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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京福寿寺沙门如理集

    【疏】显法有此者,意说所相法。由有此能相法故,以成缘生有为法也。言若法者,意说生等能相诸行者,即所相法。言于彼法摄受者,即摄受诸法,不令入过去。安立者,令法住乐,不相离欲得现在。

    【疏】是此异别名者,意说住是即别名,如起生名等。

    【疏】乃至广说者,结第二师释也。

    有为之起者,意说有为是生起相,亦可了知者,所以别立生相也。

    四嗢南,此云颂,亦为集法施,即集法为颂施众生故。一诸行无常,二有漏皆苦,三涅槃寂静,乃至四诸法无我,故云四也。

    【疏】以二常相者,意云:有恒有即不灭,无恒无即不生,故不生不灭,是二常相。

    【疏】住异与生至故合说者,意云,释外难。难云:若言生灭合名无常相者,未审住异二相,是何相收?答:然住异与生,同在一世,所以亦生相中收,故不别说住异。

    【疏】俱生所显者,意说住、异二相,皆由生相得有,所以住、异二相,总名生相。

    【疏】又无常相至所以者。此会前瑜伽说一相所由。意云:若说二相者,何故前说一相耶?答:前说一相者,即是此中说二所以。

    【疏】然世不同者,彼说三世有故。又彼计生相,体虽实有,用在未来;住、异、灭三,体用俱现在也。大乘生相及住、异居现在,灭相在过去,故云然世不同。

    【疏】第一、六转无差难者。然别破中,申其七难:第一、六转无差难,第二、能所不异难,第三、二相应齐难,第四、四相齐兴难,第五、如体本有难,第六、体等相同难,第七、有无乖角难。

    言无为无生等者,外人云:若言无为体不异,即无能相者,无为既无生等,应立无生等三能相。

    【疏】有三子段者,意云:然第四、四相齐兴难中,曲分三难:第一、例体应俱难,第二、例用相违难,第三、新宗背古难。

    【疏】为显差别者,意云:显有从缘生色心分,位通三性,又色有十种等,故应立相,无为不尔。

    【疏】彼宗计为前后起者,意云:有宗本末二师,计四相虽皆有体,然用不同。何者?生相体用俱世未来有,若流至现在,但有体无用;若住、异、灭三,未来但有体无用;于现在中,体用俱有。然古、新二师有差别。若古师计云:住等三虽有体,然用前后起:先住用,次异用,后灭用。若新师计:住等三相,体用俱同时,而无前后。何以故?以依刹那立故。即一刹那极短,无前后故,住等三相亦无前后。

    【疏】此子段有三者,就第五难中,曲分三难:第一、如体本有难,第二、因非本有难,第三、生等无能难。

    【疏】有四子段者,就第七难中,曲分四难:第一、定世有无难,第二、生灭非依难,第三、灭生相翻难,第四、违同顺异难。

    【疏】然正理师至即是取果用者。正理师计未来世中虽有一切法,唯生相有功能,能生法等;过去虽亦有一切法,唯异相至过去,有与果功能。即如过去无间缘,有与后果功能。问:何名取果?何名与果?答:如演秘师解生相未来有取果用者,意说生相未来正起用时为因,能起后刹那果,名有取果用。又云:正理师但计过去法有与果功能,不说果相,果相在现在故。

    【疏】何不去来皆令有功能至作用者,意云:生及与果,并非现在;有作用者,即应未来。过去法,一切时皆令有功能,何独唯生及过去耶?

    【疏】若谓作用至非功能者。意云:汝若救言,但名作用,不要取果,即异灭不取果,仍是现在者。难云:生相既不取果者,应不名功能,而亦名作用,以不取果故。

    【疏】言复如何通者,意难云:若言未来、过去法,但名功能,不名作用者,即婆沙论说未来三法有作用,不说功能,复如何通?

