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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本小说网 www.qbshu.com,最快更新因明入正理论疏前记最新章节!

    朴扬智周撰

    显扬至自宗所许者。引此证彼,瑜伽亦自宗也。只两论之中各别,摄受等文皆同,唯宗品别,今时明其品即是宗也。

    此中三释者,释彼各别随自等也,即与前会古今三释而无异也。前第一释中,但取自性差别为宗,今此但取诠自性差别。上言为宗,不取二宗依,故言自宗所许。第二,以别对总。总者,总五蕴中,且取声为宗,若言若义皆名宗,即是自宗所许。第三释中,同前取不相离性。

    正与此同者,瑜伽说宗名为各别摄受,此名随自乐,为随自与各别义一种故同也。又彼取合不相离性,名之为宗,同此论也。又前古今同异中,第三与此同。此文总也者,此瑜伽言立宗者,乃至是宗义故,则此一段文是自宗所许。于中三释,在中一数中容得,故言总也。

    如种生芽能别起用者,如一切种子,但为持自体乃至芽,即名起用。

    故理门云:非如生因由能起用者,此是引证理门中释了因云:非如生因能起用。故知此因有能起用,即名生因,即此种子有别起芽茎等用也,名为生因。

    言生因因故名生因者,同萨婆多小生,是彼大生因故而得生名;小得亦尔。了因因者,亦准此知。望生本法得生因,名大生;观能生于本法,持业为称。

    境界义者,即是诠宗言及道理义。能立敌论者,智为境,故名生因。

    非但由知了至名为了因者。此意言了因,具依主、持业二释。了因之故为了因,即依主释。以言当体能照显宗,名为了因。言即是了,持业为名。由此立者,言明净成宗,故言亦名了因。

    是言使失能成立义者,本立者言为能立因,上今取敌者智为了因,能立言应不名能立,此亦不然。已上如疏具解。

    义了因者至亦由能立义,成自所立宗者。即是义中,亦显依主、持业两释,亦由已上是持业也。

    如前二因,于义所立者,言义二因也。即此二因,而能照显所立宗义,名于义等。论意可知,即所依因,名能立义。

    次释名者。总有四解也。如文自彰。问:前二如常,后二因义何以得知?答:即如疏引瑜伽,辨亦因是。后二释证,思之可知。

    说所因时者,因是所以义,故名所因。云至后当知者,至说证时,方知宗也。

    虽依建立顺益等义者,虽者,不定义。建立顺益义者,并是因异名也。既总名因,何故分为主了?即有果不同。陈成生了者,敌者智是言生果,所立宗是敌智果,故言有果不同。分为二果,即言因果及智了因果也。

    类有别者,智生智了为一类,言生言了为一类,义生义了为一类。

    体异便成立敌二智者,此意立敌二智,虽俱是智,而各异故,不可合为一体。言义等四,约义分四,据体唯二,故上文云约体成四。

    由此应言至望义有六者,即此数文意结差别中次前两行文也。得果分两者,即前有果不同是,余者可解。此与前标次第不同标类,此先出体,余者皆同。从此与前标次第不同,前先标类,此先说体,余者皆同也。

    言义二了因至亦为智了果者。问:为智了因,理即无违,如何亦得是智了果?答:智了起已,却缘言义,能缘为因,所缘即智果。如炷生炎,是炷为炎为因?炎得生已,返照于炷,炷即果,炎为因也。

    以言望于义至所生果者。此中明言、义二生,亦能、所由。义为因,能生言,言即是果,故言所生果。此中明言生、义生,互为因果,非是宗。

    为果亦成因,余五果者,显此六因,五望智得,其果称自相,望差别通因果也。但是此文,余记无能立因。能立言,显能立义得为因果,不取宗义。今者辨因,彼非因故。

    智境疏宽者,则能立言及宗因三相。言生因等三言义,二了并是敌者智境,故言疏宽。即由敌者智但能照显,故名疏相。

    言果亲狭者,即敌智是。言生家果亲能生得,故言亲;唯得生敌智,故言狭。或释外难。外难云:言义非了因,了因是智,故名言义了。立智亦远生敌智,何故立智名不云智了,别约敌智作智了名?为有斯难,此文生答。文言:疏:于言义者,是

    智境疏宽者,智者敌境,即宗果及余五因智之境故。境非一故,名之为宽。即敌等智,不能生于所立宗果,但照显故,名之为疏。唯敌者智,是言生果,故名为疏也。能立之言,能生敌智,故得亲名。或智境中,余智因

