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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辩识得名心意非例。

    虽六下。简滥。难云。若识随根立名者。六皆依意转。悉应名意识。释中约共不共答。虽六识身皆依意转。而五以意为共所依。唯第六以意为不共。今随不共立意识名。例如五识依五色根。各随不共立名。无彼此相滥过。或唯依意。故名意识。五非唯依意。兼依色根故。不名意识。伏难云。随根立名者。第八依意。应名意识。第七依心。应名心识。今释云。随根五义。辩识得名。非辩心意。不应为例。

    或名色识乃至法识(至)谓于六境了别名识。

    或名下。随境立名。初句标六名。次句释义。末句转释。谓此六识。于色声等六境有了别用。故名为识。今从境立。正顺识义。

    色等五识唯了色等(至)故六识名无相滥失。

    色等下。简滥。难云。若随境立名者。第六与五同时。或了色。乃至或了触。亦可名色识。乃至触识。释中约通局答。色等五识唯各了色等。故名色识。乃至触识。第六通能了一切法。故名法识。或能了法。独得法名。前五不能。故不名法。故六识名。无相滥失不可知执受处了。第二能变云。依彼转缘彼。此第三能变中。何故不说依缘。释中初句明不说意。后句指前指后。于次能变中已说所依。即前通明诸心三所依。此六所缘。义便当说。即后二门了境为性相。

    次言了境为性相者(至)能了别境名为识故。

    次言下。释颂第三句体性行相二门。初句牒颂双标。次句释义。句中以双显释双标。后二句分释双显义。了别识之体。了境识之用。体用皆能了境故。由斯了别境义。顺识义故。兼释别名者。别前心意。唯此六名识。

    如契经说眼识云何(至)余所依了如前已说。

    如契下。引证。初引文。彼经下。以释经说。眼识依于眼根。乃至意识依于意根。如是且说不共所依。经说眼识了别诸色。乃至意识了别诸法。如是且说未转依位见分所了。余共所依者。谓五识皆依六七八识。六依第八。余已转依见分所了者。谓一根发识缘一切境。

    此六转识何性摄耶谓善不善俱非性摄。

    此六下。释第四句三性门。初徴起。次举颂答。

    俱非者谓无记非善不善故名俱非。

    略释俱非二字。

    能为此世他世顺益(至)非于他世故不名善。

    能为下。别释三性。先释善相。此世。谓现在。他世。谓当来。所作善业。能感二世所欲从心。致大饶富。人天下。简果从因。问曰。人天乐果。清升顺益。可名善否。今答云。乐果随先业转。此世虽能顺益。报尽未然。此取业因通二世者。方名为善。

    能为此世他世违损(至)非于他世故非不善。

    次释不善相。所作恶业。能令二世所求不遂。扰恼身心。恶趣下。简果从因。问曰。恶趣苦果。沉坠违损。可名不善。答云。苦果随先业转。此世虽能违损。偿足自停。此取业因通二世者。方名不善。

    于善不善益损义中不可记别故名无记。

    三释无记相。非顺益义。无善可记。非违损义。无不善可记。

    此六转识若与信等(至)俱不相应无记性摄。

    此六下。出体明相摄。上但出善不善二性相。此中出体。信。惭。愧。无贪。无嗔。无痴。勤。安。不放逸。行舍。不害。六识与此相应。是善性摄。无惭。无愧。忿。恨。恼。覆。嫉。悭。害。嗔。与此相应。是不善性摄。俱不相应。是无记摄。

    有义六识三性不俱(至)便违正理故定不俱。

    有义下。释三性俱不俱。初解不俱。谓六识三性定不俱起。次二句释不俱义。同缘外境故。三性互违故。五识下。设三性俱起难。初二句立定六识俱起。善染性同。谓五识生。必由意识为分别依。导引而起。俱时而生。同缘五境。同善同染。若许下。正难。五识三性俱行。意识随之应通三性。后句结成不俱。

    瑜伽等说藏识一时(至)非一生灭无相违过。

    瑜伽下。通妨。难云。瑜伽等说藏识一时与转识相应三性俱起。何谓不俱。引论虽引一句全文。其意唯用转识三性俱起。释云。彼云一时。依多念说。如说一心。非一生灭。今依一念。故不容俱。与彼论文无相违过。

