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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门基撰

    论。如是四缘至十五处立。

    述曰。就答缘中有二。上来已辨四种能生分别缘已。自下傍乘辨缘依处建立十因。此中有三。第一如是四缘依十五处等。显前四缘依十五处说为十因问起下文。第二正答。第三总结傍论已了应辨正论。此即初也。显四缘摄法尽义别更立。下答中有四。第一明依十五处立其十因。二辨十因与二因相摄。三明四缘依处等建立。与十因.二因相摄。四明四缘依处等得果多少 又解今此标宗。言四缘义别依十五处立为十因。自下释中。初依十五处立十因。次四缘依何处立等。后辨得果。其十因.二因相摄。但是因明十因傍义。故非别门。

    论。一语依处至所起语性。

    述曰。出依处体。言依处者。非是与因别体。语即依处。是持业释。下皆如是。与因一体。然依者于义。俱第七啭声。即于语体上。立随说等因义也。如大论第五.三十八.显扬十八.对法第四.中边俱辨此因。然大论三十八。但有三种十因。及五果体无依处摄。对法唯有十因之名。亦非周悉。显扬十八初有十因。后辨因依处。大论第五辨因依处不别明因。三十八.及显扬云。随一切法名为先故想。想为先故说。是彼诸法随说因。彼论文势似取诠一切法之名.想.语三法为因体。然今此文正解彼意。但取法.及名.想三法所起语是此因体。所以者何。但言依语依处立此因故。唯语为自性。不尔即应言依名.想.说依处立此因也。此中即以诸法为果。以名.想.与说为所依因。言说正是诠诸法因也。言说是语性。语性总言。即通三性语业为体。唯佛是善。余皆无记。然有表示故语可言善.恶。然实二性。名虽即语之差别。无表示故不如其语。语是业性。以除佛以外名皆无记 或可。大乘离声无体。故名即通三性。但以三相及得例难同所依故。不可言相是共有因不同于名。大乘共有因义皆通故。

    论。即依此处立随说因。

    述曰。此显说因依语依立。不是异体。依体立义也。

    论。谓依此语至说诸义故。

    述曰。此释依语立说因义。谓诠一切法。起名取其相状。方有言说起。即依此语随见.闻.觉.知后。或随彼所见等事说诸义故。依语立因。

    论。此即能说为所说因。

    述曰。此释因义。对何为因。此即能说之语。为所说一切法因。古师云所说一切法是此因体者不然。若尔即以言说为果故。其见.闻等。如九十三.及对法第一.枢要等会。言随者。是随逐义。即随所见.闻等事起语言说。大论等并同此文。然有漏无记随说因。果通一切有为.无为有漏.无漏法。是持业义。以无记即因故。既以无记为果。诠无记事之说。说与无记为因。即依士释。若前解因唯有漏.无记。后解即通有漏.无漏三性所摄。其染.净此因准此可解。

    论。有论说此至随起说故。

    述曰。此会相违 是名想见者。集论中说 由如名等。是彼释文。此因名.想.见三法以为自体。谓想.见二法如能诠名字而取境相。及兴执著。想能取相执著由见。如名字起取相执著已随起说故。即以三法为因所生之说是其果也。

    论。若依彼说至是语依处。

    述曰。若依彼文。性是三法。三法与语为依处名语依处。语之依处。亦依士释。若依此解。即显此名.想.见因。是语之依处。三法为因体故 问何所以二论相违 答二论意别。论虽无会。今意释言。若大论等。以一切法为果以说为因。约所诠是能诠之果。即能.所二诠解因果。对法无著以生起为因果。即依名.想.见起言说故。亦不相违各据一义。故对法云。随说能作。随说者语也。随说之能作。名.想.见也。又大论约贯通诸法诠境以说为因。对法唯依染分相生以说为果。不相违也。