    生果照果者,起果即生因也,照果即了因审。

    立智隔于言义等者,此释了因不立有四。敌智不生立解等者,此释生因无四所因。准此释中,结文合言但三,不增不减之言相从故来,文中无有不灭义故。或释外难,难云:言义非了因,了因故名义了。立智亦远生于敌智,何故立智不名智了?为有斯难,故此文生。

    顺果义别者,三生了名相顺,故言顺果义别。

    立者,义言望果。二用者,能立即是因,敌者即是果,故言二用也。

    立者,言义了望果。二用者,由五能立即是因,敌者即是果,故言二用也。又是言论言:能生敌智,是言家一用;敌解立言,名为言用。故言二用。义二可知。今义合言开,智成四重。或言义名二用,审

    各有三相者,即能立言上有三相敌证者,智亦缘此三相道理,故言各有三相。

    不共不定至阙一相者。此证意云,不共不定,阙第二相。彼论既言一向离故,明知相者得是向义。此因通向,宗因异处,故得向名。云面也边也者,面者方面,边者边畔,三义有别,名为三面,三处皆有,名为三边,三边有故,异遍无,是第三相,故异品有因之相也。

    其相义多,能诠言一者,此答意云:所诠义相而是多,故能诠,从彼得名多。

    初相同此者,古师亦许因遍宗法性,即与此同。

    今此唯依证了因者,即敌智能证其因,此共下难同也。

    故此二法者,即能别及因,是有法下别义也。

    此无有失者,但言宗,前后二陈皆容得,故上疏文于别亦转。

    或有宗声唯诠于法者,此举例释。总声既于别法得转,故知有法亦得名宗,宗一分故。

    余二亦然者,即是同异喻也。

    以宗之法者,则因是成,即宗法成后陈也。此意将因遍有法,然我能别,不将因遍后陈也。

    又不欲成宗有法故者,因在有法,可持此因成宗中法;因既在法,不可以因成所作法;若成有法,有法非诤,何假成立?故不可也。

    理门难云至或立其法者。此即理门,牒外人难。陈那意言,以法成法,外难有法,合成有法,有法成法。

    如以烟至成于法耶者。此并一外人指事为难也。

    彼论者,即理门也。

    应成宗义一分为因者,疏释可知。有云:无同品喻,便成不定之过。此师意说:将有法烟而以为因,总含一切烟尽,更无有法而有其因,可为同品、异品;异品之上亦无其因,故成不共。或外量云:此烟之下,必有火体,是此烟故;余虽有烟,非此烟故。

    又于此中观所成故等者,有云:此文泛明立法有法不定,今助一释。此释外难。外难意云:火之与烟,俱是有法。陈那量云:山处有火,以现相故。此则还是以有法烟成有法火。为有此难,故此文生。

    二、俱极成者,则有法及因也。

    成不共。今以理难,他家未必作如是立。他若说言远见烟下有火,以有烟故,亦是有法成于有法,岂得亦是不共不定?由此道理,有法为因,因定无依,容有不共。如言声无常,如声为因,可有不共?他若别指,还无不共。更思

    皆有他随一所依不成过等者,正辨不成因望有法,今于能别出所依不成,故言他也。

    又如立宗至本无生故者。问:此唯大乘经部等立可俱不成,萨婆多正量等立,如何得有两俱不成?彼宗皆许灭待因生,正量灭待因生,两因有宗灭待因生故。答:有宗灭相虽待因生,灭至现在,灭若灭时,小灭灭大灭,大灭灭小灭,不由生灭方灭也,故亦无违。问:正量如何?答:今且释正量灭相于因生方灭,今言一切皆两俱过分,一切应捡。

    即不能显因是有法宗之法性者。问:但言遍宗法性,如何得知是有法宗之法性?答:但言遍宗法性,法即知是有法之宗,是依主。此有法总宗之主,故言宗之法。后陈但名法宗。

    能成于法者,即因名;能成法者,即宗中能别也。云即此四句中,第一句、第三句是遍;第二亦遍,亦宗法非遍;第四句结。

    如萨婆多至即非正因者。然有人云:因离有法而无别体,可名为因;若离有法而别有体,设遍宗法,亦非是因。为此得有是遍非宗法句,故举此量以证前义。命根有法,不相应收。业者是思,思与命根别。然命业灭故,灭以有业,因遍有法。命以别体故,故但是遍,非宗法也。今疏言意,但义相开,即名为法。亦如山处与烟体别,理门所成,正量摄故。为此前解。宗法性者,义性之性,非体性性。何以故?有别体者,因不即是宗。