    有义六识三性容俱(至)前所设难于此唐捐。

    有义下。次解俱起。六识三性容俱。率尔下。释俱义。率尔。谓创初之心。或多。谓五俱起。或少。谓二三四。如眼识率尔。必是无记。耳鼻等流。成善成染。五识既容俱起。三性必俱。五识下。斥前难。五识与意虽定俱生。而善性等不必同故。前难五识三性俱行。意识尔时应通三性。今以五识例意识。性不必同。此难徒设。

    故瑜伽说若遇声缘(至)若有希望后时方出。

    故瑜下。引证。先明二识俱起。次判属性。诸瑜伽师入禅正受。若遇声缘从定起者。此是与定相应善意识俱转之余耳识生。领受此声。后方出定。非唯下。明二识必相假。先明意识必须耳识。非唯彼定相应意识能取此声。无余耳识。若唯意识无耳识者。定中意识不能闻声。于此音声不领受故。不应出定。非取下。明耳识必须意识。若谓耳识领受声时即便出定。故不与与定相应意识俱时而转。理亦不然。非取声时即便出定。领受声已。若有希望后方出定。故闻声时心犹在定。定应二识共取此声。

    在定耳识率尔闻声(至)率尔堕心定无记故。

    在定下。判属二性。初句标定率尔耳识非善。次句释成无记。定中意识理应是善。此明二识俱起。性不同。用显三性容俱。

    由此诚证五俱意识(至)亦缘五境不说同性。

    由此下。结证性不同。无记耳识。与定相应善意俱转。诸处下。复引同境不同性之文。结证三性容俱。

    杂集论说等引位中五识无者依多分说。

    杂集下。释妨。难云。集论说等引位中无有五识。何故说与定相应意识俱转余耳识闻声。释云。彼依多分。此约少分。等引者。此通有心及无心定。离沉掉。名之曰等。引生功德。名之曰引。此既通有心定。彼依多分。或可言无。此约少分。或可言有。故彼此文不相违反。

    若五识中三性俱转(至)已永灭除戏论种故。

    若五下。结判俱起。问。五俱意识既不能与前五同性。何故前文说六识三性亦容俱起。文中约偏不偏答。偏注者。一向也。如眼识属善。意识一向偏注。亦成于善。或余识不善。意识偏注。亦成不善。若不偏注。意便无记。故六下。结成俱起。得自在下。明佛位唯善性摄。后二句简二性。道谛摄故。非不善。灭戏论故。非无记。

    六识与几心所相应颂曰(至)三受共相应。

    六识下。明相应心所门。初句问起。颂曰下。举颂答。

    论曰此六转识总与六位(至)如属我物立我所名。

    论曰下。总标六位。恒依下。先释心所通名。以心为依。方能现起故。更互相应。和合似一故。系缚摄属于自心王。故名心所。次举例明。如属我物。立我所名。属心之法名为心所。

    心于所缘唯取总相(至)如??师资作模填彩。

    心于下。释行相。心于所缘唯取总相。唯者。明不取别相。心所于境。不唯取总。亦取别相。亦者。明兼取总相。心事者。了境作用名事。次举喻。心如画师。所如弟子。取总相如作模。取别相如填彩。

    故瑜伽说识能了别(至)此表心所亦缘总相。

    故瑜下。引证遍行。初句明心王唯了境之总相。作意下诸句。明心所兼了总别相。即诸心所取所别相者。此句该通上下。未了者。未明了也。今作意能明了之。可意等。等非可意。及俱非相。摄受。谓顺益。等。谓损害。俱相违相。言说因者。由想安立境之分齐。方能生起种种名言。正因等。等邪因。俱非相。故作下一句。结名心所。诸句皆言此者。指总相也。

    余处复说欲亦能了(至)皆于所缘兼取别相。

    余处下。引证别境。诸句中亦字。兼总相言也。由此下。例余四位兼取总别相。由此二字。承上二位。作意能警心心所起。触能令心对境。皆有顺生心所功能。受与想俱。受能起爱。爱生诸取。思为行蕴主。欲能希望。解能决定。念能记忆。定慧了得失。由此二位缘境。方能引起善染等四位诸心所法。后一句。释成诸位。亦兼取总别相。