    论。二领受依处至能所受性。

    述曰。观者对也。待者藉也。即是此因通能.所受。然所假藉能所之受方是余非。然有人云唯三受为体者不然。亦待食等而求啖等。即以所待食为欲因。若待情欲方求饮食。以受为食因。然领受处通能.所受。不可言欲。欲不遍故。非受性故。即观于此随是能.所受。领彼所.能受果。或生住成得。此所待与所生等为因也。然大论等皆言待此若求.若取。即所待受为所求等因。三十八等云。观待足故足为因故有往来业。未必以受为因。所待非受故。又此论云通所受故。然此所待若能所受皆此因摄。有以能受为因。能受为果。如待苦为乐。有以能受为因。所受为果。有以所受为因。所受为果。有以所受为因。能受为果。四句别也。所领受法亦名领受故。今于能受唯取受数。一常遍诸心。二五分位别。别境等法不常遍诸心。作意等四无五分位故。触虽有尔。然于所受非领属己。不如于受所以不取 其所受中通一切法。但除种子因缘之法。此因疏故。唯疏相待方是此因。如种望芽。内种望现皆非此因。不尔下应言得等流果。以不得故。唯疏相待者得。即亲所待皆是引发.牵引等摄 问何故说因缘是牵引.生起摄故。亦是定异等摄。说观待因是观待。复是牵引等摄。竟有何失 答曰不然。以名远故。名观待者即要非亲。定异等因名相通故 又解若亲相待亦是此因。下此果中但据疏远不言亲者故。不说得等流果等也。此解为胜 又解观待情欲是观视义。要境待情。情待境方是即能所受性。以种望芽非情能所观待故非此因 问若尔何故言足为因故有往来业 答亦是内法情所待故。因缘芽等法非情所待。情所待时非因缘故。前说正义。既所受中以所待为因。芽待于种亦可此因。且无记之因。若无记即因唯有漏。无记性果通漏无漏.三性等法。若果是无记。与无记为因。即因通三性.漏.无漏。果唯无记。余染等皆准此知。

    论。即依此处立观待因。

    述曰。此显依处依之立因。

    论。谓观待此至彼观待因。

    述曰。大论等意势与此同。此显观待因果于四处转。但除亲因缘。

    论。三习气依处至远自果故。

    述曰。谓内外种未成熟位。谓有漏.无漏种子内外种子一切。未为善友力等所润。贪爱等所润。水.土等所润。皆名习气依。以未为润时。但能牵引远自果故。不问同异性相称故名为自果。且净因中。与能证涅槃清净之法为远因。勿见大论等言此因证得涅槃为清净因。便言此果是无为法。无为疏远非因生故。论不说得离系果故。今此因亲。此三性之因果随因性。因缘亲生增上生故。能引等流.增上果故。或染因中亦与果异性。谓异熟因。果唯无记。因通善.恶也。若无记即因。果唯无记。若无漏即因。果唯无漏。善.不善即因。果通三性。若无记之因。因通三性。果唯无记。如理应思。大论等同。

    论。四有润种子依处至近自果故。

    述曰。即前种子为善友等力润已去名有润依。以能生起近果。如净因与近菩提为因缘者是。此中但与前所润.未润别。更无别体。果性等并同前。大论等亦同。

    论。五无间灭依处至等无间缘。

    述曰。即心.心所法之等无间缘。以心.心所法为果也。此缘如前辨。因随何性果通三性各唯自识。唯以心.心所为体故。

    论。六境界依处至所缘缘。

    述曰。体通一切法。果唯心.心所。有漏.无漏等。并通因果。若以未来为因。果非现在。非因前而果后者。今亦不然。相分现在义似未来无实未来。故所缘缘无不有果。此三十八说此等无间缘。及所缘缘。唯望一切心.心所故。

    论。七根依处至所依六根。

    述曰。体是六根。即通八识。五根为体。果唯是心.心所。前三果果性皆同。因准可知。然无间缘。谓现在时为缘非在过去。过去无故。即现在有力用。能开导法令未来生故。入过去时其用方显。果现前故。处所空故。

    论。八作用依处至余助现缘。

    述曰。谓于所作业作具之作用。如釿斧等有斫伐等用。即除种子余助现缘者。谓除内外种生现。种生种。现生种。及亲助缘。余一切法疏助缘皆是。

    论。九士用依处至余作现缘。

    述曰。谓于所作业。能作者之作用。即取前所除中正作之士用亲助缘者。其果宽狭同前作用。作用.士用必同所作故。不取亲者。非因缘故。此二果通漏.无漏三性因亦尔。然此二及前五无记即因。除无间缘。及根依处。余依处果通漏.无漏。彼二果唯有漏。有漏二因是无记故。不生无漏也。此依六识作法。若七.八识无间缘。无记即因。果通无漏。七有漏根。六无漏故。与无记为因。除无间缘。及根。余因通漏.无漏三性。此依六识为论。若依第七识无漏无间有漏可生。无记之因。其无间缘因亦通无漏。根中应分别。色根.意根各有异故。然此中士用作用。唯约有情士夫用等说。故下言唯得士用果。不言得离系等果故。今亦通取非但内有情也。然作用.士用皆第三啭声。梵云羯剌拏。是作具作用。羯剌多是士夫作用。故二别也。然大论三十八。说唯除种子所余诸缘名摄受故。此乃助成摄受。故除因缘。如眼识生。以眼根。及种为士用依。以等无间缘.所缘缘等为作用依。根稍亲故。此约法为士用说。若假人为士用非于法。准此应知。人望谷芽。人为士用。地.水等为作用。作用疏于人功故。若依瑜伽三十八无记因中皆有士用。皆以地.水等为士用。日.及锄治为作用。