    【论】故彼所说进退非理者,依宗有过,名进非理;转救不成,名退非理。

    又如疏云进为相违至不得俱有者,此解进非理。汝若言相违故,用不顿兴者,汝宗体既相违,如何俱有?此即依宗有过,名进非理。如论云若相违故至如何俱有,即其文也。言退不相返,用何不齐生者,此解退非理。意云:今然汝宗许生等有体,云不相违。若体俱有者,用何不齐生?故是非理。论云又生等相至齐兴作用,即其文也。

    言又进非理至不同时者。此解进非理。又住违灭,牒本计名进,宁执同时,名进非理?故论云:又住异灭,宁执同时?明非理也。又退非理至同世者。今就汝宗,住不违生,何容异世?故云生住例应同世也。

    【疏】论主答:答外问也。外问云:大乘灭相,既是过去无法者,如何与现在法为相耶?答云:现在法立灭相者,意表此法后是无,然非表法现是有无。

    说无得为无因者,意云:过去、未来非有,以非现故,如空华等;今灭相虽无,然与后灭法为相何失?

    【疏】义别说四者。问:未审四相一刹那中,为同时起,为前后起?答:诸说不同。古萨婆多师说:生相在未来,有用于现,一刹那中,住等三相前后起。若正理师云:住等三相同时起。大乘一刹那中,假立四相,但义说前后,表法有无,实同时无别也。

    【疏】破中有五者:第一、如色非诠难,第二、名等无用难,第三、声色无差难,第四、例声生语诠难,第五、徴机调难。

    【疏】萨婆多虽有名等者,意云:彼宗计云:声上屈曲,即名句文异,声实有故;离声别有,实时能诠,即新旧二师皆作此救。故次云正理师救等是也。

    【疏】由声显、生二义者。若依俱舍,以经部破萨婆多二师所说:一、破声能生名、句、文,犹如眼根生眼识等;二、破声能显名、句、文,如灯照物。具如彼论。今依此论,且破生、名等也。生义既破,显义不成,准义可知,故不别破、显。

    【疏】便有所立不成者,意云:色上屈曲,彼云虽实有体,然非法处摄;今虽声上屈曲,应非法处摄,即宗于同喻上转,不尔即有过。

    【疏】若以声能显义等,意云此有宗假,牒大乘救也。

    我宗又尔至不可得故者,有宗立自义。

    言异因不可得故者,即何所以名等?既一种依声,汝宗即许法处收,我宗即不许耶?言但依思等者,意云:汝不可难我。云名等依多法,即法处摄者,戒体但依思,应别处摄。意说不同法处摄,可作如是难,与现思同处,故法处摄。

    【疏】因俱声者,大乘因俱声,许有诠表也。今弦管声,即因声也。□故云:又谁说彼,定不能诠。或可化人语、声林、说法等声,皆是因俱声,皆以心为因,皆由诸佛诸菩萨心所起故。由心所起,声与心俱,故名因俱声,亦犹手鼓相和出声。

    论声若能诠风铃声等,应有诠用者,小乘申难也。

    【疏】彼复救言至应有诠用者,此即小乘救。申难意云:若一切声皆有诠表,如弦、管等者,即风、铃等声,应有诠表。正救前难意,或可论主牒救破也。

    如疏云彼复救言至弦管等者,牒外救也。即风铃至有诠用等,正难也。虽有两意,前解为胜,顺论文故。如疏云我许内声至应有诠用,是小乘申道理。以下论文,论主返质。

    【疏】如彼所执,不能别生实名等者,小乘执外风铃声不生名等,我大乘风铃声不能诠者,如彼执不生名等相似。

    【疏】不能生实、假名等者,小乘不许风、铃、声生实名等,大乘不许风、铃、声等生假名等,故云并不能生实、假名等也。

    【疏】非一切内声皆能生名等者,他宗计泛尔出迳,??声不能生名;我泛尔迳,??声亦不能诠。

    【疏】内声生名至定量者,牒他义。

    【疏】内声至定量者,申自义。

    【疏】外法声不然者,即风铃等声,以不生名等,不同汝宗也。以非屈曲,无诠表用,不同我生已即灭,不可生名等。又诸念声,不得一时聚集起,如何生名等耶?

    【疏】亦应至名等者,文外有救,救云:虽非多声乘起,但声起即有名等。若尔者,故此文难云:亦应初念声,即能生名等。

    【疏】不即不离至体者,意说名体与语,不即不离。然但可言离,语无别体,要依于声,名得显故。

    【疏】依一切位者,意说因中名、句,依一切声,即唤多刹那声,名为一切。故因中名、句,要依多刹那声,方有诠表得一切名;不说名等,亦依光明名一切也。若至佛果,于一刹那声中说无量法,故与因位不同。

    【疏】非自在者,意说自在菩萨,于一刹那声中,说无量慧辨陀罗尼名句也。返显因位,依多刹那声,名一切也。

    【疏】文是功能者,意说文是功能义也。即字能显发句名,今能诠显义,功能谓之文。故字是体,功能是用,用不离体,故说文即是字。亦犹种子有生果功能,功能岂非种子耶!