    虽诸心所名义无异而有六位种类差别。

    虽诸下。依标分类。问曰。通名心所。通具恒依等义名义无异。何分六位差别。答中初句牒问。次句依类分六。善染等种类差别故。

    谓遍行有五别境亦五(至)于善染等皆不定故。

    谓遍下。依类列数。一切下。略释六位别义。如文。

    然瑜伽论合六为五(至)由此五位种类差别。

    然瑜下。引证合意。根随俱染。共为一位。复以下。依四辨五。先标四一切。一切性。谓善等三性。一切地。谓三界九地。一切时。谓过未现三时。一切俱。谓与八种识俱相应。次正辨差别。遍行具四一切。可知。别境唯初二者。通三性故。遍九地故。善唯有一。善遍九地故。染四皆无者。不通善净故。不遍上地故。善时无故。第八不相应故。不定唯一者。于善染等皆不定故。次一句结。此字。指四一切。

    此六转识易脱不定(至)非逼非悦名不苦乐受。

    此六下。释颂第四句受俱门。先总标三受相应。六识有易脱。故与变易受相应。领顺下。别释受相。非逼非悦者。中容境也。不苦不乐者。舍受也。

    如是三受或各分二(至)苦受亦由无漏起故。

    如是下。增数分判。先标分二。释中初约身心。次约漏无漏。后句释无漏通苦受。问曰。无漏是道谛摄。永尽诸苦。云何通苦受。释云。修无漏者。劳心苦志。然后方得。是故苦受亦由无漏起。

    或各分三谓见所断(至)又学无学非二为三。

    或各下。先标分三。释中初约三断。次约三学。非所断。谓无漏受也。非学非无学。谓凡位也。

    或总分四谓善不善有覆无覆二无记受。

    或总下。先总标分四。释中初约四性总分四。乐受即善。苦即不善。舍即二无记。

    有义三受容各分四(至)彼皆容与苦根相应。

    有义下。次约一一受别分四。谓善与三受相应。不善。二无记。亦皆与三受相应。五识下。释。五识相应任运烦恼。纯苦趣中任运烦恼。此二烦恼不发恶业者。是有覆无记。故与苦根相应。论说忧根非无记故。此释有覆无记既通苦受。例之亦通乐舍。有覆说通三受。例之无覆无记。及善。不善。亦应通三受。是故三受容各分四。

    瑜伽论说若任运生(至)意地一切根相应。

    瑜伽下。引证。证任运生一切烦恼。有覆无记摄。皆于三受现行可得。若通前六识无记者。遍与诸识中三受相应。不通一切识身者。唯与意地三受相应。此证有覆既通三受。例善。不善。无覆。亦通三受。

    杂集论说若欲界系(至)故知三受各容有四。

    杂集下。证不善。有覆。通三受。前约任运烦恼不发恶行者。是有覆摄。今约虽是任运。发恶行者。亦是不善。亦者。显任运者通二性也。所余。谓欲界系余不发恶者。及余上二界任运烦恼。皆是有覆无记所摄。此证不善。有覆。通三受。例善。及无覆。亦通三受。故知下。结。据标结文。释及引证。应皆例之。三受各容有四。

    或总分五谓苦乐忧喜舍(至)无分别故平等转故。

    或总下。初总标分五。次列名。三中下。释分意。逼身名苦。悦身名乐。逼心名忧。悦心名喜。无分别者。通前五识。名为苦乐。有分别者。唯在第六。名为忧喜。尤重者。苦乐。轻微者。忧喜。舍不分者。非逼非悦。于身于心无别异相。纯无分别。无有轻重。故不分二。

    诸适悦受五识相应(至)安静尤重无分别故。

    诸适下。约诸识相应分乐喜。适悦受者。领顺益境故。五识相应。恒名为乐。意识相应。约界地分。有三种别。欲界。及初禅近分。二禅近分。名喜。初禅根本。二禅根本。名乐名喜。三禅近分。及根本。名乐。近分。谓未至地。