    论。十真实见依处至能助引证。

    述曰。谓一切无漏见。与一切无为有为法为因。除见因果自熏成种以外望余皆是此因。以因缘引发是引发因中摄。于无漏有为俱生法。能助令同所作。或令增长故。于后有为无漏能引。前引后法也。能证即与无为为因也。此显胜果。

    论。总依此六至辨无漏故。

    述曰。前六依处是摄受因体。以前五依疏所摄受故。成辨三界有漏诸法。若六合疏所摄受辨无漏法。即第六依不通有漏也。助成因缘名为摄受。故除因缘亲能生法。故对法言。如田.水.粪等。望谷生芽等。虽自种所生。然增彼力名摄受因。然随所应有五.有六。非诸有漏皆具五等。心.心所生皆具五依。非心.心所。即便无故。此中前五通无记因。后一非也。随其所应三性应思。

    论。十一随顺依处至无为法故。

    述曰。谓三性法通无漏也。现种诸行能随顺同类胜品诸法。同类言。简异类为因唯望自性。然胜品言。简自同类与下品为因。大论第五等。云无记与善.染为因。谓本识中各别自种。然望现行亦性同也。即与涅槃亦为因也。同大论等。现引种。种引现。现引现。种引种。皆是此因。此以性论之则狭。以界论之则宽。随其所应。显扬等论云。欲界法与三界无漏为因。色界与色界。无色界。无漏法为因。无色与无色。及无漏为因。无漏与无漏为因。不言与下法为因也。果望自类其性必同。界系有异。

    论。十二差别功能依处至自乘果故。

    述曰。此唯自性。设他性唯相称。谓善业定引人.天第八识非恶趣。以相称故。故非别性不相称为因。谓自界法与自界为因。自界中自性与自性为因。自性中色与色为因。色中内与内为因。内中长养与长养为因。如是等。及自乘种子望自乘有为无为果亦尔。即净因也。以界论之则狭。以性论之则宽。其大论等同。果易故不说。谓于有为因能起果。若于无为因能证彼果。差别势力自性相称名定。不共他故名异也。

    论。十三和合依处至一事业故。

    述曰。以前六因为性。不取言说。以疏远故。言说与法不相和合。势疏远故不取为性。因既即前。其果亦尔。于生等果约一事业也。因通漏.无漏。一准于前。

    论。十四障碍依处至生等事故。

    述曰。此相违.不相违中。因通漏.无漏。果亦尔。令有为无漏不生。无为不显故。然领受。及此后三因。同瑜伽第五。皆言于生.住等果。不言余者余因狭故。此四宽故。然大论。显扬但有后三。有于生等之一果言。观待中无。此中观待宽彼论唯望情欲作法。其性狭故。三十八唯依于生以明障碍。据胜显故。六相违中。唯此胜故。亦不违也。此中无记.染.善皆准应知。大乘灭相虽不待因。相违因与后后法为生因。与前法相违名相违因。非与前法灭为因也。

    论。十五不障碍依处至生等事故。

    述曰。翻于上障碍依处其相可知。

    论。如是十因至方便因摄。

    述曰。自下第二二因相摄中。有二师别解。初师中二。初引菩萨地。后引有寻等地文。引菩萨地中有三。一引文。二正释。三立理。引文讫。能生因亲。方便因疏。初解与古来大异。第二大同。

    论。此说牵引至名生起种。

    述曰。下正解之。初解能生。后解方便。言菩萨地说牵引因。除业习气。及外无记因。生起因中亦尔。亦除业等。彼非因缘故 问曰何以得知生起因中有业种也。论文二处皆言此因是能生因。不说有增上缘故 答此谓不尔。今亦有文。谓大论第十。彼问若诸支相望无因缘者。何故说言依因缘立十二支也。答依增上缘所摄牵引.生起.引发三因说非有因缘。故知此生起之中亦有非因缘种也。又理准。若未润种既有业。亦在牵引中。何故已润业种。非生起因也。又菩萨地等。谁谓彼言生起因是此因也。如此文是。其引发因取种引自种。种引现行。为因缘者。除现引种。及引现行。异姓种。及涅槃等。彼非因缘故。定异因亦尔。唯取为因缘者。除引自乘。及异熟增上。等流果。或亦取引发中现能熏种为因缘者。亦是引发等二能生因摄。下有二释故。其同事。不相违摄前因。为自体故。即是合六因中诸因缘种未润已前。亦未成就皆名牵引种。远牵自果。即牵引因全四因少分。除生起因故。若被润已去皆名已熟。即生起因全。四因少分。除牵引因。是此生起因。近能生起果故。

    何以知者。

    论。彼六因中至二位中故。

    述曰。六因之中皆有因缘能生所摄。此二种子既是因缘。故六因中有因缘者皆此所摄。若不尔者。即摄因缘不遍尽故。

    问既尔现行熏成种亦因缘收。何故此中不摄。亦非尽理故。

    论。虽有现起至此略不说。

    述曰。此问不然。除牵引.生起二因。以此二因唯种子故。如前六因中引发等四因内。现行能生种为因缘者。以多间断非如种子性恒相续故。此菩萨地略而不说。此就不尽理据一义为言。

