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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胜论立内声无常勤勇者,此即无过;若立一切声,外声即非勤勇。

    于同有及二者,于同有者,即是九句中第二句;及二者,即是第八句;二者,是有非有。余如疏显。

    是法自相相违至摄余不尽者。此意九句之中相违,因但名法自相相违,余法差别及有法差别等,九句中无,故言不尽。

    此有决定相违等者,今助一释,亦违自教,理门论中说为正故。若外道位九句既是陈那所立,岂可外道亦同许耶?若不同许,因何须言九句中具三相耶?若云他前依九句难故,今故简者,即彼量中亦复不唯相违,决定宗中亦有自所别不成等过。故知前量随内外道立,皆宗有过。

    不具三相,他智不决故者。问:三相之中阙何相耶?答:虽立论言具显三相,敌于三相皆起,犹预三相阙也。又敌者,智于三相上起皆不决,亦得名为三相俱不决。又相二种:一、义;二、智。初阙义相,后阙智相。

    此因成相违法等者,取不定等也。

    第三句少分正因者,即此作四句料简,唯第三句中摄简第二、第八,故言第三小分。又更一解,即此第三句中对有过句亦名小分。问:此第四句中亦小分正因,何故独言第三耶?答:其第四句虽有小分正因,今言正因者,唯约第二相句论,是以不取第四中正因者,即第三相摄也。

    不同同品体类解者,此意同品必须与所立相似,随体有无,一一相似。然所立有体异喻,无问有体无体,但与所立别,即名异喻。

    此中容品至岂非第三者,然是不善,不是异品,非是善法,不名同品,不同两品,故名第三。问:设有第三品,复有何过?答:即有一法,非同异过,即第三法,成为不定。

    便无彼过者,若但所立无,即名异品无,即中容品过也。

    若别异者至无有决定正因者。此意难古师,汝若异于宗,即名异品;因亦异于宗,应是异品。难意,如是宗法异,故知宗法即因宗之法,故审。

    若异有法,同法所依,有法必别者,此意异喻。若但异于有法,声名异品者,同喻。法所依者,即瓶、盆等是,此瓶与所立声是无实,应名异品。同法者,即是瓶上无常也,此即是虽同含异也。

    若异于法主皆应名同者,此意说云,所立相似名之为同者,敌者不许所立无常之法有,于有法亦异法,虚空亦不许于有法有,二俱不许,故应名同。此即难异全同。

    此但异者,由此明异,喻唯举常,以不明同喻,故云略知立无常。

    准理同前者,同品有因之处,宗必定随;异喻无宗之处,因不定有。故云准理同前者,先明同喻同。

    自句、他句皆无过者,同喻同是所作,故名为自;异喻非同,故名为他。

    当句之中,虽无其过,他句有过者,今此正明异喻,同喻即名他也。

    故应如前一一分别者,自句、他句无过,即名正因,余随过立名。

    喻宽能立至非成二品者。此意瓶、盆、乐等宽,故言品。举因本欲成宗,此因即是宗家之法。云宗法性,不欲成喻,故言品定有性。

    同法本成宗义等者,释伏难也。外难云:异喻无体得成,同且应尔?答:如疏可知审。

    上来三句者,即是宗一,喻二、三。

    谓不陈言,但在三支者,此意言中不陈,唯阙三支。阙三支者,谓即一因、二喻,名三支也。

    三相既义故非体者,因、义二喻,上能立因二喻,名三支也。

    不别取二者,若别取异,对宗有法因应是等,准今但随应于正异品上说宗异也。

    三、立皆阙,三、皆不阙者。问:此一种两句,与四句中第四句而有何别?答:第三、第四即是四句倚互上有,有体异故。第三句即是四句倚互相望,一种两句不望四句,故不同。又作句数可知。

    不阙不定者,三支虽具,他智不生,还同似立,故云不定。问:少义阙中,不阙无过,何故今此不阙不定?答:有体阙中,体唯是有,义又不阙,故俱不阙,而非是过。今者此问,体不无故,得不阙名;不废体上,义有过失,故俱名不定。

    有体阙者,复有二种者:一者、因三相为能立;二者、因一、喻二为能立。问:少相、少义,二阙何别?答:少相但是阙因;三相、少义,阙三相即是因。同异二喻,虽陈其言,无因等义,同喻即是,俱不成过。余如次可知也。