    诸逼迫受五识相应(至)意地戚受名忧根故。

    诸逼下。约诸识相应分苦忧。逼迫受者。领违损境故。五识相应。恒名为苦。意识相应。有二家释不同。先初家解。初句正释唯忧。次引教贴释唯忧。

    瑜伽论说生地狱中(至)尚名为忧况余轻者。

    瑜伽下。双证六识通苦忧。异熟生者。即前六识。五识俱者。属苦。意识俱者。属忧。逼迫无间。名曰相续。又引寻伺者。乃意识相应不共法。一分者。一向苦受处也。故知下。结。意地重蹙尚名为忧。轻者亦尔。此释意识唯忧无苦。

    有义通二人天中者(至)纯受尤重无分别故。

    有义下。次家解。意戚通二。约五趣分。有三种别。人天唯忧。地狱唯苦。旁生鬼界名忧名苦。捺洛迦。此云苦器。

    瑜伽论说若任运生(至)现行可得广说如前。

    瑜伽下。引证旁生鬼界通苦。任运烦恼。有覆无记性摄。皆通三受。广说如前者。通一切识身者。遍与一切根相应。不通一切识身者。意地一切根相应。此证意识通苦。

    又说俱生萨迦耶见(至)论说忧根非无记故。

    又说下。引证地狱意识唯通苦受。俱生。简非分别。身边二见意识相应。唯无记故。是苦非忧。后句引论贴释忧非无记。反显无记是苦。此释意识唯苦无忧。

    又瑜伽说地狱诸根(至)纯苦鬼界傍生亦尔。

    又瑜下。此段乃次家引证地狱意地唯苦无忧之文。瑜伽中二十二根。八根定成就。谓眼耳鼻舌身命苦舍。三根定不成就。谓乐喜忧。余十一根或成或不成。

    余三定是乐喜忧根以彼必成现行舍故。

    余三下二句。乃次家判论定成定不成之文也。初句判忧定不成。次句判舍定成。今判忧既不成。只证地狱唯苦无忧。以成己意。复夺初家意地忧不成也。

    岂不容舍彼定不成宁知彼文唯说容受。

    岂不下二句。乃初家夺他救己之文。因次家判舍定成。今夺云。舍定不成。因次家判乐喜忧不成。今救云。宁知彼文唯说容受。此句徴结次家。汝宁知三受中忧不成也。容受者。即乐喜忧三受。虽通言三受。救家意许忧是成就根。

    应不说彼定成意根彼容六识有时无故。

    应不下二句。乃次家纵难初家之文。先难初家不许舍成就。初家不许舍。次家不许忧。二家互夺。各不许一。则成就根中止有七。今纵难之。今文言意根者。如下文云。意根总以八识为自性。又瑜伽云能令依止随自在转。增上义故。八识皆随意转。故别立一根。地狱位中六识既无。意根不成。故不可以意根足成第八。意根既不可为第八。必以舍根为第八。舍根既是成就根。忧根定是不成就根。

    不应彼论唯说容受(至)如何说彼定成八根。

    不应下四句。乃初家诘难次家忧不成就之文。初句直难不可以忧为不成根。次句指论难破。论言诸根中三不成就。此文通漫。而无的指之辞。又无别因以显忧不成。汝何为判忧不成耶。第三句纵问。若论言忧不成就。则成就根中止有七。故第四句诘难如何定成八根。

    若谓五识不相续故(至)可有希求淫欲事故。

    若谓下。乃次家破初家伏救之文。初家伏救云。五识相应是苦受。意识相应是忧受。今地狱中分形碎质。五根不成。根不成故。则五识不相续。则无苦受。违境唯逼心根。故有忧受。此救忧是成就。今文牒执破云。死生闷绝宁有忧根。有执喜根亦尔。设执下。牒执。一形者。谓男女根中随指一根也。理亦下。初句总破。次释义可知。