    又解。

    论。或亲辨果至谷麦等种。

    述曰。即此现行亲辨果故。亦名为种生起种摄。近生果故。何以现行亦名种者。此中有例。如假说现行谷麦等种。彼既然此亦尔。此六因中何因所摄。余四因摄。

    上来已解能生因摄讫。自下明所余因方便因摄。

    论。所余因谓至方便因摄。

    述曰。谓第一言说。第二观待。第五摄受.第九相违全。及前六因中非因缘法。皆是前说未润生位。已润熟位二因种余。即说此四全。六少分为方便因。此方便因亦有等无间.所缘缘二种。今就一总言但是增上缘。非无少别。至下当知。

    上来已出因显数相摄。下出于理。

    论。非此二种至有因缘种故。

    述曰。非此牵引.生起二种。唯属彼十因中牵引.生起二因全。所以者何。此二之中有非因缘。摄尽便宽。能生是因缘故。余引发等四因中有因缘种故。若唯摄二不摄便狭。

    论。非唯彼八至非因缘种故。

    述曰。非唯除生起.牵引外八因全皆名所余因。所以者何。四中有因缘。摄尽便宽。以方便因非因缘故。彼生起.牵引二因中亦有非因缘种。谓业种等。若唯八因名之。所余不摄便狭。彼有非因缘。方便不摄故。菩萨地文不是尽理。故于此中皆如我说。

    次会第五卷寻伺地文。

    论。有寻等地至余方便摄。

    述曰。于中有三。一牒文。二正解。三立理。此牒彼文。

    有寻等者。等有伺等。次下正解。

    论。此文意说至自类果故。

    述曰。能生因是因缘故。如前所说。六因中若现若种已润未润但互为因缘者。是名生起因。皆能生摄。若现若种润未润时。皆能生起自类果故。自类果故言显是因缘种及现行。简非因缘种及现者。

    论。此所余因皆方便摄。

    述曰。方便疏故。此六因中因缘种外。及余四因全。皆名方便因。疏体同故。

    何以知者。

    论。非此生起至有因缘种故。

    述曰。下立理也。非此寻.伺文生起因属十因中第四生起因。若唯一生起因者。生起中非因缘法。摄尽便宽。又即彼牵引等五因中。若现。若种。有因缘故。不摄便狭。

    论。非唯彼九至有非因缘故。

    述曰。非除生起因外彼九因名所余因。若唯取九。九中亦有因缘。方便疏故。摄九尽便宽。生起之中有非因缘故。方便摄便不尽亦太狭。若因缘唯摄生起。即摄增上业种太宽。若不摄余五因缘。五因缘不尽太狭。若方便定摄九因。即五因中有因缘者。亦方便摄是太宽失。不摄生起业种是太狭失。故知文势如我所解。此中影略。但以摄不尽。太狭为解而影取宽。上皆准知 问何以菩萨地因缘分二。能生因亦名牵引种。虽有二名犹摄现行因缘不尽。寻伺地一生起因即摄现.种俱尽 答约润.未润唯约种论。故须分二。能起于果体是因缘。不分润与未润故。寻伺地唯一生起。亦无违也。此第一师辨讫。

    论。或菩萨地至即彼余八。

    述曰。第二师中释二文为二解。一一中又二。初正解。后释难。此初也。菩萨地所说二种种子。即十因中彼牵引.生起二因如名所摄。所余诸因。即十因中余八所摄。

    下自释难。

    论。虽二因内至胜显故偏说。

    述曰。牵引.生起二因之内。虽复亦有非能生因。以业种等非能生故。此二因中因缘种子。一亲辨体。二受果无尽。胜故偏说是能生因。不说增上业种所摄。

    论。虽余因内至多显故偏说。

    述曰。虽八因内四因中有非方便因。谓因缘种等。以四因全四少分中增上多故。论乃偏说是方便因。即前能生因隐增上者。后方便因隐因缘者。俱不明故为不尽理也。

    论。有寻等地至即彼余九。

    述曰。下文亦二。准前应知。彼说生起因。即十因中第四生起因摄。余因之言余九因也。

    何以尔者。

    论。虽生起中至亲显故便说。

    述曰。下释难云。生起之因虽有业种等非因缘摄。以对牵引因已润故。是近得果。就自因中名言种子与果同性。以是亲显故偏说之。略牵引因。及自因中业种不说。偏说生起因是能生因。以已润竟方名生起。故望牵引为近也。