    有阙初相非后二者,如数论师对声论师,立声是无常,眼所见因,色为同喻,空为异喻。此阙初相有后二相,俱不成过。

    有阙后二非初相者,如声生论立声为常,对萨婆多所作性,因空为同喻,瓶等为异法,自相相违过。

    有阙初相亦后二者,如声论师立声为常眼所见因,空为因喻,色为异喻,亦是不成过。三俱不阙,义可知也。一种两句者,三阙、三不阙是也。

    如是二合至三合者,何者是有阙因及同喻?此是二合、三合可解。如是二合阙乃至三合阙者,此明三相,或二合阙,或三皆阙,随应有前不成等过。

    若因一至亦有三种四句者,且初四句云有阙因非后一,即四不成。有阙后二非初一者,如立声常无质碍因,瓶为同喻,空为异喻,同俱不成,异俱不遣。三、俱阙者,如胜论立声为无常眼所见因,空为因品,色为异品。三、俱不阙,文相可知。余二四句,准而可知。

    若因一至异喻俱不遣等者。问:何故少相阙中,初名不成,后二名不定,及以相违?今此义少阙中,后二名俱不成,不名不定过?答:因同以之,上阙其因相,下废得有所立之宗。异喻准知,为此但名不定、相违。若阙喻者,二俱无,二俱不立,方名阙喻,故但言不成及俱不遣。

    不言有能立以成过等者,此释立有第七所以。若言能立,要有一二,对彼有者,方名阙能立,可无第七。俱言能立过,能立三总阙,何非是阙过?故立第七也。

    答至不摄之尽者。此答意云:因亲成宗,若有初相,即能顺成,无即不尔。理门论意,说亲成宗者,即不定中但说于五有初相故。四种不成,即阙初相,所以不说。决定相违,三相皆阙,故亦不说。问:此五不定不能成宗,与四不成而有何异,即说之也?答:由余相过,不相顺成宗,非初相失,故不为例。同异喻因,后二相望成宗。疏故标违、顺不俱,而彰顺即正因,违即四相违。四相违者,后二相过故。

    同异成宗疏远,故但标其顺违者。疏远者,为隔因故;顺者,虽多正因,略说二八;违者,虽有四相违,略说有一法自相相违也。

    各自为句者,即是上三相之中,当相为四句,故言各自为句。

    及三对阙者,三相互作句也。

    且以初相三句者,以初相必无,是遍非宗法,故但有三也。

    有是宗法至非定有性等者。如立一切声无常,勤勇无间所发因,以瓶等为因喻。此动勇因,内声上有,外声上无,是宗法非遍。瓶等喻上俱有二立,不是同品,非定有也。此即两俱,一分不成。问:所立无常,瓶上得有,如何得言非是同品?答:今此意言,是初相初句过,非第二相初句。虽后喻上有,彼所立体,非第二相之初句。余皆准知,不作此释。第二句等即得成,思准可知。

    有是同品非定有至而非遍者。即九句中,中三句是。此三句因,即有法遍有,不是初相之初句过也。又如立声,常所见因空为同喻,亦是此句。常宗上有,名同品;眼所见因既无,名非定有。此是第九过,因有法无,不是初相之初句可知也。前初句亦准此知。

    有是宗法至非定有性者,如立一切声皆是常勤勇发因,空为因喻,喻有所立,无能立因,过可知。

    有非宗法而非遍等者,此或正因,因有法有,不是初相之初句;喻有二立,非第二相之初句也。

    对余二相各四句者,即后二相合,因有四句,以初相对之。或各四句者,即初相三句对后二相,各作四句也。审又如立声无常,眼所见因,空为同喻,亦是此句,过亦可知。余句相对,准可解,故不作也。

    一者,各对三相者,即是三相中当相为句也,即是宗法而非遍等也。

    互随无至绮互为句者,即因三相相对作四句。古今合有多释者,古或取因一、喻二对作,今者但取因三相也。

    三支虽具至名相违决定者,此有二解:一、二喻过,随其所应,名相违决定;二、敌知不起立,敌互不相许,亦名相违。

    合有四十五种四句者,四十可知。余五种者,即同异喻。初标释中,各自相对,成两四句。又次上疏云有体阙等三相对,明有三种四句,辨前成四十五种,乃至一种两句等者,此相都在此四释中,细寻可见也。审一种三句者,即前初相自对为句,但有三也。已初一句是正,故不入四,数但有三。

    一种两句者,体阙等中三句俱阙,三俱不阙两句是也。法师云:若以有体、无体双作,合有九十四种四句。今者略助释,若具而言,合有一百三十五种四句,以有余中有二种故。三句、两句亦准此增。