    由斯第八定是舍根第七八识舍相应故。

    由期下结。先结舍是成根。由斯二字。承上所简余诸根既不可当第八。故结云。定是舍根。次句释舍义。前六有不行时。七八恒相续故。

    如极乐地意悦名乐(至)故余三言定忧喜乐。

    如极下。次结忧是不成根。先举例。极乐地意悦名乐。无喜。以例极苦处意迫名苦。无忧。后句指论余三定忧喜乐。以结忧是不成根。

    余处说彼有等流乐(至)无异熟乐名纯苦故。

    余处下。通妨。妨云。今判余三中乐不成。余处不妨说地狱有等流乐。例之。今虽判忧不成。何妨地狱亦有忧。初句牒妨。应如下。释。随转者。随顺机宜权转施设也。立世毗昙云。人养六畜。饮食温清者。在热狱得冷间。在寒狱得温间。此之温冷果似前因。假名等流。是异熟果。应知彼是随转理说。或说杂受处者。谓轻狱中或可有乐。纯受重狱必无异熟果报乐。故名纯苦。

    然诸圣教意地戚受(至)或随转门无相违过。

    然诸下。通前引教。初句牒前引教。次释。依多分说者。人天名忧。旁生鬼界名忧名苦故。

    瑜伽论说生地狱中(至)傍生亦尔者亦依随转门。

    瑜伽下。牒前引教。次释。亦依随转故。

    又彼苦根意识俱者是余忧类假说为忧。

    又彼下。引类通。意俱苦根名为忧者。是余趣忧之类。假说为忧。而实是苦。

    或彼苦根损身心故(至)显扬论等具显此义。

    或彼下。比例明。地狱苦损身心故。而亦名忧。例如近分喜益身心故。而亦名乐。既近分名乐。而实是喜。以例明之地狱名忧。而实是苦。

    然未至地定无乐根说彼唯有十一根故。

    然未下。通妨。难云。宁知是喜而亦名乐。岂不容彼定成乐根。释云。未至地唯有十一根故。十一根中无乐故。十一。谓眼。耳。鼻。舌。身。意。命。苦。忧。喜。舍。

    由此应知意地戚受(至)恐文增广故不繁述。

    由此下。总结。

    有义六识三受不俱(至)非一生灭无相违过。

    有义下。明三受俱不俱。初正明不俱。瑜伽下。通妨。

    有义六识三受容俱(至)诸佛已断忧苦事故。

    有义下。次正明俱起义。以顺违中境俱起。对显三受容俱。如前三性。故不重释。

    前所略标六位心所(至)胜解念定慧所缘事不同。

    前所下。广明六位体用差别。先徴二位。颂曰下。举颂答。遍行。别境。

    论曰六位中初遍行心所(至)由教及理为定量故。

    论曰下。先释遍行。初文体用指前。次文徴遍行相。次句总举教理答。

    此中教者如契经言(至)由斯触等四是遍行。

    初引经证触受想思四是遍行。心起定有故。广说者。指耳声乃至意法等。

    又契经说若根不坏(至)此等圣教诚证非一。

    次引经证作意亦是遍行。虽根境和合。必由作意方能生识故。心起必有。故是遍行。复引云。于此者。谓境也。心所于境作意。心王即于境了别。王若了别。所即作意。共和合者。王所同时。故是遍行。广说者。触对。领纳。想取。造作。皆与王同时。恒共和合。故是遍行。此等下。结。

    理谓识起必有三和(至)余非遍行义至当说。

    理谓下。引理释。彼定生触。必由触有。即前文触依彼生。令彼和合。此明触是遍行。若无下。反释。作意等四。文中皆反覆释。受中言随一者。三受中随一受也。思中言随一者。思能役心造善恶无记之业。三业中随作一业也。由此下。结。余非遍行者。指别境也。

    次别境者谓欲至慧(至)于六位中次初说故。

    次别下。释别境。初句标名。次句释别境义。多分不同者。定慧同一所观故。

    云何为欲于所乐境希望为性勤依为业。

    云何下。别释欲。先徴出体用。希求冀望而为自性。精进断依而为业用。

    有义所乐谓可欣境于可欣事欲见闻等有希望故。

    有义下。先初解。所乐。谓可欣乐。非是可厌及中容境也。欲见闻等。谓非不欲也。

    于可厌事希彼不合(至)若不希望亦无欲起。

    于可下。通妨。难云。于可厌事。若未合时。希彼不合。若正合时。望彼别离。岂非有欲。此但下。释。希彼不合者。此但求彼不合之时。谓有可欣自体可合故。望彼别离者。此但求彼别离之时。谓有可欣自体不离故。非于可厌之事而起希望。故于下。简。先简可厌中容境无欲。次简于可欣境若不希望。亦无有欲。此明欲以希望为体。