    论。虽牵引中至亲隐故不说。

    述曰。虽知菩萨地牵引因。亦有因缘种是能生因。而望生起是远。未被润故。作恶不即受。故疏远故。即业种显。亲名言种相貌隐故。遂不说其因缘种子。而说业种为牵引故。不说牵引因也。理亦无违。

    论。余方便摄准上应知。

    述曰。虽余四因中亦有因缘。而四因全。五因少分。是方便摄。如上增上多故。偏说非能生因。实理亦是文不尽理。

    第三以四缘依十五处。及摄十因.二因。

    论。所说四缘至十因二因。

    述曰。卷初标云四缘依十五处。义差别故立为十因。上来虽有二文。但依十五处立十因。十因.二因相摄。未明依十五处立四缘。及十因.二因相摄。故有此问。于中初问。次答。答中先答缘依处。后辨与因相摄。

    论。论说因缘至立增上。

    述曰。初中有二。初引文后正解。此引瑜伽第五。显扬十八皆同。

    论。此中种子至因缘种摄。

    述曰。下解有二。初解因缘依处。后解中二缘依处。于中各有二师释之。所言种子是因缘者。即十五依处中第三习气.第四有润种子.第十一随顺.十二差别功能.十三和合.十五不障碍.合六依处中。除其现行因缘种摄。即前所说六因依处种子是因缘故。

    论。虽现四处至此略不说。

    述曰。上解本文。下释不尽。但言种子不说现故。虽除第三.四两依处。外余四依处亦有现行是因缘者。而多间断。此略不说是因缘摄。但言种子是因缘故。

    论。或彼亦能至亦立种名。

    述曰。又解除牵引.生起。四中现行能为因缘者。亦是此中种子言摄。亲辨自果故。喻如前解。此释彼文将为尽理。

    论。或种子言至取舍如前。

    述曰。第二师解。此种子言。唯属十五依处之中。第四有润种子依处。以有种子言故。此有润中不简去业。不摄习气中因缘种。及四依处中因缘者。取舍如前摄二因等。此师意解。约生起亲近故不说余。因缘种显不说业等。以牵引等远疏等别故。略而不说。即以此文为不尽理。

    论。言无间灭至二缘义故。

    述曰。上解因缘。下解中二。此即是前第一师义。彼二处言意显。但是此二缘者。非唯第五无间灭处.第六境界依处所摄。其余领受.及下和合.不障碍处三依处中。亦皆有此二缘义故。观待待境心等得生。余二合前以为体故。即以此文而为尽理。

    论。或唯五六至略不说之。

    述曰。此即是前第二师说。二缘依处唯彼第五.第六依处。非余三依处。余三虽有此二缘依处。以相隐而复少故不说之。此二处全。名亦显故。论但说二隐余少者略不说也。即以此文为不尽理。依所余立增上。易故略不说之。随前所应尽理不尽。除三之余皆增上故。

    论。论说因缘至摄受因摄。

    述曰。此下即答四缘.十因.二因相摄。此中合作十因.二因摄也。于中有二。初引文。后正解。三十八说。因缘即是能生因摄。增上缘者即方便因。中间等无间。及所缘缘。此之二缘摄受因摄。此中别疏摄受因摄上二缘。自余九因二缘所摄理准可成故论不说。但以摄受之中二缘相显所以偏说。非方便内不摄二缘。观待.同事.不相违。方便摄故。又已辨二因与十因相摄。但言能生是因缘。方便是增上。中二是摄受。即显二因中方便摄三缘。能生摄因缘。义亦兼显十因中六少分是因缘摄。一因少分是中二谓摄受。或兼观待.同事.不相违亦有二缘。论唯说摄受以显故。余是增上缘理已成立。文言略也。

    论。虽方便内至故此偏说。

    述曰。今释彼文为不尽理。若准方便摄余因尽。有非增上者。以等无间。及所缘缘。是方便摄故。以增上缘摄因多故。谓除观待.同事.不相违少分余皆增上。偏说方便是增上缘。此约不相乱增上缘体解。若相乱体。以余二缘亦增上故。皆方便摄。若不尔者。不说能生。是增上故。显方便中具三缘也。

    论。余因亦有至显故偏说。

    述曰。十因之中。则六因内是因缘者。皆能生因。四缘之中因缘所摄。领受.摄受.同事.不相违因中等无间缘。是方便因中等无间缘摄。领受.摄受.同事.不相违中所缘缘。皆方便中所缘缘摄。虽此领受等四因之内。亦有中间等无间缘。及所缘缘。此于四缘位居中故。然摄受中。以有二依处名.体全显故偏说之。余无名.体依处全二缘者。故略不说。

    论。初能生摄进退如前。

    述曰。然能生因是因缘者。或说六因。或说二因。且依菩萨地。若通取六名进。若唯取二名退。或取六中唯取种子是能生因。摄现不尽名之为退。若并取现名之为进。依有寻等地。若取六因名之为进。唯取一因名之为退。今此通说。皆如前说。

