利天岁数。受畜报二亿岁。堕獐鹿中。恒被折脊。苦痛难忍。若无记戏言。捉经律论。亦招前报。若安经像房堂檐前者。依忉利天岁数。八百岁受畜生报。二亿岁堕猪狗中生。若得人身。一亿岁恒常作客。栖屑不得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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