    有义所乐谓所求境(至)若不希求亦无欲起。

    有义下。次解。所乐。谓所乐求。可欣求合。可厌求离。希望有欲。于中下。简。中容境。及欣厌境。若不希求。皆无有欲。

    有义所乐谓欲观境(至)由斯理趣欲非遍行。

    有义下。第三解。所乐。谓乐欲观。一切事者。遍通欣厌中容三境也欲观察。谓非任运。若不下。简。若不欲观。及随境任运观者。此全无欲。由斯一句。结成前文余非遍行。

    有说要由希望境力(至)故经说欲为诸法本。

    有说下。简异解。先叙。由希望力引生心心所。方取所缘。复引经欲为诸法本。以证欲为心心所本。意成欲是遍行。

    彼说不然心等取境(至)由欲能生心心所故。

    彼说下。破。初句略斥。次约义斥。作意引心令趣自境。诸心心所取自所缘。非由乐欲。又圣教说。若根不坏。境界现前。作意正起。方能生识。不说由欲生心心所。

    如说诸法爱为根本岂心心所皆由爱生。

    如说下。例破。由经说欲为诸法本。诸心心所皆因欲起。经中亦说诸法爱为根本。岂心心所皆由爱生。彼既不尔。此云何然。

    故说欲为诸法本者(至)故论说此勤依为业。

    故说下。通经结示。说欲所起身口意若善若恶一切事业。或说欲发勤。由勤助成一切善事。故经言诸法欲为其本。

    云何胜解于决定境(至)由此异缘不能引转。

    云何下。释胜解。先徴出体用。于决定境。谓非犹豫印定任持而为自性。不可诱引改转为业。谓邪下。转释。谓依教理明证之力。于境审谛决定印持。由斯异缘不能牵引。令移此义而趣余义。

    故犹豫境胜解全无(至)由斯胜解非遍行摄。

    故犹下。简非遍行。故犹豫境。非审决心。全无胜解。非遍行摄。

    有说心等取自境时无拘碍故皆有胜解。

    有说下。简异解。先叙。取境无碍。由胜解力。意成解是遍行。

    彼说非理所以者何(至)此应复待余便有无穷失。

    彼说下。破。初句略斥。次徴释非理。不为碍者。即所缘诸法。不被碍者。即心心所。能作增上缘。警觉发起心等者。根及作意。皆非胜解能成此事。若谓由此胜解。根及作意方胜发起。则此胜解复应待余。便有无穷失。

    云何为念于曾习境(至)令不忘失能引定故。

    云何下。释念。先徴出体用。于曾习境。谓非未习。明审记忆不忘为性。等持所依而为业用。谓数下。转释。谓由念力。数数忆持曾所受境。令心明记而不忘失。能引定起。故为彼依。

    于曾未受体类境中(至)故念必非遍行所摄。

    于曾下。简非遍行。曾未受境。及不明记。即全无念。故非遍行。体。谓所受自体。类。曾受同类相似之境。

    有说心起必与念俱能为后时忆念因故。

    有说下。简异解。先叙。若心起时。必与念俱。何也。由念于境明审记持。能为后时忆念因故。意成念是遍行。

    彼说非理勿于后时(至)足为后时忆念因故。

    彼说下。破。初句略斥。次例破。若谓后时有忆念故。前必有念而为其因。不可后时有痴信等。前亦有此而为其因。然前心等。或想势力。足为后时忆念之因。故不可执心前定有念。

    云何为定于所观境(至)依斯便有决择智生。

    云何下。释定。先徴出体用。谓系心所观。专精倾注。不令散乱。而为自性。智慧所依而为业用。谓观下。转释。谓观如理。不如理。及俱非境。由定势力。令心专注而不散逸。依斯便有决择智生。定能发慧故。