    论。所说因缘至依何处得。

    述曰。此为问也。第四辨依处等得果此问。因谓十因。缘即四缘。必应有果。果有几种。依何处得。问依何处而得何果故。

    下文有三。先答果有几。次答依处得果。后明十因.四缘得果。未明依处等得果。先出果体。

    论。果有五种至异熟生无记。

    述曰。谓有漏善等所招异熟生无记 有漏善者。简无漏善 自相续者。简他.及非情。若但言异熟。即六识中报非真异熟摄。今为总摄彼。故言异熟生。然本识亦名异熟生无记。如前第二卷会。此中即显古道生法师善不受报论非也。同小乘中。由有漏善亦感报故。此位稍长。至金刚心顿断。通二乘无学三十八.显扬.对法第十五皆同。

    论。二者等流至后果随转。

    述曰。谓习善.无记.不善所引同类。不望异类之因为等流果。又同类中如上品与下中品及自上品为果。非下品与中上品为果。果胜而因可劣。非果劣而因胜。三十八等皆言善法增等为自果也。对法唯据善法。论实此果非不通余 或似先业后果随转者。三十八等亦同此意。谓如杀生得短命报。是先业之同类。以第八短长分限为等流也。随顺相门。即无记果与自业相似。与善不为同类也。唯此一法。非余法皆是假说。实增上果。然假名等流。非同性果。故。以异性法非同类故。由令他命短自命亦短。相似之义假名等流。实业所感。此果即通有漏.无漏。唯是有为凡圣皆通。亦现望种。种望现亦是。瑜伽等依据前后即通论也。

    论。三者离系至善无为法。

    述曰。此即无漏断障所证。八无为中不动.想受灭。择灭三性真如是。对法云。随眠永灭是此果故。瑜伽三十八.显扬亦云。异生以世俗智灭诸烦恼。不究竟故非此果摄。然此果有义。唯断烦恼障所得。非所知障。若所知障为言定障亦是。如下第十卷说。有义所知障亦得。此中通说。亦不相违。

    论。四者士用至所辨事业。

    述曰。谓诸作者假诸作具等所辨事业。然三十八等。皆但云士夫用。乃至占卜等事。由此成辨诸稼穑等。是士用果。不言如俱有因等得俱生.无间.隔越.不生之果。由此故有二说。一者唯士夫为因所得是士用果。因唯假者。非少实法。第二师意。心.心所俱等亦得此果。即不唯士夫假者为因故。文但通言诸作者假作具所辨事。前师唯有为少分为果体。士夫力所辨故。第二师即通无为亦是果体。因法为作者。缘法为作具故。从喻为名。

    论。五者增上至余所得果。

    述曰。若论别相。除上四果即是此果。宽通有漏.无漏等也。

    论。瑜伽等说至得增上果。

    述曰。出果体已。次依处得果。于中有二。初引文。后正解。瑜伽第五。及显扬十八云。习气依处得异熟等乃至广说。

    出得果文。已下有二师解。第一解中有二。初正解。后立理。即前解十因.二因摄等初师。

    论。习气处言至一切功能。

    述曰。显异熟果十五依处中五依处所得。谓习气.有润.差别功能.和合.不障碍五依处得。以引发唯望自类果为言。观待性复疏远。业得果义亲故。摄受中据士夫为作用依处等。亦无异熟果。若法作用依处亦得此果。即六依处得也。故前论云。若摄受五辨有漏法。除心.心所余二依处。摄受一切有漏故。今但总言显诸依处不别说也。何以知五。准下因得果不说摄受因得此果故。士用果有二说。此亦应尔。

    论。随顺处言至一切功能。

    述曰。显等流果即依处中七依所得。谓习气望自类种。有润望现行。及自类种。真实见亦望自类现行随顺.差别功能.和合.不障碍七也。此说士夫为士用。有说士用.作用依处亦得此果。以法为士用等故。此师即九得等流果。又解士夫可得。作用依疏未必可得。助现缘故非作现缘。唯八依得。领受唯望有情士夫能.所领受。或疏相望不亲望法故不得也。无间灭依所望不同。或以下品后念果故亦不说得。余可知也。

    论。真见处言至一切功能。

    述曰。谓依处中五依处得。谓真见.随顺亦引涅槃故。差别功能各引自乘果故。和合.不障碍处得。此说以士夫为士用。若说法为士用。即士用.作用俱得此果。余不得可知。非观待因得者。疏远相待不以证待。又彼约有为法。为清净观待因故。又待能证有所证。于生住成得果处转。如何不得。合七依处得离系果。下文不说观待因亦得离系故。约清净有为为果故。