    【疏】或字为初首至集成一字者。意云此第二解,若据论文,先名,次句文;今解即先文,次名,后句,故言或也。多刹那声集成一字者,如世文字、纳字法,皆以平、上等多音韵声方一字,以后渐成名、句等,故说字为初也。

    【疏】自性差别,体即遍通者,总举也。

    【疏】自相共相至皆有差别者,此答遍通所由。

    言自相、共相皆有自性者,如自相当体即自性,如言声有法即是自性,以先陈故。言共相有自性者,我、无我义是共相。数论立我是思,我是先陈,而是自性、思为差别,以后陈故。

    言自相、共相皆有差别者,如五蕴中思数为自性,望数论却为差别,以后陈故,此即自性有差别也。

    若共相有差别者,如无常是诸法共相,以后是差别,如言声是无常等,故云自相、共相皆有自性差别也。

    【疏】是我非我至亦有差别者。此即重释前义。如我非我,是共相令差别,以先陈故,亦名自性;然思令是自性,以后陈故,亦名差别。

    【疏】共相之自性青,如青是自性,即上有常、无常等为共相,故青是共相家之自性。无常及常等,是法体上差别义。又如色处为共相,乃至一微尘为自相,展转皆有体性及差别义。

    【疏】若法体性,言说所及者,如唤水火等得其相,非得离言法体也。

    【疏】若尔至自性者,即牒前一何乖返难意,更重问也。若言自相离言,唯证智知,名诠不得,但得共相之自性尔者,即一切法不可言等,正难也。

    【疏】此非法体者,意说无常共相,非是法体,上义可有诠得之义,故云其义可然。

    【疏】若尔等者,若据此解,即不但共相,然不得共相之自性也。

    【疏】又唯五根至应思者。问:如何有此文?来意云:根、尘等心、心所得,名诠不得。问:若不得者,云何言名得共相之自性耶?答:不得法上无常等,别义云得自性。如诠青时,不得无常,别义言得自性,不同心等得自相。

    【疏】定量者,世共自火等为定量,可言欲未圆。疏意说句中,有显义周圆句,如诸行无常等。今既显义未圆,不得名句。准清辨菩萨造般若灯论,眼、耳及与鼻等,亦得不集法满足句,但集五字足即得,不依顺显义也。

    【疏】但是差别之声等者,意说名即是声所由。

    【疏】法对所诠至词多对机者,意说法、词二无碍解,知一种是慧,体无差别,望所诠、所对不同,故说有别,故云法对所诠等。

    【疏】由依多法至长等不同者,意说名依多法立,名等法处收。然无表依思、触所防身、语七支,忽得依多法立。无表戒亦法处收,然是一思具命根所持,法有六处,命根亦名多克,体唯一法,故是法处收体。长等依色立,应亦法处摄。此不然,长等唯依色,若缘长等时,亦得一分实色,故长等色处摄。设不例

    【疏】梵云便缮那,意云此翻为文。文义不同,而具四义:一者相好,即如来八十种也。然三十二相,要由八十种好庄严显发也。二者扇风,虽遍不现,要由于扇而显发故。三者根形,男女色相,言音等异,要由根形而显发故。四者味,即是盐能显诸食等味,故说此味名文也。问:何故文字有此多名?答:如言文义巧妙,因之为便缮那,故便缮那含多义也。虽有四义不同,总是一显义,是故唤文亦得名显。能显义故,对法亦说文为显。然古德说之,名之为味者,犹如于盐能显味故。或可云:文为便缮那,字为恶察那。言理应名迹者,如寻迹见象,寻句知义,故说此句,理应名迹。若言播陀,但是具足义,不得说为句也。问:本意明句,何须辨足?答:谓钵陀、播陀,声显相似,为辨所以,事对明