    非无无体是,非有体非者,此意但义相关带即名因,不论无体即是,有体即非,是故言非有体非。非无体是者,外道立论所依因,佛法不许即无体也。

    余无体两俱一分一种者,即与前有体而一种也。此两俱过,但分有体无体,所以但为二句。以是两俱,不分自他及其随一,所以但二。

    四种一分随一分不成者,谓即有体自随一,有体他随一,无体自随一,无体他随一,即为四也。余准思之。如是更有十一者,即此一分句中,准前两俱有体一分句作法,余十一约准而已。即将此句与后十一句,故成十二。

    六种所依不成者,有体两俱全分为一,无体两俱全分为一,有体自全分、有体他全分为二,无体自全分、无体他全分为二,总合六也。且如疏文,法如上作。

    彼言意说者,其因所成法,我虽说一切法为因品,但取因正成者,即是一切因不成者。不取彼者,即理门也。

    意之所许者,亦许为宗,但违顺己。若不许违顺己,因正成者是宗。何故?因中有法差别因,故知因中有此过,正宗亦得互相显。

    若全同有法至便无同品者。瓶与声体别,声上所作击发,瓶下所作杖纶放不得,何为同品喻?故言便无同品。

    亦无异喻者,设许有瓶体,瓶体上亦有苦、无我,道理与有法声上同,故言无也。

    宗有一分相符者,如何者是?且立声无常,无常虽他不许,我无我道理立敌俱许,故言一分相符。

    唯举所陈者,即是言中所陈也。

    以余意所许至略而不说者,即论略也。

    然论多说至宗之法故者,只是类是宗品类,名为同品;因是宗法与法相似,名为同法。

    亦非因相遍宗法中者,此举例释。诸相言遍于法,第二言同,岂得同法?但因相故。此意难:初相言遍,但遍有法;第二云同,乃同于法。

    不别取二至名宗同品者,此释有余,广如篡叙。

    不欲以宗成因义故等者,此意说云,欲显以因成其宗义故,因正名同,宗不成因;宗非正同,名言宗同,便显以宗成因故。

    依上二相,理门论云等者,即是同品定有性遍,是宗法性,是第三相中上二相也。难意云:如何别所作因遍别宗法,后同于喻?与瓶等上所作性别者,即此别宗。他宗难意:声、瓶二处所作别,或所作因至别处转者,即此别宗,兼简声与瓶各别,故言别也。

    若不说异,云何此因说名宗法者,此意你难,若不说所作因异,何故此因说名宗法,不说同喻上法?

    故;一、总言者,所作性故,宗、喻二处俱转。

    其中可有遍是宗法者,所作因中名为其中,其中总摄声瓶所作、别声所作,遍是宗法。

    若别异说者至举喻成宗者。今观此文,以释外难。外难意云:别说声上所作为因,斯有何过,而言相似,不说异名?此依初释而以为难,故此文生。初之三句,牒彼难意;下之两句,正释彼疑。

    又别异说唯至何所成立者,亦释外难。难意可知。初之二句,正牒外难;上之三句,释彼外疑;或下句何所成立,通释二难。此总意云:因若不许贯于二处,瓶、声二处但各别说者,举难何答?此是疏意,非理门文。

    彼复难言者,是理门牒外难也。

    故能立通者。同喻无常,及所成立,敌其许,故名通也。岂由喻遍至方成宗义者。即是因喻但成,即名同喻,不要遍有。如何者?是即同品有非有是。云但欲以因成宗至因不定有者。此释同喻,因虽不遍,而亦得成。于异品有至不遍为失者。此释外难。难意云:若其同品有即正因者,第七句亦同品有,何非正因?今答意者,此间所简,简当相过。言同定有,当相无过。第七、九句,由第三相过,故无有失也。云理门论云至于异品各三者。何者是?一、有,二、非有,三、有非有。同既有三,异亦然

    下之一句至而成九类者。此之一句,释宗有九之所以。以因有九,故宗九也。颂上句亦准此。知即此理门,九宗及九因相配,即将第一因配总宗,乃至收九次第配之。有本云结由九因者,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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