    论。士用处言至一切功能。

    述曰。即依处中。有说五处得。谓领受依处。亦望士夫为士用为观待因故。士用.作用.和合.不障碍依处所得。随顺唯望自善法等。定异亦约别别法体。不望士夫。故不得也 第二师说。法亦名士夫。即领受.习气.有润.无间灭.士用.作用.真见.随顺.差别功能.和合.不障碍十一依处得 语依处.与法。非士夫用.果。果与因不相密合。说非士夫法故。此果必生。彼语依处显于法故。以下十因中不言语因得士用果。故知依处准亦应尔。

    论。所余处言至一切功能。

    述曰。此即随前所不摄法并是此体。此据别体。谓语.境界.根.障碍依处全。余十一小分。若不尔者一切皆是。

    依何意故作是说耶。

    论。不尔便应太宽太狭。

    述曰。自下立理。若不如前解者。各有太宽.太狭之失。且如习气唯目第三。即第三中有非业者。亦得异熟果便为太宽。余四依处有业种不得即太狭也。随顺处言唯目第十一。彼自依处中。亦引涅槃及非同类异界无漏等法故。非等流果故太宽失。余或六.或八.或七依处中亦有不摄即太狭失。真见处言唯目第十亦为太宽。自处亦摄俱时。及后同类诸法非离系果故。余四处中亦得离系。既为不说即太狭也。士用处言唯目第九。即自依处中。亦引增上.等流果等。若摄彼尽即太宽失。余或四.或十处亦得此果。若不摄者亦太狭失。余依处中亦有太宽。即前四外余依处中。有等流等四果体在。若并是别增上果者即为太宽。唯除前四所摄之外为所余者。前依处中亦有增上果。如习气中不得异熟果者。即诸因缘种。随顺中不得等流者。即得涅槃。真见亦有不得离系者。引后自类等。领受中亦有不得士用者。如胫待足等。若不摄彼便为太狭。故知于我所说为正。或此增上唯应难狭。余四依处得余果故。然此宽狭一准于前得果依处头数说故也。

    论。或习气者至故此偏说。

    述曰。第二师说。五果体性宽狭如前。但释论文有尽理.不尽为异于前。此习气言。唯属十五依处中第三依处。虽此报因余四处亦有。习气中亦有非报因者。识等五种生现行是。以异熟因熟时去果相远。习气依处望果亦远故。偏说习气得异熟果。不言习气并是报因。余依处中无此因也。

    论。随顺处言至故偏说之。

    述曰。此随顺处唯属第十一。得等流果。虽知如前六.七.八依处中。亦得等流果。此处亦得非等流果。如与涅槃为因者是。以等流因必下.等法。与自.上法为其因故。随顺亦尔。招胜有为行相显故论偏说之。亦不尽理也。

    论。真见处言至相显故偏说。

    述曰。此真见处。唯属第十处。虽如前说余四依处。或五依处亦得此果。此处亦能引同类等。非皆得离系。以真见之名招离系相显故论偏说。亦不尽理也。

    论。士用处言至是故偏说。

    述曰。准上可解。以士用果望于处者。即士用处名显。及体相亦显。故偏说之。非余四或十依处无也。但是士用依处必得士用果。不可同前言此处亦能得非士用果。但有总言亦能招增上等。此士用依所得士用。亦得名增上等故。亦不尽理。

    论。所余唯属至故此偏说。

    述曰。此摄所余 余十一处。即除前果依处之外法也。以余四依处。已显得余四果故。不说余四处亦得增上果故。此十一处亦得余四果。而增上多显故偏说之。皆不尽理略说之也。

    依处既示。次明十因.四缘多少得果。

    论。如是即说至增上缘得。

    述曰。此中得果随文且释。其理不尽如枢要说。是十因中五因得异熟果。观待唯望士夫为因。故不取也。若望法为因即取。有十因中六因也。余可知。此中依处得有别者。如前已说。此四缘中增上缘得。大乘报因非因缘故。

    论。若等流果至初后缘得。

    述曰。等流果七因得如文。此中若种望现等是因缘。余是增上缘。皆应如理知。然依依处有宽狭如前。余不得可知。因缘.增上二种。四缘中居初.后故。

    论。若离系果至增上缘得。

    述曰。离系果五因得。以望士夫为观待故不说得之。以望清净有为牵引故亦不得。余因不得义可知也。然依处宽狭如前可知。此唯增上缘得。

    论。若士用果至增上缘得。

    述曰。此有二说。初师四因得。以士夫为士用故。余不得者非士夫故。各各是望别法为也。观待相同故取之也。唯增上缘得。

    论。有义观待至余三缘故。

    述曰。此第二师。通法为士夫。即八因得。唯说因不得。如前处中说。余者可知。以但能显非是能生。能生所生者是此果故。既尔即除所缘缘余三缘得。外法无如士夫之用故。非所缘缘得。无间亦名为士用故。依处宽狭如前已说。但无不生之士用也。