    【疏】俱舍随眠品说者,问:何名随眠?遂行者,眠伏不起,名随眠也。如有宗计云:随眠即缠,是现行法。大众部计:现行名缠,与心相应;随眠者,名不相应,不与心相应故。

    【疏】非遮彼至非一异故。意云:但遮彼不相应,非我种子即许相应也。何以故?以种子随眠,与色、心等非一异,故云不得相应也。

    【疏】执别有余等者。自下别破诸部所计余不相应,如正量所立不失等。彼计云不失者,令所得法成就不失,故云不失。又正理师说和合性,及成实论师无表戒等,妄计此等为不相应者,准前理趣,皆应遮也。

    【疏】此非现量他心智者,意云:此五根不是现量,复非他心智所知,不妨得是定心现量智境。何以故?一切定心皆现量故。若尔,何故不说?答:据显相说,而且不论。其实五根通现、比二量境,但不定他心现量智境。若见者,如何名他心智耶?以缘色故。

    【疏】不同第三至眼耳等,意云:此无为不同第三根等有,其别作用,比知是有也。

    【疏】下结句文许通于上者,意说论曰故不可执无为定有,文亦通次上,可破也。

    【疏】无二义故者,意说无为、无离合二义。

    言以无合故者,意说无为更无别法成合,故非六释,即无生灭等为,故名无为也。

    【疏】苦乐想受之灭者,意显依主释也。即不动之无为,想受之为无等,灭即是无为也。

    【疏】其虚空不动,既无别体者。问:若尔,云何前言苦乐想受之灭,显依主释耶?答:意说想受灭无为,其苦乐之言,文便故成,故不动无为,非依主释。或可文错,更勘余本。其释名辨义,如彼章中自解,无劳须述,唯可章中皆持业释。

    【疏】比量应思者,意云:汝虚空、无为,随能合法,体应成多,因云一处合时余不合故。如眼根微等,亦极微一处与空合,余微不合,极微体即有多。然无为既与微等一处合时余不合,虚空亦应多,准西明解。

    【疏】比量可知者,比量云:汝色等诸法,应互相遍。因云:以此处合时,彼处色亦合故,如所合虚空。又因云:此处色即余色故,犹如此处色。前因既成,故得为量。既互相遍,明知此处色即余处色也。意说彼此是一,或可后因但释所以来,必须成量,如演秘

    【疏】五部者,四谛下,见、惑为四,修道总为一部,合有五部。部者,众类之义;品者,九品,即见、修惑,地地皆有九品。

    【疏】此处三品者,意云:即说空等三无为也。既许多者,此处三品即非彼故。亦知色此处色,非彼处色等。何以故?有品类故。

    【疏】无色处有故者,意说有色处即无虚空,无色处即有虚空。若不尔,虚空即非容受色等也。

    【疏】此难双开者,此论中总难三界无为名双关,不同萨婆多计名一、多并破。或可破虚空、无为中,能、所例名双关,故前论云随能合法,体应成多;不尔,诸法应互相遍等。又云此难双关者,如前双问云又虚空等为一为多,双问随所计一、多并破,故云一、多并破。

