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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能使学生失学,工人失业”,云云。余谓:“既谓如此,何不早言?几经讨论修改,未闻异议,乃至亲自写订宣读,考虑应周,都无一言。今乃欲推翻成案,岂事理所许?”李君(璜)幼椿谓江先生所言盖指吾人所背负之包袱,包袱人人皆有,非独职教社为然。欲顾全自己包袱,即不必作政治运动;欲作政治运动,即不能顾全包袱。最后黄公承认并非对十二条文忽生异议,乃顾虑发表之时机不得其当。众人则承认,非至适当时机不发表。于是在此谅解下而发表延缓矣。

    又一度是在组织章则问题。章则规定,凡同盟对内对外有所发表,必经常务委员会多数取决,而以主席及出席委员署名行之。黄公提议加一项:委员有不同意者得不署名(即以其余委员列名发表)。余反对之,谓在一组织内应服多数,若许单独立异,将无团体行动之可言。黄公谓不如是,则多数或且压制少数。争执甚久,卒从黄公之说。盖众人之意,今为初步联合,尚非单一团体,强之无益也。

    七、问题之解决

    其后昆明来信,证明此一变动果出于黄公所为。欲求问题解决,非得与内地同人面谈不可,而尤切盼于黄公之来。

    8月18日晚黄公到港,19、20两日连在九龙塘学校与余单独洽谈。黄表示其环境实不容其出名参加同盟,而留他在外,于同盟于大局,未始无用。于是决定黄公不列名。既不列名,故于纲领内容发表时机等问题一切听由同人决定,彼亦不固执己见。对于在港同人,除慕韩一人外,均不愿会面,一切托余转达。

    21日黄公约慕韩会晤,余亦在座。黄面许同盟揭晓后,当亲写一文在《国讯》发表,以示赞助。盖黄公此来,题在募债,而实筹备其职教社之香港分社并自建其言论机关,所谓《国讯》海外版也。(后来《光明报》出版不久,《国讯》亦出版,黄有《我与中国民主政团同盟》一文,如其言。)

    黄公既不固执,则一切问题唯待与内地同人商定。适有君劢之友卢广声君即在21日晚将自港飞渝,并转赴昆明、大理,余急草成《十大纲领》并写一长信托其带去。信内重申“发表于会前,商洽于会外”之主张,而请求三事:

    (一)请决定迅速发表(拟在“双十节”)。

    (二)请速定纲领————十条草案系汇集桂、港新加入分子之意见就原十二条增改而成,以供内地同人参考;无论如何决定,一经指示,即照发表,不再往返。

    (三)请速写定宣言————宣言一经内地发来,亦即遵照,不再往返。

    28日余约同人集议,报告一切。徐、周诸君于纲领微有意见(后详),当又托人带往内地,请一并核定。对于《光明报》决议积极筹备,准于“九一八”出版。

    八、问题之牵掣未已

    9月22日同人集会,渝、滇各有函到,对于《十大纲领》完全同意,一字不改;宣言则嘱海外草订,内地事后予以追认;并同意于“双十节”发表。此时大体应无何问题,乃不意问题之牵掣未已:一为发表时之列名问题,一为纲领之修改问题。

    同盟发表成立宣言及对时局主张纲领,自应由负责人署名,而主席黄公不列名已经决定,似应另推主席。但黄公初未自己辞职,又已离港(去菲律宾),无从商量。有人提议用各党派单位之名,而不用人名,但职教社同样不肯列名,有不待征问而知者。曾慕韩即据此理由,谓渝函正有发表可不列人名之意。余认为无负责人名,不成事体,主张改推君劢为主席。即至少以主席张、总书记左两人之名发表。曾不同意。余飞函内地争之。

    10月3日黄公返港,余以此问题告之。黄即电渝请改推君劢主席。而渝复主席非大会不能改选,固执其不列名之说。实则主席由常委五人互推,载在章则,余同黄公既合推君劢,渝方赞同即可成立,不解何为固拒?63时已10月8日,内地既顺从曾说,海外同人如徐公等虽以余说为然,但恐再事犹豫,则“双十节”便不能发表,贻误事机。故鲜有人极力支持余说,而颇有人劝余让步者。余请先换社长而后发表,解除我个人责任。众亦不许。余又建议以曾、梁二人或余一人为同盟驻港代表之名发表。众谓港政府不许任何政治团体公然活动,往时胡展堂、李德邻曾遭干涉,可鉴;今日虽国民党亦不得公然建立支部。余于万分无可奈何之中,只得服从众议,执行不列名之发表。

    余草十大纲领,内地本同意一字不改。但其中第四条“拥护国民党执政,为抗战建国纲领之切实执行”,海外徐、周诸君力持异议,曾补送内地参酌,其主张系删去此条,而于第二条“结束党治”下,增“仍委托国民党执政”字样。内地复函希望不改,若必欲改,即请海外斟酌决定。于是慕韩附和徐、周,必欲修改,并提议“组织举国一致之政府”以代原文。幸甘君表示不同意。众论纷纭,余默默无言,但谓一切修改,以字面上之修改为限,不能变更原意。最后乃以“督促并协助国民党切实执行抗战建国纲领”定议。

    九、卒成缺憾

    宣言起草余及同人咸推慕韩,而慕韩以先决问题未决,拒不动笔。所谓先决问题者,指宣言是否列具人名。时余犹未承认不具名之事,盖以是迫余也。

    日期逼近,余不得不自己连夜草成之,经同人通过,“双十节”得如期发表。

    发表时,国际各大通讯社记者多以未具负责人名,不肯接受拍电64。一般舆论,亦以不具名致疑,未得引起有力同情。而执政党方面即借口于此肆其攻击,并以有意变更政权不啻第五纵队相诬。使发表方式如余所拟以张、左具名,各方观感当必不同。又使纲领如余原稿发表,有“拥护国民党执政”之明文,则对方情绪不致如许恶,“有意变更政权”之诬言尤无从说出。诋诬既不得其隙,彼此气势一申一诎之间又必有异于今日也,惜乎未能。

    同盟发动,预其事者未始不出以真诚。顾衷气不充沛,形于外者便不光昌,而一段真诚亦遂淹没无从见于世。及今思之,宁以不发表为佳。当时心有所蔽(指为同盟求发表之念积久而不可遏),见不及此;既经我手发表,故不胜遗憾!

    卅一年(1942)5月4日漱记

    卅一年5月愚借地避暑于兴安中学(在桂林之北),闲中记此,罗子为随侍,属其抄写。十之九皆子为笔迹,唯增改字句及收尾乃出愚手耳。

    1962年6月漱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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