    论。若增上果至一切容得。

    述曰。此增上果据通体者为论。十因.四缘得也 或解不尔。除前所用为四果之因。外余因所得。所望不同。果各别也 然不相违中摄无为。如何得增上。答十因皆得果无不得者。不同小乘无为非六因.五果之果.因也。不言有取.与为因。然与所不障碍为因所不碍。即是此无为之果也。无与.取义不同小乘也。即随说因是。观待等亦然。

    论。傍论已了应辨正论。

    述曰。此有二解。一唯明依十五处说四缘下是名傍论。余已上是正论。以明缘所生法文。应明能生缘故。四缘是正论也 第二四缘已下并傍论摄。虽明缘所生不欲辨缘故。今准此卷次云。既以缘生法相望作缘多少为正论。故知四缘是正论也。若不辨体何以解用也。此等妙焉或旧曾闻。或先所未了。后诸学者宜详义焉。然据瑜伽等。即以士夫所得为士用果。然理不障余法故二师皆是也。随用皆得。然此十因有漏无漏。有为无为。三界系不系。见所断等。皆如理思。

    前问之中问缘及生。虽已明缘而未解生。自下解生。于中有二。初辨现.种生。后总结释。初中有二。初辨生现。后辨生种。生现中。初辨种生后辨现生。种.现生中各有二。初染。后净。

    论。本识中种至除等无间。

    述曰。谓本识中种子总而言之。容作三缘生现分别。分别之言通摄心.心所若见.相分。非唯自体也。除等无间者。唯心.心所相望立此缘故。

    论。谓各亲种是彼因缘。

    述曰。释为三缘。此简业种生异熟果及余增上。虽眼识生藉根等种。非亲种故。亦非因缘。总而言之。一切相.见等法。皆有此缘而生。无非识种生故。

    论。为所缘缘于能缘者。

    述曰。谓要能缘种心.心所法。种子方为彼所缘缘。除一切相分。相分不能缘故。及除自体分。不缘种故。然见分中除五七识。不缘种故。但与第八一切时见分。第六有时缘者彼与为缘。今简尔所不为缘故。言为所缘于能缘者。是简略言。

    论。若种于彼至是增上缘。

    述曰。谓有种子于现行法能助与力。如根种于识种。作意种于识等。二又虽无助力但不为障。如异识种子望异现行等。皆是增上缘。然简无漏种与有漏现行为生等缘。彼能障碍故。虽亦是增上缘不相违因摄。然于生现分别中。非能不障故非也。或亦是此缘。现未为障故。障必不生故。此中但简障碍现行令不生之缘故。此即种望染现为缘讫。

    论。生净现行应知亦尔。

    述曰。然此总言。于见分中通与一切见分为所缘缘。皆能缘种故。亦与自证分等为所缘缘。佛果识体缘一切法故。与染别也。

    总是第一以种望现为缘能生分别。是一切种如是如是变讫。第二以现相望为缘生分别。于中初总。后别。

    论。现起分别至无因缘故。

    述曰。此文总也。不简自他识等。相望容作三缘。现望于现非亲辨体。无因缘故。

    论。谓有情类至除等无间。

    述曰。自下别中第一子门。自他身相望。谓自他身分别。展转容作二缘。因缘有无前总门中已定除讫。下但于余三缘中取舍。此除等无间。等无间法唯自一识故。此中分别既摄见.相分等故。由他生者皆名分别。但知不唯是见分也。即唯前六识。或亦第八识。许变他处故。

    论。自八识聚至或无或有。

    述曰。第二子门。自身八识。随一一八识相应法等见.相分等。总名自识聚。以识为主同聚法故。即下言聚皆如是知。且自八识聚相望。定有增上缘。此缘通故。必无等无间。唯自识相望为此缘故。

    此即明简定有无讫。于四缘中二定无也。谓因缘.等无间。一缘定有。谓增上缘。所缘缘不定。下别辨之。

    论。八于七有至所杖质故。

    述曰。此谓第八于余七识有所缘缘义。七于第八无此缘义。以第八相色等为其本质。生五识相分色等故。第七亦缘彼见分为境故。第六理通以相.见为境。若无第八定为本质。五.七不生故。虽非亲所缘缘。然是疏所缘缘也。第八不托七识而生故。七非八所缘缘也。第八若有七识必有。七但为八定有增上缘。非所缘缘也。

    论。第七于六至一切皆无。

    述曰。第七于余前之六识。于初五识无此缘义。与一意识为所缘缘。意缘一切法故。五识无者不缘七故。前之六识于第七识。并非彼所缘缘。彼不缘六故。自是一行法故不问八。

    论。第六于五无至第八相故。

    述曰。其第六识于前五识无此缘义。五识于六有此缘义。五识缘本识所变为境。不待第六识所变色等为自境故。有力生识者方为此缘故。不以五识自相望为所缘缘者以定无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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