    何故三相不问释初者,此意说:云何不问初相?何不释初相?合为言也。

    答:因于有无,说宗司异者,此意有因之处,必是宗同品,无则异品。

    故于宗因同异不定者,此意前不问初相意,因、宗各一无滥,不问后二。何故?问不定故。问由一即异,同异不定,故须别问。因于有无,说宗同异者,此明宗同异。因于宗有,名宗同;因于宗无,名异也。宗成顺违,说因同异者,此明因同异。谓宗、因俱有,同异滥故,须简不同。初相由因,但是有法、宗法者,此宗法言,即是有法也,非是于因名之为宗法。此因又不是总宗及法之法,此但是有法之因,法成于法也。无滥,故不简之。审此问二,体相成显故者,此意说云:问中问同异体,答中举同异之相,显成二喻。亦有本云相互成显故,答以二相互成显喻故。虽作此释,理即恐不然。观下答文,初正出喻体,后别指法,故不可说以相成体及以相互显也。或可字错,应是未字,此二体相以未显故,故须问也。思之。

    二者至故须徴释者。此意说云,因依有法,此有法亦名为宗,即前论云极成有法,是简别说。

    若与所立总宗相似者,即正所诤。总宗者,宗有法上一切义也。

    若聚有于宾主至即名同品者。意云,若有一聚法,与歒所诤之法少相似,即得名同品也。

    由法能别之所别宗者,后陈别他宗,故言之所别宗。云同品亦尔至即是同品者,同品同宗,取彼喻上无常及瓶不相离性以为体性,不别取瓶及无常也。

    彼若不许声有法有者,彼者即是能立论人宗因,无者释得成异之所以也。此意总云,彼既不许声有无我,许声以外有无我处,皆为异品,以无所立能立二故也。

    若彼许有等者,立者自许,敌者不许,对彼为因之所成故,亦是所立。许声以外,余有无我处,皆为同品,虽非言显意之许,故得名所立。为此得有四相违也。

    有、有法差别相违者,为如立声无常、无我,声即是差别义,前陈别诤,故名有法差别也。

    过如前说者,有法与瓶既不相似,应一切皆无同,品别难异,令同者是。

    龟毛无彼至亦名无常者。此背真如凝然常住之体性,应是无常。云若常若常宗有,亦入异品等。此意若立有体常宗,龟毛无体,故入异品;若立无体常宗,龟毛亦无体,故入同品。

    缘向若息等者。且二师本计,生师元无,显师本有。生师从缘生已后,恒常不灭,故显师从有缘显。声性本有,故名为常。缘息不闻,二师同许。此之二师,声复不闻者,但为向息故不闻,非声体无,名为不闻。问:何者是缘向声耶?答:如人在瓶边,打瓶中响,以声为缘。响声为人系,故瓶有响。内声亦尔。生显二师俱显,因唯系发音响,此音响能发于声。此音向息,声则不闻。音响若不息,声可闻也。

    此二师皆有一分一切内外异性等者,且声生中有其二类:一、执内外声皆常;二、执内声常,外声无常。此复有二类:一者、执内声常,其体是一,如大乘真如;二者、执内声是常,其体是多,一一法上有一声体,如萨婆多无为体有多。故此二类俱不执外一分无常声是一是多,俱执内声为一多故。声显师中亦有四类:一、准声生无别,二、师总有八类执故。此二皆有一分等。此中有八,且生四者:一、计内外声常,其体是一;二、计内外声是常,其体有多;三、计内声是常,外声无常,其体是一;四、计内声是常,外声无常,其体是多。生既有四,类显应然,故合成八也。问:所作对生,其义无诤;勤对声显,理乃有违。且外声如何得有勤勇?答:由此先成一切内声为无常已,即将此为喻而成外也。审宗法非遍,两俱不成者,敌者、立者皆不许勤勇因,得成外声是无常,故云两俱也。此合是两俱一分不成。疏家略无立、敌,其许一分外声非勤勇,故云勤勇因成。同定余遍者,以勤勇因成声无常,但同定有,不同遍有。瓶、电为同喻,瓶有电无,故无遍也。言余遍者,初、后相遍也。

    无记谓欲胜解等者,如人乐欲种植等事,虽加精进,但名无记,余类思审。

    为如自宗道谛者,即此道谛,是无漏道谛所摄等,应是四智等审。

    宽因、狭因等者,所作勤、勇二因,得成无常狭宗,亦得成无我宽宗;若举所量性宽因,唯成得无我宽宗,不成得无常狭宗;若也将所作狭因成得无我宽宗,即取瓶、空双为同喻,但定有性即得,虽无异喻,因无滥故云。

    因明入正理论疏前记卷上(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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