    【疏】大众等四部立九无为者,即大众、一说、说出世、鸡胤等四部同计。

    【疏】体是因果而无因果者,意说无为非六因所得名无因,不得五果名无果。

    体是因果者,体是能作因,又即解脱果。如修无为时,无为不障他义边,名能作因,即与大乘增上缘相似;无为当体即离系,名解脱果。其六因、五果,如下自解。

    【疏】缘前无分别智中法性之空者,意云谓由二空所显真如也。今缘者,缘此空也。及远缘加行智等者,意说后得智,亦得远缘见道前加行智中所作空观等,及亲闻佛说等。

    【疏】或说八识者,果位八识,总缘无为也。成所作智,虽唯是事,智至佛果,亦缘无为。不尔,应非过,智唯缘事,不缘理故。

    【疏】即是生灭者,意说虚空无为,由识所变,此所变相,是有生灭相。

    非生灭门者,意说不是非生灭门收,以是依他起故。

    【疏】此空无我等者,意明真如离四句心言断故。

    【论】本性清净者,释非择所由,意说不由择力而本性清净,得非择名。

    【疏】此说二性者,即如论云:一、依识变假施设有,二、依法性假施设有。前是依他性,后是圆成性;前即摄余从识,后即摄假从实。

    【疏】故真如名亦是假立者,意云:真如无为名,亦是假立也。

    【疏】如食油虽者,西国有虫,饮油麻苗,实不食油,唤作食油虫者,不称彼体。

    【疏】亦非是实非不实故者,意云:亦非是实,简遍计;非不是实故,简依他。或可真如离言,不可言实与不实也。

    【疏】毗婆阇婆提者,又云分别论者,此解为胜。言乃至虚空者,即第一择灭,乃至第三虚空。

    【疏】或说唯一,或说为多者,彼有宗计此无为有二说:一云三无为体皆是一,二云此无为体名有多。

    【疏】不动等二者,意说五蕴。论但说四种无为,然不说不动想、受灭。以此二无为,皆由智断苦、乐想等所显真如,亦是择灭摄,故但说四,不言余二。两论各据一义,亦不相违。

    【疏】一、实至皆可说假者。意说出无为体,总有二种:一、依实出体,即八皆是真性、圆成性收;二者、依假出体,即约识变说,八皆是假,或可约诠说亦是假,即从缘生,是依他起收。

    【疏】若通三性,体遍有无者,意说若妄计为实而起执者,即皆遍计。故说无为通三性,即体通遍有无也。无即遍计,有乃依圆。

    【疏】何故择灭外,别立不动等者。意问云:既无漏智断等所得无为,令是择灭收,云何乃离择灭外,别立不动等耶?答:据理实然,但以受障定强,断彼别立无为。意云:苦、乐二受,名为变异受。望入无漏,断此种子,得第四定。由断彼故,所得无为,不为苦、乐障所动,故名不动无为。虽初静虑分,得此灭而不尽故,所以不说。圣人欲入灭尽定时,以无漏亲断不变异,舍所得无为,名想受。

    【疏】且依胜定障说者,意说一切染法皆能障定,断彼总合得无为,何故但言苦、乐、舍等耶?答:且据障胜定强故说也。解云:由受散动,随境界说,定不得生,因为强也。故乐受障第四定,舍受、想等正障灭定,故断彼时,别立无为。

    【疏】善等三性者,心变依他摄,执实即遍计,安立即识变,非安立即法性,或安立即世俗,非安立即胜义。更有余义,捡法苑。

    【疏】所执诸法通三聚者,意云:法有五聚,所谓色、心、心所、无为、不相应。今者,除心、心所拟为喻。然无为、不相应名聚者,但约义积聚也,非如色等有质名聚。

    【疏】前我执下,亦有此言者,意云:前破我段,亦合结云能取彼我之觉,亦不缘彼是能取故,如缘此觉之所有觉,觉取他心智也。

    【疏】二障、三住过者,意云:二障,经第一瑜伽十三住中,一种性住、第二胜解行住未断,至第三极喜住方断。分别二障,若俱生二障,十地随分断,至佛地究竟断。

    【疏】法执宽故至可无人执者。此意说人执起,必依法执,要执法有,方计我故。有唯法执,可无人执。如执五蕴等法为实有,然不作一常主宰等解是。若作一常等解,必依于法。由斯义故,人狭法宽。故菩萨、罗汉有法无我执等,以前诸圣有我法执等。

    【疏】不同性起者,意云:我、法执不同性起,亦如我执唯染污。若法执对二乘是无覆无记,大乘是有覆无记,故云不得同性起也。或可性者体也,即有法执时,而无我执不并,故云不同性起。

    【疏】有唯法执种子生至种起者。意说如阿罗汉及八地已去菩萨所有法执,但从法执种子生,不从我执种生。何以故?以我执已断,或以伏故。既我执不熏成种,由此但从法执起,即释宽广义也。

    【疏】如计外境至有非一常者。意云:自有计法不计我者,如执外境为法,而不计为我。由此故知,显计内我而计于法。非计我者,内法计亦有非一常故。如计五蕴等为法,于中何有一常之想?总有计为我者,要依法体上计,故知法宽我狭也。

    【疏】恒无转者,意说无间断也。

    【疏】然第七识至第八识有者,意说安慧菩萨计第六识具有我、法二执,第七识中唯有我执,总八识皆有法执。今但说正义,不叙傍义。

    【疏】非二十句至见道断故者,意云计我中唯说蕴者,显此即蕴计我中有二十句、六十五等分别起摄,唯见道断。修道我见虽无二十句、六十五二差别,然蕴有作用,故计蕴不计处、界。今此俱生法执,通计三科为法,故无二十句等修道方断,非见断故。