    心专注言显所欲住(至)前后境别应无等持。

    心专下。释专注。心专注言。谓表此心所欲住境。此定令心即便能住。非唯一境而不迁移。不尔下。反显。见道历观上下八谛。前后境别。而不是一。若非专注。应无等持。故专注言。非唯一境。境虽改转。心随专注。若散心缘境。为境所牵。若定心缘境。非境牵心。故名为定。

    若不系心专注境位便无定起故非遍行。

    若不下。简非遍行。

    有说尔时亦有定起但相微隐。

    有说下。简异解。先叙设。不系心专注境位。亦有定起。但相微隐而不昭著。非是全无。意成定是遍行。

    应说诚言若定能令(至)作意令心取所缘故。

    应说下。破。初句诫。次句设执反诘。理亦下。破。三和合位。是触用故。若谓下。复设执诘。亦不下。破。一刹那心。时之最促。自不易故。若言下。重设执诘。彼亦下。破。心取所缘。由作意力。皆非定故。

    有说此定体即是心经说为心学心一境性故。

    有说下。简异解。初叙定体即心。次引经贴释。心学者。三学中定为心学。戒为身学。慧为口学。智在说故。心一境性句。转释心学。此定为心一境性故。

    彼非诚证依定摄心(至)如念慧等非即心故。

    彼非下。破。先破引经。依定摄心。定能令心一于境。故言定乃心之学。根力下。立量破即心。定。非即心。根力觉道等道品摄故。如念慧等。念慧等。道品摄故。非即是心。此云何然。

    云何为慧于所观境(至)由慧推求得决定故。

    云何下。释慧。先徴出体用。于所观境料简决择而为自性。断除犹豫而为业用。谓观下。转释。谓观得失俱非境中。由慧推求而得决定。依斯永断所有疑惑。

    于非观境愚昧心中无简择故非遍行摄。

    于非下。简非遍行。于非所观。及迷暗心中。无决择智。故非遍行。

    有说尔时亦有慧起(至)对法说为大地法故。

    有说下。简异解。先叙。尔时者。指上非观境及愚昧心。但慧相微隐。而亦有起。非慧全无。大受句。举例。如纤微物。为大物所受。隐覆宁知。对法句。引证遍行。愚智心中皆有故。意成慧是遍行。

    诸部对法展转相违(至)说十非经不应固执。

    诸部下。破。初二句破论互违不为定量。次二句破违经谬执。

    然欲等五非触等故定非遍行如信贪等。

    然欲下。立量总结。欲等五。定非遍行。非触等故。如信贪等。

    有义此五定互相资随一起时必有余四。

    有义下。明现起分位。先初解。此欲等五。行相无违。更互资益。所在恒俱。随一起时。必有余四。

    有义不定瑜伽说此(至)所缘能缘非定俱故。

    有义下。次解。先总明此欲等五现起不定。次引瑜伽证。四一切中无后二者。不遍一切时故。不遍一切心故。所缘四境不定俱起。对显能缘五位非恒相应。或俱或不俱故。起一至四名不俱。起五名俱。

    应说此五或时起一(至)谓不专注驰散推求。

    应说下。别明不定相。先唯起一。能所各别独自行单境只心名起一。所乐起欲。决定起解。曾习起念。所观起定。谓愚下。料简通妨。简意明有专注而无简择。彼加下。妨云。愚昧心中既无简择。何故说彼缘所观境。释云。定前加行。少有闻思故。或依下。转难。既言少有闻思。亦可兼慧。何云所解唯定。释云。今依多分。不约少时。故言唯定。如戏下。引事证成。或于下。所观起慧。不专注故无定。驰散推求故唯慧。

    或时起二谓于所乐(至)起定及慧合有十二。

    或时下。起二。境若两两不同。心则双双各异。合有十个二。乃至二字。超文。下文例然。所乐。决定。起欲解。所乐。曾习。起欲。念。所乐。所观。起欲。定。所乐。所观。起欲。慧。决定。曾习。起解。念。决定。所观。起解。定。决定所观。起解。慧。曾习。所观。起念。定。曾习。所观。起念。慧。于所观。起定。慧。