    【疏】如我见说者,意说此二十句等,如下第六卷,解见中说。

    【疏】此执有说至故不相违者。意云,安慧师计五识有法执,今说间断法执在第六识者,据护法正义说,故不相违。

    【疏】然我至不说处、界者,意云:此会前说我之文。蕴有作用,故计为我;无为等无作用,不计为我。若尔,行蕴岂不摄无为耶?答:不摄,是故不计无为为我。虽亦有计者,以少故,不说处、界,故疏云计为我少。

    【疏】然说我为一及常至不然者,意云:但计我为一、常,即计我中亦有处、界。若约作受之用计为我者,法即不然。蕴既有作用,明知但计蕴为我也。

    【疏】不准此知者,如下解分别法执,亦准此知,但不可起执也。

    【疏】同前我中二解者,即有二重影像:起自心相者,是依他起相;分执为实法,即遍计所执也。

    【疏】涅槃经外道至无作用故者,意云:外道计佛性为我,此约不相似为论。如何不相似?答:夫须我有作用,谓作受、主宰等用。然佛性无如是用故,故云不相似。但名缘蕴者,说此同我中,约相似计我,名缘蕴也。

    法可与同者,意说若计佛性为法,即可与同,以佛性不离法自体故,故计法通佛性,计我不通佛性。

    【疏】唯言缘蕴至有少功能故者,此释难。难云:缘蕴计我作用,应是实。答:缘蕴计为我,虽无实作用,然有少功能,即作受主宰等功能也。问:此意如何?答意云:实无缘蕴为我,俱据有相似作用义说。今缘处、界为法,约不相似说,各举一边,义不相违。若相似、不相似,合说显皆得。

    【疏】又依于本质与相分至故计佛□性为我者。意云:我中唯计蕴者,以本质及相分相似,俱有漏故。若据本质与相分不相似说,亦得我中说有处、界。如外道计佛性为我,虽不相似,而亦计我。言不相似者,本质、佛性与心上所变我相而不相似,有漏、无漏,有为、无为,依他起、圆成等有差别,故云不相似。故疏云:相似、不相似合说,亦得我中计其处、界。

    【疏】若但依相似法为论至但言蕴者。意说唯依相分、本质相似者,法中但合说蕴,不说处、界。何以故?然法执心缘蕴时,所变相分与本质相似,俱有漏故。处、界即不然,缘处、界变真如时,所变相分是有漏有为,是依他起;然本质真如是无漏无为,圆成实摄,故不相似。说法中应但言蕴,不言处、界,亲所取相分与质不相似故。

    【疏】以前准后,前加处、界者,意云:若计真如为我时,本质真如与所变相分虽不相似,然以前我准后法,执前应加处、界。何以故?以相似、不相似合说故,所以加处、界。

    【疏】以后准前应除界、处者,意云:若论计为法时,蕴、处、界总通计为法,今约相分与质相似为论,故除处、界也。何以故?以蕴本质相似,处、界本质与相分不相似,故据相似除不相以。问:据论文计三科总为法,何故今除处、界耶?答:论总计三科为法者,据不舍法自体,总计为法;今除处、界者,据质相不相似,故须除也。

    【疏】以亲相分至减取字者。意云:我执唯计蕴,蕴从取生,本影俱有漏,所以我中加取蕴字。后法执中说蕴、处、界,即通无漏,如执佛等为实有,即质等是无漏,所以法执中无其取字,以取是烦恼异名。此约有取字、无取字简。

    【疏】第七识者至除断者。意云:若第六识中法执,地地别断;若第七识中法执,以极微细,要至金刚心方断。道虽数数修,但伏断而已。问:第七识中障,十地断不?如是问答,至下当知。

    【疏】若以见道至下道能除者,意云:三心中,初品名细,中品名中,第三品名上。约难易,易断名细,难断名粗。粗品亦名细者,意云:约九品说,粗者先断,细者后断。若据初断名细,即九品中初粗者亦名细也。约道难易说,不相违也。

    【疏】以品从道至下品故者,即释上所以也。

    今以道从品至不相违者,即如此间所说,是细名难断也。

    【疏】又我至唯菩萨故者。文外有问云:何故我执言修道,此中言十地耶?答:如疏言:

    然初地中入住出别至有修道者,意云:亦如初地即名见道,余者即合有九地,如何此中言十地耶?应言九地故。答:如初地名见道,有三心别名,若入住时名见道,出心及已后名修道,故得初余九地名十地也。虽已后九地有三心,然除初见道入住心已去说诸地,诸地有三心,皆名修道品,不名见道也。

    【疏】若所知障五识,亦通十地中断者,意说五识无法执,不可言十地断。据五识中俱生所知障,亦得与第六识中法执同十地断。

    【疏】五识至亦初地断者。意云:五识中无法执,不可言初地断。然五识中分别所知障,亦得与第六法执同初地断,而由第六识法执生故。

    【疏】故此中无者,即五识中无法执,以无分别,以无等我度性故。

    【疏】一心而论,准我中说者,约无间道断名初。若依三心者,前二心对第三心名初;或可三心中第二、第三断者,望修道亦名初也。

    【疏】第七、本法定有者。意说第七识中,法执所缘,言有本质境,即第八识也。第六识中,法执所缘本质,或有或无。何者?若修道俱生法,执所缘有本质;若分别法,执所缘或无本质。即如缘五蕴有质,缘自性等无质。若论自心内法者,即影像相分,一切皆有也。意说即蕴计有质,离蕴计无质,如缘自性等。

    【疏】解深密经者,彼经意说,一切法执必有影像当心,若执实有,故说法执皆缘依他起性。且举初幻事等,余七喻如摄论。

    【疏】除佛他心智至不如实者。引意云,唯佛他心智亲取得他心,除佛圣他心智不如实知。既不如佛所行境,明知不如实知;佛既如实知,明取心外法。

    【疏】说佛至亦成遍知者。意云:亦佛镜智,然以二十二法为体,然许各各之自证分缘自见分,更不许相应法互相缘智。影者,即心、心所影像也。

    【疏】见分上,佛现彼影者,即于智见分上,□现受等心、心所影像相也。前论自证分上,现见分等影像,故不违。

    【疏】又遮亲所缘等者,意云:解论中非亲所缘字,但遮亲所缘,即非许彼受等心王外实有体,为疏所缘因明之法,但遮他为诠,是返不显许疏远义。

    【疏】其破缘共有俱生色等者,此破化地部,如婆沙说。

    【疏】一、谓真事者,如法真我为真事,五蕴假者,我为似事,似一常为共法,乃可假说五蕴为我。

    【疏】此中难意至名为真事者。意云:此外人说大乘为难。难云:汝既有所变能似色等诸法,明知有心外所似真事等,即能、所似法皆有作用,即名共法。三法既是,乃可假说为我法也。此即我法合文,总叙难意。

    言然似事中有法无我者,此就正理似相分心,但计法不是我,见实有主宰用故。

    【疏】设虽极微至不尔者,意云:此设遮外难。难云:若从种生,是有体法,方名法者,极微既假,无别种子生,应不名法。答:不尔。极微虽假,影像必有可持体,故得名法。当拆之时,亦依粗色熏成种子,其我要须有主宰用,不同于法,故云不尔。所以极微但得名法,不得名我也。

    【疏】真事既无,故所说假,依何得有者,意云:若无识外真我法者,即相见上似我法义,依何得有?真事无故,似义不成。

    【疏】无所说至亦不成者。此展转难,前无真事,似义不成;今难无似义,似事之余亦不成。言体者,即相见体或识体,类实句说有似火不成也。或可似者,即所似也。故同异句及实引,皆是所以事。约此所似,假说火等不得成。

    【疏】先彼假火至德故者。意云:彼宗计云:人类同异句收,而假说火等,以人性忽似火,人、火上俱有猛、赤,名共法。论意如是。今破云:猛、赤在德句,非在同收。

    【疏】猛即行中等者,意云:势用是行德中作用因,非念因,合火德收。火有猛利势用,故非同异收。

    【疏】虽且有同异,类无火德者,汝若许类无德,且假说者,水上且无火德,应假说水为火。以人例水,水既不得名火,人且不得假说似火。言如汝所执至如水等者,作量破也。水既无火,人且无火,一种无其德故。

    【疏】如无猛赤至及彼似火者。意云,调顺之人,然无忽性如火,且无猛赤而似于火,长远读之。

    【疏】或复翻此者,即先时有猛赤,后已而无猛赤者,成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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