    或时起三谓于所乐(至)起念定慧合有十三。

    或时下。起三。境既三三共起。心亦三三合生。合有十个三。所乐。决定。曾习。起欲。解。念。所乐。决定。所观。起欲。解。定。所乐。决定。所观。起欲。解。慧。所乐。曾习。所观。起欲。念。定。所乐。曾习。所观。起欲。念。慧。所乐。所观起欲。定。慧。决定。曾习。所观。起解。念。定。决定。曾习。所观。起解。念。慧。决定。所观。起解。定。慧。曾习。所观。起念定。慧。

    或时起四谓于所乐(至)起后四种合有五四。

    或时下。起四。境若前后变更。心则逆次除一。合有五个四。所乐。决定。曾习。所观。起欲。解。念。定。或于此四起欲。解。念。慧。所乐。决定。所观。起欲。解。定。慧。所乐。曾习。所观。起欲。念。定。慧。决定。曾习。所观。起解。念。定。慧。

    或时起五谓于所乐决定曾习所观境中具起五种。

    或时下。起五。所缘既俱心亦共。境总心齐名起五。

    如是于四起欲等五总别合有三十一句。

    如是下。总结。初句标结。言总意别。虽有单双三四合离不同。皆名于四起五。次句结数。起五名总。起一至四名别。合三十一句。欲等各起成单五。欲对后四成四句。解三念二定唯一。是则名为十句二。欲解对三只成三。欲念对二欲定一。解念对二解定一。念定慧三一成十。欲等五句逆次除。如是只成五句四。欲等俱起成一句。是名总别三十一。

    或有心位五皆不起(至)及藏识俱此类非一。

    或有下。次明不起。如非四境者。非所乐等四境也。率尔心者。创始刹那心也。藏识俱者。有漏第八也如此类中。五皆不起。

    第七八识此别境五(至)依转未转皆不遮故。

    第七下。明诸识相应。随位有无者。未转依位。第七唯一慧。第八全无。若已转依。二识皆具五。第六下。先标。诸位皆与五法相应。次释。依转未转皆不遮故。

    有义五识此五皆无(至)不能推度无简择故。

    有义下。明五识二师有无。初师明皆无。如文。

    有义五识容有此五(至)余三准此有慧无失。

    次师明容有。但相微劣。而非增上。皆如文。遮等下。通妨。问云。五识性散。云何有定。释中等引者。梵语三摩呬多。通于有心无心。离沉掉故名等。引生功德名引。等持者。梵语三摩钵底。唯局有心散心。论遮等引之定。五识无故。言性散动。非遮等持之定。故容五识有定。由此下。引证有慧。眼耳二通。通名慧性。以例余三。五皆有慧。

    未自在位此五或无(至)五识皆有作事智故。

    未自下。明未转或无。已转定有。通缘真俗。正遍知故。取境亲明。无犹豫故。因穷久远。之实修。果穷久远之实证故。又三世宿命明故。那伽常在定故。五皆具有智故。最极增上。而非微劣。

    此别境五何受相应(至)以审决等五识无故。

    此别下。明受相应。初句徴起。有义下。先初解。欲与喜乐舍相应。以彼一句。释除意。忧苦二境非所乐故。解念定慧。通忧喜乐舍。除苦。以审一句。释除苦意。审决等。谓解念定慧。与第六相应。不与五识相应。五识有苦。意识无苦。此四既不与五识相应。是故除苦。此前意地无苦师释也。

    有义一切五受相应(至)由斯欲等五受相应。

    有义下。次解。一切。谓五法。总明五法皆与五受相应。论说下。别证欲有忧苦。初句证欲有忧。愁戚即忧相。次句释有苦。希求即欲。意有苦根等者。此前意地有苦师释也。论说下。引论通证欲有忧苦。贪爱即欲相应法也。苦根下。释四法有苦。意识既有苦根。解念定慧。是意识相应法。以此证知。审决等四。应有苦受。又五下。复以五识有苦。证四法亦通苦。印境等四。即前微细解念定慧。由斯下。总结别境与五受相应。

    此五复依性界学等诸门分别如理应思。

    此五下。结例余门分别。性。谓三性。界。谓欲界系等。学。谓三学。此五既具四一切中初二。则知三性三界皆通。第六意识。依转未转既皆不遮。则知学等。亦应皆有。如是等类。例推可知。

    成唯识论自考卷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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